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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民警更须权益保障

2015-12-24

东方剑 2015年3期
关键词:生存权执法权公权力

◆ 沈 栖

执法民警更须权益保障

◆ 沈 栖

从理论上说,民警是“保大局,保民生,保增长”的坚强后盾,他们的执法具有天然的合理性。鉴于民警执法的宗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高度契合的,因此,对民警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理应是支持、配合的,是理解、相容的。正如太阳底下总会有阴影一样,芸芸众生中也难免有“害群之马”。他们一意孤行,恣意张扬,肆意违令,甚至恶意袭警。全国此类案件并不鲜见,上海亦然,仅2014年9月就发生了好几起。一协管员无票强闯植物园观看音乐展演,暴力袭警领刑7个月;一女研究生拒绝安检暴力袭警,被拘役5个月;某区一男子挥舞长刺刀袭警,被击毙。这类不法分子的嚣张举止令人咋舌!

民警从社会属性而言,其首先是自然人,是一个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如同工人做工,农民种地,解放军站岗,商人经商,民警从事的职业是依法维持社会治安。自然人从事的职业各异,但他们作为公民的权益是一样的。按照法律的原始理论——“天赋人权”,公民首先具有生存权,即他有为个人的生存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且在从事这一职业时不受任何形式的权益侵犯的权利。执法是民警的职业所系,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无疑是对民警职业的挑衅,而首先危及的是其人身安全。仅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而论,也必须遏制任何形式的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我们重申“执法民警更须权益保障”,还有一层深意,即:侵犯民警正当的执法权益最终是侵害公众的利益。“有困难找民警”,这已是一种生活常态。人们一旦遇到各种侵害,第一反应往往是想到向民警求援,因为民警到了现场,秉公断案,通过阻止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倘然作为公众“保护神”的民警,其正当的执法权益都任意受到侵犯,那谁来保障公众的权益呢?众所周知,民警执法权是一种公权力,他们执行公务是公权力的物化形态,凸显的是公权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民警受到辱骂、围攻、殴打,甚至暴力袭警,这显然是对公权力的公然挑战。民警正当的执法权益遭受侵犯,自然危及民警的人身安全,更为严重的是,它以挑战公权力的方式,践踏了至高无上的法律,而法律一旦受到贬损和玷污,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岂不岌岌乎可危?

在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中,以暴力袭警为甚。对那些罪大恶极的暴力袭警者施以重典,是安邦之计,利民之策,不可不为。

毋庸讳言,个别民警在执法中,随意性大,偶有处罚失当。即使如此,也不能成为袭警的理由。因为国家已颁布《行政诉讼法》,你尽可并且应该依法申诉,而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将自己由和谐的“警民关系”中游离出来,置身于社会秩序之外、公共利益之上,最终受惩于法律。

为保障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上海市公安局早在2010年就设立了“民警保护基金”,以资助受到侵害的民警。我真的希冀这一基金不动用一分钱,那才是:善哉善哉!

发稿编辑/浦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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