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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研究

2015-12-21楚翠玲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税收

楚翠玲

〔山东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山东 济南250002〕

一、我国C2C 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009 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零售交易额急剧增大,2015 年4 月2 日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4 年12 月底,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为28211亿元,比去年同比增长49.7%①。另外,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在不断扩大,截止到2014 年,这一比重超过了10%,而2013 年还不到8%②。( 具体内容可见表1)

表1 2009 -2014 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

可以预计,随着网购这种交易方式的快速普及,C2C 电商经营模式将很快替代实体店经营,成为最主要的消费方式。

二、对我国C2C 电子商务征税可行性分析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最主要的是税收征管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新的困难和挑战,世界各国和各经济共同体也制定了各自的应对策略,它们的观点各不相同。其中,征税派的典型代表——欧盟早于1998 年起开始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 而以美国为首的免税派则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上世纪90 年代颁布了《互联网免税法案》; 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则根据电商经营收入的高低来决定是否征税。[1]由此可见,各国目前对C2C 电商税收征管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很难归纳出切实可行的纳税法律规则。

我国政府一直在大力扶植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予其税收上的极大优惠,这使得C2C 电子商务近几年发展迅速。[2]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规的制定要适合中国的国情,针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应对策略可以取长补短,不能一味借鉴。当然,如果对我国C2C 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短期内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它的迅猛发展。征税一方面会阻碍潜在加入者进入电子商务行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失业者的就业和创业; 同时对C2C 电子商务征税后,网店经营成本的增加必将给网上购物消费者带来更高的税负,网络商品价格优势被削弱。[3]然而长期来看,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势必会造成C2C 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企业、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之间的税负失衡,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更加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和稳定,阻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4]

当前我国对C2C 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使人们产生了C2C 电子商务无需缴税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早就有因网上交易偷税漏税遭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案例。如著名的“全国首例网上开店偷税案”——淘宝网店老板张某假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 万元含税商品,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并处罚金6 万元;[5]此外,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对该市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开出了国内首张C2C 电子商务征税单,因为该网店销售收入上亿元却从未缴纳税款。[6]

对我国C2C 电子商务征税极具可行性。首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已进入成熟期,C2C 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已初具规模,成交数额日益扩大。与此同时,中国的网民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截至2014 年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6.49 亿③,网民数量迅速增加。其次,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已经初具规模,为税控打好了基础。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是C2C 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方,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稽查第三方收到的款项来确定电商收入额,也可以借此来代扣代缴税款,[6]其快速发展更可以为C2C 电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还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达到良好的税收监控效果。近几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从表2 可以看出,2009 -2014 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一直呈扩大趋势,每年所占比例都在增大④。

表2 2009 -2014 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

再次,已有的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实践和处罚案例为接下来的税收征管做了铺垫。如对“我的百分之一”网店开出的罚单,开创了C2C 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使电子商务运营者们对开征税款有所耳闻。再比如深圳市地税局经过大力宣传和不懈努力,本辖区内的C2C 电子商务企业已经有一部分自行申报纳税。这些探索性的税收征管实践无一例外都表明对C2C 电子商务征税具有可行性。[6]

三、对C2C 电子商务征税的困境

1.税收征管难度大

C2C 电子商务模式与B2B、B2C 税收征管有很大不同。B2B、B2C 有实体经营机构,可以线上经营线下纳税,纳税主体清晰,税务征收相对容易,偷税漏税现象不太严重。C2C 经营模式相对前两个经营模式而言,经营主体为个人,无须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交易上的隐匿性,[1]因此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C2C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另外C2C 电子商务不提供纸质发票,具有虚拟化、无纸化的特点,销售额极具隐蔽性、不透明性。所以其纳税时间、地点、交易主体等环节都不好把握,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2.C2C 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行税法只是针对实体经营活动,变相的只承认实体经济的存在,这使得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没有被纳入税收法律体系,游离于税收征管体系之外,难以判定纳税主体;C2C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都是依托于虚拟网络,交易双方都是以匿名身份进行网上交易,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另外,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存在偷税漏税心理。依据税法,C2C 电子商务运营商负有纳税义务,店主理应申报纳税,但由于他们本身没有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稽查工作者不能对其账务进行审核,滋生了他们的偷税漏税心理,这类电子商务也因此成为了“避税天堂”“征税盲区”。

