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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口供,能否定罪?

2015-12-23陈郁

清风 2015年3期
关键词:汉明钦州市补偿款

文//图_本刊记者 陈郁

仅凭口供,能否定罪?

文//图_本刊记者 陈郁

马头庄土地被征收后的现状

2009年5月,时任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华侨农场党委副书记的吴正德被抽调到钦南区第五征拆工作组,参与在钦南区沙埠镇的征地拆迁工作。当时,第五工作组的组长是时任钦南区纪委书记宋振枢,时任钦南区审计局局长吴艺也是该工作组成员。吴正德在第五工作组待了约两年时间,于2011年4月调离。

2013年6月13日,已是钦州市钦南区信访局副局长的吴正德突然被钦州市纪委请去问话,随即被“双规”。在“双规”期间,吴正德做出了有罪供述,承认自己在征收商人沈鸿月、钟汉明、黄启胜3人位于沙埠镇马头庄的龟鳖养殖场时,帮助3人提高拆迁补偿款,非法收受3人贿赂,并供称宋振枢、吴艺也参与了此事。由此,“钦南区征地拆迁腐败窝案”浮出水面。随后,经过一系列侦查、起诉程序,此6人先后被两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六名被告都不认罪,均提出申诉。

行贿款的来源和去向不明确

在行贿、受贿案件中,关键的是钱款的去向问题,然而在这起“腐败窝案”中,钱款的来源和去向却至今都无法说清楚。检方指控沈鸿月、钟汉明、黄启胜各自的行贿总金额分别是人民币32万元、30万元、30万元。其依据主要是嫌疑人的口供,但是,这些人的口供却有着不少矛盾之处。

黄启胜在2013年7月份的多次供述中,均表示自己的30万元行贿款是从“中国银行赛格(商业广场)靠近白海豚(大酒店)那边的营业厅”取出的。但是到了2013年12月份,黄启胜却修改口供,称行贿款是自己的个人“备用金”。同样,沈鸿月和钟汉明也均表示用于行贿的钱款是他们自己瞒着家人多年积累的“备用金”,至于“备用金”又是如何积累起来的,检察机关并未继续追查。

“行贿人”家属告诉本刊记者,养殖龟鳖的平常投入并不大,几千元即可搞定,这3人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为了照顾日常生产,常年住在养殖场里,偏偏就都有放这么大笔“备用金”在家里的习惯,着实令人费解。“难道他们多年以前就都预测到了这个时候需要行贿,所以从多年前就开始准备现金作为‘行贿备用金’?”

本刊记者了解到,拆除龟鳖场是当时钦州市市领导临时做出的决定。2010年11月13日,时任钦州市市长在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沙埠镇视察。在查看了望州大道的建设情况后,市长现场指示,要求拆除沈鸿月等3人的龟鳖场,以打通望州大道。嫌疑人家属因此提出质疑:既然是临时决定,又怎么可能会有人在多年前就开始准备行贿的钱呢?

另外,沈鸿月是南宁来的客商,他的龟鳖场于2011年1月8日被推平。沈鸿月妻子说,养殖场实际上在2011年元旦前就已经腾空了,从那时起,沈鸿月就一直住在钦州市农业宾馆,住到2011年4月5日清明节左右,“谁会携带那么多现金去住宾馆呢,何况是一个老人?”

而对于受贿款的去向,被指控受贿的3名被告人也均称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没有具体的名目。吴正德的妻子向本刊记者透露,他们家可谓一穷二白,至今还负债18万元之多,日子过得拮据,根本没有异常的大额开支,这些都是可以调查的。“但是,检察机关从来没有找过我或者我的亲属核查过我家真实的经济状况,仅凭口供便进行指控,这是很不严谨的。”

行贿的时间和地点有疑点

涉案人员家属还指出,检方指控的犯罪时间跨度很大,不合常理。在吴正德的口供中,吴正德称沈鸿月送钱给他的时间是“2011年上半年的某一天”,时间跨度竟有半年之长,而沈鸿月也说不清楚具体的行贿时间。双方家属均表示,十几万元并不是小数目,老人记不清还情有可原;但是吴正德正值壮年,怎么也会记不清呢?实在可疑。

