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犯罪案件打防对策研究
2015-12-30宁博远
宁博远
(西宁市公安局,青海西宁810000)
自媒体犯罪案件打防对策研究
宁博远
(西宁市公安局,青海西宁810000)
自媒体是一个新兴事物,也是一种体现自我存在的媒体方式。它的特征是传播主体的平民化、个体化,传播方式的交互化、立体化,以及传播内容的碎片化、去中心化。自媒体犯罪表现为犯罪分子利用多媒体进行散布谣言、骗钱骗色、聚众滋事、病毒植入、网络暴力等犯罪活动。犯罪主要特征是:隐蔽性、虚拟化、盲目性以及年轻化。对于自媒体犯罪案件的打防,必须预防与惩治结合。预防主要是教育和管理;惩治则立足于依法依规,必要时则施予重典。
自媒体;犯罪;特征;预防;惩处
自媒体是人们社会交往的一个平台,也是现代人们生活的一种方式。在这样的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往来,尽情表达。但不应忘记,运用这一平台的人也是各式各样,其目的性也各不相同,有的人运用这一平台就是为了犯罪。基于自媒体的亲切、便捷、平民、交互、立体,以及虚拟、隐蔽的特性,所以,犯罪也就有了许多的形式。
一、自媒体及其特征
“自媒体”是一个翻译名词,来自英语的“we media”,以其内涵和意义来说,这样的翻译是很好的。当然,也有翻译成“我们媒体”或“共享媒体”,后面的翻译是直译过来的,“we media”有我们(的)媒体之意,在语境上也有我们大家共享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说错。但是,更为贴切的还是前者,因为它突出了人的个体意义,突出的是自己以及自己对于媒体的参与和共享,自己是此类媒体的主体。
“自媒体”的出现是社会信息化、数字化的产物。在此之前,“自媒体”是不可能出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信息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也使人们的社交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不仅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而且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自媒体”的出现也可以说是媒体传播方式的一次“革命”。
简单回顾媒体的发展,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是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为传播媒介传统媒体阶段,一般称之为旧媒体(old media),当然,旧是相对而言的。第二是以互联网、手机媒体等新兴媒介为主,同时兼容多媒体发展技术的新媒体阶段,一般称其为新媒体(new media)。三是以web2.0应用技术为基础的微博等,人们称之为“自媒体”。Web2.0 是相对Web1.0 的新的一类互联网应用的统称。Web1.0 的主要特点在于用户通过浏览器获取信息,Web2.0 则更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用户既是网站内容的浏览者,同时也是网站内容的制造者。
“自媒体”在人社交生活中扮有非重要的角色,那么,它和以往的媒体比较又有哪些特征?
1.传播主体的平民化,个体化
与以往的传播主体比较,“自媒体”(we medi a)突出的是“我”和“我们”,以往的主体是特定的机关和部门,如报刊机关、广播电台等。“自媒体”的主体是个体的“我”,是互主体的“我们”,在“我们”当中,有我,有你,也有他。我们都是主体,不再像以往媒体传播中的“我们”仅仅是传播的接受者和旁观者,而在“自媒体”的世界里“我们”不仅是接受者和旁观者,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是媒体的传播者和当事人,是信息的制造者和发布者。在这里传播的主体就有了较大的发挥空间,有了更大的自由度,他们有自己的社交网络,有自己所选择的对象,并从中获得自己感兴趣的信息,且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编辑微博微信。微博微信也就成为平民大众张扬个性、表现自我的理想场所。
2.传播形式的立体化,交互化
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快,时间紧,但是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仍需要社会交往,表达情绪,倾诉感受,作为“自媒体”的微博、微信则能适应这一要求,满足现代人的这些需要。它可以实现人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交流。这些都是其他媒体所不具备的,而且这种交流不仅是交互的,而且是立体的,不仅有文字、图片,还有音频、视频,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使信息得以立体式的呈现。
3.传播内容的碎片化,去中心化
由于自媒体受到传播时间、内容、容量以及传播者水平的限制,因而网络传播往往是碎片式的,主要表现在传播时间更加短促,路径更加便捷,内容多样。其内容也反映了它的草根性和平民化的特征,没有身份限制,从内容到形式,不是严肃权威的,不是俯视式的,也不是说教式的;而是平和的、随性的,平视式的。
二、自媒体犯罪形式
散布谣言是自媒体犯罪的一个形式,不管犯罪者报有什么目的,谣言的散布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付出的成本也是极高的。2012年4月25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十起网络谣言。不妨举出两起:[1]
2011年3月在日本的东海岸发生了9.0级的地震,地震导致了日本一核电站发生了核泄漏事故。自16日起,中国有很大一部分地方开始疯狂抢购食用盐。起因是这样的消息:吃了食盐身体中就含有了碘,核辐射就不会影响到身体健康。在公安机关的全力调查下发现此条信息是杭州的一名网民为“渔翁”的普通职员在朋友圈上发的消息:日本核泄漏事件已经影响到了东海海域,并且范围在不断扩大中,请大家多准备一些食盐,以防后患。自此之后,随着这条消息被广泛地转发,影响越来越大,最后引发了抢盐风波。在公安机关的大力调查下,平息了谣言和抢盐风波,并对始作俑者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另一起是发生在山西的一起典型案件,2012年2月20日至21日,山西境内各地出现了大量群众带着全部家当,躲避在空旷的街头,为即将到来的“大地震”做准备,上百万人躲避在街头,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21日上午山西省政府针对此事发出紧急通告进行辟谣,并同时对谣言的源头进行调查,最终查明此为以李某某为首的5人在网上发出的“关于山西近期将会发生大地震”的消息所导致的。事后对于他们做出了严厉的处罚。
