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小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特征、原因和对策

2016-01-05霍有光于慧丽

关键词:制度完善食品安全

霍有光,于慧丽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西安 710049)



小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特征、原因和对策

霍有光,于慧丽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西安710049)

摘要:通过对2011-2015年间我国364件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研究,指出小微企业食品安全的问题,系统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特征和原因,最后提出治理小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诚信体系;加大对薄弱环节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发挥其他监管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促成保险公司和小微食品企业的保险意愿。

关键词:小微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处罚措施;制度完善;诚信体系

前言

食品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发展和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经济和行业特点的影响,我国食品企业中80%是小微企业[1],因此,小微食品企业的发展关乎到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面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小微食品企业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灾区。研究小微企业食品安全的问题、特征、原因和对策有助于提升我国整体食品行业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利益。

自2011年小微企业的概念被提出后,很多学者先后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困境和发展做了诸多研究。李文文[2]从中国模式与小微企业的关系分析,认为腐败问题和国企过于强势阻碍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应设立专门管理小微企业的部门,主动帮助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与大企业合作贷款以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杨春柏[3]认为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难的原因在于门槛高,借助民间金融支持寻求自身发展是不错的路径。孔德义、张向前[4]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历程进行梳理,总结其机遇与挑战,得出我国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借力于宏观环境支撑体系和微观环境支持体系的形成,宏观环境支撑体系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和行业环境,而微观环境支撑体系则包括战略管理、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环境,鉴于此,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支撑体系的对策。

与此同时,国内一些学者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分析了原因并提出很多建设性的对策。比如,张红霞、安玉发[5]通过总结我国2009-2013年间发生的有影响力的105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现,引发食品安全危机的因素既包括食品企业自身操作不规范,还包括媒体的不实报道、消费者的误解等,企业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危机的机率最大,报纸、微博和互联网新闻是食品安全危机曝光的三大渠道,消费者和记者是主要爆料者。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应对我国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应从食品企业加强自我管理、积极应对危机和政府加强对企业管理、规范食品标准等着手。王常伟、顾海英[6]认为食品企业的诚信水平对食品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食品产业环境不佳和政府规制不到位引致部分食品企业不诚信经营,因此,需综合考量各个因素以治理食品企业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姜启军、苏勇[7]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实证分析我国食品企业的危机管理,得出企业社会责任对危机食品企业危机管理影响深远的结论。

目前,学者对整体小微企业的研究较多,且主要描述小微企业生存环境的外部制约与企业内部牵制导致小微企业发展较困难。与此同时,我国对食品企业的研究也不少,多数学者从食品企业自身因素找问题,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感较弱,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主体道德意识低下,是导致企业危机的主要原因,建议从预防企业危机和加强对企业监管等措施进行调整。通过对国内文献资料的梳理,发现研究国内关于小微食品企业的研究很少,有数据支撑的小微食品企业研究还没有。小微食品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与其不同于大型食品企业的特点,决定了研究我国小微食品企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鉴于此,本文在借鉴学者们对小微企业和食品企业研究的前提下,在对2011-2015年364个小微食品企业案例进行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小微企业食品安全的问题、特征、原因,最后提出对策。

一、研究样本的选取

在研究小微食品企业前,首先需要界定小微食品企业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我国小微食品企业范围界定为:农业、牧业、渔业食品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不包括300人),营业收入2 000万元以下(不包括2 000万元);食品批发企业从业人员20以下(不包括20人),5 000万元以下(不包括5 000万元);食品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不包括50人),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不包括500万元)。此外,还需对食品安全事故做一界定。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二次审议稿)中未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本文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是由食品引发的对人体健康有确定性危害或有潜在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

对小微食品企业的范围和食品安全事故界定后,在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中国食品科技网、中国食品安全网、澎湃新闻网、广州日报大洋网、华西都市报等网站中选取小微食品企业安全事故的报道,辅以权威资料加以佐证,最后形成364个小微食品企业事故案例(见图1),364个案例不存在重复报道的现象。基于论文研究的目的,对364个案例按照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在供应链环节、发生原因、处理结果、消息来源等内容在EXCEL表格中汇总,为分析和总结做基础。

图1  案例来源统计

二、我国小微企业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样本统计分析发现,我国小微企业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卫生条件差,环境不达标

