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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基金创新的监管与规制研究——以余额宝为视角

2016-01-12张富强,刘桉呐

关键词:余额宝

引用格式:张富强,刘桉呐.互联网基金创新的监管与规制研究——以余额宝为视角[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1):109-115.

Citationformat:ZHANGFu-qiang,LIUAn-na.ResearchonSupervisionandRegulationofInternetFundInnov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YuEbao[J].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2015(1):109-115.

互联网基金创新的监管与规制研究
——以余额宝为视角

张富强,刘桉呐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510000)

摘要:余额宝一度被戏称为金融理财界的“搅局者”,因为它带来的影响如同“鲶鱼效应”,不但引领了互联网平台上风起云涌的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并且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迫使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并不断重视用户体验。尽管余额宝在中国的法律监管体制下打擦边球,意图险中求胜,但它所蕴涵的创新精神无疑是正面的、值得肯定的。所以,要重点考虑如何在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保障碎片化资金在法律的监管与规制下,发挥其最大效益。

关键词:互联网基金; 余额宝; 沉淀资金

作者简介:张富强(1957—),男,江苏句容人,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刘桉呐(1991—),女,广东深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doi:10.3969/j.issn.1674-8425(s).2015.01.019

中图分类号:D035

收稿日期:2014-09-20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委托项目“拓展与畅通社会群体诉求渠道的对策措施”(2012ZDB17)

ResearchonSupervisionandRegulationofInternetFundInnovation

——FromthePerspectiveofYuEbao

ZHANGFu-qiang,LIUAn-na

(SchoolofLaw,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Guangzhou510000,China)

Abstract:Yu Ebao once was regarded as the “showstopper “of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ies because the effects it brought was like “catfish effect”, which not only leaded the constant financial products innovation on the Internet platform, but also brought huge challenge 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sector and forced them to rethink their position and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user experience continually. Although Yu Ebao takes advantage of loopholes in China’s regulatory regime, intending to take risk for winning business, but the spirit of innovation it implies is undoubtedly positive and worthy of recognition. What we have to consider is how to avoid financial risks effectively,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nsumer and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ird-party payment at the same time, and to guarantee the fragmented capital maximizing its effectiveness under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Therefore, the Internet innovation point and the dilemma which it’s faced were introduc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Yu Ebao after introducing of the basic situation of Internet Based Fund, which aims to propose legal regulation of Internet fund.

Keywords:internetfund;YuEbao;precipitationfunds

一、互联网基金概述

(一)定义

迄今为止,学界对于互联网基金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基于美、日、中三国互联网基金运作模式的共同点,笔者认为,互联网基金是指在信息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处理方式为技术支持,以电商网站为平台,以用户体验为核心,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基金公司的跨业合作,嫁接出的一种互联网货币基金。该种基金旨在将碎片化的用户账户资金予以集中,在保障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创造收益。

(二)起源与发展

1.美国PayPal的启示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鼻祖。1995年一个专注于线上拍卖与购物的全球购物网站——eBay建立,为了方便线上用户的支付,1998年PayPal应运而生。它不但集交收货款、提现、线上转账、快捷支付等多种功能为一身,而且接收包括美元、英镑、日元、加元等在内的25种主要流通货币,因此迅速得到了用户的青睐。不仅如此,在PayPal诞生一年之后,它就成功的通过业务创新,将支付平台与基金公司嫁接,建立了以PayPal用户账户资金余额为基础的互联网货币基金。该基金向所有的PayPal用户开放,仅需经过简单的条款确认,用户即可在弹指间将本无收益的账户余额转入对接的货币基金账户,从而获取资金增值。这一举措堪称金融界之创举,在2000年PayPal货币基金的年收益达到5.56%,在2007年该货币基金吸存的资金达到了10亿的峰值。

PayPal创造的货币基金之所以成功,关键在于它关注到长尾效应[1]24-25(TheLongTail)的重要性,将目标客户锁定为在账户内留有一定闲散资金的用户,而这一群体通常是被金融与非金融机构在比较关注成本后,所抛弃的一个群体,即非主流客户。在美国,传统基金主要通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独立的理财顾问等渠道代销,这些机构均倾向于抓住拥有大量资金并希望通过理财获取资金增值的主流客户,因为非主流客户需要他们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成本。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使得非主流客户的关注成本大大降低,而PayPal抓住了这一契机,将这些闲散资金汇集,使得这支“嫁接基金”能够与主流基金相匹敌。尽管由于国家政策对银行利率的调控,PayPal货币基金的收益优势逐渐丧失且最终清盘[2],但它在金融创新方面带来的启示却是值得借鉴的。

