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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其作用机理

2015-12-30陈昆峰副教授河南警察学院郑州450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5期
关键词:经济法效应主体

■ 陈昆峰 副教授(河南警察学院 郑州 450000)

引言

经济法主体也称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既可享受相关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全部是围绕着经济法主体展开的,经济活动也指的是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活动,经济法主体相互作用,才能推动经济发展。在我国,经济法主体有国家机关、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和谐、协调一致,是经济市场正常运用的可靠保障。近些年,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形成放大效应。经济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给经济法内容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同时也给经济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阻碍。本文对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对经济法产生的正面作用及负面影响进行论述,同时寻找出抑制其消极作用出现的有效策略,旨为经济法的科学制定及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

(一)尺度效应

尺度效应是指事物规模是决定事物性质的最重要标准,随着事物规模的扩大,事物的性质相应会发生变化,事物之间的运行规律也就随之发生改变。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经济法主体经济利益的获得不仅可以通过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贸易来实现,还会通过在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与竞争过程中,循环利用一些资源而实现财产增量,既增量财产权的获得。增量财产权是指在原有的存量财产权的基础上,可以循环利用的财产的权利。增量财产权增加了经济法主体的利润与财富,但是自身的某些消费需求却容易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产量与产能的增加被累积到一定程度,事物的性质就会被改变,尺度效应就会显示出来。出现尺度效应最明显的标记就是规模效应的显现。生产实现规模化、消费市场规模化、产品管理实现规模化等。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人们开始注重规模经济带来的显著效益,大规模生产企业如雨后春笋,急剧增多,这些大规模生产企业是希望可以通过实现生产规模化,从而降低生产成长、提升生产效益,并且带动消费市场呈现出规模化。但是,在企业规模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由于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的联系过于紧密,而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生产到管理再到消费都会出现不良反应。

(二)乘数效应

乘数效应是在指乘法原理中任何一个乘数的变化都会引导最终结果的改变。也就是说在乘法运算中,任何一个变量的改变都会产生连锁反应,不仅相关变量会出现成倍的变化,最终的结果也会大异于前。伴随着工业生产技术的进步,规模化生产占据了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增量财产权对各个经济主体的意义变得尤为重要,增量财产权的运行特征具有动态性与扩张性,并且可以给经济主体带来极大的经济回报,利润会成倍增长,这使增量财产权中的所有变量都受到了影响,因此,乘数效应显现出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法主体与其他经济法主体之间联系的紧密就如同多个经济法主体处于一个乘法算式中,每个经济法主体就是一个变量,任何经济法主体数量上的改变都会对其他经济法主体产生影响,更会影响最终的运算结果。由此可见,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经济法主体的放大效应就会越加明显。

(三)社会分工合作

当前,增量财产权已经成为各个经济法主体十分重视的一项权利,他们试图增加财产数量而获取高额的经济收益。在这种趋利思路的引导下,很多企业不再将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发展目标,而将获利作为经营的最终目的。为了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开始细化生产环节,进一步实施分工与合作。从微观的层面进行分析,一个产品的生产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如果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以前的生产成果报废,还会阻碍后续生产的进行,从而使整个生产链条的生产处于无效的状态。从宏观的层面进行分析,各个企业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分工合作之上,供应链条上任何一个企业出现问题,也会影响到供应链条的稳定。因此,当社会化分工进行深化阶段,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工的差异越来越明显,这也促使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任何一个产品的生产几乎是一家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社会经济体系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这个经济体系中,尤其是固定的供应生产链条上,任何一个经济法主体的行为都会通过供应生产链条的传输,影响到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并且这种影响会在传播的过程中不断扩大,最终超过了各个经济法主体的可控范围与能力,而衍生出放大效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放大效应的扩大速度与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如图1所示。

