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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婆婆的“战争”

2015-12-29

法庭内外 2015年2期
关键词:夏某昌平区老太

儿媳与婆婆的“战争”

文/郭海丽

10年前嫁入贺家的夏晓雨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在10年后因持剪刀扎伤婆婆站在被告人席上。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晓雨有期徒刑6年。这场历经10年、曾经硝烟弥漫的婆媳“战争”终于结束了,而“战争”的结果却是两败俱伤。

甜蜜爱恋修正果 婆媳关系埋隐患

夏晓雨与何峰是大专的同班同学。两人都是北京市昌平区人,夏晓雨来自十三陵山区的一户普通农民家庭;何峰则来自昌平区回龙观地区,比夏晓雨家更靠近北京市区,家里的经济条件也好于夏晓雨家。平日里,性格内向的夏晓雨很少说话,显得有些沉默寡言。但正是这种温柔、沉静的个性深深吸引了何峰。3年的学校生活对两个年轻人来说充满了甜蜜和幸福。毕业后,何峰兴奋地将夏晓雨带回家见家长。

何峰的母亲董老太上下打量着儿子带回的这个女人。“1.5米的个头,不高;皮肤发黄,有点黑;家里是农村的,也不富裕。”董老太心里嘀咕着,对夏晓雨有些不满意。可当着夏晓雨的面,董老太也不好直接说什么。

“妈,我这个女朋友怎么样?您还满意吧?”送走女友后,何峰有些忐忑却也不无得意地问董老太。

“哦,是个好孩子,不过,不过……就是有点矮、有点黑……”董老太吞吞吐吐地说。

“妈,夏晓雨是个好女孩,我想跟她结婚!”

看到儿子如此坚定,董老太也就不再说什么了。2004年8月31日,22岁的夏晓雨和何峰领了结婚证,正式成为贺家的儿媳妇。一次偶然的机会,夏晓雨听说了婆婆对自己的看法。“一切都会好起来的。”虽然心里有点不高兴,但刚刚新婚不久的夏晓雨对未来的生活还是充满了希望和憧憬。她天真地相信只要有丈夫的爱,什么难关都能过去。

女儿降生引不满婆媳矛盾现端倪

结婚后,夏晓雨搬到丈夫何峰家,和婆婆董老太一起居住。婚后,她和丈夫出双入对。日子虽然过得不富裕,但却很幸福。而同在一个屋檐下,夏晓雨与婆婆的交流却比较少。夏晓雨觉得,婆婆对自己有意见,平时能少接触就少接触。董老太则认为,老伴儿半身不遂,瘫在床上,而媳妇自搬来家里后,总是与儿子在一起,有时也会小声念叨几句。

一开始,夏晓雨听了,虽然心中不悦,但事情不大也就不说什么。可日子久了,夏晓雨开始有了抵触情绪。再加上虽然成家了,但丈夫的工资却一直由婆婆董老太管着,夏晓雨有些绷不住了。一天晚上睡觉前,她对丈夫说:“你妈是不是就不能看到咱们俩在一起啊?!”何峰听了,责备夏晓雨道:“别说妈的坏话,哪有老家儿(方言,指父母、长辈)不想儿子儿媳好的,睡觉吧!”

丈夫的态度让夏晓雨有些意外,“哼,不就是说了你妈几句吗?有了委屈难道还不能跟你说呢!”

“谁让你受委屈了?我妈对你多好啊,你知足吧!”何峰显得有些不耐烦,“我累了,明天还得上班,别瞎琢磨了!先睡了!”一场睡前谈话不欢而散。

婚后的日子简单而平淡。不久后,夏晓雨怀孕了。婆婆董老太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折,对夏晓雨关心备至。家务活再也不让夏晓雨碰,还经常变着花样为夏晓雨做好吃的。今天小鸡炖蘑菇,明天红烧排骨,后天油焖大虾。

“晓雨啊,你这身子,一看怀的就是个儿子!准错不了!来,喝鱼汤。”一天,董老太为儿媳端来了滋补身体的鱼汤。

董老太的话让夏晓雨有些惴惴不安。“谢谢妈。不过,我要万一生的是个女儿……”

“不会的,好好喝汤补身子啊!”董老太打断了儿媳的话。

夏晓雨只得默默地在一旁喝汤,不再说什么了。“但愿老天保佑,我能生下个男孩。”她一边喝汤,一边在心中默默祈祷着。

2007年,夏晓雨生下了可爱的女儿——小彤。在夏晓雨眼里,自从女儿出世,婆婆董老太就不像以前那样对待自己了,这让夏晓雨不能接受。婆媳二人为此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就开始冷战。对此,何峰有些无奈。在劝解无效后,他似乎习惯了妻子和婆婆的“小打小闹”,有时干脆直接躲了出去。夏晓雨对婆婆重男轻女的做法越发不满,在一次与婆婆发生争吵后,还没坐完月子的夏晓雨回了娘家。

拆迁补偿惹争议婆媳矛盾渐升级

近一年后,在家人的劝说下,何峰将夏晓雨重新接回家中。为了避免和婆婆再次发生矛盾,夏晓雨每天天不亮就匆匆忙忙赶车去上班,晚上很晚才回到家中。“和婆婆碰面的次数少了,就不会吵架了。”夏晓雨心中盘算着。可没想到周末因为起得晚,夏晓雨与婆婆董老太再次发生争吵。而何峰却极力维护母亲,数落夏晓雨的不是,这令夏晓雨感到心寒。

