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企业金融支持政策的中美比较与启示
2015-12-22李思源
李思源
一、引言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国际环境下,各国都在加快新材料企业的发展,美国、日本、德国以及韩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新材料企业发展状况较为良好,尤其是美国,1991年发表的第一份国家关键技术报告中就将新材料企业列为对国家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六大领域之首,在之后的二十多年发展历程中,美国的新材料企业一直在技术领先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上独占鳌头,在新材料企业各个领域的发展都领先于世界水平。这与美国政府为新材料企业营造的良好融资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的完备息息相关。
中国(以下仅指大陆地区)的新材料企业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发展,企业体系初步形成,并且在企业规模、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的新材料企业相比差距仍然不小,尤其是中小型新材料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新材料企业发展的瓶颈。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新材料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侧重科技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除了财政拨款,其余仅仅停留在引导层面。王君秦(2009)站在新材料企业的角度,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为出发点,论述新材料企业如何有效地进行融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梁治国、罗礼贞、王芳凝(2010)认为中国新材料产业在空间上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中国的风投机构正在加速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但在新材料产业领域还不活跃,新材料投融资既面临着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的全新机遇,又面临着较高产业进入壁垒和投资风险的挑战,需要主动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实现新材料产业领域投融资体系由政府主导向依靠市场化手段引导转变。学者们均认为新材料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难题,需要政府的介入来帮助改善新材料企业的融资环境。
本文主要对比了中美两国政府对新材料企业融资的直接资金支持和间接调控。政府对新材料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以财政拨款为主,获得这些支持的通常是具备一定实力的成熟企业,中小型新材料企业通常没有机会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因此,对于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融资来说,政府对市场的间接调控能力至关重要。本文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对比,分别总结了中美两国直接资金支持和间接调控方式的特点,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影响,最后总结出美国新材料企业的融资方式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从而改善中国新材料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新材料产业的长足发展。
二、中美政府对新材料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对比
美国政府出台的新材料政策或计划中通常包含详细的政府拨款使用规划,而中国的新材料政策或计划中对新材料企业的融资问题通常一带而过,没有具体的资金拨款数额,但有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本部分将以列表形式详细对比分析中美两国新材料支持政策中包含的资金支持相关内容。
(一)美国政府对新材料企业的资金支持政策
美国历届政府对科技发展战略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在新材料企业领域内的侧重点也会有所调整,但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新材料企业的发展。自冷战结束之后,美国就将新材料置于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繁荣的高度,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美国政府每年用于材料方面的研究费用高达千亿美元,金融危机以后,美国大力促进再工业化,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新材料企业成为美国政府扶植的战略重点。以2013年美国政府研发资金的分配为例,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获得的73.73亿美元中,有4.35亿美元与新材料中的纳米研究相关,有3.03亿美元与材料企业直接相关;在能源部科学办公室49.92亿美元拨款中,有4.21亿美元与材料工程直接相关,有18亿美元与基础能源学(绝大部分涉及材料)有关;国防部研发拨款中,涉及材料及生物1.66亿美元;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和国家健康研究中心分别有4.99亿美元和3.37亿美元与材料项目相关。美国政府在新材料上投入大量的科研资金,在极大程度上缓解了新材料企业的资金紧张。
表1中包含的计划或政策体现了美国政府对新材料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几个特点。
1.政府资助的数额较大,大部分是长期规划,且贯彻执行的效果比较良好
先进技术计划持续进行了17年,国家半导体照明研究计划将至少持续23年。国家纳米计划在执行第十年后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NNI机构聚焦基础设施的建立和维护,资助研究设施和仪器采购以开展纳米技术研究,并进行战略投资以改进纳米尺度的材料和含有纳米材料的产品的制造能力。
2.资金使用的目的非常明确,目标细分且规划细致
财政拨款的使用集中在新材料企业的科技研发阶段,很多条款中包括跟踪受资助的单位是否很好地实施项目建议中提出的商业化目标,并跟踪项目的短期或中期成果,评估项目对经济的长期影响。这样就能最大程度确保政府的财政支出得到预期的效果,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表1 美国政府推出的新材料产业扶植计划或政策
3.科研项目由政府、企业、和高校合作进行
如先进技术计划(ATP),大学、政府机构、非营利性的独立研究机构是不允许单独申请项目的,但他们可以与企业联合申请项目,参与项目实施。美国政府的资金支持主要投放在技术设备上,但承担项目的公司也要按要求配套一半以上的投入。
(二)中国政府对新材料企业的资金支持政策
