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

2016-01-05彭昕

军事体育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协会责任体育

彭昕

(西南政法大学 体育部,重庆 401120)

● 国家基金课题

对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

彭昕

(西南政法大学 体育部,重庆 401120)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依法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囿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身份的组织体而存在于一定社会中,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其作为社会拟制人而存在于社会中必须遵行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义务;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因此经济效益责任不是其责任重点;而其道德责任是在坚守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奉行更高层次的社会准则、规范与价值观,使之能以积极正面的形象回应社会期望;而保证本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责任是其最重要职责与义务。协调处理好上述四方面责任能促进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健康快速发展。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可持续发展责任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模式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该模式已在《体育法》(1995)中得到国家法律确认。随着部分单项体育协会化、市场化的发展,在此转型过程中缘于利益驱使,各种社会问题也凸现出来(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诸如贪污腐败、国家队队员甄选不公、赌球假球黑哨频出、青少年队伍培养不善、男女运动员待遇落差大、俱乐部罢赛等等问题不胜枚举。此类违反国家法律、违背体育道德、违逆社会预期等不良体育现象经过媒体放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会责任的关注与追问。应当说,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属于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组织,其活动都是有益于社会的,那么为何却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呢?本文拟从法理角度探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社会责任问题,剖析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这种社团法人作为拟制人而应当承担的基本社会职责与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其自治行为、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

1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会责任简述

1.1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律地位

《体育法》(1995)第五章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属于体育社会团体,同时明确了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对本单项运动拥有排他性的管理地位;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将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因此从法律身份上说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已经具备了独立性拟制法人资格,因此其不仅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独立地位并负责管理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与提高工作,并且以唯一身份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以此观之,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拥有法律授予的公共管理权,同时应当承担确保本项目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法律义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认为,“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该规定,社会团体具有非营利性、中立性、自治性和专业性等特征。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章程的总则中均将自身定性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体育社会团体。这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的统一规定,是国家对体育社团的“法人”地位的界定。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这种“法人”具有“拟制人格权”。据《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的定义: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特征为: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又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此外,依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法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如果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据上所述,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在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界定已经清晰;此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这种体育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使部分法律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1]。在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明确就为进一步探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会责任的内容奠定了法理基础。

1.2 社会责任的内涵

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思想,可以溯源至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其概念的提出基于商人的社会责任:要求商人不应只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应该对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企业将自由追逐利润当成一种权利,股东利益为唯一目的而不愿顾及对社会的环境责任、道义责任、社会利益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现代意义的社会责任论正是在反经济自由主义论的过程中催生的[2]。通常认为,就其基本含义而言社会责任是指“组织体通过透明的与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即是说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也应当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这种责任通常是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身利益目标的社会义务。

在法律层面上,社会责任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中规定的个体对社会整体承担的责任,是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据此将责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尽岗尽职,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责任或预期责任;第二种是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角色义务而应承担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即过错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与上述分类对应而论,社会责任的内涵可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也叫做预期的社会责任,它要求个体采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后果的产生或防止坏的结果的发生;消极责任或者说过错责任、法律责任,则只是在个体的行为对社会产生有害后果时,要求行为人予以补救。但是法律责任仅仅是个体生存最起码的社会规则要求的底线,社会责任涵盖的内容不仅限于法律层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公布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对社会责任给出了最为全面的解说。

在ISO26000标准语境中,首先,社会责任是指一种意愿(Willingness),强调组织愿意就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承担到何种程度的愿望,不仅仅是完成最基本的要求,而是需要努力达到最优的社会效果;其次,社会责任是指组织行为的性质,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方式表明对社会负责任的组织行为,即行为不但要以遵守法律义务为底线,遵守适用的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相一致,而且必须要超越法律义务,最大限度地贡献于社会可持续发展;最后,社会责任是指组织融合社会责任的运作模式,即通过什么样的运作模式确保组织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包括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遵守适用法律和国际行为规范及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为原则,以覆盖组织全部决策和活动及全面融入组织为路径,以在自身及影响范围内的活动与关系中得到践行为验证[3]。概言之,本文认为社会责任是指存在于一定社会领域中的个体对自身的各种活动所担当的有益于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责任。

