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龄是怎么缩水的
2015-12-29
我的工龄是怎么缩水的
文/王悦琪
2014年12月,随着网上关于延迟退休新政出台的议论越来越多,人们对于退休年龄和工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由工龄缩水引发的纠纷,在全国法院的立案数居高不下。随着延迟退休的讨论越来深入,这场关系到每个人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让大家都开始关心自己的退休年龄和工龄。
工龄是劳动者工作年限、享受带薪休假期限、计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重要参数,用人单位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让劳动者工龄缩水。
也许在一夜之间,很多人醒来发现,我们的工龄突然缩水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是谁?用什么方法拿走了我们的工龄?
当兵历史被抹掉 六年工龄无处找
1998年6月,铁路工人老王终于干满30年。按照单位的规矩,工作满30年就可以退休,他高高兴兴地在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一个月好几千块钱,老王挺知足。
老王是个农村孩子,1962年冬天从河北老家的县武装部应征入伍,当兵6年后,1968年退伍时赶上铁路招工,他就成了吃国家粮的铁路老大哥。现在退休了,能每个月拿几千块钱,比起那些下岗职工来,不知道滋润多少倍。所以,他没事跟一帮老头老太太晒太阳扯闲篇的时候,嘴巴上就多了一种自豪感。
可是,这种自豪感在15年之后,突然变成了一肚子委屈。原来,他遇到早年一起当兵后来又一起招工的战友,闲聊起来老王不忘吹乎一下铁路的待遇,没想到,那位白发苍苍的老战友笑了:“别吹了,你让单位蒙了,少给你算了6年工龄!”
老战友说完走了,留下老王一个人傻在了那里。回家后,他托人找来懂法律的明白人询问,人家告诉他说,国家规定军龄算工龄,你这个情况应该算工龄,这少算了的工龄,影响可就大了,不止是退休工资,还有保险啊、养老金啊、住房公积金啊等等一大堆的事情,都要重新计算,这一下子差出不少钱来呢。
这下老王不干了,他立即找到单位。但没想到单位的人就是不认账,说老王当兵的时候是农村兵,虽然老王提供的档案中记载的入伍时间为1963年,但老王是农民出身,当兵的兵龄不能计算工龄,只能从招工那天算起。当然,单位也就没法按照相关规定给老王解决相关养老金和保险等有关问题。
老王觉得单位的人说得有道理,回来跟老战友一说,老战友又给他泼了一头冷水:“你又让单位忽悠了,国家规定军龄算工龄,你是1962年冬季入伍的,虽然我们习惯上把这一年度的兵叫作63年的兵,但这种叫法是按照军队授衔或者下连队的时间计算了,你的兵龄是从1962年9月开始计算。”
老王扭过头来又去找单位,单位管事的不干了:“老王,你这不是胡搅蛮缠吗?你档案上写着是1963年的兵,我们就算认档案,但那是计划经济时代,当时的政策就是农村兵的兵龄不算工龄,这事你要是不服气,去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吧,你就别为这事找我们毛病了。”
“我要是少给你计算五六年工龄,你干啊?本来你们蒙了我,我找什么劳动局啊,我不跟你们说了,直接上法院告你们去。”老王扭头进了法院。
老王向法院诉称:老王于1962年冬季从县武装部应征入伍,故工龄应从1962年计算,但铁路局计算老王的工作年限时与老王的实际工作年限不符,故应重新为老王核实各方面待遇。
老王一口气向法院提出9条请求:1.老王工作期限起始时间从应征入伍时开始计算;2.重新计算养老金;3.重新确定退休工资数额;4.重新核定退养待遇;5.重新计算养老保险;6.重新计算各种商业补充养老保险;7.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8.对老王各项待遇进行综合处理抵顶;9.铁路局兑现对老王的待遇。
没想到法院也给老王泼了一头凉水,法院认为:老王与单位的核心争议涉及到退休工龄的审核认定问题,而上述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或者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老王的起诉。
法官告诉老王,退休工龄的审核认定问题,应该找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老王属于退休人员,关于退休人员连续工龄的认定,应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一般情况下,像老王这种情况,办事程序为: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要求更改或者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初审并填写《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报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初审并填写《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要求重新认定工龄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劳动保障站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保障站初审并填写《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
多给单位干三年 凭啥不给算工龄
老李是一家机械厂的工程师,作为技术骨干,他是那种不用打开机器,随便用耳朵就能听出机械故障的骨灰级专家。可是,2010年的时候,老李已经年满60岁,面临退休了。
厂长发愁,老李退休了,厂子机器转不动怎么办呢?
老李也发愁,当工程师玩了半辈子机器,现在浑身还是劲儿,退休之后干啥去?养花种草咱也不会啊!