3.税务监督检查难以进行

C2C 电商经营模式下,由于交易具有虚拟化、无纸化的特点,税务部门无法获得这些经营者的交易额,税收账簿的检查、凭证管理都无法实现,税款征收存在难度,税务检查无法进行。另外,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对其擅自改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对企业的税收数额进行严格监管。C2C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下交易的电子化特性使得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上的数据金额容易修改和删除,依靠传统凭证追踪的方法审核C2C 电子商务账目不具有可行性。[7]虽然现行企业已经开始使用相关软件进行电子记账,但这些都是以具体的纸质凭证、账簿为依据,C2C 模式由于没有准确有效的记账凭证,这一监管手段难以进行。

四、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实行C2C 电子商务登记实名制

C2C 电子商务匿名进行,虽然能保障消费者的隐私,但工商税务的监管难以保障。对C2C 模式商户进行税款稽征,经营电子商务的个人办理完网上开店手续,并不意味着可以与以前一样开始营业,必须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电子商务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商铺的注册地、商铺网址、商铺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经营结算方式等基本信息。

2.应用唯一电子税务标识及第三方支付平台

税务部门还应制定每个电子商务店铺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标识、专用电子税务发票、店铺专用的支付程序,同时应指定官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双方的唯一支付交易方式。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做为工商税务机关的税款代征代缴者,在收到交易款项后有权利要求电子商务申请人确定应计提的代征代缴税款,并在第三方运营商扣除规定计提的代收税款后,确认交易成功。[8]

3.制定C2C 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体系

C2C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至今没有一部相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来规范稽征工作,体现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面对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以及历年巨大的网购成交额,这种新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在具体的运行规范程度上尚需进一步完善,如果不制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后续发展必定会遭遇发展瓶颈,进一步造成网络经济市场的无序混乱。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与C2C 模式相对应的税收法律体系,并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加大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既可以提高相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意识,防范偷税漏税现象,减轻税收监管的难度,又可以净化税收环境,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

4.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监督的软件

针对网络虚拟化、交易隐匿化、数据易篡改等特征,应开发适用于电子商务监督的软件,即网店进行税务登记时必须要求经营者安装一套与网店网址相对应的监管软件,随时监控网上交易,依据唯一的电子发票和网店交易支付程序,对其交易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对于私自修改监控软件和肆意篡改数据的行为,真正做出与传统实体店铺经营相一致的严格惩罚,对情节严重行为进行罚款处罚,情节恶劣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5.实行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和差别税收政策

较之传统交易模式,C2C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仍是新生事物,对这一新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应该予以适当的鼓励和扶持,将其纳入优先发展的产业当中,早期应征收较低档的税率。税款稽征也要循序渐进,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征收方法可同个人所得税类似,设置起征点和不同的区间税率;还应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网络购物渗透率及网购规模指数高低不同的特点,实行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制定一套优先发展、差别税收、公平合理的征税方法。

6.加强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培训

税务人员应该在电子商务征税背景下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自身业务素养,掌握专门的电子商务征税系统稽查监控方法,不断适应新的税收稽征和监督程序;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大对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全面开展培养新时期电子商务征税监控工作专项员工的工作。

注释:

①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http: //www.100ec. cn/detail --6241548.html。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 局. http: //data. stats. gov. cn/easyquery.htm? cn = C01&zb = A0H&sj =2009 中国电子商 务 研 究 中 心. http: //www. 100ec. cn/detail - -6241548.html。

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 //www. cnnic. net. 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502/t20150203_51634.htm。

④中 商 情 报 网. http: //www. askci. com/news/201404/10/1017318164256.shtml

[1]王凤飞. 网络经济交易下的税收征管——基于C2C 模式的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12) :60 -63.

[2]徐旻,杨路明.C2C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09(2) :42 -43.

[3]李海琴.C2C 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 企业经济,2012(4) :121 -125.

[4]范伟红,刘霞.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创新探索[J].财会月刊,2015(9) :44 -47.

[5]王诗.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及其法律规制[J].经济问题研究,2012(10) :74 -78.

[6]张敬. 浅议我国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J].税务研究,2015(3) :100 -102.

[7]李爱红.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5) :136 -137.

[8]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J].2014,(2) :68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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