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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结构性风险、法律责任配置与监管路径

2015-12-27

关键词:法律用户

李 真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移动支付:结构性风险、法律责任配置与监管路径

李 真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我国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第三方支付及其衍生的风险等都是移动支付的结构性风险,必须加以审慎、有效防范。移动支付法律责任应当在产业链主体之间公允地进行配置,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尤其应当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明确移动支付主体之间基础性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强化对消费者的教育与保护,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积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移动支付监管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

移动支付;责任配置;法律监管;风险

一、前言

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对既有产业格局、企业的兴衰以及人们的日常消费偏好与习惯产生影响,甚至会造成颠覆式的重整与变化。今天,我们依然生活在一个充满变革与颠覆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金融自由化浪潮共同引领了全球范围内产业生态的变化与革新,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的进步,移动终端的智能化以及人们对新鲜事物保有的狂热积极性等,共同催生了——移动支付,这一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移动支付是一个跨行业、跨地域、跨学科的新兴产业,是信息技术发展与金融创新的产物。移动支付为商业交易活动提供了更为自由、民主的空间,使人们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享受“随时随地”消费的自主性与便捷性——移动支付时代已悄然而至。毋庸置疑,任何技术与金融创新都呈现两面性:移动支付的诞生与广泛应用在重整产业格局、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诸多风险与法律实务性问题,而既有的监管架构也会出现滞后、不适应甚至于对移动支付产业发展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风险与问题已然出现,着眼点便是如何对其加以客观审慎的认识,并加以有效应对,寻求纾困之道。

二、移动支付在中国:基于发展视角的梳理与考察

整体而言,全球移动支付产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突出表现为移动支付总额在各国(地区)社会消费总额中的比重较依然较低。据Gartner Group①预测,欧洲使用移动支付的用户占比将从2009年的0.9%上升至2013年的2.5%;在北美地区,该比例将会从1.7%上升至3%,在亚太地区该比例将从2%上升到3.8%,而在东欧、中东以及非洲,到2013年该比例已达到3%②。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的移动支付使用也呈现出明显的“聚合效应”:根据Telecom Trends③(2011年)发布的调查报告,全球移动支付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欧地区,亚洲占据46%的市场份额。亚洲的韩国、日本、新加坡在移动支付的应用领域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而中国的移动支付产业无疑是全球发展最为迅猛的。研究机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发展迅速,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742亿元,同比增长67.8%;移动支付用户数同比增长26.4%至1.87亿户。易观智库预计未来3年移动支付市场将保持快速发展,2014年交易规模将达到3850亿元,用户数将达到3.87亿户。总之,自上世纪末移动支付在我国出现以来④,移动支付在我国呈现几何式的增长态势[1]。

1.中国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基础

(1)应用环境发展迅速。随着国内各大运营商间重新洗牌,2009年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确认国内3G牌照发放给三家运营商公司,即中国移动获得TD-SCDMA牌照,中国电信获得CDMA2000牌照,而中国联通则获得WCDMA牌照。由此,我国跨入了3G时代。三大运营商都将3G网络的发展作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项目。EnfoDesk(易观智库)的数据表明,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手机用户数已经达到10.52亿。在目前手机用户规模再难提升的情况下,内部的3G用户群体不断扩大。目前3G用户渗透率已经超过整体手机用户数的17%。

(2)移动电子商务规模发展。移动电子商务(M-Commerce)由电子商务(E-Commerce)的概念衍生而来,移动电子商务指利用手机、PDA及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进行的B2B、B2C或C2C的电子商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从最初的阿里巴巴集团等几家网站,发展到了目前上万家电子商务网站[2],呈现出了“百舸争流”的局面,交易额不断上升,整个行业也日渐成熟。根据艾瑞咨询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第四季度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2.1万亿元,较2010年第四季度同比增长50%,呈现出稳定强劲的增长势头。移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政策支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的《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都明确了对我国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的支持,完善了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极大地优化了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第二,移动终端和手机操作系统的竞争加剧,进一步加快了智能手机的普及速度,带动了整个移动互联网市场高速增长;传统电商网站都开始运营其移动客户端,加大客户端的营销力度,吸引大量用户产生购买行为,并推动了各细分行业的成长[3]。第三,大型B2B网站支持货到付款,跳过了移动支付的门槛,解决了用户的支付问题。艾瑞公司在报告中指出,未来手机电子商务在移动互联网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还将继续提升,预计2013年市场规模及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仍将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将可能突破6亿,并且超过互联网用户数量。

