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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美好乡村建设”的犯罪问题研究——以亳州市农民犯罪情况为视角

2015-12-18陈新永葛绍志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犯罪农民农村

陈新永,耿 标,葛绍志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亳州 236800)

亳州市是农业大市,总人口634.351 5万,农村人口571.471 9万人,乡村常住人口321.4万,占人口比重为54.6%,全市共有行政村1 263个,自然村15 443个。村庄布局较密、乡村人口众多,农民纯收入低于安徽省平均水平。为统筹城乡共同发展,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美丽、活力、幸福”亳州,亳州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了以实现“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为总体目标的“美好乡村建设”工程。

“美好乡村建设”离不开乡村治理,缺少秩序井然、文明诚信、稳定和谐的乡村治理效果,“文明和谐乡风美”的目标就难以实现。然而,乡村治理不仅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难点,而且是学界广为关注的重大命题;不仅是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内容之一,更是社会主义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展现。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就从人类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中国乡村的秩序问题,提出了“熟人社会”的重大概念。近年来,法学界亦有学者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研究分析中国乡村的司法秩序,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便是其中之一(详见其著作《送法下乡》等)。“美好乡村建设”作为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正逐渐影响着该市乡村的生产生活面貌,为此,课题组认为在亳州如火如荼地开展“美好乡村建设”的背景下,并以此为视野,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农村刑事犯罪问题,很有价值。

亳州市从2012年开始开展“美好乡村建设”,现已接近三年,为研究亳州农民刑事犯罪的发展轨迹,课题组分析研究了2011年至2013年期间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统计的犯罪数据。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提起诉讼1 875件2 546人,其中农民1 78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70.07%。农民犯罪人数排名前十的罪名依次是:盗窃罪406人,故意伤害罪284人,交通肇事罪21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91人,诈骗罪86人,遗弃罪71人,强奸罪62人,抢劫罪60人,故意杀人罪57人,寻衅滋事罪57人。随后是妨害公务罪43人,危险驾驶罪36人排在11、12位。前10类农民犯罪的人数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77.81%。

2012年共提起诉讼2 469件3 293人,其中农民2 395人,占犯罪总人数的72.73%。农民犯罪人数排名前十的罪名依次是:盗窃罪519人,故意伤害罪327人,交通肇事者289人,危险驾驶罪223人,抢劫罪106人,强奸罪10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94人,寻衅滋事罪70人,遗弃罪67人,诈骗罪66人。故意杀人罪50人,排在11位。前10类农民犯罪的人数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77.70%。

2013年共提起诉讼2 869件3 796人,其中农民3 15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3.06%。农民犯罪人数排名前十的罪名依次是:盗窃罪615人,故意伤害罪568人,危险驾驶罪409人,交通肇事罪26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54人,寻衅滋事罪131人,强奸罪93人,诈骗罪80人,抢劫罪63人,故意杀人罪54人。聚众斗殴罪42人排在第11位。前10类农民犯罪的人数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77.26%。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刑事犯罪中,农民犯罪比例较大,犯罪形式以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为主。这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生产生活,制约着“美好乡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态势渐趋恶化

从前述数据可以看出,农民犯罪人数逐年递增,从2011年的1 784人,2012年的2 395人,到2013年的3 153人,犯罪人数年均增长率为32.95%;农民所占比重逐年加大,从2011年的70.07%,2012年的72.73%,到2013年的83.06%。这些数据足以证明,亳州市农民犯罪正在向着日益严重的态势发展,必须采取有力的手段加以遏制。

(二)犯罪主体多样化

农民犯罪的主体是多样的,以男性为主,但不乏女性,女性犯罪主要表现在组织买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从政治面貌上来看,有党员也有群众,但以群众为主,约占89.13%,党员犯罪集中体现在职务犯罪领域;从年龄阶段上来看,以35岁以下青年犯罪为主,约占85.37%,也有不少中老年人和青少年。中老年犯罪主要体现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及由此诱发的下游犯罪,诸如,非法拘禁、强奸等。35岁以下的犯罪主体主要表现在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交通肇事等。青少年犯罪主要体现在侵财型犯罪、人身伤害犯罪中,具有犯罪年龄低龄化的倾向,其中以留守青少年居多,约占青少年犯罪的90%,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

