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应用效果调查分析
2015-12-30王浩天,王秀文,杨述兴
承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应用效果调查分析
王浩天1,王秀文2,杨述兴1
(1.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海淀区100083
2.河北省承德市医学情报站,河北承德067000)
摘要:目的:探讨建立科学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矛盾社会管理机制。方法:对2014年承德市12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及调处医疗纠纷案例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结果:2014年全市共发生医疗纠纷案例363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99件,占82.3%,法院诉讼解决18件,4.9%,行政调解解决21件,占5.8%;“医闹”、“纠缠”发生率较2011年至2013年平均水平分别下降68.4%和77.7%。运用人民调解机制成为承德市化解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为避免“医闹”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结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矛盾的有效社会管理模式,该机制的建立与实施需要政府主导,司法、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支持。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调查分析
文章编号:1006-6233(2015)11-1929-04
通讯作者*
文献标识码:B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涉及到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对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建立有效医疗纠纷调处社会管理机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承德市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往往一点小问题就官司纠缠不休,少部分患者在投诉时往往不能理性维权,提出过高或不合理的索赔要求,甚至恶意投诉、敲诈勒索;有些医院甚至出现了患者家属到门诊楼前聚集摆花圈,烧纸钱,侮辱、殴打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有的甚至出现聚众围攻卫生局、信访局、政府等群体事件,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与稳定。2013年12月开始承德市政府决定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调处化解医疗纠纷。本文旨在通过对承德市2014年12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医疗纠纷工作情况调查分析,为建立科学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矛盾的社会管理模式提供理论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承德市卫生局、信访局、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资料。
1.2采用方法
1.2.1建立机构:承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制定印发《承德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在全市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管理机制,由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领导,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合参与,在全市市县两级共成立了12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专门负责调解本辖区发生的医疗纠纷,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司法、卫生部门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
1.2.2成立队伍:“医调委”按照法定条件聘任82人担任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分别建立法律人才库和医疗专家库。法律人才库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法官组成;医疗专家库有著名医学专家组成。专家库中的人员接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或聘请,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或对医疗过错认定出具意见。
1.2.3正面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工作流程及特点优势。引导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首先选择运用人民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1.2.4规范流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医患纠纷的调解流程,从案件受理、案情调查、过错认定、赔偿数额确定、调解程序及调解书制作等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行严格规定;人民法院制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确保人民调解机制的公信力。
1.2.5履行协议: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承保公司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义务。不足1万元的小额赔偿由医疗机构直接依据调解协议履行。
2结果
2.1医疗纠纷调处途径:2014年全市发生医疗纠纷363件,“医调委”调解299件占82.3%,总计赔偿患者经济损失1019万元,法院诉讼解决18件,占4.9%,行政调解解决21件,占5.8%,医院调解25件,占6.9%。人民调解机制成为当前承德市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
2.2医疗纠纷的原因:经“医调委员”调解299件中医方有过错的245件,院方没过错的54件。调查结果表明,医疗纠纷高发而且难于及时处理的原因主要有:①诊疗行为过失过错往往给患者身体造成严重人损害甚至死亡,极易导致患者和家属情绪激化,出现过激行为,加之诊疗过程不透明,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失容易造成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的理解产生差异,纠纷难以解决;②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得不到患者的理解,患者对诊疗结果的期望值高,得不到预想目标就迁怒于医院,也有的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态度和服务质量差而产生。③诉讼程序复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昂贵,判决执行困难,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直接到医院闹事,或通过舆论、上访手段迫使医院就范。④医患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医患之间信任缺失,造成医患纠纷矛盾双方化解障碍,一些媒体片面宣传也使患者加深了与医院的对抗情绪。
2.3社会效果:统计市信访局、卫生局2011年至2013年医疗纠纷调处化解情况,三年间“医闹”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124,P=0.940),“纠缠”发生率差异亦无统计学意义(χ2=0.403,P=0.818)。2014年医疗纠纷中“医闹”发生率为3.0%,“纠缠”发生率为3.3%,与前三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01),2014年较2011年至2013年平均水平分别下降68.4%和77.7%(详见表1)。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矛盾的社会效果显著。
表1 2104年承德市医疗纠纷调处化解情况统计表
注:a与2014年比较P<0.001;b与2014年比较P<0.001
*“医闹”:纷指聚众闹事、围攻医院、恶意伤医,干扰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案例;纠缠案例:赖在医院医院不出院,或发生拒绝不司法诉讼也不医疗鉴定、又不同意调解意见,反复在医院、政府部门纠缠的纠纷案例。
3讨论
医疗纠纷是患者不满诊疗过程或结果而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产生的矛盾,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目前,因医患信任缺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执业环境恶化,医疗纠纷增加,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全、渠道不畅,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导致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很多,涉及政策、管理、法律法规、舆论宣传、医患自身素质等多层面,而医患之间信任缺失又造成共同解决纠纷矛盾困难,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医院调处纠纷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法律诉讼途径的复杂和诉讼费的昂贵等令患者望洋兴叹。
人民调解[1]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帮助、促进下,查明事实,依法分清责任,通过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于独立第三方地位[2],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承德市医疗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第三方组织进行中立调解,成为及时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替代方式[3],具有以下优点:①是一种主动沟通机制,虽然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及时接触纠纷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劝说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相对法院执行的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有很大的灵活性;②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立案条件和时限,程序简单灵活,可以及时、就地受理并着手做当事人心理疏导,倾听诉求,防止因无人及时受理造成矛盾激化;③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更易于患方接受。④损失赔偿能够及时履行。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医疗责任险的理赔依据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2014年,承德市12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299件医疗纠纷,全部得到履行。纠纷当事人既握手言和,做到案结事了,又避免了情绪对抗,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一个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该机制能顺利否建立与运行成功,本文通过调查有四点体会:一是需要市委市政、县委政府两级党委重复重视,给予政策、资金、人员等保障;二是需要人大、政协、公安、司法、信访等多部门配合,正确引导,积极作为,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强力推行人民调解机制,坚决打击聚众闹事,非法上访,暴力伤医,严重干扰医疗秩序等行为,杜绝“医闹”事件发生。三是需要提升“医调委员”的社会公信力,通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公正调解,提升人员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人民调解技巧等知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四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通过完善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强化教育、树立强安全意识,提高责任心,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诊疗服务水平,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从根源上杜绝医疗纠纷矛盾的产生。四是需要全社会支持。重建医患互信,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建立有效医疗纠纷管理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矛盾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媒体、社会团体、等社会广泛关注,形成社会共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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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