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正面作用机理

(一)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作用机理

法律应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在传统的商品交换中,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市场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也就是经济法主体,它们在市场经济中行为会产生示范效应,一个企业发展思路的改变、技术革命以及管理提升就会给整个行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的示范是正确的、积极的,产生的影响也就是积极向上的;如果企业的范围是错误的、消极的,产生的影响也就是消极堕落的。如何鼓励企业发挥正确积极的影响力,杜绝错误消极的行为,就需以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一些企业盲目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问题奶粉、问题猪肉屡禁不止,究其本因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由于经济法主体的放大效应,企业的这些行为还会运用作用机制传遍整个行业,甚至被其他企业纷纷效仿,导致整个行业良知的泯灭。企业的这些行为已经无法通过道德约束来避免,只能通过法律约束实现,因此,在经济法制定过程中,要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明列其中。

法律要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出发点。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对资本、金钱的追求近于疯狂,“金钱万能”、“金钱至上”思想的蔓延与深入已经给社会经济建设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很多企业都将企业自身的利益摆在发展的首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全部都围绕自身利益展开。但是,殊不知任何经济主体的利益都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没有公共利益作基石谈何个人利益。由于经济主体放大效应已经基本显现,任何经济主体如何依然完全围绕自身利益而展开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多个经济主体都“唯我独尊”,也就破坏了公共利益。促使各经济法主体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共利益,就应该从法律的层面进行限制,在经济法中,对各个企业在公共利益方面产生的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对经济法具体条款的作用机理

促使经济法应加大惩罚力度。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分工细化,各经济法主体的联系日益紧密,一个行业内的多个经济法主体都处于同一供应生产链条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受同一链条的影响而使放大效应越来越明显。为了促进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发挥市场的自主作用,我国行政部门对企业行为的干预逐步减少,完成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引导企业发展。然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盲目性与无序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用必要的手段来引导与规范,现代社会中,行政干预的效应与作用不尽如人意,而法律将成为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如果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应坚决的进行惩罚,为了达到“杀一儆百”效果,应该加大惩罚力度。最基本上惩罚应该是警告、罚款、停业整顿,严重的应该将企业列入信誉黑名单中。为了确保法律条例的可实施性,应该深入调查经济法主体可能会出现的违法行为,并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定性、定量,并设以相应的违法处罚条例。

图1 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

促使经济法制定相应的奖励条例。在经济法中制定惩罚条例,加大惩罚力度会约束一些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为了发挥经济法的双向调节作用,还应该在经济法中制定相应的奖励条例,鼓励企业做出有益行业发展,有益于公共利益的行为。结合各个行业的特征,常用的奖励方法主要有三个:其一,资金奖励。国家定期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与行为进行考核与评估,分析其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对于那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企业可以给予奖金鼓励。其二,荣誉奖励。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使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提升,也使企业行业内的地位得到提升。其三,宣传鼓励。设置优秀企业排行榜,将优秀企业的详细信息刊登到权威网站上,对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同时,邀请知名企业参与政府及民间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企业,给企业提供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还可以将企业当作区域名片,在与外区域企业进行合作中,大力推荐本地区的名优企业,促使企业的发展。由于奖励条例比较琐碎,如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写入经济法中,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做到定位准确,并且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

促使经济法对企业的补救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市场机制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经济体系结构,国家对很多经济法主体的监管还不到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产品的出现,这些问题产品一旦被爆光,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为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了避免问题产品出现时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当行为引发社会问题的补救措施。例如,规定所有企业必须无条件召回问题产品,企业并且承担由于问题产品给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企业不允许将过期产品、不合格产品在二次加工后进入市场。这些企业补救措施被规定于经济法中,就意味着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具有强制性,这样做一方面是保护了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还给企业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约束他们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问题产品出现在市场上。由于经济法主体的放大效应,一个企业的不当行为就有可能引发全社会的关注,给公共利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不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对企业的行为加以约束与规范,不足以遏制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负面影响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悄然产生