(3)技术标准的推进。移动支付发展潜力巨大,但缺乏统一的移动支付标准这个问题始终制约着产业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等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正在联合产业相关方建立统一的产业标准。工信部在2012年 3月27日发布的《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要求“推动移动支付国家标准的制订和普及,同时加快推动移动支付、公交购票、公共事业缴费和超市购物等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的示范和普及推广”。同时还规定“推动近距离通信(NFC)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面向不同的行业应用,协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移动支付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普及。推动移动电子商务产业链和各应用领域的相关主体加强合作,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化协作机制创新。”[4]

2.移动支付产业链构成

移动支付产业链体系庞大,包括众多主体及其关联方,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

图1 移动支付系统结构图

一是移动运营商。移动运营商是连接客户、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的重要桥梁,在推动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能为手机用户提供丰富的移动支付业务,吸引用户为应用服务支付各种费用。

二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移动支付中起到(介于买卖双方的)清算与结算的作用。作为与用户移动终端关联的银行账户管理者,商业银行需要为移动支付平台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体系,保证用户支付过程的安全畅通。与移动运营商相比,商业银行在以现金、信用卡及支票为基础的支付系统方面具有优势,此外还拥有庞大、稳定的客户资源。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上商业银行扮演的角色分为付款行和收款行。

三是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其主要作用是搭建移动支付平台,为移动支付提供安全的通信渠道。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具有整合移动运营商和银行等资源的能力,在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是移动设备提供商。移动设备提供商在产业链的主要作用是向移动运营商提供移动通信系统设备。移动终端提供商的收益主要是销售移动设备所得利润。此外,它们还推出了包括移动支付业务在内的数据业务平台和业务解决方案,这为运营商提供移动支付业务奠定了基础。

五是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是电子商务的一个核心机构,它是指在电子交易中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确认用户身份等工作的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服务机构⑤。而在移动支付交易中,认证机构为参与各方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明服务,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并通过向各参与方发放数字证书,来确认各方之身份,起到安全信用保障的作用[5]。

三、移动支付存在的结构性风险

1.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与电子支付相伴相生。互联网对金融的深度渗透与融合使得信息技术风险在移动支付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与有线网络相比较,无线网络更具有开放性,他人可以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较为容易地获取无线网络的信号并窃取相关数据或信息。现阶段,我国的移动支付模式主要是手机号与银行卡绑定,但由于受手机卡技术手段的局限,短信信息必须通过公共网络进行传输,在此情况下,手机号码、密码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很容易被截取,并很可能被非法利用,给用户造成较大的损失。除了技术手段和无线网络的局限引致的问题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例如,客户资料被泄露、身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计算机病毒、计算机黑客的攻击,通过钓鱼网站、山寨APP等方式进行网络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科技风险很可能会给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方特别是用户个人造成较大损失,但该风险很难完全规避,只能通过完善法律规制、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相关从业机构的风控体系等措施,尽量将风险降低到可控的范围内[6]。

2.法律风险

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和快速发展,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中:《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规章的出台为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初步形成了监管与规范体系,但客观审视,我们不难发现移动支付的稳健发展还面临诸多法律层面的风险与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现行法律文件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仅有少量的民法规范,不能有效地调整移动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潜在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第二,第三方支付在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领域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提供商的常规业务主要与网络运营和金融服务有关,业务属性表现在为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服务。在实务中,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一直在为确立其提供网络代收代付业务的中介地位而“正身”,但是从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支付中介服务在本质上属与正规结算业务相类似的服务。此外,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积聚了体量较大的沉淀资金,显示出“类银行”业务和吸收存款的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储值功能、接受银行卡的资金充值、支付交易),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专属性业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类银行”结算和吸储业务,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且未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监管系统。因此,第三方支付可能为非法套现、转移资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渠道便利,具有潜在的法律与金融风险。