2.阿里余额宝的诞生

尽管中国近两年的通货膨胀被专业人士界定为“温和型”通胀,但由于房价高企,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攀高,银行利率还是不足以弥补货币贬值造成的损失,于是百姓希望通过金融理财实现资产保值的愿望日益强烈,这就为货币基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契机。另外,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手中持有大量的沉淀资金,并因此获取巨额利息收入,很快便成为众矢之的,被各方斥责“占用”利息收入[3]。实则,支付宝本意并不是侵吞这部分资金。只是,若要将看似巨额的资金逐户分配到位,单是统计与发放的成本就将超越利息本身。第三方支付机构饱受百姓与媒体的误解,背负着沉重的舆论压力。时势呼唤着一种新的金融理财产品在中国诞生,一方面满足百姓通过金融理财抵御通货膨胀的愿望,一方面解决沉淀资金所产生利息的权属问题。

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应运而生。它是支付宝平台与天弘基金公司携手打造中国第一支互联网货币基金,该基金集消费支付与金融理财功能于一身。余额宝之所以一经推出就在中国获得了空前的成功,是因为它不仅在运作模式上灵活借鉴了PayPal的经验,而且还通过一系列产品设计成功的规避了监管风险,手法十分“老道”。根据天弘增利宝2014年一季报,截至2014年3月,余额宝总规模达5 413亿元,成立日至3月31日为止客户累计实现收益75亿元,成立日以来平均年化收益率5.2%,这无疑创造了中国金融史上的里程碑。随后数路大军紧随其上,竞相推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图分互联网融资市场一杯羹。可见,各方已认识到“碎片化金融”的巨大力量。

(三)特点

1.投资门槛低、用户多、作用大

公募基金收益稳定,其中货币基金具有“准储蓄”特征,其门槛相较于私募基金低很多,但仍有一定的限制。通常A级货币基金的起投金额为1 000 元,而B级货币基金的起投金额则高达百万元以上。而互联网基金则打破常规,天弘增利宝基金的起投金额为1元,相当于不设任何投资门槛。这就使得更多的互联网用户能够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投资队伍。截至2013年底,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用户已达到3亿,而同期余额宝用户为8 100万,还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这意味着在余额宝高收益率的吸引下,将会有更多支付宝用户成为天弘增利宝基金的投资者。余额宝成立至今已有10个多月,用户累计申购金额13 592亿元,累计赎回金额8 181亿元,月均沉淀资金541.1亿元。倘若将这些沉淀资金通过互联网平台贷记给资金需求方,将会促进资金供求平衡、合理流动,从而很大程度缓解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2.操作便捷,即时生效

互联网基金通过便捷的操作,为用户提供了愉快的交易体验,并且购买与赎回基金的操作不存在时间上的延误,即时生效。只是基金份额的确认,根据每日购买时间的不同,需要1~2个工作日。余额宝是支付宝的衍生产品,亦可将其视为支付宝的升级版,因为它除了涵盖支付宝的主要功能外,还兼具金融理财的作用。在支付功能上,只需输入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即可赎回已经购买的基金份额并无间隙的实现支付,该过程比网银的操作步骤还要简练,甚至如同使用现金一样便捷。在理财功能上,用户只需确认简单的条款,即可将支付宝的资金转入余额宝并自动购买天弘增利宝基金。截至2014年3月31日,天弘增利宝累计申购笔数3.32亿笔,累计赎回笔数6.68亿笔。客户行为如此分散,交易如此频繁,都离不开余额宝便捷的操作。

3.透明度高,收益可见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各种互联网基金产品一直打着高收益的旗号来吸存互联网平台上的闲散资金。目前,该趋势甚至已扩展到传统金融领域,引起商业银行的厌恶情绪,并将互联网基金称为“吸血鬼”。而互联网基金之所以有如此大魅力,与其收益的透明度是分不开的。余额宝以日为单位计算收益,并且将每日的投资收益单列出来,切实的显示在用户账户之中,从而对用户产生正面激励,进一步加强其投资欲望。而传统基金在收益分配的透明度方面则稍显逊色,最新资讯无法在第一时间送达用户。即使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传统基金也是以月为单位来计算收益,那么投资者就无法根据即时盈亏状况来改变投资策略。