1.3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直以来,学界对社会责任理论研讨最多的社会主体是企业或公司,此种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滥觞于20世纪初美国关于企业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到了现阶段,已有论者将社会责任理论运用于图书馆等事业单位领域以及非政府组织(NGO)或第三部门领域的组织体;也有针对特定群体如对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的研究等。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属于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转型期的重要管理方,从整体上对其社会责任的阐释与明确将有利于人们认清其职能、价值与作用,也有利于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合理、合法、合情地开展本项目的各项工作。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是公民依照《宪法》赋予的结社权而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首先,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作为法人组织体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中并以自身的名义参与到社会各种交往中,必须遵行一定的社会行为规则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其得以生存的最基本法律条件。其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尽管属于一种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但其自身的发展无论如何是离不开经济支撑的,它也必须存在可靠的经济来源;非营利性指的是所获资金不得在组织内部分配而必须用于单项运动的发展与提高,为保证单项运动的顺利普及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自身对社会的价值,在此发展与价值层面上来承担募集资金的经济责任。再次,在现代社会,体育运动的可观赏性以及传媒与体育的高度结合使体育运动受到民众广泛关注,尤其对青少年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其法人形象和内部成员的言行均受到社会道德与价值观的检验。在此情形下,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必然承载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最后,国家法律赋予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独立管理本项目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运动员注册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管理等等全面事宜,因此保证本单项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是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最重要的职责与义务。综上,所谓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社会责任,是指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应该承担的,包括谋求本项目健康持续发展在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效益和价值的一种综合责任,其中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可持续发展责任。

2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社会责任

2.1 法律责任

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会责任的诸内容中,法律责任是其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法律拟制人身份)存在于一定社会之中而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社会义务,也是其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通常认为,法律层面的责任从两种意义上进行理解更为合理,这也更符合社会责任语境中关于责任的界定:一方面,法律责任相当于积极性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消极性法律后果[4]。

2.1.1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积极性法律义务

积极性法律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即服从法律、依法办事。首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责任。《宪法》(1982)第五条:“……各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据《民法通则》(1986)、各单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1989)和《刑法》(199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同样必须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事情不可为;其次,履行法定职责,协助政府部门执法。依据《体育法》(1995)、《反兴奋剂条例》(200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定职责包括:依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组建国家队;对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赛事管理;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兴奋剂管理职责;对裁判员及教练员管理职责。

2.1.2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消极性法律责任

消极性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否定性后果。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可能承担的消极性法律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法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的规定,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社会团体法人,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主要产生民事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如果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财产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既可能是行政主体又可能是行政相对人[5]。当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依据《体育法》(1995)、《反兴奋剂条例》(200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或国家体育总局的授权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时,在此类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具备行政主体地位,当它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而侵犯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属于违法行政,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当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即属于行政违法,国家有关行政主体会以行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裁决权对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第三,刑事法律责任。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属于《刑法》第二章第四节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之一,如果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行为,那么其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2 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既存在法律层面理解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存在经营管理层面的业务发展经费责任。在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经营管理语境中,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在经济方面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过失,它的实质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它的形成源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受托经营管理权的管理者有对生产资料支配的权利,同时也有对生产资料所有者报告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状况、开拓业务和取得成果的责任;而在非营利性组织语境下,并不存在营利性组织性质的经济效益责任,因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业务不是对受托生产资料的盈利追求,而是更偏重于本身业务的社会效益与价值,其经营收入更不得在内部成员间分配而只能用于业务发展。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已经建立了责、权、利相结合的运行管理体制,具有了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法律地位;在经营管理层面,社团法人的经济责任表现通常可以通过财务制度、治理结构、产品服务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依据利益相关方理论,就组织经营管理层面而言,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的经济责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组织处理财会性事务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它能降低财务管理中的交易费用,为组织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有效服务,使经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降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风险,抑制腐败行为等。依照《会计法》(200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必须建立法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如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5)第六章中就规定了相应的严格制度,并有中国足球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账目,财务报告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然而在2011—2012年间的足坛高层贪腐案却充分暴露了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缺漏,败坏了中国足球的声誉,原因在于虽然从制度上审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拥有很大监督权,但是由于会员代表资格的限制导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际上由中国足球协会管理层所控制[6]。在中国足球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构中必须革除这一自己监督自己的弊端。