伴随着增量财产权逐渐成为一个企业的主要财产权,个别企业为了占据市场优势地位,采取不正常竞争行为,恶意中伤目标企业的商业信誉,进而使得该企业的经济收益受到严重损失,未来发展前景受到不可预知的影响。最严重的后果是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违法成本不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那么就会被进一步的扩大化,进一步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大大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运营风险及成本,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采取不正常竞争行为的企业获得非法收益后,往往并没有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多花心思,而是中饱私囊,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及服务多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鉴于此,市场亟需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公平补偿受害企业遭受的损失,有效阻止实施侵害行为企业的继续违法,并对其他企业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起到威胁预防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突出展现

合法厂商所生产并出售符合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感的效用,不仅解决了消费者的食用问题,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满足感,对消费者产生了正的外部性。然而非法厂商往往只会考虑自己的个人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不会考虑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而去计算社会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利用消费者对优势食品产生的固化思维,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伪劣食品,为自己赚取非法收益。同时由于合法生产厂商其生产原料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食品生产过程又有严格的质量监控程序,与其合作的食品经销商进货渠道合法,食品储存设备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致使相比非法厂商而言,他们在简单价格竞争层面往往无法与其相抗衡,同时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之前由于无法确切的知道食品的品质,而选择价格较低的商品,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食用,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这种心理使得消费者对市场上的产品产生怀疑,也影响了合规厂商优质产品的销售数量。因此,针对部分不合法经济法主体所产生的负外部性,政府亟需加大对食品广告及商标的严格管制,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食品的产生,并积极创造具备完备信息公开机制的充分竞争市场,这样才能保障生产商及经销商在弥补自身生产及运营安全性成本的基础上,将提供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均衡化,方能促使其自觉为消费者提供具有特定安全性能的食品。

削弱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策略

(一)政府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我国发展与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也不可或缺。单纯的以市场为经济调节机制,很容易使很多企业过于重视经济利益的索求,而陷入混乱、无序的竞争,滋生不良竞争行为的出现。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从国家经济全面发展的高度,从产业结构合理性的角度来引导、规范与指挥企业的行为,让企业在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生产经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力十足、前景看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有很多种,例如通过财政政策控制企业的生产投资规模,通过税收政策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通过招商引资政策鼓励一些企业到偏远地区发展经济,给地方经济注入活力。

(二)加强对宏观层面的立法建设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也就是经济法中的经济法主体。从法律的层面来讲,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与活动需要以法律的手段进行干预。我国正在大力推行法治国家建设,一切社会活动的开展都将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经济法主体在经营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的界定都应该通过法律来实现。它不应该是企业的一方说辞,也不应是政府的一锤定音,而是应该从法律中寻找到突破口。加强立法建设的重要性会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越发明显的今天变得尤为重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削弱经济法主体的放大效应,使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影响力可管可控,要求经济法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不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时,要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三)企业内部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

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各经济法主体也要严于律己。只有严于律己,才能增加自身的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生产出过硬的产品、有品质的商品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拓展市场范围,树立企业品牌。制约事物发展因素包括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法律规范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企业自身的管理则是内部因素。如果促进企业发展,并且避免经济主体出现负面的放大效应,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的予以实施。其一,企业应进行企业文化的营造,形成共同的企业文化,使企业员工形成共同的愿景,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细分给每位企业员工,使每位员工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其二,实行惩罚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奖惩,鼓励与约束员工的行为。其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各个部门都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制定详细的工作管理条例,避免出现企业出现不良行为,消除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负面影响。

结论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经济法主体之间的联系将不再拘泥于国内,开始向国外延伸。那么,经济主体的放大效应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影响也越趋明显。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经济主体的放大效应,政府机构、法律体系以及企业都要参与到应对放大效应的负面工作中来,促使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实现其高速、持续、稳定的发展新常态。

1.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J].现代法学,2013(4)

2.张继恒.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析辩—由“三元框架”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6)

3.侯自赞.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J].商业时代,2014(1)

4.张永忠,梅树林.经济法的主体塑造:框架、工具与策略[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5.王宇松.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对经济法的影响[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6.赵兴华.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其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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