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超越
2015-12-18邹贵波
邹贵波
(贵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这“三个倡导”是中华民族高度的价值自觉与价值自信的生动展现,是对于民族复兴的强烈期盼,同时也提出了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中国梦”的新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这启示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积极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底蕴与丰富内涵,在传承弘扬的过程中也应该依据当代现实推陈出新、超越进取。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点
(一)强大的生命力与凝聚力
新时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作为“中国梦”的历史基础,是因为其经历了千年历史的筛选,保留了最本真、最珍贵的精神内核,且在新的现实基础上吐故纳新,彰显出其无与伦比的生命活力和延续力。探其原因,“多样性的生机力、统一性的同化力、包容性的融合力、伦理性的亲和力、变易性的创造力和民族历史意识的延续力”[3]等精神内核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以在聚合与分散的历史韵律中延续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必然蕴含了其强大的凝聚力。“南夷”与“北狄”交侵,“五胡乱华”,契丹、女真、蒙古人相继南下,乃至明末满族入关,这些民族最终都被“汉化”,优秀传统文化在“风暴”中不断磨炼、锻造自己,积极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秀“内核”,最终发展成为影响至深至远的庞大文化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修齐治平”等观念熔铸在国人的精神理念中,造就了至强至深的民族和国家认同感与亲和力。这种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既能在“乱”世激起炽热而强烈的民族感情,又能在“治”世凝聚力量、奋勇向前。
(二)强大的开放性与整合性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只是“儒术独尊”,而是以“儒、释、道”为主体,囊括古今中外各家各派思想精华的结晶,具有强大的开放性,“存在着一个‘复数的传统’”[4]。不管处于哪个历史时期,域内文化的交流和域外文化的交流都延续不断。优秀传统文化在建立起独特的文化体系的基础上,涵化各民族的文化,使其纳入文化体系之中,同时也积极吸收外来文化,在融合与创新中丰富传统文化体系。其强大的整合性体现在两个视域,其一是积极地吸收外来文化,并且加以“本土化”。最好的例证是对印度佛教的吸纳与改造,充分显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开放性、高度坚韧性和善于消化的能力。其二是在高度整合各地域文化的同时,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区域性的特点,让各地域的文化“百家争艳”。正因此,才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非凡的固着性和聚合力。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说道:“就中国人来说,几千年来,比世界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几亿民众,从政治文化上团结起来。他们显示出这种在政治、文化上统一的本领,具有无与伦比的成功经验”[5]。正是这种强大的整合功能,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不断地得到充盈和飞跃,让国人得到精神归属。
(三)强大的激励性与创新性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在沧桑浮沉之中开拓进取。中华民族能在一次次困境中成功“突围”,并且开拓新的天地,离不开优秀传统文化的激励性特征。正是这个特征赋予了国人自强不息、激流勇进、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从而使中华民族得以生生不息。具体而言,它的激励性主要突出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越是有困难和障碍在前,越是要有坚持不懈和锤炼自身的勇气;其二是,并非常以一种轰轰烈烈的直接战斗或捐躯为国,更要有持重的忍耐和恒久的探索。”[6]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拥有强大的激励性功能,而且蕴含着创新性思想。这种思想源于生生不已、大化流衍的宇宙观,“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周易·系辞》)是其最好的体现。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内蕴含着的这种“变”的思想,才激发了民族无穷的创造力,才能使中华传统文化高峰迭起。“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不是静态的存在,它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知识系统,是在不同时代延续、变化和发展的。”[3]正是在这种与时俱进的创新之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才能放射出更加夺目的光彩。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其独特的价值和魅力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奠定了深厚的精神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理论家在书斋里凭空捏造出来的,而是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
(一)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一个层面是从国家角度而言,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第一,从古至今,繁荣富强都是国家发展的首要目标。管子从治理国家和国富民强相得益彰的角度来论述了:“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管子·治国》)。富民,基础条件是丰衣和足食,但是重“伦理”和“礼”的传统社会也强调人民内心的富裕,重视精神与价值的满足和提升,因此《易经》说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贲卦·彖辞》)。而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当中,“富”只是其中一部分,“强”则是重点与关键点,也就是发愤图强。《易传》中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乾卦》)。王夫之进一步肯定了《易传》的刚健之说,指出:“合天德者,健以存生之理;尽人道者,动以顺生之几”(《周易外传·无妄》)。