二、互联网基金的创新点

(一)业务的跨界融合

余额宝频频被各界描述成为互联网“试水”金融业或是基金公司跨界电商平台的“触电模式”[4],可见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进行了业务融合的大胆尝试。在我国,传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柜台的代销为主,以基金销售公司的代销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为辅的销售体系。虽然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人员有着专业的背景知识、娴熟的销售经验,但由于销售队伍规模有限,销售方式一般为一对一的会见或电联,因此影响力十分有限[5]。而代销渠道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则达95%以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销售公司三者在代销过程中扮演着中介的角色。中介本是连接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的纽带,若其作用发挥的好,就能够促进交易,从而合理配置资源。但现实情况却差强人意,尤其是商业银行不重视服务质量与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使得买卖双方无法匹配,更无论开发潜在客户。相反,互联网基金却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产品直销,使得销售渠道被大大的拓宽(见图1)。

图1 互联网基金构造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基金公司通过业务的跨界融合获得了双赢的局面。尤其是天弘基金公司在这场金融创新战中,可谓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一改其背负的“第一垃圾”的骂名,其排名也由2012年的第50位,跃升至2014年的第1位。更值得瞩目的是,在此过程中,它几乎没有投入推广费用便争取到了支付宝平台上的半数用户,并根据协议享有6个月的排他期。在余额宝的引领下,更多的互联网基金产品被创造出来,与此同时投资者也迅速增长。

(二)用户体验的创新

可以说,互联网基金凭借用户体验颠覆了原本最具有壁垒性的金融业,掀起了一场平民理财运动。用户体验应当是现代企业管理中最重视的环节之一,尤其是在用户转换率高的行业当中,用户体验更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互联网平台,用户只需点击鼠标这样简单的动作就可以转到其他网站,那么一个网站要提升客户忠诚度就必须把握住这点[6]。通过收集用户体验的数据,除了能够解决当前用户在产品体验的中所提出的问题,还可以在此过程中窥探用户心理,通过产品的改进去满足更多潜在用户的需求。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企业抓住用户体验的价值。在传统基金销售行业中,商业银行是代销基金的主要渠道,它拥有完善的硬件设施与丰沛的客户群,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被动销售的水平,欠缺个性化服务因此与客户需求尚有一定差距,直接影响了客户的投资热情[7]。

支付宝公司就做了一个聪明的范例。在余额宝推出之前,由于支付宝用户可以享受每月 20 000 元的免费转账额度,因此支付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十分微薄,其主要收入来源于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在支付宝公司仔细斟酌其平台用户的需求后,通过产品创新,主动将余额宝推送至用户面前。支付宝用户被余额宝便捷的操作与透明化收益所吸引,而支付宝公司将基金增值产生的利息即时返还给用户,仅仅收取0.25%的基金管理费。虽然支付宝公司现今收取的管理费总额远低于曾经的利息收入总额,但却大大增加了用户的使用黏性。自2013年12月3日起,支付宝电脑客户端转账每笔征收0.1%的手续费。令人惊讶的是,支付宝用户却并未因转账业务由免费变为收费而减少,而是更多的选择通过手机客户端来免费转账。由此,用户体验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三、互联网基金产生的问题与风险

(一)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1.缺乏风险提示

互联网基金方兴未艾,在其宣传过程中,往往单方面强调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眼球,而忽略了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第一,互联网基金的开户流程非常便捷,一般来说,只要阅读并确认互联网基金服务协议即可建立账户。而余额宝的开户环节更加快捷,仅需将资金由支付宝账户转入即可开户,而《余额宝服务协议》(下称《服务协议》)仅被置于余额宝首页的最下方一个极不起眼的位置作为补充查看之用。可以说,绝大部分余额宝用户仅在支付宝的大力宣传下就开始使用余额宝,甚至根本不了解余额宝的真正含义或者货币基金的运作模式。第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但该《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通过银行柜台或者证券公司等传统渠道来购买货币基金时,以问卷形式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进行评估的方法被广泛使用,即使投资者放弃测试,金融机构也会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货币基金时,包括余额宝在内的许多理财产品并没有提供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虽然余额宝所绑定的天弘增利宝基金是一支低风险的保守型货币基金,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结构设计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这需要电商平台去进一步细化、充分提示,更不应因此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2.虚假宣传

