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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角下北京市属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2015-12-28蒋淑媛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艺术表演院团文艺

■蒋淑媛

多维视角下北京市属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蒋淑媛

本文对不同历史时期国有文艺院团的体制改革政策和实效进行了回顾,进而分析指出北京市属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走向和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时代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政策和文化政策紧密相关。当前,在文艺院团转企改制任务完成、改革发展需要深入进行的历史阶段,提出有必要全面研究文艺产品的本质属性和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外部条件,针对当下的社会环境和北京的城市特点、文化生态以及群众需求,提出对于转企改制院团发展规划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分析、促使文艺院团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构建对于文艺院团的科学综合评估体系,促使转企改制文艺院团进一步深入改革的对策建议。

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市场主体

文化体制改革是我国文化事业从计划经济条件下沿袭下来的行政化、机关化的管理方式向现代企业化、规范化方式转变的战略抉择,能够彰显文化生产力,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路径。其中,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是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北京作为首都、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一直以来都走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前列,北京市属国有文艺院团的体制改革既具有尝试性和开拓性,也具有代表性和指向性。因此,对北京市属国有文化院团的体制改革实践进行全景透视,从文艺产品的内在属性和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历史走向、所处社会格局、市场环境和文化消费变迁等多维视角进行定位分析,有助于全面深化文艺院团的改革发展。

一、北京市属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历史回溯和成就梳理

北京市文艺院团的每一步改革和发展,都与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时代背景和文化政策紧密相关。反观历史,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总结经验,可以为改革发展提供科学指导。

1.20世纪50年代,在企业化的原则下,对民营剧团进行改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以戏曲院团为主,民营剧团进入了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的改革进程。1951年5月5日,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制定了《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改戏、改人、改制”是重点原则和改革内容。《指示》提出:“戏曲工作应统一由各地文教主管机关领导。各省市应以条件较好的旧有剧团、剧场为基础,在企业化的原则下,采取公营、公私合营或私营公助的方式,建立示范性的剧团。”①原有民营、私营的剧团逐渐合并、改制为国营院团是这个阶段体制改革的主要模式。1952年,为了进一步发展文艺事业,文化部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指出:“今后国营话剧团、歌剧团,应改变其以往文工团综合性宣传队的性质,成为专业化的剧团,并逐步建设剧场艺术。”②同时,还指出要加强对私营剧团的领导和管理。“在剧团自愿的原则下,经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后,改为私营公助剧团。”③在北京市属的11个国有文艺院团中,传统的戏曲表演团体京、评、昆、梆、曲,还有话剧、杂技、木偶等艺术团体均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成立的,从这时开始,北京市的文艺院团就没有停止过改革创新的脚步。

2.20世纪60至70年代,文艺院团成为重要的政治推手,国有体制得到强化

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文艺院团成为推动 “文化大革命”的重要政治推手。1961年,北京京剧团首演的新编历史剧 《海瑞罢官》遭到批判④,此后,京剧现代戏立刻风起云涌,革命样本戏在全国掀起高潮。“写社会主义”“演现代戏”⑤也成了首都京剧院团努力的方向,院团的国有体制得到进一步强化。后期,国有文艺院团分化为文艺宣传队的组织形式,统一排演《红灯记》《沙家浜》等八部样板戏。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也改变了样板戏专制舞台的局面。文艺院团逐步恢复到“文革”前的状况。

3.20世纪80年代,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双轨制改革,文艺院团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也影响了我国文艺院团体制的改革,这个时期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也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一脉相承。1980年,全国文化局长会议提出 “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文化事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制度。”⑥1983年,国务院 《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文艺体制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改革。”⑦文艺院团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借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大锅饭、平均主义的积习,实行按劳分配。北京市首开先河,京剧名家赵燕侠承包经营北京京剧团的改革试点是当时文艺界的标杆,为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其他院团的推广提供了经验。

1985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释放出文艺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深化持续进行的信号。文件指出了艺术表演团体在结构布局、领导管理、人事制度、艺术创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合理调整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确定编制,精简人员;改革艺术表演团体的领导体制;扩大自主权,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繁荣艺术创作;加速培养艺术人才”⑧等,根据文件精神,各地在先前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了院团承包制,对艺术院团分配制度等内部运行机制进行了调整。⑨