卫生条件的满足对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但我国小微食品企业普遍存在“脏、散、乱、差”的问题,很多企业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卫生环境差,食物原材料放置不规范,垃圾乱扔乱倒,无消毒设备,苍蝇蚊虫乱飞,有些企业员工没有健康证就上岗,甚至有的企业被吊销相关证件后继续非法经营。通过对样本统计发现,62.3%的小微企业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的问题。实际上,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阶段被发现,有些在销售阶段被发现。因为在生产加工环节很容易发现操作是否规范,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员工是否有健康证,而在销售环节就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实际中小微食品企业卫生不达标的比例会更高。

(二)原材料不达标

食品原材料是否达标关系着食品的质量是否达标,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屏障。通过对样本统计发现,37家小微食品企业对食品原材料把关不严,生产加工过程中用过期材料、劣质材料及工业原料替代食品原料、食品来源不明等现象屡见不鲜。比如2012年1月19日,中国食品安全网报道广东20家食用油小微生产企业未将购进的花生严格筛选和检测,导致食用油产品中致癌物黄曲霉素B1超标。还有些小微餐饮店使用“口水油”,将餐厨回收的菜油加工成菜肴后端给下一拨顾客的事件,从而引起了公众对小微餐饮店原材料供给的再度怀疑。

(三)肆意添加非食用添加剂或材料

为了改善食品的品相、口感和营养,在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操作的前提下,适当添加对人体无害的食用添加剂是有必要的,但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添加剂或材料会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在对样本的分析中发现触目惊心的现象,食品小微企业肆意添加非食用添加剂或材料。114家小微食品企业的食品被检测后发现苯甲酸、二氧化硫、铅、苏丹红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还有2家小面馆、1家凉皮店非法添加罂粟粉。

(四)菌落总数超标

菌落总数的多少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在被统计的案例中,有50家小微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存在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细菌超标的问题,甚至有的超标极其严重。

(五)标签不合格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企业须遵守标识制度管理规定。个别小微食品企业为了获得非法盈利肆意在产品包装上贴标签,或对国家规定的要求和细节重视不够,误导消费者。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将过期的、霉菌总数超标的不合格食品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上市,致使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具有潜在危害;(2)未标识食品成分的含量值、营养素参考值和百分比;(3)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以前的标识,与新产品不符。以上情况引致消费者投诉。

三、我国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特征

(一)生产加工环节是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高发区段

小微食品企业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多从事食品初级加工、销售或餐饮环节的食品供给,这些环节成为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高发区段。通过图2可看到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在食品链条上的分布情况,食品生产加工是最多频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阶段,其次依次是销售阶段、农产品产出阶段、餐饮阶段、流通阶段和消费阶段。

图2  事故发生的供给链分布情况

(二)销售环节是食品安全事故被发现的主要区段,监管部门是食品事故主要发现主体

通过对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被发现区段统计分析后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最多是在销售阶段被发现,且主要是通过监管部门的抽检、专项检查等监督活动发现的,而农产品产出、流通、销售、餐饮与消费阶段被发现的频次非常少(见图3)。

图3 事故被发现区段及比例

(三)监管部门检查是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

通过统计发现,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发现渠道有4个:消费者举报、监管部门检查、媒体暗访和企业员工自曝。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现实中的执行力曾饱受诟病。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监管效能明显提升,从图4中可以看到,监管部门的检查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占92.9%。与此相反的是,尽管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权益意识不断增强,有些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会主动向媒体或有关部门举报,但是消费者监管小微食品企业的优越性并未充分发挥出来,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中,只占5.8%。此外,媒体暗访的频数也非常少,即使有些媒体暗访也是在消费者举报后才进行的。企业员工自曝的情况更少,从调查结果看只占0.5%。

图4 事故信息来源及比例

(四)涉事小微食品企业的产品品牌不知名,企业注重短期盈利,漠视品牌效应

品牌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小微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产品品质,还需经营产品品牌。但是,通过对364个涉事小微食品企业的产品进行调查,发现所有小微食品企业的品牌在全国范围内不知名,且企业极力追求盈利,而漠视品牌经营的重要性。