中国的新材料企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之一,在“十一五”期间才基本成型,集中发展的时间不及美国新材料企业长久,支持政策的出台也集中在2008年以后。国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将新材料企业作为战略性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加快其发展,希望在“十二五”期间缩短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新材料企业的差距,部分新材料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初步实现材料大国向材料强国的战略转变。2005年至2012年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累计值达到2.56亿元,2012财年的国家财政科技拨款为5,600.1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4.45%。
表2中包含的计划或政策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新材料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几个特点。
1.资金支持均为导向性政策,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中不设具体金额,项目补助资金由项目申请企业自行申请,财政部门批复。政府财政拨款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会对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所帮助,但资金管理办法中对资金使用的方向没有针对性,弹性较大,这可能会使本来就有限的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如稀土企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转向资金用于支持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采选冶炼环保技术改造、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稀土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六大项内容,这与美国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出入较大。
2.政策中没有追踪资金使用效果的详细规划
大部分资金拨付给企业之后如何监督其使用没有做出明确的交代,仅仅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主动汇报。
3.政府、高校和企业的联合并不紧密
政府资助新材料的主要方向是企业,但中国的主要科研力量集中在大学和研究机构。财政拨款所补助的企业大部分是有实力在A股上市的新材料企业,财政部在2012年7月发布了2012年稀土稀有金属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拟补助名单,名单中包含42家企业,其中多家上市公司(A股)榜上有名,这对新材料企业来讲是利好政策,但对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效果一般。
(三)中美政府对新材料企业直接资金支持的差异
1.资金支持数额的差异
美国政府每年用于材料方面的研究费用高达上千亿美元,中国政府在2005年至2012年这7年间,国家财政的科技拨款累计值仅为2.56亿元,数额的差异比较悬殊,当然,这与两国的客观经济背景差异有关,美国的新材料产业发展模式已经较为成熟,且有重视新材料产业发展的传统,中国的新材料产业处于上升状态,未来的财政资金支持应该会稳步上升。虽然中国的财政拨款在数额上小于美国,但只要这些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运用,对中国的新材料企业的加速发展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2.资金支持方式与使用限定的差异
美国对新材料的直接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对新材料推动计划的拨款,这些拨款会被分配运用到计划中包含的各个项目,而这些项目通常由政府部门、企业和高校联合申请,除了政府资助,企业同样要按比例对项目进行投资。这种方式分担了新材料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有效推动了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且每一笔政府资助都有较为严格的使用方向的限定,如科技设备的投资和仪器采购。中国的资金大部分直接拨给了从事材料产业的企业,由企业按照政府的限制自行分配使用,且政府资金的使用限定范围广泛,资金使用流向追踪方式的有效性也有待商榷,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果。
表2 中国政府推出的新材料产业扶植计划或政策
3.政府资金支持对民间资本流向的导向作用差异
政府的资助为新材料企业融资所带来的好处绝不仅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政府对新材料发展计划的长期且稳定的支持代表了政府的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民间资本流向的风向标。比如美国国家纳米技术计划(NNI),从美国的民主党到共和党,对此计划的支持始终如一,政府对NNI的拨款逐年增加,这也使纳米科技类的投资对风险投资者来说颇具吸引力,直到2009年经济低迷为止,民间风险投资不断增长。中国政府对新材料企业的资金支持对金融方面的导向性政策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商业银行对新材料产业的贷款自2003年开始至今,没有明显的阶梯型上升走势,到目前为止,新材料“十二五”规划中提到的金融支持导向性政策没有起到良好的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三、中美政府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间接融资支持对比
中小型新材料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通常没有实力承担国家资助的科技项目,要得到国家的直接资金支持有相当大的难度。中美两国的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筹资金,比较特殊的是美国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占比很高。外部融资来源中,中美两国的中小型新材料企业都因高科技企业投资风险的特殊性而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但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SBA)以间接调控的形式有效改善了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融资环境,中国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融资的难题没有有效的间接调控政策。本部分将对比中美两国政府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主要融资渠道的间接调控政策,总结两国间接调控方式和效果的差异。
(一)美国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间接融资支持