(三)犯罪组织团伙化、宗族化

农村以血缘、宗族为核心的社会交际模式,使犯罪组织呈现出团伙化、家庭化的特点。个人之见的矛盾纠纷有可能演变成家族之间的矛盾纠纷,导致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发生;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出现了家族集体犯罪的现象,比如,家族式的制假售假团伙,家族式的盗窃、抢夺团伙,家族式的制毒贩毒团伙,家族式的盗伐林木等。更有甚者,某一村庄“笑贫不笑偷”,全村近半青壮劳力,结伙行窃。有的地方,由于家族势力大,出现了以家族为核心的村匪、街霸,他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强买强卖,通过笼络不良官员,插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地产道路工程等项目,发展成为地方黑恶势力。还有的为维护宗族利益,在村干部选举中,干扰选举,或以告倒对方为目的,煽动群众上访闹事。

(四)传统犯罪危害依然严重

首先,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在2011年至2013年间,一直稳居农民犯罪人数的前十名,而盗窃更是连续三年蝉联第一。这些侵财型犯罪严重干扰了农村的生产生活,以致农民不敢小规模地饲养鸡、鸭、牛、羊。由于此类犯罪属于数额犯(以犯罪数额作为立案标准),存在立案难、破案难、财产返还难等问题,报案后多是不了了之,受害群众多以失望结局,受害群众大多自认倒霉,更放纵了此类案件的蔓延。其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比重依然很大,排名一直靠前。这些犯罪伤害的不仅是一个人,更是一个家庭,也会殃及当地乡村的社会稳定。故意伤害罪连续三年位居第二,故意杀人罪仅在2013年位居11名,这些都反映了亳州市民风彪悍、文明程度较低的一面。

(五)交通违法类案件持续增长

农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人数三年来分别为214人、289人、269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人数三年来分别为36人,223人,409人。交通违法类案件总人数连续三年不断攀升,农村交通安全问题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新问题。经济的发展、乡村公路里程的猛增、车辆数量的激增,虽然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但此类犯罪也反映了我市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同步的问题,农民的交通意识、安全意识、对生命的敬畏意识较差的问题。酒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违章驾驶寻常见,拼装改装车辆、混载混装车辆上路,增大了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重伤的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

(六)犯罪种类多样化

随着城乡交流的不断扩大,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增大,传统犯罪没有减少,一些新型犯罪却正在进入农村“市场”。毒品犯罪、传销活动犯罪、信用卡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金融凭证犯罪等在农民兄弟身上开始出现。例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2011年仅有2人,2012年有6人,2013年就已增加到12人;合同诈骗罪连续三年都在10人以上;金融凭证犯罪、信用卡犯罪每年都各有1人出现。

(七)犯罪的季节性特点逐渐弱化

过去,农民犯罪有随季节变化的特征,与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反向关系。在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时间段内,农民忙于农业生产,无暇他顾,犯罪数量相对减少;在农闲时期,则无事生非,“两抢一盗”、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数量开始上升。然而现在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的时间周期缩短,农民在家务农的时间减少,甚至有的农民不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因此,犯罪的季节性特点有所弱化。但在春节、中秋节两个传统节日,饮酒人数、赌博人数增加,危险驾驶罪犯罪和聚众赌博犯罪人数较平时有所增加。

(八)邪教犯罪有抬头趋势

从统计数据来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的犯罪有抬头趋势。2011年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2件5人,5人均为农民;2012年提起诉讼2件2人,2人都是农民;2013年提起诉讼11件29人,有18人为农民。“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虽然受到了严厉打击,但其核心人物仍然逍遥法外,“小喽啰”依然上蹿下跳,四处活动,传播邪教教义。因此,应加强对农民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法制教育,遏制愚昧文化、腐朽思想、封建迷信的传播,加大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

(九)基层干部腐败问题严重

2011提起贪污贿赂诉讼共104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29人,是总人数的27.88%;2012年提起诉讼共98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28人,是总人数的28.57%;2013年提起诉讼共171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57人是总人数的33.33%。可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呈上升趋势。农村基层干部是“无冕之王”,不仅具有村民自治管理的权力,而且还代表国家行使一些职权。比如:在扶贫救灾、种粮补贴、低保资金的发放,计划生育抚养金的征收,违章建房的罚款以及土地征收等项目中,他们都有一定的权力,往往采取虚报、瞒报、作假材料等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