四、我国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责任主体主观恶性是造成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在被调查的小微食品企业中,约92%的责任主体为了获得非法盈利,在明知非法操作或非法添加物对人体有害而肆意为之。这充分说明,小微食品企业责任主体具有主观恶性,其诚信缺失是导致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关键原因,食品行业面临道德风险。此外,被调查对象中有2个小微企业责任主体缺乏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不知非法添加剂对人体有害;25个责任主体不知道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物的种类和剂量。现实中,小微食品企业比大型食品企业规模小,资金少,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相对落后,创新能力不足。小微食品企业为扩大生产加工规模,促进产业更新需要更多的资金,但由于其抗风险能力不足,很难从金融机构贷款。如此以来,小微食品企业无论从食品供给的数量还是质量来说都无法与大型食品企业竞争。换言之,小微食品企业外部竞争环境严酷。为了持续发展,小微食品企业尽量减少成本,并获得利益最大化。生存条件的严酷可能刺激小微企业铤而走险。从当前小微食品企业的表现看,其诚信严重缺失。诚信缺失是诱发小微食品企业事故的内在原因。

(二)我国小微食品企业相关法律制度缺漏

我国对小微食品企业的监管制度规定严重不足。当前的法律中还没有对小微食品企业的监管作专门的制度规定。小微食品企业的行为参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只对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做笼统的规定,并且将具体管理办法制定权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二次审议稿)中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当前地方的相关制度规定看,只有部分省市对小微食品企业做了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有福建、河南、山西、湖南、吉林、宁夏、浙江、齐齐哈尔等8省市;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有甘肃、广西、内蒙古、江西、陕西、南京、海口等7省市[1]。制度缺漏导致我国占食品行业比例较高的小微食品企业成为监管真空地带,这是引发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小微食品企业预警不足,多是事后监管,违法成本不高

通过对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小微食品企业预警不足。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中没有事前监管、预警措施和事前风险防范。不仅如此,其事后惩罚措施力度也不大,违法成本小于非法盈利,不能对小微食品企业产生威慑作用,小微食品企业主体为了追求非法盈利仍会有机会主义行为。比如,2015年2月10日,青岛新闻网上报道一则新闻,监管部门发现餐饮企业面食中添加含铝添加剂,蔬菜检测出克百威、氧乐果等农药超标,酱腌菜检查苯甲酸含量超标,但采取的惩罚措施很柔和,仅是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违法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但措施采取后,违法企业是否认真履行责任不得而知,是否采取整顿措施或敷衍了事也无从知晓。此外,从图5还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实施对违法小微食品企业的惩罚措施最多的是停止生产加工、停止销售和上黑名单,少部分案例中监管部门采取查封、没收、责令整顿等措施,还有对246个案例处罚措施不明,占多半以上。显然,停止生产加工销售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威慑不法小微食品企业,而黑名单多在监管部门内部网站上才能查到,且小微食品企业商品种类各异,品牌繁多,消费者不容易辨识不合格品牌。

图5 处罚措施及比例

(四)其他监管主体监管优势未能充分发挥

在小微企业食品安全治理中,除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外,依靠消费者、媒体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实际上,我国消费者的作用发挥不足。消费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向相关部门和媒体举报食品安全事故。为了鼓励消费者举报,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有奖举报制度。但消费者怠于举报的现象很多,源于几个因素:第一,消费者观念保守,权利意识淡薄。通常小微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距离消费者住所地不远,或企业责任主体是消费者相识的人。消费者即使发现企业存在问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免伤和气或怕打击报复等原因放弃举报。第二,我国目前实施的有奖举报制度对消费者鼓励不足,消费者缺乏举报动力。消费者即使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问题因举报成本大或没有利益诱惑而怠于举报。第三,餐饮和消费环节是消费者与食品最密切接触的阶段,但消费者在该阶段举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比例非常低,这一现象存在可能的原因包括:消费者不易从肉眼和口感观察和感知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添加物,无法辨识是否是安全食品。与此同时,我国媒体主动揭发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案例不多,媒体的报道通常是在消费者举报后才报道。此外,社会组织的优越性远远没有体现。食品安全社会组织通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人文关怀,不具有功利性。但是,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条件通常被政府或相关食品企业绑架,没有独立的权力,很难有发言权。