这有力地宣扬了“健”与“动”的学说。“富”与“强”这种从个人层面扩散到国家层面的思想,彰显了一种个人发奋、国家自强的民族内涵,激励着中国人不断地走向新的台阶和新的阶段,成为个人和国家和谐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在以集体、社会为本位的东方文化体系中,彰显的是“民本”思想。在中国古代,“爱民”被视为国家是否能保持长久稳定的根基。《尚书》中提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孟子目睹了当时社会变得尘嚣甚上,明确地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荀子更是发出振聋发聩的声音:“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董仲舒依据《公羊》之义也指出:“王者,天之所予也。其所伐,天之所夺也”(《春秋繁露·卷七》)。这些都是传统“民本”思想的体现。在明清之际,“民本”思想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公天下”观念正式在人民心中开启。张岱在其《四书遇》中有“予夺之权,自民主之”的说法,把传统的“民本”和近代的“民主之”区别开来,成为传统“民本”思想的拓展。黄宗羲主张“天下(人民)为主,君为客”,则是民本思想的高峰,近代“民主”思想已初现端倪。
第三,文明,就是指社会开化、进步的状态,是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特征。文明一词最早出自《易经》的“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易经·乾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化成为文德辉耀、文治教化、文教昌明等主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文明与礼仪及其所蕴涵的伦理道德精神紧密相连,而“礼”作为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在古代被称为“国之干”。“德以叙位、礼以定伦”(《荀子·致士》)要求人们要“明礼”,即要有恭敬、谦虚、礼让的精神和行为,“礼仪之邦”也就是其外显的价值评价。但是“礼”不能脱离“仁”而单独存在,若脱离了“仁”的原则,“礼”就会异化为空洞的形式,甚至成为变异的“理”了。正是经由孔子和荀子礼学理论与实践的大力倡导,礼仪文明最终发展成为中华儿女的精神血脉和“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符号象征。
第四,和谐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和内在气质。人不是世界的唯一存在物,人不仅要与外在的“存在”保持融合,而且也要与自在的“存在”保持协调,才能使人本身和人以外的物和谐共存。“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正蒙·太和》)。这种持中贵和的精神成为中华民族普遍的社会心理和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是最为经典的表述。如在人伦上,人们重视各阶层、各民族和谐,主张“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尚书·尧典》);在经济上,主张“百姓时和,事业得叙”(《荀子·富国》),在思想上主张“执其两端而用其中”(《论语·子罕》),既不要过分也不要不及;在个人修养上主张“从容中道”、“文质彬彬”;在艺术上主张“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在美学上主张“以和为美”;在戏剧文学上主张“大团圆”的结局,等等,都是把“和”放在重要的位置。
(二)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二个层面是从社会角度而言,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第一,自由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追求,更是全人类共同的追求与向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由可以分为两个视域,其一为心灵的自由,道家的生命理想就是追求这种“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无拘无束的心灵自由。庄子是古代阐述自由思想的第一人,他主张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强调自由是相对的,人没有绝对的自由。心灵的自由可以是捆绑在世俗枷锁中的“庄周梦蝶”,也可以是闹市中颜回的“箪食瓢饮”,主体只有超越“欲”的贪求,才能达到心灵的自由。其二为生命的自由,古人鞭笞国家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羡慕竹林七贤和陶渊明的逍遥,凡是国家的政策与人民的生命自由相冲突,那么为了“自由”的反抗和起义就会延绵不断。儒家强调“入世”,而道家强调“出世”,不管是“入”还是“出”都应该体现主体自由的选择,而不是不自由的“自由”。
第二,追求平等是中国古代的社会理想。《抱朴子·诘鲍》中便有“曩古之世,无君无臣”的描述,没有君臣区分,人人平等。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孟子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上》)。人本身没有高下之分,每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个体。平等还彰显在社会平等层面,“天下大同”、“兼爱非攻”、“刑无等级”、“平而后清,清而后明”等都是古人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仁民爱物”、“民胞物与”充分体现了每个“现实的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和谐统一,由于农耕为“本务”和家庭为“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所以传统文化讲求每个人的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仅是“物质”的平等,而是道德高度的平等和一致。庄子指出:“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强调不同的物种皆有生存的权力,因此人与万物是平等的,人不能以主人自居,扼杀其他物种的生存。
第三,就公正而言,孔子有一句经典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大同篇》)。这是古代先贤们一种对美好社会的政治理想。对于侵占公共财产来满足个人私欲,有志之士也给予强烈的批判。《左传》上就有这样的描述:“缙云氏有不才之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不分孤寡,不恤穷匮。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左传·文公十八年》)。儒家的“无私、心虚、心平、心正”,法家的“一断于法”、“刑无等级”,墨家的“兼爱、非攻”等等都体现了中国古典文化的公正诉求。战国荀子说道:“公生明,偏生暗”(《荀子·不苟第三》);晋代傅玄写下:“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傅子》);唐代吴兢指出:“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贞观政要》)。这些历史上的王佐之才都把社会的公正看做是治国之要、兴国之道。