第二,建构共赢的治理结构。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5)第四条(任务)规定“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这一具体经济任务表明中国足球协会为了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必须自己解决所需资金。部分有市场潜力的单项体育协会率先实行俱乐部制,吸纳社会资金依靠市场化运作解决部分经费问题[7]。《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5)第三十条载明其主要经费来源有会费、注册费、捐赠、财政补助收入、比赛收入、门票分成收入等共十四类。

分析上述十四种经费来源,除社会捐赠和国家财政补助收入外,其他收入均是依靠中国足球协会自身的经营管理与服务而获得的。而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与服务的核心内容却是运动赛事表演,中国足球协会能够依靠自身的经营管理与服务而获得创生性收入正是源于其拥有法定的足球竞赛管理权,凭借这种竞赛管理权中国足球协会可以主办各级各类的比赛并享有比赛收入分成的权利。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足球运动竞赛活动中,主要存在四方利益相关者:运动竞赛管理方、运动竞赛经营方、运动竞赛从业方、运动竞赛消费方。中国足球协会是法定的足球运动竞赛管理方,拥有各种足球赛事的所有权;运动竞赛经营方是指通过招投标而获得运动竞赛经营权的组织;各参赛俱乐部是运动竞赛从业方,根据比赛规程和规则进行竞技表演;而运动竞赛消费方包括了观众与赞助商。应当说前三者共同属于运动竞赛服务提供方,共同享有比赛收入分成的权利,同时均对第四方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然而在中国足球市场中由于运动竞赛管理方、运动竞赛经营方、运动竞赛从业方的价值追求不同,以及比赛收入分成存在分歧,导致三者之间矛盾纠纷不断;加之管办不分,产权不清,投资者和消费者均对足球赛事失去信心,只好选择“用脚投票”,先后产生了中国足球历史上的“G7革命”和中超联赛的“裸奔”现象以及观众数量萎缩现象。其实运动竞赛管理方作为赛事开发与管理者,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赛事各项制度的建构中,积极创新游戏规则,并竭力遏制球场暴力、赌球、假球、黑哨等违纪违法行为,为运动竞赛经营方和运动竞赛从业方构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与投资方协商公平合理的收入分成比例,保证社会资本积极投入足球赛事并围绕赛事实现盈利,如此才能打造出足球品牌赛事,实现自己管理足球运动的社会效益而不仅仅是暂时的经济利益,否则只能迫使社会资本退出足球市场。

第三,建构完整的单项服务体系。为了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足球欣赏、健身、娱乐、交际需求以及国家足球竞技需求,中国足球协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体系应该由成年男子足球赛事、成年女子足球赛事和青少年儿童足球赛事及其关联服务所构成。在该足球服务体系中,各层级各类型赛事的市场号召力自然完全不同,宜将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赛事如“中超联赛”等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中国足球协会对此进行宏观管理而无需插手干预具体事务;而对于无市场潜力的青少年儿童足球赛事必须完全包办,因为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只能由兼具足球行政管理职能和“中介组织”公益服务职能的中国足球协会承担此类赛事服务;而对于市场潜力不高的“乙级与业余联赛”“女足比赛”等赛事服务,中国足球协会需要付出比市场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才能使该类赛事正常进行。其实针对以上属于公益性赛事的后两类服务,中国足球协会仍然可以将其实现民营化,通过招投标将此类赛事服务转由私营部门提供,在保留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所有权的前提下出让使用权,并将体育公共赛事服务的管理、投资、运作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如此中国足球协会可以从足球赛事具体事务中退出而从足球全局发展的角度进行方向性把握,提供更多的创新性赛事服务产品,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与人力投入,同时促进足球私营部门在各自领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2.3 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一种自律性规范,是道德主体自主、自愿、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它是基于道德主体对客观存在的社会道德关系、各种道德义务的深刻理解和责任感而外生;同时基于道德主体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而内生[8]。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道德责任是指其行为满足体育道德需求与社会伦理规范、准则和价值观需求并以积极正能量回报社会的义务,该项责任可以通过内部道德责任和外部道德责任两个方面体现。