2014年2月在东莞开展的扫黄活动中,犯罪分子趁机发出手机短信:“我在东莞被抓了,速汇5 000元到徐警官工商行卡,6 222 340 912 134 567,别打电话来,出来再说,快!”显然,这是一条运用自媒体进行诈骗的信息,如不留神,就会上当受骗。好在主流媒体及时并不断地给大家提醒,这样就降低了人们的受骗率。
自媒体为人们的社交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非法组织形成、聚众寻隙滋事提供了条件。2006年初,大连公安民警在侦查一起未成年人打架斗殴的案件时,顺水推舟地挖掘出了一个“网络帮派”——“鬼飘堂”,其尽然包括了300余名成员。公安根据此案件深挖下去,发现当地相似的网络帮派尽然有一二十个。这些大都在网上建立关系,形成联系,从而形成网络帮派。如果社会管理,网络管理跟不上去,这类情况还会出现。[2]
网上不法分子将命名为“东莞扫黄图片”的木马病毒,通过论坛、贴吧、微博等社会媒体肆意传播,一旦网民打开这些带有病毒的文件,密码和账号就会被盗,造成其财产损失。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如2014年1月19日发生的“扫码惊魂”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一天,江苏泰兴的网店老板王先生收到了一位陌生的QQ买家,并发来一张二维码让其扫描,王先生在扫描完之后接下来的两个星期中再没有收到手机银行的交易提醒,起初他并没有在意,但当王先生发现不对之后再查询存款已经被犯罪分子划拨了9万元。原来是王先生在扫描二维码时手机就已经被植入了病毒,之后犯罪分子便对其手机为所欲为,通过不法手段划拨了王先生网上银行的9万元存款。[3]
网络暴力是在网上以发表不实的言论的方式对受害人的名誉等进行攻击,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等,使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同样是不可估量的,英国曾有一名17岁的高中女生因受不了网络暴力所带来的压力而自杀。[4]此案例远远不止一起,在此不多加举例。因此应对于其加以足够的重视,加强监管,对于网络暴力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加以宣传,使人人认识到其性质,最后对导致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犯罪分子施以重典,相信此类案件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当然,自媒体犯罪形式远不止这些,这里只是列举了其中主要的。
三、自媒体犯罪的特征
自媒体犯罪除了具有一般网络犯罪的共性之外,还有其个性。总的来说,它具有如下几点:
隐蔽性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匿名化。在网络这个无拘无束的自由环境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发表任何观点,宣泄自己的感情。这种高度的自由也容易使人们的文明意识、道德意识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降低,生活中的不如意可能在网上随意发泄,甚至对他人进行肆无忌惮地攻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会轻易被“匿名”冲破,由此而导致违法犯罪也就成了必然。
与隐蔽性相关的就是它的虚拟性。网络自媒体隐蔽性的特征归根结底在于其虚拟性,虚拟性的表现在于其超越时空的特性,网络世界不是现实世界,网络世界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交流,是只闻其声,不见其人;或不闻其声、不见其人,只知其在;或只知其在,不识其人。在这样的世界里,人往往会放弃现实世界的约束,而放纵于自己的存在。
这里的盲目性指的是人生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模糊或丧失。网络世界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世界,它确实给人们提供了无限自由的空间,但是,在这样一个迥异于现实存在的领域里,作为主体的人也不乏其盲目性,基本表现为,整天沉溺于梦幻之中,游离于虚无之域,不是跟着感觉行走,就是随着性子做事。视梦幻为真实,把艺术当生活。游戏中的“英雄”成了自己学习的榜样,仗义行侠,毫无顾忌,无知无畏,敢作敢为。即使走向犯罪,也还不反省觉悟。
年轻人是生活在网络中的一个群体。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年轻人是基本的人群,他们对于这个世界充满了好奇,网络成了他们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微博成了他们的生命存在,不论是走在大街上,还是坐在地铁上,年轻人都在看手机,玩微博、微信和游戏。而这正体现的是网络和自媒体的一个特征。网络犯罪的基本群体也是年轻人。
以上是自媒体犯罪的特征,在认识这些特征后,就需要在预防和惩治方面作出努力。
四、自媒体犯罪的打防对策
针对以上自媒体犯罪及其特征,可以采取如下的打防对策。在此拟先说防,再论打,即先说预防,再说惩治。这样安排比较符合逻辑。
基于自媒体犯罪的特点,在预防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教育,二是管理。在做好对自媒体使用者的教育、提高自媒体使用者素质的同时,也要做好对自媒体的管理。
1.加强教育
(1)提高道德素质,加强道德自律。鉴于自媒体犯罪主要是年轻人,其违法犯罪是由于其道德素质低而形成的,这些可以通过道德自律的教育得到解决。人常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上网、开微博、发微信等也都要遵守一定的规矩。该发什么,不该发什么,什么时候发,就像我们讲话一样,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什么时候说,在什么场合说,都是有讲究的。所以,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个规矩,任何行为都必须有个规范。这不是剥夺人的自由,也不是限制人的自由。而是教人要讲文明,讲道德,懂礼貌。网民当然也不例外,也要讲道德,也需讲自律。即严格要求自己,而不是要求别人。