第四,中国古代社会既提倡法治,又注重人治;既依靠礼治,又推崇德治。但是“德治”占了主导地位,“法治”因为限制了君主的权力而在许多历史时期被统治者给抛弃。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仍有许多“法治”观念存在,孟子就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离楼上》)。荀子较之孟子更为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并指出通过“法治”补充“礼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高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韩非子明确提出“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韩非子·饰邪》)的法制观念,强调要制定和颁布法律,用法律来管理百姓。“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他认为治国之道重在用法律来禁止作恶,因此要重视执法用法。
(三)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三个层面是从个人角度而言,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第一,爱国主义是数千年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永恒主题,是民族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汉纪》中提出“亲民如子,爱国如家”(《汉纪·惠帝纪》)。“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7]更强调了以平治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意识和爱国情怀。中华民族在长期的民族生存与发展中,逐步凝结巩固起了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感,形成了精忠爱国的浩然正气和民族气节。屈原期盼中华盛世,怀着祖国统一的理想留下《怀沙》、《惜往日》两篇遗作后以身殉国。范仲淹把先“忧”而后“乐”的价值排序留给后世,心怀天下的气魄荡气回肠。顾炎武更是把个人的责任与天下的兴亡联系起来,实现了“小我”与“大我”的和谐,把爱国主义的核心精神推向高峰。苏武、杨业、顾亭林、戚继光、林则徐,一位位先人把其一生倾注到中华大地上,对民族的命运怀着拳拳之心,对国家的富强抱着殷殷之望,这些最朴素的价值指向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
第二,敬业,是中国古代从业的道德标准。谚语“行行出状元”是古人敬业精神的最好展现。“业”不分“庙堂之上”或“江湖之间”,只要有脚踏实地的精神,就会有所作为。那种“大事不得、小事不为”的浮华气息是优秀传统文化所摒弃的。韩愈言道:“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进学解》)。这句古训彰显了古人仕事执业、穷力追新的敬业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内涵的敬业思想,是千年民族伟业得以延续的基石。正是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勤劳勇敢,创建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
第三,诚信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和保障。“立人之道”、“立政之基”和“立国之本”都离不开“信”,而其核心内涵则是“真实无妄”,指对某种信念、原则和语言出自内心的忠诚。《论语》提出了“信”的原则,强调“信”是人立足于世之本和人开拓图强之源。“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作为人与人相处的基本原则,人若言而无信,则不能立身处世。“忠诚盛于内,贲于外,形于四海”(《荀子·尧问》)。一个有忠有义的人,是最为中国人看中的真正的“大写的人”。
第四,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谓:“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记·冠义》)。墨子提出了“兼爱”的观念,即平等地、无差别地爱所有人,强调内心的至高境界。儒家强调“仁者爱人”,进而衍生出“忠恕、克己、孝悌、自爱”等规范和品德。“恭、宽、信、敏、惠”和“温、良、恭、俭、让”这简短的信条一直流淌在中华民族的血液之中。管子说:“善人者,人亦善之”(《管子·霸形》)。《老子》说:“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孟子说:“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孟子·公孙丑上》)。他们都认为与人为善是君子最高的德行,善中友外、方为友善。《尚书》中则对友善的作用进行了描述,尧帝“克明峻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尚书·尧典》)。他以个人的良好德行,使九族、百姓、万邦、黎民都相互友爱,这给了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如何相处一个良好的启发。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超越
胡适先生强调要“重新估定一切价值”[8]。我们今天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继承,而且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紧密结合时代特征的发展变化,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和鲜明的时代内涵,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在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超越和升华。
(一)国家层面的超越
中国古代的国家“富强”虽是历代王朝的重要追求目标之一,但是深深打上了时代和阶级的烙印。它一方面指的是价值目标的“富强”,即统治阶级及其附属物的“富强”,而不是真正的国富民强;另一方面指的是价值实现途径的“富强”,即重视独立的“自强不息”而轻视整体性和连续性的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富强”,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富强,不仅仅是国“富”、民“富”,更是国“强”、民“强”,是“硬实力”与“软实力”的共生,而且它的目标指向不是维护统治,而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它的利益落脚点不是利益阶层和特权阶层,而是涵盖全社会所有成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富强,是把单个人的自强奋斗与全体人的自强奋斗联系起来,把单个人的自强奋斗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从而让每个人的奋斗成果成为全体人共享的果实,让国家的富强依靠每个个体有机结合的凝聚力向前迈进的“富强”。