第三,其他风险。对于在途资金安全等问题,我国并没有建立审慎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风险。而对洗钱行为的规制也存在显性的监管缺失。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行为,现行的《反洗钱法》以及央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章都无任何规范和约束。上述问题若不能进行审慎监管,将对我国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持续发展增加系统性风险。

3.第三方支付及其衍生的风险

在我国,移动支付的主导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是指由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充当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实现从用户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的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7]。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还是内部交易模式,在实际支付过程中,都有一种隐性的吸储行为,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体量后,就可能产生沉淀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现实中,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等风险。

第一,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

(1)“沉淀资金”之涵义。沉淀资金主要是指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在银行支付系统中,在途资金产生于两种方式,一是贷记支付,一是借记支付[8]。在途资金可能造成支付系统结算延迟以及经由银行系统进行的诈骗活动,对商业银行信贷评估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有较大影响,一直是商业银行等机构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2)沉淀资金的潜在风险。第一,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沉淀资金往往被放置于第三方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一般情况下,用户和商家的交易资金往往会在账户上沉淀从几天至几周不等的时间,这部分沉淀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第二,性质的界定问题。在非传统的内部交易模式下,甚至还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等问题。目前,在我国虚拟货币尚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监测、管理的视野,而是一直游离于正规银行体系之外,因此监管机构难以及时、动态性地跟踪平台内部的资金变动以及流向。当然,未来它究竟将对我国的货币发行、流通体制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和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类问题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9]。

第二,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业务则意味着与法律规则在某种范围内的抵牾。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05年底发布的《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报告指出:“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的限制,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了便利,形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在潜在的金融风险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洗钱问题,即在所谓“客户”和第三方平台的合力运作下,两者以相对隐蔽、便捷的方式完成洗钱过程。第三方支付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其作为洗钱的通道与第三方支付自身的交易特点休戚相关:第三方支付虽然从事于商业银行极其类似的支付结算业务,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晰、监管措施匮乏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并跟踪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和资金流向等信息。第三方支付具有隐蔽性等内生性特征,比较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使其以较为隐蔽的手法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甚至会出现跨境交易,故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无形中沦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甚至“帮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尚无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规定。而洗钱犯罪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与诸多上游犯罪⑥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危害性极大。因此,洗钱犯罪极大地危害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有效规制。

四、移动支付的法律责任配置

1.移动支付法律关系梳理

在传统的支付方式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银行与用户,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而在移动支付中,产业链条尤为复杂,主要包括用户、商家、移动运营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认证机构等。各主体之间亦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移动支付的法律关系就变得错综复杂。虽然其关系复杂,但它们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在移动支付产业链条中,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于用户、商家、银行、认证机构和移动支付服务商之间。其中,移动支付过程中用户与商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用户与商业银行建立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移动支付服务商与用户、商家建立的委托支付合同关系;用户、商家与认证机构间存在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移动运营商建立的移动通讯服务合同关系。

2.移动支付法律责任探析

出现移动支付故障是进行法律责任划分和配置的前置性条件。一般来说,移动支付故障包括支付不能和支付瑕疵两种情形⑦。移动支付故障责任涉及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用户、移动运营商,有时还会涉及认证机构等。

