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权利实现能力建设研究——基于安徽五县的调研
2015-12-26赵梦婕欧元雕
赵梦婕,欧元雕,张 亮,何 欣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230036)
权利实现能力,指权利主体实现其法定权利、约定权利的能力①。权利实现能力可具体表现为权利认知能力、权利运用能力和权利救济能力三个层面。主体的权利实现能力不仅关乎法律的实效问题,更是切实影响到主体自身的利益。
当前,我国正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从安徽省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证条件上看,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具有初中以上的学历程度(虽然并不绝对),接受过专业技能及相关市场经济知识和观念的培育。因此,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应当具有一定的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由于种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广大农民的权利实现能力与当代“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是不相称的。作为农民群体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在农村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大的新型职业农民,改善和提高其权利实现能力,对广大农民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模范和示范效用,对当下法治中国建设同样也有着重要意义。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对安徽省部分农村地区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研。以期了解新型职业农民的权利认知能力、运用能力和救济能力的现状与问题,并在分析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探寻权利实现能力建设的路径。
一、样本选择及调查方法
(一)样本选择
安徽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有3 093.2万人[1]。为保证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选取了肥东县、庐江县、五河县、霍邱县、南陵县为调查区域。其中,肥东县和庐江县代表皖中地区,五河县代表皖北地区,南陵县代表皖南地区,霍邱县代表大别山区。向新型职业农民发放问卷700余份,收回有效问卷630份,有效率约为90%。调查对象的平均年龄为46岁。调查样本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分布见表1和表2。
表1 调查样本的年龄
(二)调查方法
课题组首先进行了预研,设计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主要考察新型职业农民对“三农”政策的态度,对政治参与、土地承包经营等基本权利的认知,以及对于如何正确行使与运用权利,在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态度及解决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样本的方式,选定调查区域进行实地考察与访谈;向新型职业农民发放并回收问卷,最后,采用SPSS软件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
表2 调查样本的文化程度
二、定量分析与结论
(一)安徽省新型职业农民权利实现能力的现状
1.权利认知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积极的强农、惠农政策,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形成正是得益于“三农”政策。因此,他们应比一般农民更关注和了解“三农”政策。从调查结果看,安徽新型职业农民对“三农”政策的态度、主动学习意识及对相关权利认知,既有可以肯定的一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表3 您平时是否关注“三农”政策
如表3所示,调查对象中,非常关注“三农”政策的比例是73%,偶尔关注的和从不关注的比例分别为25.6%和1.4%。从数量上看,虽然经常关注“三农”政策的新型职业农民占比超过了一半,比一般农民的占比要高(预调研的结果),但很显然没有能够达到我们的预期(从逻辑上看,基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特征,他们对“三农”政策的关注度应在90%以上)。
如表4所示,了解公民选举权利的占总数的比例为98.1%,说明绝大多数的新型职业农民都知道基本政治权利,这是好的一面。但是其中“明确知道或非常了解”的仅占总数的44.1%,只是“了解、但不能把握其准确内涵和性质”的比例为54%,完全不了解的比例为1.9%。这个结果也与新型职业农民这个群体的知识水平及其在农村的经济地位不相匹配。
表4 您是否了解作为公民的选举权利
土地流转权利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表5所示,知道土地流转中农民权利的占总数的比例为88.7%,这个比例尚差强人意。其中“明确知道或非常了解”的仅占总数的四分之一,比例为25.1%。从这个数据看,新型职业农民对权利的认知和把握程度难以符合我们对该群体的期待。
表5 您是否了解农民土地流转权利
表6 文化程度与政治权利认知
如表6所示,按文化程度分类,在初中(含以下)学历的人中有35.6%知道自己可以对国家和地方政策发表意见;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学历的人中这一比例达到了51.5%;大专以上学历的人中该比例为57.7%。其中,较高文化水平群体对政治参与权的认识明显高于低文化水平群体,但这一比例与期望值仍有较大差距。
2.权利运用能力
公民的选举权来源于其自身对社会管理的诉求和参与权,这种权利的本质是意志表达和利益维护[2]。新型职业农民对其政治权利的充分有效的运用,会带动更多农民参与到政治生活和农村公共事务中,将对推动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影响。但是,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新型职业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较低,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表7 村里的投票选举您是否参加
如表7所示,调查对象中,广泛参与农村投票选举的有333人,占总数的比例为52.9%;偶尔参加的和从不参加的比例分别为32.1%和15.1%。
表8 您是否经常参与竞选村里的职务
农民通过被选举权的行使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如表8所示,经常参与村里公共职务竞选的有145人,占总数的比例为23%;很少参与的和从不参与的比例分别为34.6%和42.4%。以上数据显示,大部分新型职业农民对参与公共事务态度冷漠,这显然与该群体在农村的经济地位和影响力不相称。
3.权利救济能力
通过分析,整体上看,目前新型职业农民的权利救济意识较强(相较一般农民,这个结论基于预调研的分析结果),但救济途径选择差异较大。
就“当您的流转土地(或其他财产)遭他人侵占或破坏时,您会”这一问题,我们设置了三个选项分别为“打官司”“找政府协商解决”和“私下解决”。如表9所示,选择法律途径和政府协商方式解决权利纠纷的占总数比例分别为12.7%和80.3%,选择私下解决的占比为7%。值得一提的是,找政府协商解决的占总数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达到80.3%。
表9 当您的流转土地(或其他财产)遭他人侵占或破坏时,您会
如表10所示,当选举权利受到侵害时,在平时参加法律培训较多的307人中,有241人会积极向选举委员会讨说法以维护其参与权,占其比例为78.5%。但是,在从不参加法律培训的51人当中,能够积极主张自身政治参与权利的仅占19.6%,持消极冷漠态度的占76.5%。
可见,新型职业农民法律普及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权利救济意识强弱以及在处理权利纠纷时的方式选择。这个结论对加强今后的相关培训具重要意义。
表10 参加法律培训频率与权利救济能力
(二)主要原因分析
从调查数据的分析看,安徽省新型职业农民权利实现能力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这种现象的产生具有多重原因。
1.新型职业农民文化水平整体较低
上述调查显示,安徽省新型职业农民的知识水平虽然高于普通农民,但是整体上仍然偏低。在调查对象中,初中(含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有一半以上比例,这一部分人所接受的学校法制教育本身较少,法律知识严重不足,主动学习意识、理解能力方面等都较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运用。