二、成因分析

当前,诱发我市农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宏观原因,也有农民个人的微观原因;既有皖北特有的区域原因,也有亳州本地的乡风原因。

(一)经济原因

有人认为,农村犯罪的根源性问题是贫穷。有学者提出,极端贫困地区的稳定具有表面性和暂时性,潜伏的问题比较多。贫困地区的闭塞、落后状态易酿成突发事件。而正在发展的乡村,或受周边地区发展影响的乡村,犯罪问题比较突出[1]。而我们认为,“不患寡而患不均”,贫穷虽然是农村犯罪的原因之一,但农村犯罪的真正经济根源在于经济上的不平等。多年来城乡二元化的经济结构,导致农民在经济权利、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加大,是农村犯罪上升的主要原因。

亳州是皖北小城,典型的农业城市,经济欠发达,远落后于安徽沿江城市,城乡二元经济矛盾突出,同时存在着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问题。村庄与村庄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存在贫富差距。在同一个自然村,轿车与自行车同行,洋房与瓦房比邻。面对比自己富裕的群体,农民会产生三种心态,羡富、仇富、赛富。羡富会引起仿效,例如,村民甲看到邻居靠制售假劣中药材轻松致富,甲会受到诱惑,也有可能参与制售假劣中药材。仇富会引发盗窃、破坏犯罪,甚至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例如城乡差距拉大,导致一些农民到城市中从事盗窃、抢夺、抢劫犯罪活动。赛富,是虚荣心作怪,别人买车我也要买车,别人买房我也要买房;农村婚姻彩礼节节攀高的原因也在于此,以致一些贫困户因拿不出巨额彩礼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三种心态,都容易诱发刑事犯罪,致使一些农民为了牟取物质财富或其他利益,铤而走险,进行违法活动。

(二)文化原因

课题组认为传统的封建文化和外来的腐朽文化是导致农民犯罪的文化原因。

1.传统的封建文化

(1)酒文化。亳州号称“酒都”,有着“麻雀也能喝三两”的流行说法,酒文化盛行,“无酒不成席”,不让朋友喝好、喝倒,不足以表现主人的热情好客。因此,酒后危险驾驶犯罪数量很多,因酗酒引发的伤害、斗殴案件也经常发生。

(2)宗族文化。宗族文化虽然正在走向衰落,但在乡村自实行乡村分治、村民自治以来,国家权力对村的控制力减弱,仅靠基层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宗族势力又开始复兴。类似族长之类的家族代言人开始重新出现,村干部多由宗族势力较大的村民担任。出现了宗族势力干涉村民选举、阻挠公务执行、抵触法律实施、结团称霸一方、宗族之间明争暗斗等现象,为乡村稳定埋下隐患。

(3)社交文化。亳州本地群众的社会交际活动形式比较传统,常见的有两种方式,类似梁山好汉的“拜把子”和“结干亲”。这两种具有典型封建色彩的交友方式,容易将不同的群体势力绑架在一起,“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摊上大事一起上,互相帮助、隐瞒、包庇。这种交友方式,容易引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的发生,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长期以来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4)封建迷信。封建迷信导致农民信仰缺失,是农民犯罪的精神催化剂,是农民愚昧无知、道德失控的精神鸦片。封建迷信思想的死灰复燃,使农民的理想信念弱化和价值观混乱。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笑贫不笑娼”,“崇势不崇良”,吃喝嫖赌屡禁不止,坑蒙拐骗花样百出。庙宇香客云集,神汉巫婆风水先生招摇过市。在这种情况下,邪教势力得以发展,黄赌毒等腐朽的生活方式打而难绝。

2.外来的腐朽文化

改革开放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但也带来了一些腐朽的西方文化。农民的谋生方式、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较大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期望与现实的落差,诱使他们走向犯罪。自由主义、利己主义使他们家庭伦理观念淡化,以致婚姻破裂、虐待老人、遗弃子女、家庭暴力等现象时有发生。邻里关系逐渐淡薄,集体观念逐渐消失。