1988年9月6日,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生机和活力的改革目的,提出了逐步实行 “双轨制”的改革设想。“需要国家扶持的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10)”

北京市属的文艺院团在实践中也进行了承包责任制的尝试,同时实行了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等改革措施,扩大了文艺院团在经营上的自主权。另外,“双轨制”的政策也引导产生了一批民间职业剧团和社办院团,丰富了北京市文艺院团的市场布局,改变了政府单一投资的资金来源。

4.20世纪90年代,文艺院团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文化产业”的概念浮出水面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对这一阶段的文化体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同年,党的十四大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改革剧团体制,集中力量办好代表国家级艺术水平的剧团”(11)的要求。1993年9月,文化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向全国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继续调整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提倡和鼓励社会办团;完善领导管理体制,强化艺术表演团体独立法人地位;改革劳动人事制度,畅通人员进出渠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广开财源,增加收入;改善经营演出管理,培育发展演出市场”(12)等措施。

1994年2月,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解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文化部颁发《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充满活力的机制;在抓繁荣出精品的实践中,推动艺术表演团体内部机制的改革;尊重出精品的艺术规律,以改革精神合理调整资金投入;适应艺术生产特点,改革人员流动机制;重视艺术人才自身特点,建立新型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演出补贴制度;改革评奖方式方法,激励艺术生产等。”(13)

世纪之交,提升文化软权力、推动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建设大发展大繁荣成为时代主题。2000年文化部下发了《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深化改革的意见》,对中央直属院团改革提出意见:“确立自主经营、独立运作的文化实体地位,实行科学高效的现代管理制度,遵循艺术规律和市场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14)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正式使用了“文化产业”的表述,也为文化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北京市属的文艺表演团体内部运行机制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的细化是这一阶段的发展重心,在院团内部进行分配制度、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并同时强化院团的市场意识,积极培育演出市场。

5.21世纪以来,提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区别,对艺术院团实行转企改制

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遵循国际通行的规则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彻底清除影响文化竞争力的阻碍因素,同时考虑中国国情,继承保护发展中国传统的文化优势,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是这一时期文化体制改革推进的主要动力和基本思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15)。

2003年7月,多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要求区别对待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做到两手抓、两加强”的指导原则促使文艺院团改变旧有的体制桎梏,提高市场活力。北京市作为这轮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制定了《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扶持一批、转企一批、剥离一批、重组一批”(16)的工作方针,并配套出台了配套政策,率先对“北京儿艺”“北歌”进行了改制工作。2004年,北京儿童艺术剧团由北京青年报社控股,北京歌剧舞剧院由首都旅游集团控股,完成了转企改制工作。

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17)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制定了《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北京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以激发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的措施。2006年,民营企业北京永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控股中国木偶艺术剧团,民营企业中国银泰集团参股中国杂技团,探索出了一条转企改制的新路。随着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推动产业替代和结构化升级成为这个时期的主题。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打破行业垄断、鼓励进行资源重组。为进一步发展首都的文化创意产业,提高首都文化的发展活力和竞争力,2009年5月,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通过控股和参股的方式整合了“北京儿艺”“北歌”“中国木偶”“中杂”四家已经转企改制的文艺院团。

此时,文化体制改革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2009年7月,中宣部、文化部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提出要加快转企改制工作步伐,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为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2011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 “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巩固提高、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总要求,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指出“国有文艺院团转制改革,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充分体现艺术规律的经营管理体制”(18)。以传统戏曲表演为主、北京市属的中国评剧院、河北梆子剧院和北京市曲剧团转企改制工作更加复杂,经过全面调研,研究制定了长效扶持机制,在每家新增5000万元国家资本金作为公司注册资金的基础上,2012年6月,这三家院团完成转企改制工作,一并被纳入北京演艺集团旗下。通过八年的不断探索,至此,北京市全面完成市属七家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工作,组建以演艺为龙头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以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走文化产业集团化之路。