五、结论与对策

通过对我国小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特征和原因总结后发现,由于消费者掌握的食品信息与小微食品企业不对称,企业责任主体为了获取非法盈利机会主义行为盛行。目前,我国多数小微食品企业为了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社会责任与民众身体健康,其最终将失去长远效益。现代“经济人”的理念要求小微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仅要获得合法盈利,还要利社会、利他人,但似乎小微食品企业责任主体的眼界还没有那么远。道德缺失、相关制度缺漏、监管缺位、社会监督还未充分发挥其优势,致使小微食品企业责任主体的侥幸心理日盛,即使企业被取缔,责任主体还会另觅他径,重操旧业。因此,小微食品企业食品安全隐患始终未杜绝。小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很大的挑战,须多管齐下。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小微食品企业法律体系。我国小微食品企业法律体系不健全不仅使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易出现事故,还会影响食品流通和销售。比如,很有地域特色的地方食品,其销售范围在全国,如果仅仅依照地方立法规范小微食品企业的行为,不利于特色食品在其他区域的流通,也不利于小微食品企业的普通食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鉴于我国对小微食品企业的法律规定之不足,建议选择以下措施之一解决这一问题。其一,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添加针对小微食品企业的监管细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制度;其二,将小微食品企业的监管制度立法权交由省级地方,但要求各省市的立法在一个规定期限内完成立法。各个地方在制定法规时相互沟通,统一标准,便于监管和各地食品流通。

2.建立小微食品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小微食品企业预警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建立快速反应、管理、检测和信息发布的预警机制,政府和社会机构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来源,并将食品信息和风险来源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公开。

3.吸纳小微企业食品参与标准制定。“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石,是国家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8]。目前,小微食品企业的产品很难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为大型食品企业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机会较多,通常制定标准较高,小微食品企业参与机会很少,往往难以达到标准。因此,建议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应更多吸纳小微企业参与。

4.对小微食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逐步走向产业化和集中化。为鼓励小微食品企业做大做强,建议对我国小微食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也就是说,对其准入、审核等程序采取简化处理,更加利于小微食品企业轻松入市,便于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此外,针对我国小微食品企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弊端,应加速产业化进程,利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作用整合小微食品企业走向产业化、集中化和规模化。比如,由政府主导,将小微食品企业集中到政府辖区内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如食品工业园区,不但利于政府监管企业,还能促进企业相互监督。同时,集中发展小微食品企业,能够保证食品原材料统一供给、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统一标准,食品统一检测,保障食品安全。

(二)构建小微食品企业诚信体系

约束小微企业行为不仅应从内在激发小微食品企业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还应从外部建立小微食品企业的诚信机制制约其行为。具体而言,对小微食品企业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在全社会弘扬诚信意识,形成人人崇尚道德的社会氛围,使人能够从内在感受到高尚道德的荣耀,能够时常自省,并表现出外在守法懂礼的自觉。第二,监管部门和第三方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培养小微食品企业诚信生产经营的氛围,比如开展针对小微食品企业责任主体守法经营的讲座和培训会,指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并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开展联谊活动,适时搭建各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第三,建立和维护小微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以便消费者及时查阅与监督。目前,我国企业诚信信息仅能够从网络和监管部门的档案记录中查询,且这些渠道并不能穷尽企业的所有信息,造成消费者查阅不便。从可行且便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还应在消费者能够观赏到的图像媒体上或小微食品企业销售所在区域的户外媒体上曝光小微食品企业的诚信记录。如果小微食品企业的食品不达标或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则重点多频次播放其不光彩信息。第四,目前我国小微食品企业发展良莠不齐,诸多小微食品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改头换面,异地上市。对此,决不能让发生过严重诚信危机的小微食品企业再入市,采取一次否决终身不入的措施,严厉打击小微食品企业的违法猖獗行为。

(三)监管部门加大对薄弱环节监管范围和力度

通过对图2分析发现,小微企业食品安全事故最多在生产加工阶段产生,然后依次是销售、农产品产出、餐饮、流通和消费阶段。通过对图3分析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最多在销售阶段被发现,然后依次是农产品产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和餐饮阶段。食品安全事故被发现最多的销售阶段是由监管部门检查检测时发现,但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阶段的问题发现的比例非常小,这个阶段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消费者举报和员工自曝。这一现象说明,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阶段的监管还不够深入,须加大监管范围和力度,对食品链条上每一个环节严加监管。不仅如此,对生产加工阶段的监管应主要以现场监督为主,因为事后监管不但浪费人力物力,且有些安全隐患事后检测不出来,比如地沟油经过多次精炼,其标准与可食用油标准相同,事后无法检测出问题。

(四)提高小微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

市场经济中,小微食品企业追逐合法利益应被鼓励,合法获利不仅利己,还利他。但部分小微食品企业为获得非法盈利,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需加大对小微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用法律的威慑制约小微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通过对364家小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果看,目前,我国对小微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还应提高其违法成本。不法小微食品企业的经营目的在于获得更多非法盈利,那么,就对其最关注的方面重击其要害,提高其违法成本是行之有效的措施。针对小微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应主要采取金钱和名誉惩罚,比如对违法行为实行更高罚金,在公众较为关注的各大门户网站和图像媒体如电视上将其曝光。