2.3.1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道德责任

首先,推行协会伦理治理,实现社团内部公正。在法治社会环境下,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内部治理必须依法进行,但是法律法规仅是最低的社会硬性约束条件,除此之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还应当依据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仁、义、礼、智、信”标准在更高层次的社会道德制约下施行柔性治理:在章程中合理规范协会管理层自治权限范围,公开决策程序并施行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利益主体诉求,扩展会员范围,自觉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搞官僚主义和“一言堂”;公正平等对待协会会员及各组成人员,不歧视行业协会的弱势会员,使各会员能团结一致、协作共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协调自身与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协会会员的利益关系,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各项权益,不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对社会各利益关系主体保持平等合作共赢态度。

其次,构建单项运动文化,提高协会整体形象。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树立文明经营、文明管理的体育文化:团结和谐的协会整体形象需要积极从制度上防止内部争斗与不和的分裂行为,根治“假黑赌”等丑恶文化;体育职业道德能够作为人类精神领域的一面旗帜,追求和创造勇敢、顽强、坚韧、团结、拼搏、进取等人类精神特质,能够适应和满足人类从事其他几乎所有活动的要求,它主要体现于竞技比赛中,竞技比赛对社会积极文化取向的规律体现得鲜明而突出,竞技比赛又往往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本身往往处于公开状态并时刻接受着社会目光的审视,因此要更加注重打击和反对违背其职业道德原则和价值的一切行为和思想,致力成为倡导引领社会道德理性的楷模;防止再次出现“赛场暴力”“劳资纠纷”媒体“捧/棒杀”“集体腐败”等乱象,避免为社会“恶搞”足球、“编排”足球提供口实。

再次,培养体育市场意识,提供优质赛事服务。既然竞技体育行业不得不进入市场,那么就要勇于进入市场,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作为娱乐表演服务行业的职业竞技体育,它的产品就是竞赛表演与服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要得到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就得带领其会员注重个人竞技水平和竞赛表演产品质量的提高,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吸引消费者观看比赛,满足人们对职业竞技体育观赏娱乐的需要,赢得球迷的喜爱与追捧,如此才能发展自身,繁荣职业竞技体育市场,否则消费者仍会随时选择“用脚投票”。

2.3.2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外部道德责任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外部道德责任主要表现在球员个人道德水平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对社会的慈善行为两个方面:第一,球员尤其是明星球员往往能够代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集体形象以及运动项目形象,他们通过竞技体育赛事而曝光,被塑造成为社会公众人物,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成为人们尤其是青少年学习模仿的楷模,社会地位随之升高[9],甚至能够带动一个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比如李娜所带动的网球效应和姚明塑造的篮球形象等等。这些球员的个人道德水平对于项目的发展以及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贡献至关重要。中共中央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主要规范、职业道德主要规范、家庭美德主要规范”;《体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有责任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体育道德和职业道德培训和教育,使运动员们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是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公平竞争、努力拼搏的积极形象,同时为本运动项目和协会赢得社会赞赏,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第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对社会的慈善行为就是对所依存的社会自愿的、无偿的回报,慈善行为也是一个组织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应当说,慈善行为源于道德而又高于道德,体现的是爱心互助、扶贫济困、帮老助残、关爱弱者的公益精神,是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措施。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可以通过捐助善款善物、举办义赛表演或成立单项运动公益基金等方式奉献爱心、造福社会,这样不仅能使本单项协会成员受到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水平,也能使协会自身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敬。