文化体制改革是一场没有终点的赛跑,改制后的国有文艺院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活力,推出了更多的文艺作品,但随着市场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文化生态和文化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以传统艺术形式为主要产品的文艺院团依然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赢利能力还有待提高,文化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为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的会议精神,2013年6月,文化部、中组部、中宣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落实和强化对转制院团的政策扶持、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加强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支撑体系建设的具体细则,在继续支持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

二、文艺产品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文艺院团生产管理体制的客观规律

从以上对北京市文艺院团发展历程的回顾可以看出,人们对文艺产品属性认识和理解的方式决定了文艺院团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见表1)。

国家对文艺院团体制建设的方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很大的不同,实现了戏班——民营公助剧团(半国有、半民营)——国营剧团(国有事业单位)——国营剧团内部的机制创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公益性单位和可经营性文化企业并存体制的转变。当前,在文艺院团转企改制任务完成、改革发展需要深入进行的历史阶段,深入分析文艺产品作为非物质产品所具有的精神产品、公共物品、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有利于遵循文艺产品生产客观规律、把握文艺院团管理体制的客观规律。

表1 不同历史阶段文艺院团属性的变化和体制选择

1.精神产品属性要求文艺产品生产采用项目制、小团队和社会化的组织方式

精神产品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作用于人的心灵,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因此精神产品主要依赖于人脑的创意性劳动,精神产品生产的最主要规律是在相对自由、宽松的条件和环境下,激发脑力劳动者的灵感、活力和创造性。精神产品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它满足的是人们的心理需求,追求的是“异质化”的效应,这就要求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具有很强的个性。在文艺产品的现实生产过程中,导演和编剧往往是一部戏的主导者,其他人都是辅助者。因此,以单个项目为单位,面向全社会开放招募文艺产品的主导创造者,并由其组建团队,更有利于推出高水平、经得起市场检验、满足公众需求的文艺产品。

2.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文艺院团同时承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判断公共物品的两个基本标准,而文艺院团提供的文艺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的含量”处于可变的动态过程中,通过市场售票进行演出的文艺产品属于私人物品的范畴,在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在更大程度上需要实现经济效益。而通过政府组织购买、由文艺院团承担的公共文化活动的产品输出,例如“送戏下乡”文化惠民活动、“周末演出场”活动,则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这部分文艺产品更多的是考量其社会效益的实现程度。也就是说,无论何种体制的文艺院团,都同时肩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重任务,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对文艺院团的必然要求。

3.意识形态属性凸显政府、文艺院团与市场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政治导向性和民族性一直是主流意识形态的主要呈现,也是党和国家对文艺产品的基本要求。文艺产品的内容或多或少、或强或弱地都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导向性,并包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特征。尤其是传统戏曲对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的职责是对文艺产品的意识形态进行管控和引导,对文艺产品的内容进行把关,采取科学的手段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至于文艺院团的管理体制和生产模式,更应该是文艺院团与市场之间的互动选择。

三、历史传承和社会环境对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的外部影响

文艺产品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文艺院团是可经营性的文化企业,应该遵循市场的法则,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从我国文艺院团发展的外部条件来看,传统体制的惯性、政府主导的改革路径以及文化市场的不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有文艺院团的深入改革产生影响。

1.传统体制的束缚和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延缓了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

尽管文艺院团在政策推动下实现了转企改制,但是传统事业体制的惯性以及在院团内部形成的思维定势,使得文艺院团在短时间内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后,其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必然需要与税收政策、人事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管理等许多方面的改革相互衔接,这些问题都决定了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非常强的工作。尽管在金融投资、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但由于政策的多义性和现实环境的复杂性,由于文艺院团在产品属性、运作方式、市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的不同,某些政策难以指导实践。另外,北京市属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具有极强的试验性和探索性,“北京儿艺”等七个院团的改制模式不同、改制时间不同,相应的政策环境也不同,配套政策往往滞后于院团改革的实际要求,这些都延缓了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整体进程。