就在退休前几天,厂长专门就老李的问题开了个紧急会议,大家纷纷支招,想办法把老李留下来发挥余热。最后,厂里领导达成一致意见,以工作需要的名义,最后经老李本人同意,暂时不为老李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聘请他担任工程师,工作期间继续算工龄,并继续为他缴纳养老保险。
厂里的这个决定,正合老李的心。他爽快地答应下来,一头钻进车间发挥余热去了。
一晃3年过去了。
2013年5月,老李带出来几个技术骨干之后,他的腿脚实在不怎么好了,单位也不忍心再让他继续发挥余热了,就让老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老李按照厂里当时多干几年多算几年工龄的说法,要求将2010年至2013年5月已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这段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按2013年的实际退休时间计发养老金。
劳动保障局的人不干了,答复说:“你们厂坑了你老李了,这不符合规矩啊?你的工龄只能算到2010年,退休时间不能从2013年算起。”
老李一听急了,连忙问:“厂里当时就是这么跟我说的,干几年算几年的工龄,你说我的工龄应怎样计算?养老金应怎样计发?”
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回答说:“关于延长退休工龄计算、养老金计发问题,有关政策规定:1.《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老李一听国家这么规定了,连忙找理由说:“我是厂里的技术骨干,是专家,不能按普通工人对待。不是很多专家到了退休年龄还在单位工作吗?凭什么我不行啊?”
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回答说:“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你们单位有权让你留下发挥余热,但没有权利批准你延长退休年龄,所以你多干了这3年,只能算发挥余热,不能算工龄。”
老李急了,连忙问能不能想想办法给他接上这3年的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爱莫能助,他们对老李说:“国家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需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根据以上规定:你2010年满60周岁,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你们单位应于2010年及时为你办理退休手续。你们厂擅自让你延缓退休,并没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2010年至2013年5月已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这段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以2010年达到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这个时间计算养老保险金,你的养老金应从单位正式为你申报退休的次月,也就是2013年6月起纳入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没别的办法了?”老李觉得实在不公平,继续问。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这样吧,你要是想找点心理平衡,就回去找你们厂领导,让他们从厂里内部想想办法,多给你点加班补偿或者多发你几个月工资吧,现在也只有这样办了。”
老李无奈回到厂里找领导,厂里再也不像当初挽留他那样热切,他们表示没法补办工龄的审批手续,最后跟老李协商,给老李多发了3个月的工资,算是对老李的一点补偿。
事后,老李郁闷地说:“国家是怎么定的,这事厂里应该知道,就是因为厂里考虑不周到,才让我白干了3年。以后干什么事,得长个心眼儿,凡事要弄个清楚。”
升官不能算工龄 霸王条款不算数
2008年8月,大学生小赵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当了一名程序员,并签订了2008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的5年期劳动合同。
小赵是学校里的高材生,到公司很快成为单位里的人才,他开发的相关程序软件为公司赚了不少钱,但他的工资上调幅度却与其他普通员工差不多,小赵觉得有些委屈,但入职的时候合同就是那么签订的,他又不好发作。
有才气的人都是有点恃才傲物,在别人眼里就变成了不尊重上级,几个领导觉得小赵虽然有能力,但不太听招呼,就一直没给他升职,也没给他涨工资。
2012年8月,小赵在一个重要项目开发上,又为公司赚来一个大大的订单。这次,他认为公司要么给自己加薪发奖金,要么会给自己一个中层的位置干干,但公司依然没有什么表示,甚至空出来的位置也不让小赵干。
小赵窝了一肚子火,黑着脸去找公司领导,领导对小赵的贡献心知肚明,就对小赵说:“现在直接提拔你当中层不太合适,毕竟你连中层副职都没干过,不太符合公司规矩。这样吧,派你到深圳的下属公司去当个分公司副总,锻炼几个月,最多半年就调你回来扶正,好不好?”
2012年8月,小赵被任命深圳的下属公司担任副总。小赵拿着调令到了深圳,同时与深圳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按照公司领导的说法,小赵在深圳分公司副总的位置上,干了足足半年,但领导一直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2013年8月,小赵从深圳回到北京,找总公司领导,但公司领导以公司中层位置已满为由,拒绝给小赵升职。小赵见领导言而无信,一气之下提出辞职。
令小赵意想不到的是,双方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时发生争议。深圳分公司主张,小赵2012年8月才进入深圳分公司,所以计算解除补偿金应当自2012年8月起算,只能算一年工龄。
明明在公司里干满了5年,凭什么只算一年工龄?小赵不服气,而北京总部公司则说,由于小赵已到深圳的分公司工作,北京总部公司与小赵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赵只好到法院起诉。小赵认为,他2008年8月为北京的总部公司提供劳动,到2012年8月前往子公司,工龄应当按4年计算。而从2012年到2013年8月,小赵为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动,应当作为连续工龄,所以,补偿金应按照5年计算。
但无论是北京总部公司还是深圳分公司,都一口咬定,小赵的补偿金只能算深圳一年的。
法官在开庭时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另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具体到本案中,小赵被北京公司以调令形式安排到深圳分公司工作,北京公司没有支付小赵的经济补偿,所以法院支持了小赵的请求,判令北京总公司按照5年的标准支付小赵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纠纷中,通过委派或任命形式进行工作调动,并通过用人单位的变化减少劳动者的工龄,是在工龄计算时的常见问题。所以,小赵抓住一个要害,就是将举证的重点放在证明自己工作单位的变更,是依据原用人单位的安排而进行的工作调动,并非自己主动的工作选择。小赵在调动时,留了一份调令,就靠这份调令,他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潍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