美国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自有资本占投资的58%左右;商业银行贷款、金融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由SBA主导)和风险投资公司是小企业集资的其他重要来源,约占投资的29%;证券融资占4%;其他还有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向小企业提供的直接贷款、中小企业专利权担保融资业务等。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贷款担保和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建设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1.商业银行贷款
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完善的融资渠道和政府所创造的良好融资环境。美国的金融市场体制相对比较完善,融资渠道丰富,但小企业规模小、信誉标准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再加上新材料企业具有高科技企业投资的特殊风险性,中小型新材料企业很难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得到充裕的资金。美国的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有很大的主动性,政府所能起到的作用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企业提供担保基金,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其中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制定的小额贷款担保计划具有极好的代表性。小额贷款担保计划在2012年批准企业数量达到44,377个,核定数额达到152亿美元。其项目主要通过SBA融资保证项目和SBA再担保项目两种方式来实施,图1演示了这两种项目的融资模式。
(1)SBA融资保证项目
SBA融资保证项目的出发点是帮助难以从商业金融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中小型尤其是小型企业。SBA与商业银行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由SBA为中小企业设定贷款标准,对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贷款数额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担保意愿。通常SBA提供的担保不会低于贷款金额的75%,对新材料企业这种高科技企业来说,专利权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最长贷款年限可达25年。
(2)SBA再担保项目
SBA再担保项目是指SBA为给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中小型新材料企业可以在SBA的再担保项目支持下,通过专利权获得商业担保机构的融资增信,进而顺利获得银行贷款。SBA这种为商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方式能够间接地协助中小型新材料企业获得商业贷款,显示出了美国政府良好且细腻的金融市场调控能力。
图1 SBA融资模式示意图
2.SBA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
小企业管理局支持小企业融资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就是风险投资。SBIC是根据美国《小型企业投资法案》组织的,由SBA审查和许可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对经过其审核和授权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杠杆融资担保,且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从联邦政府获得优惠的贷款支持,这些小企业投资公司由SBA规范管理。SBIC计划主要是针对种子期的小型企业,这个计划可以弥补风险投资和商业贷款难以满足创业期的新材料企业融资需求的缺陷。小型新材料企业从小企业投资公司获得融资的模式不仅仅限于专利权债务融资,股东权益融资、附股票选择权等也是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
如图2所示,SBIC的最大优点是政府通过SBA将民间资本有效地引入资本市场,缓解了小型新材料企业在创业初期和成长过程中的资金缺乏矛盾。2012年,SBIC的风险投资资本约占全美风险投资资本总额的10%,但受益于SBIC的小企业占全美受益于风险投资的小企业数量的64%,可见,SBIC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成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图2 SBA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方式
(二)中国政府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融资支持现状
截至2010年末,中国企业中有99.3%是中小企业,城镇中有80%以上的就业岗位由这些中小企业提供。有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将创新引入市场的速度较大型企业快27%,贡献了20世纪国内60%的重大创新。虽然创新型中小企业仅占中国中小企业总数的3%,但超过50%的创新成果都是由这些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的。由此可见,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提供创新产品的重要来源,在高新技术等创新型产业的发展为大势所趋的今天,应该大力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以实现创新推动下的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
新材料企业这种高科技类型的企业在资金需求量上要求较大,且有着特殊的风险性。中国的金融市场上,新材料企业中的大型上市公司基本可以保证融资的持续性,不会存在普遍性的融资难题,融资瓶颈问题主要集中在中小型的新材料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上,这种高科技类型的小企业达不到主板上市标准,只能在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融资,信用等级通常也达不到银行的贷款标准,融资渠道和数额的有限成为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进而影响新材料企业的发展。中国对新材料企业融资的间接调控政策并没有探寻出有针对性的方式,政策支撑是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指导意见、完善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建设,从而促进所有中小型企业发展这种方式间接进行的。
1.商业银行贷款