2.法律宣传教育重视不足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作为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五大重点工作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农村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参加法律培训频率的调查分析显示,新型职业农民对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认识远远不够,参与主动性很弱。农民平时很少关注法律,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应该要捍卫、为什么要捍卫。当他认为法律、法律培训并不能够为其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时,他就会冷漠处之。
当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也严重不足。根据我们的调查,在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由安徽省农委组织的寿县、肥东、庐江、枞阳等四个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只有肥东县开设了《农业政策与法律法规》课程。从一定层面看,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足是新型职业农民权利实现能力弱的重要原因。
3.传统小农意识的影响
总的来看,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所体现出的各个方面的能力都要高于传统农民,但是,小农意识仍然长期在农村文化土壤和农民思想中根深蒂固,对农民的行为选择产生着深远影响。
4.农村社会环境影响
农村社会环境因素对农民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调查显示,当新型职业农民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其首选是“找政府协商解决”,这一比例远远超过了其他方式。现实中,“乡民不愿上法庭,只要能达到目的,调解就可以作为替代方式”,农民倾向于调解,“是由于中国人一般怕上法庭丢面子”[3]。但是,在农村社会中,通过相互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纠纷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人际关系的影响,使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主张[4]。司法判决具有理性和权威性,但调查显示,农民很少选择上法庭维权,除了“怕丢面子”“怕惹麻烦”,农民对法律的具体规定了解较少,对司法程序陌生,以及司法领域存在一些腐败和不公正现象[5],也是造成农民不愿选择司法途径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权利实现能力建设的建议
基于对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权利实现能力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夯实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
首先要强化对法律培训的认知和重视,在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科技和生产经营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应当增强法治教育,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把提高权利实现能力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培育的主要指标。
1.加强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法律培训
其一,要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课程中科学确立法律培训的总课时数,合理安排法律课程比重,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在每期培训中能够习得必要的法律知识与相应能力。其二,要丰富教学方式,增加法律普及的生动性、趣味性和吸引力;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工具,定期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实时或在线学习其所需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三,构建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自身特点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围绕权利实现能力建设,科学确立法律培训内容
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法律课程内容,帮助新型职业农民了解法定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及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了解当前国家的“三农”政策法规,了解作为新型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土地流转、市场经营、知识产权、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而更好地参与市场活动。
(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自治组织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社会组织建设。就农村社会发展来说,就是要加强农民组织建设,尤其是建设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自治组织。因为客观而言,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相对于其他农民群体,综合素质更高,追求权利意识更强烈,也更容易组织起来。
随着新型职业农民自治组织的完善和发展,政府可以进一步进行积极引导,树立典型,通过示范效应使得更多地区、更多类型的农民自治组织在基层建立,填补农村社会管理的空白。使乡村治理模式和基层群众组织建设更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
(3)建设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新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强调义务的遵守,个人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传统上,刑律的用意在于“以儆效尤”,而非厘定和保护权利。这种法律文化缺乏了对个人利益的肯定和保护,缺少社会对个人合法利益追求的认同。对于广大农民群体尤其新型职业农民而言,建设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新法律文化,能够增强他们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及市场主体意识,使他们在市场竞争和发展中,能够自觉、自发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首先应当在立法上突出“权利本位”、落实“权利本位”;其次,在行政执法上凸显“权利本位”,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凸显对广大农民群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其三,在普法教育中应注重“权利本位”观念的培养,要让农民认识到,学法的目的是为更好地运用法律去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注释:
① 法定权利,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约定权利,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互相通过协定所享有的权利。与约定权利相对应的是约定义务,它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一般来说,约定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如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1]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安徽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ahtjj.gov.cn/tjj/web/info_view.jsp?strId=1425024120629028&_indextow=1.
[2]夏雨.中国农村政治民主现状:基于农民选举权的考察[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80-82.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3.
[4]贾静.中国农民权利救济途径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9(2):64-68.
[5]王翠萍.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利保护机制的构建[J].科学社会主义,2014(1):12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