(三)社会治理原因

1.法治环境不健康

首先,政法力量有限。公安机关的警力延伸到了乡镇一级,法院派出法庭只能延伸到部分较大的乡镇,检察院在乡镇基本没有派出性检察室。由于自然村星罗棋布,村民居住较为分散,公安机关的警力也不能保证对自然村的掌控。因此,政法力量难以有效威慑农村刑事犯罪。

其次,执法不严。个别基层干部、干警与地方宗族势力沆瀣一气,甚至在工作中依靠他们,在事后保护他们,对于一些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纵下游犯罪的发生。

最后,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多年来,农村普法就是广播上读读法条,街头上发发资料,或以案示警。宣传方式与村民文化水平低、理解能力差的现实不对路。多数涉案人员系小学文化或文盲,因此,生硬的法条村民“消化”不了,普法资料村民理解不了,以案示警难以教育多数。普法方法缺乏对农村现实特殊性的考虑,很难使村民思想观念发生转变,难以有效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2.基层干部不作为

基层干部中“候鸟型干部”多,不能深入群众,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不能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使干群之间的距离越走越远。有的干部只关注经济发展,对农村的安全稳定思考不多,喜欢与能创造GDP的“经济能人”交朋友,不屑于同“泥腿子”同流。对于一些通过制假、售假而富起来的村民,不仅不去批评教育,正面引导,反而任其自由蔓延,以致其他村民误认为此类行为不违法,进行仿效,导致此类案件多发频发。

3.思想、法律、文化教育匮乏

为获得土地之外的经济利益,大量农村青壮劳力纷纷到城里打工或经商,农村常住人口以老人、妇女、儿童为主。基层政府对青壮劳力的思想、法律教育鞭长莫及,而过去以思想教育、识文断字为内容的“夜校”不复存在,对留守老人、妇女以及没有外出的青壮劳力的思想、法律、文化教育基本为零,村民的集体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生活单一,精神世界空虚,诸如迷信等腐朽的封建文化开始死灰复燃,邪教组织乘虚而入,进行思想渗透,影响了农村的安全稳定。

(四)农民自身原因

1.文化水平偏低

从统计数据来看,农民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多在初中以下,多数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文化水平偏低,导致其世界观、价值观歪曲、法律意识淡薄、思想愚昧,缺少正确判断是非的能力。“种庄稼不用学,人家咋着咱咋着”的“跟风”思维,使农民具有向别人看的天然习性。正如,被誉为“中国性学教父”的潘绥铭教授,在对1 132名卖淫女调研后总结说,她们(卖淫女)入行出行都是因为老乡[2]。这也是盗窃、制假售假、邪教组织等团伙性犯罪,多集中发生在某几个乡村的原因之一。

2.防保意识较差

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缺少足够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判断人的好坏仅凭一些表象,很容易上当受骗。在被侵害后,因碍于自尊,“家丑不外扬”,或因受到威胁,不愿、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而且往往由于惊慌恐惧,不能妥善地保存证据,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留守家庭与留守家庭之间也没有形成互动联防机制,发挥集体的力量,共同抵御犯罪。在农村实施犯罪较为容易,给一些犯罪分子留下了很大的犯罪空间。

3.传统观念、利己观念严重

由于传统观念严重,农民无论是参与政治还是解决邻里纠纷,都很少寻找法律途径,也很少依法办事。比如,村干部选举,经常会出现以宗族为中心的利益纷争,本姓群众选本姓候选人,有的甚至不惜动用宗族势力干涉他人行使选举权。在利益面前,农民往往以自己为中心,为了自己的利益破坏国家、集体的利益。

三、乡村治理建议

贝卡利亚曾经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惩罚农民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农民犯罪。“刑罚最终要为真正的目的——预防犯罪服务,并受一定范围之内这一目的的制约”[4]。开展课题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原因、解决问题。

(一)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经济落后及经济状况不平等是农民犯罪的根源性问题。只有抓住经济发展这个“牛鼻子”,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使农民收入得到提高,才能使农民不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违法犯罪。农村“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因此,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实体经济,树立依法致富、科学致富的榜样,鼓励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走上致富之路。

继续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在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安居养老等方面,让农民看得起病、上得起学、就得了业、养得了老,增加农民生活的幸福指数,使其热爱他们脚下的这片土地,进而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加强文化教育,提高道德水平

