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侵害型纠纷发展动向研究
2016-01-13姚卫华博士生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武汉430074
■ 姚卫华 博士生(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武汉 430074)
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侵害型纠纷发展动向研究
■ 姚卫华 博士生(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武汉 430074)
内容摘要: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村庄建设与开发的力度不断提升。而新农村各级各类项目的增多在带来各种收益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或矛盾,而项目开发引发的环境侵害事件及其纠纷则是问题或矛盾的一个方面。本文在分析当前农村环境侵害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型、道路水利修建型、造屋建房型等的基础上,认为农村环境侵害具有日益增多、以利益诉求为主、影响或破坏性日渐增大等特点,并从引入环境侵害评估、预留侵害补偿资金、照顾利益相关者和加大法律介入等角度提出了减少和化解环境侵害型纠纷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环境侵害 环境纠纷
引言
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村庄建设与开发的力度不断提升。当前,在村庄出现了诸如自然资源开采潮、社会工程修建潮、村民建房潮、村民建厂建场潮、村庄修路造塘潮等。诸多的村庄建设与开发项目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这些项目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的发展,改变了农村的面貌,提升了农村的活力;另一方面,诸多村庄项目也导致农村出现了因开采、开发、建设、创业等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诸多问题和矛盾中,就存在着一种因环境侵害而诱发的矛盾和纠纷(梅祥,2010),并且这种基于环境侵害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日益增大,成为农村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根源。
目前,关于农村环境侵害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量的成果:一是从较为宏观的视角,对新农村建设中环境问题的态势与成因(范家霖等,2007)、环境问题的管理创新与治理措施(梁流涛等,2010)等进行了分析;二是从较为具体的视角,研究了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议题包括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张有富,2010)与发生机理(李思蓉,2012)等;三是从法学的视角,分析了农村环境侵权问题,涉及的主题包括环境侵权行为的态势与特点(于华江等,2005)、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李靓,2010)、行政救济(罗云飞,2011)、民事救济(董媛,2010)等;四是从环境纠纷的视角,分析了农村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宋良波,2011)与非诉解决机制(董瑜,2011)等。从既有文献看,对新农村环境侵害型纠纷的类型展开归纳分析的成果缺乏,而总结新农村环境侵害型纠纷特点的成果较为零散,此外,从纠纷视角展开分析的文献也较为薄弱,因此,本文围绕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侵害型纠纷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具有研究价值。
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侵害型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环境侵害型纠纷
当前,一些地区的村庄蕴藏着诸如石材、煤炭等矿产资源,在社会大建设背景下,社会矿产资源耗散量不断增加,矿产品价格不断提升,由此,企业甚至村庄内的村民加大了矿产资源开采力度。如一些山区村庄大面积开采矿石,并进行矿石加工、运输等。而因矿石开采引发的环境侵害型纠纷在农村地区频繁出现。一是由于矿石开采导致山体滑坡、土壤植被变少或侵蚀,而拥有山林承包权的农民因为山体植被破坏而索要补偿,但矿石开采者与村民在补偿上往往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引发村民攻击或破坏采石场等事件;二是由于矿石开采带来的扬尘、灰土或粉末导致村民瓜果蔬菜等减产事件,村民因庄稼损失而索要补偿,有些村民会索要高额赔偿,由于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往往引发纠纷,有些情绪激烈的村民甚至要求将遭受污染、破坏的瓜果蔬菜等恢复原样。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例因矿石开采引发的粉尘污染村民种植的西红柿事件,村民因西红柿损毁而索要高额赔偿,企业因为无法满足而由司法部门介入进行司法调解,但司法调解仍然无效,而该村民则走上了上访道路。