转眼到了2009年,董老太家所在的回龙观村拆迁。原先180平米的院落换得了近百万的拆迁补偿款。为了改善家里的居住条件,按照政策规定,董老太一家五口又用拆迁款购买了5套安置房。夏晓雨和丈夫、女儿搬到了其中的一套安置房内。可为了拆迁款的分配,婆媳之间又起了冲突。夏晓雨认为,自己是家庭的成员,应当分得自己的那部分拆迁款,房子也应当写自己的名字。而婆婆董老太认为,自己就一个独子,自己百年后,拆迁款和房子都归儿子、儿媳和孙女,不必急在一时。“婆婆根本就不把我当成一家人,房子、拆迁款都不给我们。在外面还到处宣传,说她把我当成亲闺女一样对我多好、多好,真是虚伪!”夏晓雨对娘家人多次哭诉。而婆婆董老太也气愤地向儿子告状:“这儿媳妇儿怎么成天就想着钱?一提钱就急!”夏晓雨与婆婆之间的隔阂因为拆迁,进一步加深,两人的矛盾也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夏晓雨与婆婆董老太、丈夫何峰之间,开始了长期的冷战。

物业费成导火索儿媳持剪刀“杀”婆婆

这天晚上,夏晓雨正一人在厨房炖排骨。丈夫何峰一回到家,就冷冷地对夏晓雨说:“把咱家物业费的钱给我。”夏晓雨一愣:“什么物业费啊?大队没有通知我交物业费啊?”

“我妈已经给咱们交了,你把钱给我,还给我妈。”

“咱家的房子,你妈凭什么交物业费啊?不就是想证明房子是她的嘛!”夏晓雨情绪有些失控。

“你想多了吧。我妈没这意思。”看到妻子有些生气,何峰从沙发上起身回了卧室。

夏晓雨心中涌起一片酸楚,结婚10年,她和丈夫何峰的感情越来越淡。丈夫总说自己忙,有时一连几天睡在单位。夫妻二人的交流越来越少,仅有的对话也常常是因为婆婆的事而引发的争吵。夏晓雨想想自己的婚后生活,感到十分委屈,她越想越生气,竟兀自哭泣了起来。而此时,丈夫和女儿却在一旁打着游戏。

第二天,夏晓雨没有上班,她的脑海中始终萦绕着昨晚和丈夫争吵的情景。夏晓雨拨通了丈夫的电话,她幻想着丈夫能跟自己道个歉、认个错。可没想到,电话那头仍是无休止的争吵,最后伴随着一句“你愿意折腾就折腾吧”,何峰把电话挂断了。夏晓雨手握听筒半天没动地方。随后,她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一刀,一刀,丈夫的衬衫在夏晓雨手中成为碎片。

夏晓雨把剪刀放在自己的左上衣兜里,拉着不满8岁的女儿,气势汹汹地来到婆婆家。

婆婆家正好有邻居串门。夏晓雨走到邻居身旁:“阿姨,我有事跟我妈说,你先回去吧。”

“晓雨,你干嘛让你王阿姨走啊?老王,你坐着吧,没事,这是我家。”

“这是我家。”听到这几个字,夏晓雨目光中透漏出一丝冷光。“妈,我就是想来问问,你想不想让我和何峰好好过。”

董老太被夏晓雨这么一问,有些懵了,她没想到儿媳妇会问自己这样的问题。董老太看儿媳妇“来者不善”,急忙到电话机旁,要拨报警电话。

这一行为激怒了一旁的夏晓雨,她从衣服左兜中掏出准备好的一把黑色剪刀,猛地向婆婆扎过去,一连扎了30多刀。婆婆董老太,应声倒地……慌了神的夏晓雨瘫坐在地上,拨通了110……

法庭受审求谅解破镜能否重圆成焦点

2014年8月7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的法庭内,夏晓雨涉嫌犯故意杀人一案正在开庭审理中。

法庭上的夏晓雨,消瘦、弱小。囚服穿在她身上,显得略微有点大。一进法庭,她的目光就四处游离着,仿佛在寻找什么,随后又恢复以往的黯淡。

“被告人夏晓雨与其婆婆夏某因长期家庭矛盾而关系不睦。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夏晓雨携带预先准备好的剪刀至回龙观镇其婆婆夏某的家中,与夏某发生口角后,持剪刀扎向夏某的腹部、背部、腿部、手臂等部位,欲将夏某杀害,造成夏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全身多处开放伤口、双侧开放性气胸、胸壁软组织及皮下气肿、右侧第五肋骨开放性骨折等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夏某本次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夏晓雨听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意见,出示证据,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提起自己的家庭,她几度泣不成声:“从来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感觉自己就是个多余的人!”

婆婆董老太和丈夫何峰没有到庭。他们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夏晓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刑事部分开庭前,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婆媳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夏晓雨一次性赔偿董老太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董老太出具谅解书,对儿媳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夏晓雨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理。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晓雨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因矛盾激化故意杀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晓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夏晓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完全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夏晓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官说法】庭审中,对于夏晓雨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未遂,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夏晓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辩护律师则主张夏晓雨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杨卫东。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二是必须是自动中止;三是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杨卫东副庭长结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案中,夏晓雨扎了董老太30多刀后,在看到董老太没有发生死亡后果时,本有可能继续把故意杀人的犯罪完成,但其自动地放弃杀人的意图,停止犯罪,并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通知了被害人董老太的家属,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董老太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以上除法官外,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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