同样,吴艺在讲到沈鸿月给自己送钱时,也说不出具体的时间。2013年7月26日,他说是在2011年5月或6月间,收受10万元用于经商;但在2013年8月4日的交待材料中,又变更为2010年年底或2011年年初,收受1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犯罪时间是认定刑事案件的关键,应尽可能确切。吴正德、吴艺关于受贿的关键时间记忆都如此模糊,让其家人感到十分不解。

宋振枢在同步录音录像和自我交代材料中交代,收钟汉明的钱是在2011年1月份,而钟汉明却说是领到拆迁补偿款之后,而钟汉明的补偿款是5月份才到账,双方的口供不吻合。

另外,检方根据嫌疑人的口供指控称,2011年5月或6月的一天,中午1点左右,黄启胜来到沙埠居委会办公楼二楼的征拆工作组领导办公室,送给宋振枢、吴正德现金共30万元。宋振枢又打电话给吴艺,约定在子材东大街清华同方工厂对面的路边见面,两人开车到那里后,宋振枢交给吴艺10万元。

然而,钦州市委印发的免职通知显示,宋振枢于2011年4月21日调到钦北区任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而吴正德也于4月29日经钦南区组织安排,调到钦南区尖山镇。钦南区委随后安排挂任钦南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覃振康接替宋振枢,任第五组征拆工作组组长。2011年5月11日,第五工作组与钟汉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正是覃振康在协议书上签的字。

曾作为原钦南区第五征拆工作组办公点的沙埠居委会

宋振枢和吴正德的家属质疑称,两人既然已经调离了征拆工作组,为何还要回到已经有新领导到任的征拆办公室去收钱?而且他们两个都没有钥匙,又是怎么打开办公室房门的呢?另外,当时第五工作组中午并不休息,午饭也统一在居委会办公楼吃,如果宋振枢等人回去,一定会被人看到,但第五工作组的多名工作人员出具了证言,证实宋振枢自2011年4月调离工作组之后,他们就再也没在第五工作组的办公室见过他。

至于宋振枢约吴艺在清华同方工厂对面见面,家人认为更是无稽之谈,因为当时根本就没有清华同方工厂,该厂直到2012年12月18日才举行竣工投产仪式,《钦州日报》还对此作了详细报道。2011年上半年,该处道路还处于建设中,周边是荒山野岭,根本不通车。“宋振枢与吴艺的家相距不到50米,要送钱回家送不更方便?但是偏偏这么巧,两人不约而同地交代出他们是在一个不存在的地点见面的,这样的口供是怎么来的,难道不值得怀疑吗?”

是否提高了补偿款

检方指控沈鸿月等3人行贿,是因为宋振枢等3人帮助他们提高了拆迁补偿。那么,他们是如何提高补偿款的呢?宋振枢和吴艺在口供中都说只有吴正德知道,而吴正德的口供表明,是吴正德找了钦南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帮忙,通过虚增龟鳖的数量和重量来帮助养殖户提高龟鳖场搬迁补偿款。

本刊记者了解到,龟鳖场的拆迁补偿款由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龟鳖搬迁补偿两部分构成,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广西中正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这一部分检方查明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龟鳖的搬迁补偿部分,这一部分由钦南区征拆办指定中介机构——钦南区水产技术推广站评估。

但根据《钦州市征地拆迁龟鳖养殖场损失评估报告》可以知道,钦州市政府为了防止在拆迁过程出现密度加大、价值虚高等现象,统一制定了拆迁龟鳖养殖损失标准,也就是按照龟鳖场的养殖面积以及龟鳖的品种和相应成活率来计算补偿款,因此加大龟鳖的数量和重量,并不能提高补偿款。

而且,评估工作是由水产专业技术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业主同时在场,并采取现场勘验和随机抽样两种方法进行,数字记录和报告的编写是由水产工作人员完成的,评估的方法也完全符合《钦州市拆迁龟鳖养殖损失评估报告》关于面积与数量比的要求。