(二)道路水利等工程引发的环境侵害型纠纷
为了改善农村地区通行条件,当前不少地区加大了村庄各等级道路修建、改建、扩建、加固和铺装等道路改造项目的建设力度。然而,一方面由于部分村民曾经长期占据路边坡埂进行种植活动,另一方面由于道路改造需要重新占用村民的承包地。由此,道路改造就出现了破坏村民占地所形成的种养殖作物或承包地上林木等问题。此外,由于道路改造需要水泥、砂石等材料,并且这些材料搬运、铺装等也会对道路两边各种作物形成破坏。因此,一些村民因为道路改造引发的破坏而索要补偿费,但道路修建方未将环境损耗费纳入工程预算之中,因而无法启动补偿资金。由于补偿不能达成一致,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加剧。除了道路改造项目外,当前农村地区各种水利建设也日益频繁,诸如既有水网改造、病险水库加固等项目不断增多,此外,为了发展农村水电、水产养殖等,一些地区的村庄加大了各种水利发电工程的建设力度,在水电开发、水产品养殖、水网改造、蓄水设施改扩建等过程中,各种诸如水电开发破坏水生态或水资源流向、水产品养殖导致水体污染、水网改造导致农田破坏、作物破坏,蓄水设施改扩建带来的植被破坏、土层破坏等事件或纠纷不断增多。一些村民个体或群体由此开展了索要补偿、信访诉讼、打架斗殴等活动。
(三)村民建房造屋引发的环境侵害型纠纷
新农村建设中,在政府的支持下,农民加大了房屋建设、改造等力度,不少村民都积极修建各种现代型楼房。在建房潮中,一些村民在原地改扩建,另一些村民则寻找新的地点建造房屋。由于现代型的楼房建设需要耗费大量的水泥、砂石、石灰、水等材料和资源,由此,在建设过程中会出现灰尘、水泥、砂石、石灰侵害宅基地周边庄稼、水体、农田等情况,在此背景下,庄稼的所有者、农田的承包制、水体的使用者等就会对建房者提出异议或诉求,而有些诉求是建房者无法满足,或者不愿意满足的,由此,建房者与遭受环境侵害的农民之间会发生各种纠纷,诸如损毁新建房屋、阻挠房屋修建等行动,而房屋修建者也会开展各种相对应的报复性活动,从而导致纠纷、矛盾和问题不断。
(四)农民种养殖引发的环境侵害型纠纷
农民种养殖是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发展现代农业的一种可行方式,而随着各种肉类产品价格的上涨,农民种养殖的受益也不断增加,由此,农民进行各类种养殖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当前,农村出现了肉鸡养殖、水鸭养殖、肉牛养殖、生猪养殖、鱼类养殖等各种类型的养殖活动。然而,从环保角度可以看,一头家畜就是一个污染源,一个畜禽养殖场就是一个环境污染物生产场,其造成的污染也已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具体来看,种养业对农村环境的破坏体现在以下层面:一是各种水产品或水类产品养殖对河流、池塘、水库等属于公共水资源的污染较大;二是各种养殖活动所产生的衍生物品会污染空气;三是养殖物产生的各种病菌会增加周边居民感染疾病的风险,由于一些村民难以遭受日益严重的水体和空气污染以及存在的疾病风险,因此,这些村民会产生反感情绪,并会采取诸如与种养殖者进行“理论”或者破坏种养殖产品的活动,而种养殖户对其他村民采取的抗击行动也会做出相对应的反击行动,从而导致了种养殖者与其他村民不间断的矛盾和纠纷。
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侵害型纠纷的主要特点
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侵害型纠纷不仅类型多样,并且呈现出诸如以利益诉求为主和处置难度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村环境侵害纠纷问题日益复杂。
(一)环境侵害型纠纷的类型多样且日渐增多
从上述对于环境侵害类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农村的环境侵害型纠纷出现了诸多类型,几乎所有涉及农村开发、农业改造、农民生存的领域或层面都可能引发环境侵害事件并由此产生纠纷,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环境侵害型纠纷还会出现新的类型。而与类型增多相对应的是环境侵害型事件的发生频率也日益提高,几乎所有的村庄都会发生环境侵害型纠纷,并且有些村庄不断发生环境侵害型纠纷。当前,农民的环境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等不断增强,对环境破坏造成的身体或生命伤害的认识也日渐提高,农民对环境的敏感性日益增强,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此,任何可能的环境侵害问题都可能引发农民的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而如果农民的诉求或要求得不到满足,则农民就会采取策略性行动。面对没有办法及时有效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人采取了集体性暴力抗议行动。
(二)环境侵害型纠纷中农民以利益补偿诉求为主