(1)银行的责任。银行在移动支付中所处的位置是一个受托人的角色,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银行与签约用户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首先,收款行与其用户所签订的合同中均规定收款行有“妥当地接收、处理所划拨的资金”的义务,也即它一旦接到付款行划拨的资金应立即履行其义务,如有延误或者失误,则应当依照收款行与用户先期签订的合同进行处理。其次,付款行和收款行一般都为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管理系统的会员,相互之间负有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因此银行之间、银行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在移动支付的全过程中,用户的基本义务是正确发送出划拨电子资金的指令,银行的义务则是依照用户发出的指令,准确而及时地完成支付,承担如约执行资金划拨的责任,这是完美的、为各方所希冀出现的移动支付过程。但是,在移动支付实践中,囿于各种潜在的技术性问题和网络风险,往往会出现诸如迟延支付、未全额支付等问题,导致法律意义上的资金划拨“失败”,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害。在移动支付的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支付故障包括两类:第一,错误的支付。错误的支付一般是指由于银行的签约用户授权发出的支付指令出现错误或由于终端平台、移动网络、网络接口以及计算机分析等技术性问题导致支付指令错误进而导致银行执行了错误的处理。错误的支付分为两种情形:错误地发出支付命令和支付命令被错误地执行。在前种情形下,因错误而导致的损失一般由消费者予以承担;但是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其遵守了之前与银行约定的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而是由于银行未遵守或者执行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而造成错误支付的话,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在后一种情形下,因错误执行支付命令而引致的损失一般由银行(主要是付款行)承担。第二,延迟的支付。延迟的移动支付是指由移动网络、服务器、网络接口以及计算机分析故障等原因引致的支付发生延迟的问题。该情形属于因第三责任导致的损失赔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若延迟支付的技术故障发生在用户一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由用户一方承担损失,但其有权向第三方追偿;而当技术故障发生在银行一端时,则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亦有权向第三方进行事后追偿。

(2)认证中心的责任。认证中心对用户发出的支付信息中的身份信息进行辨认,判断其真实性,并将其判断结果传输给商家和支付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技术手段对身份真实性进行鉴定。对于认证中心的责任一般应采取过错规则原则,除非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错,否则不应将其责任扩大到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

(3)移动运营商的责任。根据其与用户或者银行签订的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承揽合同之条款来确定。或者在其发生侵权行为时,根据其过错性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4)用户的责任。用户的责任可以从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两方面来考虑。在移动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中,通常来说用户负有在发现移动支付发生意外之时及时通知银行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但总体上,用户承担的责任是被严格限定的,一般只在用户欺诈或者严重疏忽时才承担责任。

五、我国移动支付产业法律监管的进阶与路径

移动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我国移动支付产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面临的挑战较多,在法律监管层面,安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金融风险等显性问题当尤为重视,通过完善立法、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为移动支付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1.主体之间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配置需要进一步厘清

其一,要明确移动支付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未来在完善法律规则时,应明确界定移动支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的基础性权利、义务;制订有关的支付规范性制度和体系并充分发挥《电子签名法》的规范作用。其二,法律规范应当明确法律责任在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划分。对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和问题,如银行延迟支付、错误支付,用户发出错误支付指令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同时设定兜底条款,对极端复杂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进行原则性指导和规范[10]。而对于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立法应明确在移动支付未完成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向发出正确、有效指令的无过错当事人进行赔偿。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用户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探索性地建立侵权风险准备金制度等[11]。

2.完善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同时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机构应当对滞留在交易平台上的消费者交易资金进行确权,明确其所有权属于客户;建立健全资金物理性隔离制度,严格区分消费者资金和服务机构的自有资金,可以考虑施行与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类似的监管措施,要求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建立健全非金融机构保证金或者风险准备金制度;我国相关监管部门还应积极组织保险机构探索建立移动支付保险的可行性。在加强反洗钱的监督管理方面,笔者建议,我国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到反洗钱监管的范围中,通过修订、完善立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成为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履行向反洗钱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资料等相关法定义务与职责[12]。

3.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强化消费者教育与保护

在移动支付行业中,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技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等诸多风险和问题,因此加强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势在必行。现实中,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法律严重缺失,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也常常深感无法可依,这直接导致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困境。因此,我们应适时出台相应的保护移动支付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层面界定移动支付的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不可否认,金融消费者教育也是我国监管机构和移动支付从业企业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赶超式、跨越式的发

①高德纳咨询公司,全球最具权威的IT研究与顾问咨询公司,它成立于1979年,总部设在美国康涅狄克州斯坦福。其研究范围复盖全部IT产业,即IT的研究、发展、评估、应用、市场等领域。