余额宝一经推出,立刻在其官方主页上使用个性鲜明的字眼来标榜其产品的特点,如“资金被盗全额补偿,万无一失”。如此绝对化的描述很容易使消费者陷入误区,相信其中所描述的两个假设:其一,一般情况下余额宝中资金当真安全;其二,当账户出现安全性问题,支付宝公司当真无条件全额赔付。然而事实并不如此,当余额宝首两例用户资金被盗时,支付宝公司均依据《服务协议》的条款的内容拒绝赔偿。随后,余额宝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广告宣传,如“提取只要2小时”。当不少消费者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后需要提取时,却出现了超过2、3天都无法到账的情形。此时支付宝公司则搬出细则“转账超过5万元需等待1个工作日”来应对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亦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支付宝公司种种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行为均侵害了消费者对其购买商品全面、真实信息的知情权,构成了虚假宣传。

3.显失公平

《服务协议》中的支付安全保障条款一经公示,即被各界指责该格式条款由于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近期余额宝宣称账户资金由众安保险承保,并为应对舆论压力将合同有关条款做出变更,加入保险公司赔付内容。但实际上,这次形式上的修改只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原本存在的条款漏洞丝毫没有得到改善。其一,支付宝公司强调其责任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补偿与赔偿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却有天壤之别[8]。补偿具有补充性,是基于法理中的公平正义而给对方损失进行的弥补,而赔偿带有惩罚性,是针对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处。一般来说,根据同一标的所获的补偿会比赔偿金要少。支付宝方通过偷换概念巧妙了转化了自己的责任形态,并在无形之中减轻了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赔付责任。其二,支付安全保障条款中列明“您同意并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或保险赔偿行为并不代表前述损失应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须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支付宝公司通过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迫使用户接受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从而减轻、免除自己的责任,否则根据《服务协议》的首段声明,用户就无法进行后续操作。其三,支付宝公司声明,用户必须是基于“不能归责于您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才能申请支付宝的“补偿”,而对于何种情况才是支付宝公司所谓的不能归责于用户的原因,《服务协议》中却并未说明,这就给支付宝公司很大的自由解释条款的空间。更为甚者,当用户财产权受到侵害,而支付宝公司作为纠纷一方主体时,消费者如何期望同时作为裁判者的支付宝给出公平的裁量?

(二)对金融运作秩序的冲击

1.对商业银行存款资金的抢占

余额宝推出之后,首先引起恐慌的就是银行业。因为余额宝自诞生之初,对其高收益进行宣传就是以银行活期作对比,号称“收益相当于银行活期存款的14倍”。笔者认为,余额宝的确在一定程度抢占了银行的活期以及一年期的定期存款,但这种影响并不是颠覆性的。首先,目前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0.35%,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为3.25%,而余额宝成立以来平均收益率为5.2%,因此闲散资金就自然从银行流入了余额宝账户。第二,从主体来看,为了方便在电商网站购物以及对互联网平台的安全程度比较信赖的年轻群体毕竟有限,而还有相当数量的中老年群体并没有网购的习惯或是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而不愿将钱投入余额宝,另外还有一部分的活期存款账户是企业开设的,通常用于企业的日常资金流动并且出于企业资金管理的要求,这部分资金也不会被转入余额宝。第三,从美国PayPal的倒台的经验来看,一旦互联网基金违背其吸收第三方平台上闲散资金的初衷,变相从商业银行“抢钱”,政府就会出面通过利率政策进行调解。最后,截至2013年底,全国商业银行活期存款为18亿元,即便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可以无节制的吸收这部分存款,那么它也不得不探索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以及建立长效运作机制。

2.对传统基金行业的挑战

天弘基金公司借助余额宝一举将稳坐基金一哥宝座长达九年的华夏基金拉下马,可见互联网基金巨大的撼动力量。传统基金行业不得不另谋出路,以求不被淘汰,于是电商平台与基金公司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热络。第一,2013年9月,支付宝通过协议又签署29家合作的基金公司,其中包括华夏、广发等著名企业,并通过淘宝网理财专区推出系列的互联网基金产品。第二,截至2014年4月,已有33家基金公司通过证监会批复,在淘宝网开设直营店,提供包括理财型、货币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QDII等在内的各种基金。第三,基金公司方面也在紧锣密鼓的招揽互联网高端人才,筹备成立自己的电商部门,企图在这场战役中立于不败之地。