2.4 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责任

“可持续发展观”的提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其初始内涵存在多种论述:有的是指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再生能力以保证人类社会生存环境能够持续而不遭到破坏[10];也有论者认为该发展战略是以生态持续发展为基础,经济持续发展为条件,社会持续发展为目的[11];也有以下观点:构建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促使国家、企业、社团以及个人都必须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承担其相应责任、作出应有贡献,使经济、社会、科技、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地、持续不断地发展,降低发展之成本,既使自然资源与环境得到保护又使社会经济得到持续增长[12]。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在这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同样担负其自身使命:增进人类健康、提高人口质量责任;构建体育产业、发展社会经济责任;推行体育观念、丰富社会文化责任;合理规划场馆、保护自然环境责任;创新体育研究、促使科技进步责任等等。“可持续发展”在当前社会中的真实内涵应当是:社会、国家、企业、社团、区域以及个人等社会主体不仅需要承担自身所依存的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这种外部责任,同时保证其自身健康、和谐、进步的有序发展也是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即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与外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保持共生关系与协同发展。以下就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涵义对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责任进行分析。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责任来自于《体育法》(1995)的明确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此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责任规定不仅表明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对国内本单项运动发展承担职责,也是国际意义上推广此项运动应尽的义务,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体育需求的逐步提高,单项运动也必须保持创新并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这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职能,更应该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单项运动发展承担的社会责任。“普及”指明了可持续发展责任横向关系中“量的规定性”,而“提高”则明确了纵向关系中“质的要求”,二者共同构成了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内涵的规定性。可持续发展责任是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必须尽到的单项运动进步终极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而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均为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提供着技术性支撑。

2.4.1 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之普及责任

运动项目普及是发展与提高的基础,普及程度由从事单项体育人口加以体现。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之普及责任要求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不断扩大本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并通过各种途径促使更多人参加到该项目中来,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参与具有最大普及意义,青少年儿童永远是体育工作的重心。仍以足球为例,从《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二十六条可见,中国足球协会设置了超级联赛、甲级联赛、乙级与业余联赛、青少年足球、女子足球、室内足球、学校足球工作等委员会专门职能机构以负责具体的足球事务管理与服务。应当说,此规定已经最大限度涵括了各类足球主体,其中包括青少年足球和学校足球,从机构设置方面已经能够满足现实普遍需求。然而一直以来,中国足球后备人才严重匮乏,在各级赛事中竞技水平低下,根本原因就在于忽视了学校足球与青少年足球的普及与发展:据2011—2013年《足球项目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起草组调研,足球参赛队伍结构、注册数量、青少年俱乐部数量、训练营人数、教练员队伍等很多数据都少得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自1993年开始职业化改革以后,足球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发生转变,在此过渡期间出现青少年梯队建设脱节,国内各支梯队数量严重缺乏,最少的1995、1996年龄段仅有19支队伍!另外,以2013年参赛的队伍统计为例,全国参加U19、U17、U15、U13四个年龄段参赛队伍共计仅有126支,也就是说今后中国职业球队在四个年龄段中可选范围只有3000多人!这其中俱乐部所属梯队64支,占50.8%;体育局45支,占35.7%;学校队伍仅17支,占13.5%,青少年足球与学校足球萎缩到了何等地步!值得庆幸的是,中国足球协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终于意识到了学校足球、青少年足球对于足球运动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已经着手准备构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级足球联赛,搭建青少年足球运动在各级校园普及和开展的平台。其实更重要的是需要全社会意识到足球运动以及其他体育项目对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价值以及体育运动对于提高民族体质的意义,体育运动必须成为青少年儿童学习的主流课程,这才是推进单项运动普及的关键所在。

