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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邓正来先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研究

2015-12-18安中业杜蓓蕾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市民国家

安中业 ,李 雷 ,杜蓓蕾

(1.安徽商贸职业学院 思政教学部,安徽 芜湖 241002;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2;3.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张文显教授曾对邓正来先生有过极高的赞誉,认为“邓教授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均有独创性研究,其中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关于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关于社会科学学的研究,填补了中国社会科学的空白”。[1]经过研究发现,其所谓“市民社会”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可以用它来取代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

一、邓正来对市民社会的界定

邓先生认为,所谓“市民社会,是指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宏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2]分解开来,是否可以说:第一,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以及反对政治专制,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宏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第二,两个近代自由主义思想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第三,在两个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压缩一下,就是说:市民社会是“超历史、外国家”的实体社会;它的基础是近代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思想。

先不论近代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思想的源出,单说前一项——市民社会是“超历史、外国家”的实体社会吗?首先,市民社会不是实体社会,更不可能“外”国家存在。一个实体社会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没有无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也没有无生产关系的生产力,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就是与一定生产力相统一的生产关系;同样,没有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也没有无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创造了资产阶级专政的上层建筑,这个上层建筑反过来又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其次,市民社会是具体的,不是超历史的。所谓市民或市民阶级,是“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后来发展成自为的资产阶级,或曰市民阶级,它是新生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代表。所以资产阶级(或曰市民阶级)、资本主义社会(亦即市民社会)都不是超历史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产物。所谓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的使用有两重含义:“广义地说,是指社会发展各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即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物质关系总和;狭义地说,是指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后来实际上已经专指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以至于马克思在其后期著作中基本不使用“市民社会”一词。所以市民社会不是超历史的,它其实就是资本主义社会。

由此可见,实体社会不能按照市民、契约、身份、公民、民间等形式主义标准随意划分,抽象的、可以使用于任何时空维度的市民社会根本不存在。

二、邓正来论市民社会的特点

邓先生说,市民社会“不仅仅是一种可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手段”,而且“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亦即“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公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东欧和前苏联的“社会转型”是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这种价值、理念和制度就是市民社会,亦即“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并且这种模式是“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的结构性框架”。[3]

概括起来,可否说:第一,抗暴政。它可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或集权式统治,东欧和前苏联的“社会转型”是这种对抗的胜利,在那里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取代了“暴政、集权式统治”。第二,会持续或永恒。它在“后公产主义”(即东欧和前苏联转型后)仍然有效,在还没有转型的社会、仍是暴政统治的国家或地区,比如,与东欧和前苏联一样的社会主义中国,它将持续得到使用,直到全世界都迈进“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第三,能普适。具有普世效度。人无论阶级,地不分东西,中国的时空、文化或传统都不是障碍,都可以跨越,东方大国的市民社会必将到来。继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后[4],邓先生要在中国建立市民社会了。

作为翻译家,邓先生将西方人文大师的著作原原本本地译介到国内,本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在翻译的同时,做些相关研究也相当可取。但是如果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甚至试图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图景映射到社会主义的中国之上,非但无益,甚至有害。

三、“市民社会”理论的危害

按邓文所述,邓先生借用“市民社会”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批判人文社科领域里的那种“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建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提供最为基本的理论和思想支援,进而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在当下的发展起推动作用。[4]

恩格斯对国家、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可见,无论是“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还是邓先生要建构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都是资产阶级的伪科学。邓先生要为这些东西“提供最为基本的理论和思想支援”,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在当下的发展所能起到的“推动作用”,就是试图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从而为“和平演变”制造舆论。

(一)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准备

首先,为了所谓的理论准备,邓先生对各种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爬梳”。经其爬梳,形成了市民社会的两大知识传统,一为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观念;另一为黑格尔的“国家高于社会”的框架。[5]接着,对这些形而上学的国家与社会观进行了繁琐论证,并且大讲那个为此编造的天赋人权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故事。若是一百年前谈这些东西可能还有新意,现在颇费周折地拿出来,不过是装腔作势,为邓先生的超越洛克和黑格尔、创造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中国市民社会论”做铺垫——“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架构绝非只有非洛即黑的选择,毋宁是二者间平衡,亦即笔者力主型构的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5]

论及市民社会与政治或国家的学理分野,邓先生推荐黑格尔的主张:“市民社会的所有活动追求的是以个人私欲为目的的特殊利益,使人们依凭契约性规则进行活动的私域,个人于此间的身份是市民”。[5]这段话说的实际上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内有学者曾说过,市民就是市场之民。这个说法比邓先生的要干脆许多。“而国家关心的则是公共的普遍利益,使人们依凭法律和政策进行活动的公域,个人于其间的身份乃是公民。”这里说的是资产阶级国家,但是它关心公共的普遍利益的表相,实为掩盖维护资本主义剥削的实现形式之本质。这样的国家无一不是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秩序的资产阶级专政。其中的“私域”、“公域”分不开,“市民”、“公民”二重身份也只在形而上学的逻辑上存在,没有哪个国家是这样实行的。这些东西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学者的偏见,目的在于淹灭政治或国家的阶级本质。

其次,针对中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邓先生总结出了一个“大陆市民社会论”: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6]然而,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了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再放”(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以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政府机构变革方面)的恶性循环。[2]依照邓先生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提供的理论和思想支援,克服大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弊病,方法就是所谓的双向互动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然而,这样的改革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吗?