尽管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银行业仍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随着国家对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企业发展的重视,商业性银行的金融机构应该对信贷结构进行调整,加大对新材料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以配合国家支持政策,但是根据科技部的数据整理来看,商业银行对立项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没有明显的增长,对于科技部公布的2010年至2012年的新立项目,银行贷款的数额分别是162.5亿元、205亿元、192.7亿元,与近十年来的数据相比没有明显的增加。
相对于科技部每年的高科技项目立项数量的大幅增长,银行贷款的支撑却没有明显的增加,自筹资金仍是主要的融资模式(见表3)。新材料企业领域以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为主,据不完全统计,至少80%的新材料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由于具有较小的规模和较为特殊的技术以及市场风险,可抵押的实体资产少,信用等级较低,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几率很小。因此,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大多依靠自有资金、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银行贷款的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新材料企业发展的成长和成熟期。政府的担保贷款在这一阶段起到的作用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银行贷款的一种创新形式,在解决新材料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问题方面备受瞩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此类贷款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贷款质押担保,而知识产权的实施与变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此项金融服务的应用范围还不广阔,但发展潜力不容置疑。国内商业银行中提供此项服务的有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和重庆银行等。北京的中关村在2006年率先开展中小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此项金融服务的创新性试验有效推动了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缓解了新材料等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多家商业银行累计为489家中关村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288笔,累计76亿元,其中2011年新增142笔,共计13亿元。
2.创业板与“新三板”的上市融资
中国的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正式在深交所上市,经过5年的发展,创业板市场有了长足进步,成为新兴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2014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创业板改革的相关措施,其中包括全面放宽准入门槛,降低首发企业的财务准入指标,取消创业板上市企业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简化发行条件,支持更多的企业发行上市。另外,创业板优先股试点办法正式出台,如果优先股制度能够在将来推广到普通非上市企业,将有效拓宽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创业融资渠道。截至2014年5月1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数目由正式挂牌时的28家增长为379家,发行总股本达到840亿股,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也达到16,228.4亿元,日均交易量得到大幅提升,交易过程也更加规范(见表4)。
近两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市场也迅速发展,2012年的“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数量不足百家,2013年末发展到300多家,2014年1月24日,“新三板”启动全国扩容,仅一个月以后挂牌企业就迅速突破了600家。在规模扩张的同时,“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也开始偏向创新型产业。虽然50%以上的挂牌公司是信息技术类公司,但新材料企业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行业分布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行业分布具有较高的契合度。“新三板”市场的规模扩张和企业行业分布契合都有利于为新材料等中小型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来弥补商业贷款不足的资金约束环境。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高新园区“新三板”挂牌优惠政策,以挂牌成功后的补贴为主要形式,补贴金额一般在7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
(三)中美政府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间接融资支持差异
1.商业贷款担保的差异
美国SBA的小额贷款担保计划的担保与再担保机制已十分成熟和完善,能够有效地将商业贷款机构的贷款引入中小型新材料企业,事实证明这种有针对性的间接调控政策能够明显提高商业贷款机构的贷款意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融资难题。中国的小额贷款机制和政府担保贷款机制似乎没有倾向于帮助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融资,申请人以个人居多,且手续繁琐,贷款额度小,期限较短,商业银行的放款积极性不佳,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融资的帮助十分有限。
表4 深证股票交易所创业板基本指标
2.风险投资政策的差异
美国SBA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把民间资本引入到风险投资领域,明显缓解了在科技创新和专利技术上有明显优势的新材料企业在成长过程中资金缺乏的困境。中国的风险投资在加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开始显现出巨大的潜力,但相比于新能源产业来说,在新材料领域的风险投资数量和金额均较少,风险投资在投资规模、来源渠道、产权自由交易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创业资本退出渠道等方面还不成熟,发展速度比较缓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中国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除了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是在创业板和“新三板”的上市融资,尽管这两个证券融资市场发展还不成熟。