环境侵害往往会导致较为严重的代内、代际侵权问题,即给当地不同群体的生存造成影响,破坏正常生活状况,也会引发下一代或多代人的生存环境不稳定(王锋等,2009)。因此,环境的受害人会提出相应的侵权补偿诉求。从目前农村出现的环境侵害型纠纷或事件看,虽然农民也会看重是否有环境修复行动,也会看重环境是否有显著改善。但从总体上看,农民在环境侵害型事件或纠纷中主要看重是否能够获取利益,特别是物质层面的金钱利益,将利益诉求作为自我是否采取行动和采取多大程度行动的基础和准则。有些村民甚至提出了高额物质补偿诉求,试图通过纠纷以谋取个人生活的某种改善,对利益的谋取有时是向其他村民做出,有时是向进村入庄的企业做出,有时则是向政府提出要求。不过,也有一些村民只是将环境侵害型纠纷作为一种谋取额外受益的方式,一旦获取了利益,则“见好就收”。从利益角度看,农民的环境意识远远低于市民,市民在环境侵害型纠纷中往往看重环境是否有实质性改善,而农民一旦具有利益的补偿,其对环境侵害的忍受能力具有生长性。
(三)环境侵害型纠纷处置与化解难度较大
在农村环境侵害型事件的化解与处置中,由于农民诉求或行为特点的差异性或不合常规性,从而导致环境侵害型纠纷处置与化解难度较大。例如,某些农民在提出诉求并获得满足后,又会提出新的诉求和异议;再者,有些村民既不信理也不信法,表现出某种无理取闹的倾向,无论是司法调解或村委会调解,都无法发挥效用;此外,有些村民只要各种补偿无法达到其要求的程度,则持续地采取各种应对行动。另外,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未成为政府工作重点,无论是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还是环境纠纷解决力量或规章投入等,政府的作为都十分欠缺,由此,一旦农村出现环境侵害型纠纷,政府的化解能力非常有限,既缺少化解纠纷的资源,也缺少化解纠纷的技能和知识,还缺少化解纠纷的制度或机制。在一些环境侵害事件中,村民多次上访而无法换来政府强力介入的情况下,受害的村民会选择自力性救济和自救式维权,这种自救式维权不仅造成村民与企业冲突,也造成警民、政府与民众的冲突,甚至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张建太,2011)。
(四)环境侵害型纠纷的影响或破坏性较大
从农村环境侵害型纠纷的发展走势和社会影响看,环境侵害型纠纷如果得不到良好或妥善的处置,往往导致一系列现实或潜隐的问题。一是环境侵害型纠纷导致邻里关系的恶化甚至仇人化,由于环境侵害无法解决,农村邻里之间因此结下仇怨,在各种事项中相互拆台,并在后续的交往中不断发生冲突;二是环境侵害纠纷导致农村某个产业或企业无法生存,由于一些企业及其形成的产业造成了环境侵害,最后在农民的闹事行动下,相关企业无法生存或生存成本提升,最后被迫退出或变异;三是环境侵害纠纷导致政府相关政策或行动无法开展。由于存在各种矛盾或纠纷,政府的相关行动被遭受侵害的农民所干扰,从而导致政策变异或政府工作受阻。
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侵害型纠纷的处置策略
由于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侵害型纠纷在不断增多,并且导致了各种问题或矛盾,且影响着各项工作的开展,然而,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长期处于没法(律)管、没人管、没人能管的局面,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未明确,管理职能未明确,管理效率普遍较低。因此,一方面为了避免环境侵害型纠纷;另一方面为了化解环境侵害型纠纷,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策略。
(一)在各种项目建设中进行环境侵害评估
农村相对而言具有较好的自然环境,如果环境遭受破坏,则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或影响。因此,在当前新农村大规模开发的背景下,在开展各种项目时,特别是存在各种可能影响环境的环境侵害型项目时,应该进行环境侵害评估,通过评估,一方面考虑各种项目的建设或开展会引发哪些环境侵害并可能引发哪些纠纷,从而建立可行的预案,避免出现事件时不知所措;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环境侵害评估,以便采取各种措施将环境侵害的程度降低;第三则是通过环境侵害评估,建立各个相关方重视环境和爱护环境的意识和观念。而从目前的态势看,不少地方的农村形成了只看金钱不看环境的发展模式,全然不顾废水、废气、废矿、废物对人们的生活和环境带来的巨大危害(刘雪艳等,2011)。可以说,农村各种项目的环境评估还非常不足,绝大多数对环境侵害较大的项目在建设或开发中都未考虑环境侵害问题,因而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在农民的参与下建立全面性的农村项目环境侵害评估体系,特别是将环境侵害评估作为审批项目的一个内容进行推广。
(二)将环境侵害补偿资金纳入项目开发之中
由于不少项目未考虑环境侵害,更没有设立相应的环境侵害补偿资金,因此,一旦出现环境侵害纠纷,企业或村民就面临无所举措的困境,有时甚至引起环境侵害补偿资金无法到位而出现停产、停工等问题。另外,当前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的环境成本意识薄弱,未将环境成本作为企业或项目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各类企业或创业村民在建设村庄项目时,应该将环境侵害成本纳入项目或工程预算之中,一旦引发环境侵害纠纷,则启用相应的资金进行纠纷化解或矛盾排除工作。而政府在批准各级各类项目时,应该将环境侵害补偿资金作为审批的一个标准和要求,从而强制性的要求相关企业或试图创业的村民注重环境侵害问题。