总的来说,我们的网民的整体素质还不太高,特别是道德素质。有些人可能学历很高,知识很多,但不一定就有很高的道德素质。可以这样说,现在有许多人是有文没化,没有把知识化为自己的品德。而要解决这样的问题,还是要从教育入手,特别要强调教育中的“育”,在“育”上下功夫。教育的内容就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培养网民法律修养,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个人、任何团体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人们不仅要学法、懂法、守法,使法律要成为人生的基本信仰,成为人们的基本品德。学习法律,不是为了炫耀,不是为了唬人,不是为了如何去钻法律的空子、去打法律的“擦边球”。
一些网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治意识缺失,自觉不自觉地走向违法犯罪,如本文提到的网民化名为“渔翁”的“谣盐”事件,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自己发出这样的短信时,是不自觉的,也是无意的,但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混乱。类似这样的事件不胜枚举。所以,对于自媒体犯罪的预防,首要的还是学习和教育,学习先进人物,学习道德楷模,提高自身修养,培养法治意识,形成法律信仰。把道德知识、法律理论变成自己的人格修养。
2.注重管理
(1)加强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是治理微博、微信不法言论行为的主导力量,运用相关法律,治理不法言行,为公众言论指引正确的方向。行政法律针对网络犯罪也做出了规定,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7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第25 条)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42 条),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2)加强运营商自身的管理
平台服务网站应该有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不应该一味追逐利益。在公共网络环境出现状况时应首先站出来对失控的状态进行控制,清理网络环境,打造绿色服务平台,方便网民之间的交流。
对于微博,可以有选择地采取实名管理,实名是自己负责的前提。不过,可以区别对待。第一,对于一些粉丝较少的微博,可以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运营商必须要保证微博用户的后台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团体泄露。微博匿名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用户匿名发声的权利。一个人可能基于情面等方面的考虑,要求匿名发表意见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一些人只是想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并不想把这些观点带入生活中去。考虑到匿名微博可能更换名称,应当给每个匿名微博配置与其后台信息专一对应的账号。这样,每个人只可能注册一个微博,而不可能通过注册多个微博以逃脱责任。第二,对于粉丝众多的用户,由于其微博具备公共性的特征,用户应当实名。此时微博不再是这些用户的私人空间,而更多具有公共媒介性质。微博用户应当公开自己的部分信息以便利公众监督。
(3)社会监督
仅仅依靠行政执法部门对微博的治理还是不够的,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对微博的规制一般都是事后处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都是微博上侵权或犯罪行为发生后才进行;另一方面,微博的信息量像海洋一样,仅仅依靠警方和其他部门的力量,不足以治理微博上的不法行为。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包括行业协会、自律协会、社会团体等。
(4)主流媒体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引导
主流媒体应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媒体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进行,使其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思想。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和治理的过程中,制定和出台相关机制来规范网络传播活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1.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自媒体犯罪的定性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尚未明确。从2012年4月25日的《人民日报》公布的近年十起网络谣言案例来看,应该说,这十起网络谣言案件对于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而在惩处方面却非常轻,致使其犯罪的成本非常的低,不足以形成法律的威慑效应。[5]归根结底,还是立法不够完善,法律执行力不是很强。再如,关于网络暴力,当前比较热议的人肉搜索,是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工作,生活,学习,家庭成员等公布于众,。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但是此种现象确实处于我国法律的外围边缘,其法律制定的困难表现在:首先,它很难构成泄露国家或国家公职人员秘密。其次,它只是将他人信息单纯的公布于众,不容易判断其目的,很难构成罪名。但是这些都属于个人隐私,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隐私权。因此,受害人只能根据其行为导致的结果追究其民事责任,很难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必要。