水产工作人员阮良鹏、罗允杰、陆成光在接受检察人员调查时,也均明确表示征拆工作组没有人要求他们提高龟鳖场的评估价值。

而根据钦南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做出的评估报告,钟汉明的龟鳖搬迁损失补偿金额为190.2万元,他实际只得到97.627万元;沈鸿月的评估金额为84.48万元,实得61.55万元;黄启胜的评估金额为78.94万元,实得36.01万元。可以看出,三人实际得到的龟鳖搬迁补偿款远低于评估报告得出的金额。

而根据指控,通过受贿人的帮助,沈鸿月的龟鳖补偿款提高了42万元,钟汉明的提高了56万元,黄启胜的提高了36万元。沈鸿月和钟汉明且不说,黄启胜实际得到的补偿款只有36.01万元,难道说没有宋振枢等人的帮助,黄启胜就只能拿到100元的补偿款?

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

检方对于宋振枢和吴艺两人的指控还有一项滥用职权罪。起诉书称,2009年3月至2010年下半年期间,钦州市钦南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在征收沙埠镇沙埠居委会马头庄生产队的475亩土地的过程中,宋振枢、吴艺身为钦南区征地拆迁工作组第五工作组的正、副组长,在明知符兆亮、丁起就等人在征地公告告示之后仍然承包马头庄生产队集体所有的338.7889亩土地,抢种青苗以获取高额的青苗补偿款的情况下,还违反规定签字同意支付5513906元给符兆亮等人,造成国家2126017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对于这项指控,宋振枢和吴艺也不认罪。宋振枢的律师称,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应查明其是否具有该职权。在本案中,第五征拆工作组只是一个临时机构,既无决策权,也无审批权,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宋振枢在办理付款手续上签字仅是履行手续的环节,并不具有决定权,请款报告是由钦南区拆迁办主任签发的,审批报告是市拆迁办签发的,宋振枢的签字只证明知道该笔赔偿款已同意支付给农民。那么,无权之人何以滥用职权?

而吴艺的家人告诉本刊记者:“检察院与法院认定吴艺是第五工作组的副组长,而实际上,从来没有什么文件任命吴艺为副组长,他这个副组长不过是工作组成员私下这么叫罢了,而检察院和法院却没有认真核实。”

另外,钦州市政府钦市征收联阅[2012]14号文件、钦政阅[2010]131号文件、钦州市政府关于研究解决河东工业园区一期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1]950号文件都清楚地表明,涉案地块没有获得征地批准,是业主请求政府套用园区道路用地的名义代为征收。宋振枢也表示,征这块地时是没有批文、公告、红线图的,既然农民没有看到征地公告,在自己的土地上种青苗就不存在抢种之说,承包给别人也就不能认定是违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09]109号)证明,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是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涉案地块是业主钦州市开投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钦州市人民政府钦政函[2009]194号文件也可证明,涉案地块的资金筹措方式为业主自筹。也就是说,这次征地并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办案人员重口供轻调查

涉案人员家属对本刊记者表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从该案来看,办案人员偏偏倚重的是口供,没有进行必要的、全面的调查取证。检方起诉的依据只有6人的口供,没有其他任何物证。而六人全部在一审开庭前及庭审过程中翻供,否认了自己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并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受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员要求说的。

宋振枢的辩护律师对本刊记者表示,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但是,令涉案人员及其家属失望的是,法院仍然采信了6人的口供,最后给出的判决书中甚至还出现了大量的诸如“不排除”等猜测性字眼:“不排除沈鸿月转账后再提取现金”“不排除钟汉明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得到行贿资金”“不排除可以通车的可能”“不足以排除黄启胜通过其他手机或电话与吴正德等人进行联系”……

涉案人员家属说,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若法院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被告无罪。但本案中,法院却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有违司法公正。

为了进一步核实涉案人员家属所言,本刊记者试图采访参与办案的单位。记者先联系了钦州市纪委,纪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纪委参与此案时间不长,很早就移交给检察院了,还是采访检察院比较好。记者又联系到钦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信权,周表示,案子已经判决,检察院方面也没有多大报道价值,建议找一下法院。记者联系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表示,案子已经判决了,判决书也已经发布到网上,可自行查阅,“我们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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