我国古代在以集体、社会为本位的文化体系中彰显的是“民本”思想。虽然这种“民本”思想强调统治者要重视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富足,并且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但它仅仅是“底层”的、人之所以为人的“实然”关系,而不是“应然”关系。并且这种“民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它把人看成是超时代、超阶级的存在物,所以民本的“民”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人民群众,民本的“本”也没有根本触及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和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民主”则是真正的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体现。它把“人民当家做主”作为国家的基本价值导向,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重视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民主”真正实现“以民为主”、“为民做主”、“由民做主”。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其灿烂辉煌的文明史。主要彰显在两个层次,第一个是“器物”上的文明,比如宫殿、运河、四大发明等;第二个是“精神”上的文明,比如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思想等。但是近代以来的屈辱史却让这些文明陷入“灰色”的境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文明”,不仅仅是重振“器物”上的文明,如加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而且更强调的是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等现代文明的新元素,强调的是人民由内而外的“文明”行为和“文明”观念,强调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的“求同存异”、“和谐发展”,强调“法治中国”与“美丽中国”的构建。
“和”几乎可以算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理念,是古代各家各派的共同主张,同时也是中国人从古至今源远流长的文化心理、政治信条和智慧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和谐”扩大了传统和谐思想的内涵与外延。从内涵而言,不仅包含了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而且强调了社区之间、城乡之间、省际之间、区域之间、国家之间的和谐共处,倡导“国家和谐”和“世界和谐”,回击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强调各文明之间和谐共处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从外延而言,讲求“历史”与“现实”、“现实”与“未来”两个视域的和谐,并且把和谐从“修、齐、治、平”的个人层面上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的理论和操作层面上来。
(二)社会层面的超越
追求自由是每个人的内在本质和规定性,中华五千年的历史也可以看做是中华民族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中国古代强调自由的“生命”层面和“心灵”层面,但是封建社会的社会性质决定了这两种自由只是“飘缈”的,不管是生命个体还是国家、社会整体都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而是一种“不自由”的历史惯性下的虚假“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自由”是一种“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是以每个人的自由为前提条件的,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社会主义自由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赋予了人民自由的权力,如言论、结社、集会、出版、择业、婚姻等,最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内心做出自己的选择,都能独立的决定自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当然这种选择和决定是在遵守社会主义的“道德内核”与法律前提之上的。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社会平等、社会和谐、社会美好是每个人的期待,但是物质层面失衡条件下的“平等”只能是虚伪的和脆弱的。人不能脱离其基本的物质生存而获得精神的自由与平等,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标准下所言的“平等”只能是“空中楼阁”而缺乏生长的坚实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平等”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平等,是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是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为保障的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仅是政治参与、社会地位上的平等,也是男女的平等,更是在经济发展中享有生活和生存资料的平等、选择职业的平等、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平等,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受教育权的平等、医疗卫生保健权利的平等、住房权利的平等诸多方面。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的“公正”是基于封建王朝的专制基础上提出来的,公正与否完全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封建统治的稳固,在那种封建社会皇权鼎盛和等级森严的制度中,“人治”大于一切,公正难以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国家和社会应然的价值理念。它并非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是以宪法为根本、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标准,包含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基本内容的公正。并且不仅强调制度上的公正,而且强调培育人心的公正,使公正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之一,破解道德行为选择中的“公”、“私”迷雾,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国民的重要道德价值判断标准。