2.依法依规处理
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法治基本的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不依是违法,执法不严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我们在此讲依法依规处理,就是要强调执法的严肃性。对于互联网、自媒体违法犯罪,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规制网民的网络行为,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所以在上网的过程中,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尊重他人言论自由和依法保护维护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关系,严禁不道德及违法的上网行为,而对于那些在网上利用微博来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
3.重典治理乱世
重典治乱是执法的一种方式。对此法律界有争论。[6]我个人的观点比较传统,不用重典,不足以治乱世。不过需要说明,启用重典,也是有条件的。可以说,它也是一种权宜之计。对于健全法制国家来说,应该是慎用重典的。但是,一味地反对重典,并弃用重典,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所以,对于一些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聚众滋事,以及实施网络暴力等形成犯罪、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者,必须施以重典。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才能形成对犯罪分子有效的威慑。
总之,自媒体是一个新兴事物,也是一种体现自我存在的媒体方式。它的特征是传播主体的平民化、个体化,传播方式的交互化、立体化,以及传播内容的碎片化、去中心化。这样的网络传播、交流方式为大众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犯罪分子却把它当成违法犯罪的一种工具,他们利用多媒体进行散布谣言、骗钱骗色、聚众滋事、病毒植入、网络暴力等犯罪活动。其犯罪的主要特征有:隐蔽性、虚拟化、盲目性以及年轻化。基于此,需要积极开展自媒体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预防主要是开展对于网民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并加强对于互联网和自媒体的规范管理;惩治则立足于依照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对于自媒体的犯罪进行依法依规惩治,必要时则施予重典。
[1]黄庆畅, 张洋. 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十起网络谣言案例[N]. 人民日报, 2012-04-25.
[2]“鬼飘堂”堂主. 每次打完群架都后怕不已[N]. 中国青年报, 2005-06-02.
[3]扫一扫二维码, 9万元没了[N]. 信息日报, 2014-03-12.
[4]罗杰·费德勒. 媒介形态变化. 认识新媒介[M]. 明安香,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0.
[5]周裕琼. 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谣言研究[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2.
[6]姜胜洪. 网络谣言应对与舆情引导[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责任编辑:刘岭峰2572756826@qq.com)
Anti-Crime Strategies against Self-Media Crime
NING Bo-yuan
(Police Bureau of Xining City, Xining 810000, China)
Self-media is not only a reflection of the way in media self-existence but also a social platform.Its main feature is the spread of civilians,individualized,interactive mode of transmission,three-dimensional,and the fragmented,decentralized dissemination of contents.Such media for people’s lives has brought great convenience.However,criminals treat it as a criminal tool.They use multimedia in spreading rumors,cheating, mobbing,the virus implanted network of violence and other criminal activities.The main features of their crimes are:hidden,virtualization,blindness and younger.Based on this,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is required and necessary.Prevention exists mainly in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and punishment will b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law,even in the heavy penalties if necessary.
self-media;crime;features;prevent;punishment
D917.6
:A
:1008-018X(2015)04-0073-06
2015-04-23
宁博远(1992-),男,青海西宁人,西宁市公安局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