②移动通信网,http://www.mscbsc.com/viewnews-16321.html,2014年6月8日访问。

③Telecom Trends是美国最大的通信咨询公司之一。其主要业务几乎覆盖所有通信领域,定期发布移动支付发展报告、无线通信发展预测报告等。公司介绍来源:公司官网。

④1999年,中国移动与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在北京、广东等多个省市进行移动支付业务试点,标志着移动支付在我国本土正式落地。

⑤资料来源: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513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15日。

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一般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⑦支付不能是指由于支付交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移动支付不能完成,使得用户的真实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支付瑕疵指的是由于支付指令或信息的遗失、错误、虚假等造成电子支付过错而使得本来的交易目的无法达到。

⑧该《决定》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特别是该《决定》的第六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展思路,在经济金融领域亦是如此。这间接导致大多数公众并没有经历“金融启蒙”阶段,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薄弱。监管机构和从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消费者厘清移动支付与传统支付的差异,帮助消费者明晰移动支付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切实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4.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针对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现象,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⑧。该《决定》为手机实名制的推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落实执行等方面还有待出台更加细致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而该《决定》的颁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到规范的作用,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对于移动支付行业而言,真正支撑它的基石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制度建立有利于对业务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012年12月26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让我们看到了中国信用制度建设稳步前进的步伐。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决定》和《条例》的出台只是我国移动支付安全和信用体系这座“大厦”的基础部分,如何具体落实法律法规这一更艰巨的任务,还有赖于今后出台更加全面、细致、可行的配套立法和措施。以手机实名制为例,实行手机实名制,最重要的是要识别身份证的真伪。何时、以何种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证信息库”?网点遍布全国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服务网点如何加入这一系统?这一系列具体而微的问题,都有待在未来解决。总之,如何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建立移动支付产业链各主体之间的互信,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迫切任务。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及监管机构当积极培育移动支付可预期的法律“路径依赖”,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力度、努力完善征信体系,铺设良好的法律基础,为移动支付的持续、稳健发展建构公平、有效的外部发展环境。

六、结语

逐渐成熟的市场应用环境、迅速扩张的移动电子商务规模、技术标准的强力推进以及公众的广泛认可与适用,为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可否认,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正在悄然改变着大众的生活,但移动支付在为人们带来自由与便捷的同时,伴其而生也产生了诸多结构性风险以及应用实务中的潜在法律纠纷与冲突。如何弥合金融与法律风险,减少公众损失,公允、合理地分担法律责任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从法律的视角思忖和探寻,大致可得出如下之可行性路径:厘清移动支付产业链主体之间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配置的原则和规则;重视反洗钱的立法与常态性监管,同时须加强对账户沉淀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较大的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与引导;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建构社会征信系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合法权益。总之,为了实现移动支付的均衡、良性发展,从宏观视阈审视,必须提高立法层次、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探索性地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逻辑并完善监管路径。此外,政府和社会也应当通力合作塑造良好的外部市场信用环境。

注释:

[1]中国电信移动支付研究组.走进移动支付[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18.

[2]李庆艳,金铎,张文安,等.移动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探讨[J].电信科学,2011(6):17-22.[3]移动支付三方微妙博弈,运营商何以借势上位[N].人民邮电报,2011-11-17(06).

[4]陈晓勤,钱守廉,李峰.移动支付改变生活[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25-27.

[5]肖锋.移动支付发展策略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8: 21.

[6]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5-46.

[7]陈艺云,黄敏.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必要性与监管体系探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4):42-45.

[8]黄妍.网络中第三方支付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09:16-18.

[9]李海洋.浅析第三方支付平台[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 (1):71-74.

[10]Kieser M.Mobile Payment-Comparison of Electronic Payment Procedures[J].Mobile Commerce,2001(2):21-27.

[11]李俊.中国移动支付产业发展及监管策略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9:27-28.

[12]李真.从“付之阙如”到有效规制——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移动支付法律监管之探讨[J].浙江金融,2014(4):33-38.

[责任编辑:马建平]

D 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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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219(2015)01-0077-06

2014-09-02

李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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