(二)否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邓先生假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之口,说:“一如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等概念,‘市民社会’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社会的经验及知识传统,却具有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能为我所用、也应该采用,尽管这种援用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但不论在什么地方实行,都有“家族相似”特性,就是基因必是相同的。[2]

遗憾的是,邓先生所言落后了一个历史阶段。在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曾经能为我所用。可是帝国主义先生们老是欺负学生,只允许中国成为资本链条上最屈辱的环节,结果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失败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家族基因”主要是,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手段;与此相适应还有人性自私论(经济人假设)和自由竞争(政府守夜人,不介入或少介入市场),等等。对此,邓先生通过经验性的个案研究——北京的三家民营书店,万圣书店、风入松书店和国林风书店——都有明白地交代:私有制是基础(人性自私决定),市场是资源配置手段(政府只管秩序),这些都为市民社会“既提供事实检测,又提供了事实依据”。但是邓先生忽视了一个前提,这三个书店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成因素。好比水里的三只小鱼,把它们单拿出来就存在不了。如果将这三家书店当做整体,或是当典型全面实行,那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了。这在中国,过去被证明行不通,现在更不可能被实行。

市场经济是手段,它的性质取决于它所依附的社会。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为我所用。中国在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已经同资本主义不是一个家族,不再具有“家族相似性”了。我国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才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性:第一,由国家实行。过去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经过改革,现在实行市场经济;第二,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第三,是受国家调控。以国家的宏观调控为前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否定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

邓先生有言,“众所周知,1949年中共建政以后,国家治理社会所依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即是对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国家垄断,包括意识形态的支配性安排,以及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之上且为维持这一制度性安排而采用的管制技术。”[2]

“众所周知”大概不包括熟悉“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那些人;国家垄断、支配性安排、管制技术等用语,更是似是而非。即便假定邓先生所言属实,中共建政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管理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事务,那也是天经地义。实际上,中共建政,把几千年来被压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变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在文化思想上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开始普及文化知识和马克思主义常识,曾经混乱的意识形态为之一清,对于西方文明成果不再一味崇拜,而是有鉴别地借鉴。可是,现在就有些人,喜欢用西方资本主义没落的眼光看社会主义中国,甚至发生很多高校人文社科教员“呲必中国”的怪象。诚然,新中国在前进中存在缺点和不足,但把缺点和不足当成工作的全部或根本,这不是应有的学术规范,有失“大师”风范。

(四)为中国市民社会指明道路

邓先生指出,“民间社会与国家”(笔者注: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英文都是civil society,翻译不同)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反对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坚信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也就是说,台湾的“民间社会”的民主程度和实现的速度都走在大陆的前面,所以台湾应是大陆学习的典范。

邓先生同时指出,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波兰的政治发展就是“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明白点说,就是:苏联东欧国家是“暴政、集权式的统治”的代表;改变这种“暴政、集权式的统治”是市民社会复兴的导因;修正主义的终结(胜利),就是市民社会的再生;正是它们为中国的转变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邓先生特别指出,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概念,都是西方或欧洲文明的产物。不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哪些不同,但都“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认识(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7]

邓先生认为大陆、台湾、苏联东欧的市民社会,都“不具有本质的差异”,所以大陆只需以台湾为榜样、象苏联东欧社会转型那样,向着西方或欧洲的市民社会迈进,实现中国特色的“中国的市民社会”。如此看来,邓先生的学术目的就是将中国社会的发展牢牢地套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轴线上。

客观地讲,邓先生看到了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这对改进我们的工作有好处。遗憾的是,邓先生列举出这些问题不是为了帮助我们改进工作,而是为实现其“和平演变”的研究目的服务。套用邓先生的治学格言,邓先生的思维并不新,不过是几百年前资产阶级辩护私有制的简装版;欧式语言却有点旧,很像五四前旧文人蹩脚的白话文;表达方式也无新意,不过是繁琐哲学、概念陷阱、术语密码之类文字游戏。邓先生所谓的市民社会思维,连同那些为私有制辩护的语言外套(范式、知识传统、理论模式、话语、学术规范等),早已被马克思、恩格斯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思维一起抛弃了。

[1]张文显.邓正来其人其事[EB/OL].(2014-06-30).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4498.

[2]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引论[J/OL].(2014-05-18).http:∥www.bjyouth.com.cn/Bqb/20000412/GB/4216%5ED0412B1401.htm.

[3] 杰 弗里• 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 [EB/OL].(2014-05-01).http:∥www.bjyouth.com.cn/Bqb/20000412/GB/4216%5ED0412B1401.htm.

[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J].政法论坛,2005(1-3).

[5]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框架[J/OL].(2014-05-15).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5490.

[6]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序《国家与市民社会》[J/OL].(2014-05-01).http:∥www.bjyouth.com.cn/Bqb/20000412/GB/4216%5ED0412B1401.htm.

[7]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及其作用[J/OL].(2014-05-01).http://www.aisixiang.com/data/36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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