(五)发挥其他监管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针对小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指导组织,该组织由食品安全专家、媒体、消费者等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小微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督促小微食品企业及时化解危机,并监督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科学普及和培养其食品安全权利意识,鼓励消费者及时举报非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此,需要完善我国消费者有奖举报制度。目前我国消费者举报动力不足。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举报受理部门的职责、举报范围和举报金额等,还授权省级政府统一领导,规定地方各地政府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受理举报行为。各地亦结合本地特点制定了地方性举报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我国对消费者有奖举报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其一,从各个地方规定来看,大多数根据案件中罚没的金额和货物价值计算奖励金额。但实际中,被举报案件对社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所涉风险等因素并未包含在法律法规中,这与举报人的贡献程度不匹配。因此,建议相关的规定中考虑以上因素。其二,对举报人的身份应严加保密。因为部分消费者怠于举报的主要原因是怕身份暴露后被打击报复,如果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加保密,便能解除消费者举报的后顾之忧。鉴于个别举报人希望公开自己身份以获得更多社会鼓励,对待愿意公开身份的举报者则酌情考虑是否公开其身份,如果公开其身份可能招致祸端,则不应公开。

(六)积极促成保险公司与小微食品企业的保险意愿

小微食品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企业将是毁灭性的打击。为了确保小微食品企业持续发展,鼓励其购买责任保险,对不因企业诚信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企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担风险。事实上,我国小微食品企业购买保险的情况并不多。首先,小微食品企业担心理赔难;其次,如果理赔时,需要公安机关或食药监局出具相关证据,这些程序让小微食品企业倍感繁琐。此外,保险公司不愿做小微食品企业保险,源于小微食品企业自身条件较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频次比大中型企业更高。鉴于此,政府应积极疏导保险公司的理念,鼓励小微食品企业投保,在互利互助原则下,提高保险公司与小微食品企业有效参与的积极性,并为保险公司在市县乡村等设立小型金融网点和扩大服务范围提供政策支持。在此前提下,为解决小微食品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开发适合小微食品企业的险种,比如小微食品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小微食品企业自身的内在原因及外部监管主体的监管效能未能充分发挥,致使占我国食品企业中比例较大的小微食品企业食品供给能力较差,影响我国整体食品行业的发展。未来,我国针对小微食品企业应加强其自身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外部监管职能的优越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发展小微食品企业,充分调动小微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其向产业化、集中化和规模化发展。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现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加之通过对小微食品企业以及大中型食品企业和食品作坊等食品供给者的治理后,我国整体食品行业必将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小作坊占比80%成监管软肋 过去5年仅有1/3省市立法[EB/OL].[2014-12-15].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4-12/15/content_5886634.htm.

[2]李文文.中国模式下小微企业的发展剖析[J].开发研究,2013(10):111-153.

[3]杨春柏.小微企业民间金融支持与制约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1):177-179.

[4]孔德义,张向前.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支撑体系研究[J].理论探讨,2013(4):101-105.

[5]张红霞,安玉发.企业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诱因、特征及应对[J].科技管理研究,2014(17):196-210.

[6]王常伟,顾海英.产业环境、监管力度与我国食品企业的诚信选择——基于激励相容约束的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8):19-25.

[7]姜启军,苏勇.基于社会责任的食品企业危机管理[J].经济管理,2010(7):29-35.

[8]董银果.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的体制成因[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4):127-132.

Problems, Characteristics,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Food Safety of Small & Micro Enterprises

HUO You-guang, YU Hui-li

(School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Xi’anJiaotongUniversity,Xi’an710049,China)

Abstract:Based on a study of 364 food safety accidents of small & micro enterprises in China from 2011 to 2015, we raised questions on food safety problems that the small & micro enterprises face,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s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s systematically,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as follow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to construct the credit system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in the weak links; to elevate the illegal cost; to enhance the enthusiasm and initiative of other regulatory subjects; to encourage the small & micro enterprises to insure the food safety cooperating with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voluntarily.

Key words:small & micro food enterprises; penalties; system improvement; credit system

文章编号:1009-9107(2015)06-0100-08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霍有光(1950-),男,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食品安全管理。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P11)

收稿日期:(20)2015-04-15

猜你喜欢

制度完善食品安全
城乡统筹视角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述评
司改背景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之完善
市场经济下食品安全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浅析股灾中的中国式熔断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