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民族崇尚的是“礼”,统治阶级也把“礼”当做治国理政的“利剑”。“法”虽然在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那里达到巅峰,但是其主张的“法制”即“以法治国”却只是“礼治”的附加物,“法”被统治者视为维护国家稳定的工具,用严刑峻法去约束百姓,君主的意志就是法,百姓也把法看做是国家给他们的“枷锁”,在无条件服从和奋力顽抗中挣扎,这两种行为都造成了“法”的异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法治”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内涵,强调“法”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长远进步,是给每一个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而不是附加的“枷锁”;强调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层面的战略,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作为社会公正的“判决器”,作为国家稳定的基础工程;强调法治视野下的国家、政府、社会、个人一体化建设,让“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促进,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三)个人层面的超越
爱国主义精神从古至今都是中国社会始终强调的个人品格,也是中华民族标志性的集体精神。但是在皇权鼎盛的封建社会,古人把爱国情感寄托于忠君之上,“国”的内涵是狭隘的,“君”即代表了“国”,“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这种“爱国”情感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阻碍了历史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爱国”,不是封建的国家,也不是资本主义的国家,而是社会主义中国。这种“爱”也不是对单个人或部分人的爱,而是把其内涵更加丰富了,不仅仅要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灿烂文明,更是要爱自己的同胞,同胞也不仅仅是大陆人民,而且也包含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从而建立强大的民族和国家认同感。并且要把精神上的爱转化为切实的真实行动,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这样的爱国才能使国家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实力去面对前行中的困难,这种爱国情感才能真正给个人和国家的发展带来益处。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强调敬业精神的弘扬,孔子说,“执事敬”(《论语·子路篇十三》),《汉书》指出,“各安其居而乐其业”(《汉书·货殖传》)。这些精神至今都是人们做好本职工作的箴言。但是传统的“敬业”精神认为人一旦投入一种事业中,不管是自愿或是强迫,不管是自己的“真”选择还是自己的无奈选择,都要坚持到底。这种敬业精神在特定的时候容易被人利用,损害他人或者国家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敬业”精神,要求国家积极引导公民在对自己的能力有基本认知和正确定位之后,让其自由地选择职业,引导其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发挥最大的价值,并且使这种价值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相一致。同时,这种“敬业”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敬业,它要求人们不仅要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同时还要求人们要有立业意识、职业意识、从业态度、职业情感与职业道德。
“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荀子·不苟》)。诚信,是传统道德理性最基本的体现,也是社会和谐的根基。古代中国讲求“诚实”和“守信”,把其当做判定一个人价值高低的重要标准,但是这种“诚信”更多的是对单个人的价值要求,把人、社会和国家分离开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诚信”不仅要求人们信守承诺、诚恳待人,而且把个人层面的诚信提升到社会、国家的层面,即社会整体要养成诚信的良好风气,而国家之间也要讲求诚信,从个人层面上升到国家层面,再用国家层面的价值导向和价值选择来规约个人层面,这样能起到更好的实践效果。
“善人者,人亦善之”(《管子·霸形》)。友善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可谓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它强调要与人为友、心从善念,认为与人为善、给人机会也就是给自己机会。但是其价值层面更多的还是指向个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友善”不仅仅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而且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从一种“内向”的约束变成“内”、“外”结合的规范。并且这种“友善”超越了与人为善,凸显人与自然的友善、人与社会的友善、国与国之间的友善,让“善”在法律的约束下发挥最大的价值。
法国后现代主义大师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说,“重要的不是话语讲述的时代,而是讲述话语的年代”[10]。站在历史与现实的角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行不悖,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构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长城”,凝聚全民族共同认可的社会与心理价值形态,才能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是我们所要寻找的光明出路,是实现“中国梦”可以被超越但不能被绕过的历史与现实路径,也是对美国学者列文森的观点“中国传统文化在很多方面已经被‘博物馆化’了”[11]的最好回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观念层面上的价值存在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这片坚实的“土地”上,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能成为影响现代国人思想与行为的“标准”,才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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