2.政府主导的改革方式直接影响文艺院团的市场运营能力

回顾北京市文艺院团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文化单位的改革步伐和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有很大联系。在计划经济时代,不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文化领域,政府的主导作用尤为重要,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文艺产品属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政府的主导作用自然必不可少。但是现阶段文艺院团的改革发展重点更应是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和文艺产品的生产规律,增强文艺院团的内生动力。只有将政府的统一领导、文艺院团自下而上的主动改革意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文艺院团自身的市场运营能力。因此,政府还有必要在完善文化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自下而上”的改革提供条件和环境。

3.现有市场结构和文化需求决定文艺院团产品供给规模和服务对象

产业组织理论的 SCP模式即市场结构 (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对分析转企改制文艺院团的生产供给和绩效评估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国有文艺院团之所以要进行体制改革,原因也无外乎是外部经济环境、政治、技术、文化变迁、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变化,对文化产业结构和竞争状态产生影响,并直接决定了体制改革后的表演院团的市场行为和战略规划,最终决定表演院团的绩效和发展。随着工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转型,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应用、影视产品、流行音乐等现代强势文化对传统艺术产品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以戏曲为例,戏曲观众存在着年龄老、消费低、数量少的特点,在实际运行中,戏曲类文艺院团的产品供给主要还是面向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在演艺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较低。因此,清醒认识文艺院团的市场占位,正视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和文化需求,正确分析文艺产品的供给规模和市场份额,才能对文艺院团的改革发展予以合理的评估。

4.五位一体的发展布局和首都的独特定位要求北京市属转企改制文艺院团继续深入改革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1),要求五位一体,协调发展,其中转企改制文艺院团既是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同时也是经济战线上的活跃因子,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健全、构建绿色无污染的人文生态环境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社会的不断进步要求文艺院团围绕着时代主题继续深入改革发展。北京作为首都,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有着深厚悠久的历史文化、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不可替代的政治地位。北京市属文艺院团有着成熟的演出经验和剧作资源,演出市场相对活跃,公共文化活动对文艺院团的需求多、体量大。北京市属文艺院团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首先享受了国家对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为改制后的文艺院团的发展后劲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转企改制文艺院团的深入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应突破历史传承和社会环境对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的束缚,在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上遵循文艺院团生产管理体制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自由竞争作用,促使转企改制文艺院团的继续深入发展。

注释:

① 《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人民日报》,1951年5月7日。

②③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关干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人民日报》,1952年12月27日。

④ 王志宏、金若年:《吴晗画传》,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⑤ 宋传信:《首都京剧60年》,《当代北京研究》,2000年第2期。

⑥ 曹普:《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5期。

⑦ 《政府工作报告》,《河南日报》,1983年2月23日。

⑧ 《筚路蓝缕——中国文艺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文化发展论坛,http://www.ccmedu.com/bbs2_13719.html,2006年3月10日。

⑨ 《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历程及展望》,《中国文化报》,2003年6月19日。

⑩ 《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文化干部管理学院网站,http://www.cacanet.cn/detail_ politrid.aspx?lawid=6793.

(11) 刘国新:《新中国文化发展历程回顾》,《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5期。

(12)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2598/22617/22848/2006/3/wu4868122640241360023630-0.htm。

(13) 《文化部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国百科网,http://www.chinabaike.com/law/zy/bw/gw/whb/1356224.html,1994年2月28日。

(14) 王富国:《追求经济效益与艺术效益双丰收》,《朔方》,2013年第4期。

(15)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21117/868421.html。

(16) 孔建华:《论北京文化体制改革20年》,《中国文化产业评论》,2010年第12卷。

(17)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06年1月13日。

(18)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文政法发〔2011〕22号),载 《中国艺术年鉴 (2011年卷)》,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5月版。

(19) 《中央九部门联合发文扶持转制文艺院团改革发展》,人民网,http://culture.people.com.cn/n/2013/0613/c172318-21831944.html,2013年6月13日。

(20) 《十八大报告(全文)》,新华网,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19/c_113722546.htm,2012年11月19日。

(作者系北京邮电大学数字媒体与设计艺术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潘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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