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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身体直接接触能构成人身损害侵权吗?

2016-11-09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5期
关键词:夏某二楼人身

编辑同志:

夏某雇我推销快餐盒饭,共干了18天活后,我感到夏某根本不把雇工当人对待,所以我提出算清报酬想离开,可夏某把我关起来毒打,甚至不让呼救,并让陈某看守。我害怕,趁他们到另一房间吃饭时,从被关押的二楼刻意阳台跳楼,结果摔伤致残,经路人发现帮助拨打报警电话才得以救治。请问:我的摔伤能让夏某负全责吗?

南京 彭海

彭海读者:

审判实践中接触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均是就加害人直接实施肉体加害行为引起的损害主张赔偿,而您所述的情况,夏某的所作所为并未直接造成您的肉体伤害,您的身体受到的伤害,直接原因是跳楼行为引起的。但是,夏某将您限制在其住处,实施的是非法限制、拘禁行为,客观上改变了您的身体不受拘束、不受妨碍的状态,侵害了您的身体自由权。同时,夏某对您进行的毒打使您陷于心理恐惧,根据现实处境以及与夏某及陈某的力量对比,您缺乏防卫能力,求援途径又受到阻碍,采取退让措施即伺机逃脱是正确的。因正常出入途径在夏某等人的控制之下,当时身处二楼,情急之下选择跳楼是合乎情理的。根据您说的情况可以合理地认为,您跳楼受伤与夏某的上述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您身体受到的伤害完全应由夏某承担责任。您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夏某赔偿您因跌伤引起的医疗、误工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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