3.同业通过提供高收益恶性竞争

余额宝的成功经验为传统金融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各方开始效仿余额宝,创造自己的互联网基金产品,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类的财付通开始运营自己的基金产品,如理财通;专注于网站建设的百度与网易“试水”金融理财业务,不惜余力的推出自己的支付平台如百付宝、网易宝,并以此为桥梁推销本网站的基金产品如现金宝;以电器零售业务为主的云商——苏宁也加入“宝宝军团”,通过打造易付宝作为支付平台,从而推出基金产品零钱包。一时间,各种互联网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此起彼伏的涌现,并且无一例外的打着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网易宝在宣传自己平台的基金产品时甚至提出8%的惊人收益率。但高收益并不是稳固的,就余额宝而言,其收益率在2013年末达到了6%以上的巅峰,这是因为增利宝基金所投资的银行间存款由于年末与春节的叠加因素使得银行间市场资金紧张,而节后资金回流,再加之货币政策回归稳健,以及从银行表内需求旺盛,表外需求不足等,都引发了协议存款的利率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机构为了兑现承诺的收益,甚至还倒贴客户。这种行为不但违背金融规定,而且更不利于正常的金融运作秩序的建立。

4.可能为非法洗钱提供新的途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基金等服务与产品不断涌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传统洗钱方式开始与网络技术相结合,洗钱的途径日趋多样化、专业化、隐蔽化,因此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洗钱的行为十分频繁。《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而此次推出的余额宝产品开户流程缺乏严谨,尤其在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上非常随意。与身份认证唯一相关的程序即实名认证,只要用户提供身份证的图片资料即可通过验证,且并未要求该身份证需与账户所绑定之银行卡上名称一致。那么,洗钱者完全可以利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在不法资金投入余额宝后将所获收益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且基于余额宝操作便捷的特性,倘若洗钱者通过该方法反复操作,那么资金流向更加难以掌握。如此一来,就给资金活动的监测分析与可疑交易识别等反洗钱工作增添了难度。

(三)网络安全系统不完善引发的资金被盗

余额宝资金与支付宝资金相关联,而余额宝资金被盗事件频发,则说明支付宝的安全监测与安全维护系统仍存在不少漏洞。具体而言,网络安全的威胁有两方面,来源于手机网络的攻击与来源于计算机网络的攻击[9]。与支付宝安全相关的有用户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只要满足这3个要件,一般就可以动用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内的资金。在手机客户端上,对于不法分子而言,盗取资金的方式并不复杂,甚至让事主全然不知。其一,只要将木马植入对方手机,就能够通过该木马来拦截用户验证短信,从而获取验证码,并以验证码来修改登录密码与支付密码。其二,不法分子通过房地产中介等途径获取他人的身份证信息与手机号,随后制作假身份证并用该证去补办手机卡,最后用该手机号找回支付宝密码将资金转移。在电脑客户端上,资金盗取手法类似。黑客能够通过木马远程控制用户电脑并获取密码,当然如果用户设置了手机短信验证,就能够在一定程度阻止这种危险。

四、应对互联网基金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

1.通过立法明确风险提示的必要性

其一,在余额宝推出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整个官方网站上没有任何针对余额宝风险警示的说明,只是一味的大规模宣传其高收益与安全性。且不论其他方面的风险,单是产品本身作为货币基金,也有亏损的可能性。尽管近期余额宝经过整改,在其主页上加入了一句“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该句提示是用非常细小的灰色字体标示,相对于硕大的黑色字体 “稳健收益”等来说,该提示很容易被浏览者忽略。余额宝公关经理在面对媒体的质疑时,推辞道这是由于法律及监管部门未对全行业要求每一环节都需要提示风险。余额宝作为互联网基金的领头羊已经公开卸责,并将矛头直指立法空白,倘若不及时完善立法,必将使其他互联网基金争相效仿,如此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其二,《指导意见》中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该条款的落实情况之所以不理想,主要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即使基金销售机构违反,也无所畏惧。那么,就要尽快完善与互联网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