要开展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文化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农民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使他们摒弃腐朽的封建思想和西方思想;要开展法治文化教育,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和追求民主、公正的思想意识,养成遇事找法、靠法、依法的习惯;要开展社会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培养农民的科学精神、科学思维,形成生产靠科学、生活靠科学的习惯,摒弃陈旧的、愚昧的、迷信的生活方式;要开展传统美德教育,培养农民讲诚信、奉忠孝、重和合的传统美德,促进农民家庭幸福和睦,邻里和谐无争。通过文化教育可以改变农民的思想素质、精神面貌、道德水准,使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不愿犯罪的思想意识,树立抗击犯罪的信心勇气。

(三)完善安防体系,压缩犯罪空间

要继续推进中心村建设,改变自然村分布散乱的局面,并在中心村设立警务室,确保一个中心村不少于2名公安干警值班巡查。要建立家庭联防安保体系,设立户户相连,一户报警,户户皆知,并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联网的便捷的报警系统。要提高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安全防范知识、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夜间早关门闭户,不给不信任的人开门;遇到犯罪分子要灵活机智,既要保护好自身安全,又要保护好犯罪证据。

(四)加强基层组织,遏制基层腐败

要继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不但可以带领群众发家致富,而且可以引导群众和谐相处,降低本地犯罪率。因此,要加强和完善基层党组织、治安组织、纠纷调处委员会的建设,让有威望的“贤人”、懂技术的“能人”、愿意带领农民致富的“热心人”、廉洁刚正的“好人”成为农村两委成员,在带领群众发家致富的同时,搞好本地治安,维护好村民团结,及时发现并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以防犯罪事件发生。

基层腐败破坏党的执政根基,使农村不平等现象多发,使群众对党的领导产生不满。因此,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腐败犯罪的查处力度,扎实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严厉查处涉农惠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使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够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

(五)强化法制教育,培养依法习惯

哲人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教育,使现代法治理念根植于农民内心,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形成心里有法、遇事找法、做事靠法、平时守法的行动自觉。要改变不合时宜、不能满足农民要求的普法形式,采取鲜活的、易于群众接受的法制教育手段,比如,编制普法话剧、戏剧送法下乡,将临时法庭设在农民的院落地头等,改变传统的发发传单、读读法条之类的普法手段。

(六)严打乡村犯罪,维护农民利益

面对亳州市农村犯罪节节攀升的严峻形势,一方面必须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判决一起,使农民看到违法必受惩罚的必然结果,震慑农民犯罪,使其不敢犯罪。另一方面,要加大政法力量对农村稳定的掌控能力,增加基层派出所警力,开展治安巡查、巡防活动,增设检察机关在基层乡镇的派出机构,威慑基层腐败发生。通过严打犯罪,息民怨、平民愤、安民心,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健全法律法规,堵塞犯罪漏洞

现行刑法日趋轻刑化,以盗窃罪为例,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犯,以犯罪数额的大小作为立案的必要条件。然而,近年来,盗窃罪的立案数额标准逐渐提高,比如“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原来的500元上升至2 000元,抢夺罪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这使犯罪人数最多,对群众生活影响最大的盗窃、抢夺案件的立案门槛提高,以致很多案件,在群众报案后,无法立案,间接放纵了犯罪行为。因此,在农民侵财型犯罪多发的形势下,应当降低立案门槛,完善有关法律,以堵塞法律漏洞,使更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八)重视调查研究,服务农村发展

调查研究是掌握实际情况、实现科学决策、破解工作难题的一把“金钥匙”。当前,亳州市的农民犯罪问题依然突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美好乡村建设”的推进,农民犯罪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经常、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仅从宏观上掌握农民犯罪的发展态势,而且要认真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农民犯罪开展调研,分析器特点、原因和规律,为亳州各地党委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服务亳州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美好乡村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综合性工程,任重而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的不仅是经济投入、政策优先,还需要农民自身的成长和进步,因为“美好乡村建设”的根本在于农民。我们不仅要富民,而且要强民,让他们在思想道德、法治觉醒、文化技术上强大,只有这样“美好乡村建设”才能成为一个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伟大工程。

[1] 党国印.当前农村犯罪的问题对策——首都“百名博士百村行”专题报告[J].中国农村经济,1997,(3):43-46.

[2] 潘绥铭.我在红灯区的日子[N].南方周末 ,2014-02-21.

[3]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42.

[4]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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