四、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总体来看,美国新材料企业的融资环境较好,当然这与中美两国的客观经济环境和两国新材料产业的发展阶段不同有很大关系,但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资金的运用,还是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融资的间接调控,美国都有成功经验以及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提高政府资金支持的利用效率
中国政府对新材料研发等科技项目的财政拨款数额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且应将对新材料企业的财政拨款进行专项资金整合,明确规定资金用途,并将其用途限制在技术研发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这种迫切需要改进的问题上,尽量避免出现资金的分散使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设置资金使用效果的追踪办法,跟踪受资助的单位是否明确地实施项目建议中提出的科技目标或商业化目标,跟踪项目的中期成果和对经济增长的长期影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加强政府、企业与高校的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
中国的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学校以及研究机构,且科研方向以学术为主,与企业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两者联系并不十分密切。政府的资金扶植主要针对的是新材料企业,长期缺乏科研成果与企业对接的机制,研发不以市场为主导,导致科技创新技术与技术成果产业化相脱离。政府对新材料企业的资金支持方式可以向美国学习,推动政府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申请新材料项目,由政府和企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投资,这样就分散了政府和新材料企业的资金压力,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向市场和产业化对接。
(三)完善政府对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担保机制
中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大部分停留在试点阶段,比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如果政府能够出面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担保,那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成为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重要方式。中国政府的资金支持很少照顾到中小型企业,中国没有小企业管理局,政府担保贷款是能够帮助中小型新材料企业融资的直接方式,但中国的贷款担保机制对于帮助新材料企业融资来说形同虚设,如果这个情况短期内难以改善,政府可以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协会成员申请贷款时由协会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建立担保基金,这也是提高商业贷款机构放款意愿的可行方式。
(四)将风险投资基金引入新材料领域
风险资本对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至关重要的,而风险投资公司对于风险项目的选择十分谨慎,政府对新材料产业的支持和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政策引导会使风险投资公司的选择倾向于新材料企业。一方面,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调控能力,通过规划具体的政策和制度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尤其要完善风险资金的退出机制,以此推进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增强风险投资公司的实力以方便新材料企业的融资。另一方面,促进新材料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会强化对风险投资的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与新材料产业两者互为因果、互相促进,风险投资公司获得丰厚回报,新材料产业也得益于融资的持续性而加速发展。
(五)拓展新材料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机制
新材料企业的外部融资及其发展必须依托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决定着资金供给的充足程度和企业筹资成本。由于历史原因,中美两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中国的金融市场相对于美国来说比较落后。美国的资金供给方数量众多,融资渠道丰富,包括银行贷款、小企业投资公司等,再加上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即使是中小型的新材料企业也能够较为顺利地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另外,美国有多种多样的金融工具,新材料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余地大。中国的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建设虽然日渐成熟但也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资金供给量和交易量还不足以有效支撑大部分中小型新材料企业的资金需求,需要政府政策的扶持,加快推动其发展,并加强市场监管,保证投资者的基本利益,以保持创业板和“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稳定。
[1] 王君秦.新材料的融资管理方式及其风险控制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 (3).
[2] 梁治国、罗贞礼、王芳凝.我国新材料产业投融资现状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新材料产业,2010, (7).
[3] 宛迪·斯夏德、张向阳.美国先进技术计划[J].科技创新,2008, (8).
[4] 孔庆国、张文德.SBA模式视角下的美国专利权担保融资分析与启示[J].情报探索, 2014, (3).
[5] 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EB/OL].www.gov.cn/, 2012-02-22.
[6]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EB/OL].www.mof.gov.cn/index.htm, 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