2.以立法规范理财机构准入资格

近几年,公募基金迎来其发展的春天,不但逐步跨入大资管时代,而且基金公司的设立也开始加速。根据证监会披露数据,2012年全年共有8家基金公司获批设立,而2013年更是有12家基金公司设立,达到历史之最。在目前互联网基金倍受追捧的形势下,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基金公司,选择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俨然成为翻盘的契机,甚至可以跻身前列,而对于资历成熟的老牌基金公司,面对互联网基金的冲击也不得不主动迎接挑战,携手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出具有吸引力的新产品。例如与支付宝达成合作的基金公司在2012年12月期间,比上个月增加了23家。在这种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选择哪一家基金公司合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意愿。那么就有必要完善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理财机构的准入门槛,以避免第三方机构通过收受贿赂进行暗箱操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稳定的金融运作秩序。

(二)对互联网基金实行联合监管

互联网基金是互联网与金融业跨界融合的产物,不但使金融业取得质的突破,实现包容性发展,还挖掘出互联网前所未有的力量,形成了不同行业之间相互促进的范例。与之同时,两个行业所特有的问题与风险也不可避免的传承下来,更值得警惕的是,在业务融合创新之际,还迸发出不少新的漏洞与风险。即在当前环境下,监管对象发生了进化,倘若监管主体仍固步自封,便无法适应现实漏洞的监管需求。如此一来,对互联网基金进行监管就不再是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的责任,还需要互联网工信部门的联手整治。联合监管既不是无效率的混同监管,也不是彻底交叉的跨界监管,而是要一方面使监管部门建立高水平的横向协调机制,积极沟通、联合执法,另一方面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基金公司内部建立监管部门,主动监察、及时改进,最终建立互联网基金内外共同监管的严密监管体系。

(三)不断改善互联网安全维护技术

在余额宝的发展风生水起之时,余额宝资金被盗的事件亦频发。虽然资金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但我们必须看到支付宝公司一直在摸索中前进,不断完善安全维护手段。首先支付宝基于云计算与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已自行研发了一套保护支付宝账户的风险控制监控系统,不断核对用户行为与已建立的模型是否匹配或是网络环境与平时操作环境有否异常;其次支付宝还组建了实时风险监控团队,提供7×24小时的用户保护,在发现账户操作异常时,即时联系用户;第三,支付宝一旦在用户揭发下发现欺诈性网站,会即刻联系有关机构关闭该网站;第四,支付宝一直在推陈出新,不断研发新的安全验证服务或产品,如第三方证书、支付盾、宝令。实际上,伴随着安全维护手段不断优化的是安全破解手段的不断更新,即使支付宝研制出如何先进的安全维护系统,也终有被黑客高手破解的时候。那么,就需要一方面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秉持不断创新的精神,永不懈怠,以技术更新速度上的优势让犯罪分子无从下手,另一方面引导用户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让木马病毒、信息泄露无机可乘。

(四)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之所以要特别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是因为互联网虚拟环境更为复杂,由于风险意识与金融、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的缺乏、搜集与保存证据的能力较弱,该部分消费者在与商家抗衡时,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比如在余额宝用户陈亮与王凯的资金被盗案中,支付宝一再强调根据监测,资金被盗之时,陈亮与王凯处于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中,并且辩称陈亮与王凯将资金转移给“程”姓人士为事先谋划好之行为,而陈亮与王凯方面由于不能补充提供更多证据使得案件不了了之。倘若消费者确实因为资金被盗而遭受损失,却无法得到相关机构的赔付,此时消费者保护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即使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先“万无一失”、“全额赔付”等承诺与公平正义的精神,也应对消费者做出相应补偿。如果现今活跃于互联网平台的消费者在资金安全方面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互联网平台将遭遇前所未有的信用风险,从而对现行金融运作秩序造成巨大撼动。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具体而言,各地可在现今的消协中独立出专门的网络消协分支,专门处理互联网平台上的消费纠纷,并及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涉,督促其不断更新安全维护技术,提供真实产品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参考文献:

[1]ChrisAnderson.TheLongTail[J].WIRED,2004(10):24-25.

[2]邱冬阳,刘昆.次贷金融危机的特征及对我国金融业的启示[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4):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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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勋.互联网基金对商业银行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4):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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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8]胡小静.余额宝被盗为何索赔遭拒[N].北京日报,2013-9-11(18).

[9]陈道富,朱鸿鸣.我国P2P行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3(4):1-4.

(责任编辑何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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