2.4.2 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之提高责任

单项运动提高是指一定范围内的运动主体掌握该项运动技术、战术的熟练程度,并结合自身生理与心理等因素综合呈现出的运动竞技能力水平,是对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的纵向评价,也是运动主体不断挑战自我、突破自我的艰苦训练过程。单项运动提高是以普及程度作为基础性支撑,同时单项运动提高又为普及提供精神动力与技术支持。而单项运动提高必然是指单项运动竞技能力水平科学合理全面的层级式提升,内容主要包括各级国家队竞技水平与国内各种赛事竞技水平。在体育运动国际交流常态化环境中,这种单项竞技能力水平又往往是通过各级各类国家队在各类型各级别国际比赛中的成绩得以综合判断,而不是仅以某一比赛成绩加以论定。我国在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为了特殊的体育目的,在单项运动提高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体育系统内部的层级训练体制,集中力量来保证重点国家队在少数几项国际赛事中的竞技能力水平提高,在短时间内使我国的少数体育项目竞技水平突飞猛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国际效应,然而这也是以牺牲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普及与提高为代价的。“后奥运”时期,我国在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推进的过程中,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理念得到广泛关注,单项运动竞技水平提高的内涵得到全新的界定,即不再以奥运会成绩提高为唯一指标,而是包括国内各级青少年比赛、各级学校体育比赛、女子体育比赛、职业联赛、各级国家队的国际比赛等各级各类赛事竞技水平提高进行综合评价。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本单项运动各项工作,自然应当从全局的高度对本项目普及与提高做出长期的合理规划,应该明白单项国家队的竞技水平提高不是依赖于某些世界著名教练和几批出国培训的青少年的短期效应,而需要清醒认识到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含义中的提高应当是建立在雄厚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尤其是青少年体育和高水平的各级联赛基础上的提高(比如我国的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因此在单项运动提高工作中应当秉持人文体育发展观,而杜绝急功近利或政治功利体育观念。

3 结论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社会责任是基于已具备的独立法律资格而赋予的社会职责与义务,也是市场经济主体责、权、利清晰界定后的社会担当。其内容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责任,其中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责任是其他责任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归宿,其他责任均为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责任提供发展源泉和动力支撑,并且,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社会责任集中体现在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之普及与提高的法定职能中。由于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因为单项运动普及与提高失职而追究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承担的消极性法律责任,造成了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在管理职能上有权有利但无责的失衡现象,以及缺乏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意识,如此制度设置会对单项运动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1] 彭昕.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行政法律地位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2):115—123.

[2]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30—39.

[3] 李伟阳,肖红军.ISO26000的逻辑[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41—44.

[4] 葛洪义.法理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57.

[5] 王学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202.

[6] 彭昕,周小敏,罗雅莉.对体育自治章程及其瑕疵的法理管窥[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1,27(7):5—11.

[7] 彭昕.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及其自治权的经济法分析[J].中国体育科技,2005,41(4):44—46.

[8] 仲里, 张福生.社会责任读本[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2:265.

[9] 陈书睿.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的法学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1):54—57.

[10] 范柏乃,马庆国.国际可持续发展理论综述[J]. 经济学动态,1998(8):65—68.

[11] 王全兴,樊启荣.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J].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3):58—65.

[12] 李昌麒.经济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05.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State Association of Single Sports

PENG Xin

(P.E Dept.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031,China)

The State Association of Single Sports (SASS) is registered as a social association with legal personality functioning in the society. It should bear correspond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1)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minim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at SASS as a legal body functioning in the society should abide by; 2)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is not the mainstream, but a nonprofit social association should take that; 3) as for the basis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ethic responsibility is the one that SASS should observe to pursue social norms, regulations and values at a higher level, responding to the social expectation in an active and positive image, 4) the responsibili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that SASS should take care of. Coordinating the above four aspects of responsibilities appropriately will promote SASS to develop in a rapid and sound way.

the state association of single sports;legal responsibility;economic responsibility;ethic responsibility;responsibili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育自治制度研究”(14BTY043);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中国体育自治构建论”(13YJA890019)

2015-09-10

彭昕(1972—),男,重庆潼南人,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行政法学。

G813.1

A

1671-1300(2016)01-0108-08

猜你喜欢

协会责任体育
娄底市翻译协会简介
提倡体育100分 也需未雨绸缪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我们的“体育梦”
协会 通联站
协会 通联站
协会 通联站
期望嘱托责任
忠诚 责任 关爱 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