(三)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的多元合作减少纠纷
从目前的态势看,对于可能的环境侵害及其纠纷,有时单靠有限的环境侵害补偿资金并不能发挥相应的效用,或者单靠企业或施害当事人的某个资金补偿行动并不能取得可观的效果。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共赢机制避免纠纷或矛盾出现,即让所有环境受害方当事人作为利益共存共荣的主体。如企业安排环境侵害型纠纷中的受害方进入企业工作,或者允许受害方从事与企业相关联的生产行动。再者,企业或创业村民将受益资金中的一部分拿出来作为村庄建设或改造资金,特别是帮扶环境侵害型纠纷中受害方。一旦环境侵害型纠纷中的受害者能够获取持续可观的基于项目利润的比例受益,则受害者会在考虑损失与受益的基础上调整自我行动。总之,通过多元的合作体系,建立利益共赢、损失共担、矛盾共解的机制,从而消除纠纷或矛盾的产生。
(四)加入对农村环境侵害型事件的法律介入力度
当前,不少地区都在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建设,法律试图对农村出现的纠纷、矛盾或问题进行有效裁决,一些地方不断强化和完善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不过,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重点或关注重点看,环境侵害型纠纷或事件的法律援助显得不够,因此,在法律援助体系中,应该将环境侵害型纠纷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工作开展,加大对农村环境侵害型纠纷的研究力度,如侵害类型、侵害事件中的诉求与行为特点的分析等,同时积累、总结、分析并推广处置与化解农村环境侵害型纠纷的各种经验、策略和机制,此外,通过各种宣传或策略引导环境侵害型纠纷或事件的当事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化解纠纷,避免纠纷升级和矛盾激化,同时,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应该更加重视农村环境侵害型事件,并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中予以规定或体现,例如,为了减少农村环境侵权行为,应该对这种行为的后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使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在责任承担上实施惩罚性赔偿;再如建立农村环境侵害公益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强化环境侵害事件的法律化解决(王洪彬,2008),同时,在法律框架下,完善农村环境行政救助体系。
(五)支持并鼓励建立农村环境纠纷化解的民间性组织
民间性环境保护组织能够在一些环境纠纷中利用地方性的机制促进环境纠纷的妥善解决,从而避免正式的法律机制以及正式的政府工作机构在解决民间问题时的隔膜问题。此外,民间性环境保护组织往往可以提供受环境侵害的民众与企业、政府或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避免分散化的民众在面临环境侵害时“一窝蜂式”的维权。当前,在一些地方,民间环保委员会为受害人提供了相应的帮助和服务,作为受害人的代表与污染企业或公司进行谈判和协商,同时也作为第三方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进行调节,促进了环境侵害问题的最终解决[11]。此外,还可以通过民间性环境保护组织为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提供人力和专业技术资源,对污染受害农民提供专业的环境法律援助,以及筹集诉讼和律师费用,组织新闻媒体对农村环境侵权进行监督等。
结论
环境侵害型纠纷作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日益增多的现象和问题,需要引起关注。目前,农村环境侵害型纠纷已经在矿产资源开发开采、村庄道路改造、农田水利修整、住宅重建与改造、农业产品与附加值产业开发等诸多领域出现,并且因环境侵害的日益激烈性而导致纠纷蔓延和扩大。为了有效处置不断增多的利益纠葛环境侵害型纠纷事件,避免纠纷不断扩大造成巨大的影响、破坏或避免纠纷发酵导致处置困难等,当前,需要在环境侵害预案与预警机制建设、环境侵害资金与人力投入、环境侵害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环境侵害纠纷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等诸多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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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 631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