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金融发展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2015-12-18孙丹璐
孙丹璐
区域环境金融发展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孙丹璐
(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南京 210000)
区域环境金融日益受到国家重视。以江苏省为例,其在发展路径中曾遇到一些障碍,如排污权交易体系存在缺陷,绿色信贷发展受限,等等。有鉴于此,应大力推广排污权交易,加速发展绿色信贷,加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环保投融资效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其健康、有序成长。
环境金融;区域;江苏省;排污权;绿色信贷
一、引言
从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从“五个建设”的首次正式提出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等内容,都表明了中国将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2014年4月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更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该法不仅提出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还明确了政府在环保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等制度。这一系列举措都表明我国将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家经济发展。
江苏省作为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潜力最大的省份,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了54058.22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10.22%。而人均生产总值更是显著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到2012年,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达68347元,而同期全国人均生产总值为38420元。然而,在强劲的发展数据背后,江苏省的环境问题问题也十分突出。以水环境问题为例,2012年,江苏省废水排放总量为598211万吨,占全国废水排放总量的9%,单位面积的水污染负荷也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不仅如此,2014年5月,继兰州、武汉水危机之后,江苏省靖江市再次爆发水危机,调查结果表明主要是沿江众多化工厂的不规范排污所致,同年还有资料显示,作为江苏省地区的主要饮水源,长江江苏段沿江地区水功能区达标率不到60%,局部水域甚至还存在劣Ⅴ类水体,严重威胁居民的饮水安全。
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以其特有的集聚资金、调剂余缺以及对有限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功能和机制,开始逐渐与环境保护相联系,以实现金融创新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国际上诸多成功的环境金融实践如碳金融、绿色信贷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都证明了环境金融是金融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和方向。目前,我国区域环境金融发展较晚,以江苏省为例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而这些金融手段的运作目前还不够灵活,存在诸多问题。
二、区域环境金融的发展实践——以江苏省为例
目前,江苏省环境金融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开展和实施上。
(一)排污权交易市场
排污权交易市场与碳金融市场的运作模式有相似之处,都是利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的剩余排放权进行交易,以促进环境保护的机制。1999年排污权交易自美国引入中国,江苏省南通市被确立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2001年,在江苏南通完成了中国对二氧化硫排放权的首个交易。双方协定,在6年的交易期限内,一方需要以每吨250元的价格向另一方每年购进300t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这一交易在总量控制的目标下有效的协调了经济和环境的发展。2003年,江苏南通如皋市亚点毛巾织染公司与南通泰尔特有限公司在政府的牵头下,经过磋商,成功完成了水环境污染排放权交易。2012年,苏州能源交易中心成立,标志着江苏省第一个污染排放权交易中心正式成立,该平台旨在借用市场机制助力能源环境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就是商业银行依据“赤道原则”践行的最直接的环境金融模式,目的是引导资金有效流入对社会和环境具有正面作用的项目。[1]据了解,江苏省为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早在2000年就提出要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信息公开并进行评级。近年,江苏省环保厅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联合,要求环保部门对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五色评级”,并提出地区金融机构在对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要将环保因素纳入考虑范围,逐步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企业。[2]除此之外,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及江苏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业积极响应政策,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突出绿色信贷的理念。比较突出是农业银行,据悉,截至2013年7月,农业银行已经投入超500亿元对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进行治理,降低对周边“两高一剩”行业企业的带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13年,江苏省环保厅与兴业银行签署协议,约定在未来3年内,兴业银行将为江苏省提供不低于500亿元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环保工程的建设以及排污权交易等绿色金融的发展。
(三)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险首先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英国实行,当时是为了避免核污染建立了核责任保险。当污染事件发生时,企业将面临的经营风险通过保费交付的形式转移给了保险公司,降低了企业的环境风险,同时污染的受害者也直接受到了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政府最后责任人的负担,在提高了企业环保及安全意识的同时,有效降低了环境污染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
2008年,江苏保监局联合联合地区多部门,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江苏省环责险试点城市,2009年无锡市就与首批18家企业签订投保合同。2011年无锡市还首先通过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通过对企业按照功能区划分为三类,并对不同企业的风险预估采用不同档次的理赔限额。同时,该“意见”还规范了企业投保的具体程序,推动其有序执行。2012年,为更好的迎接“青奥”,南京市也正式引入环责险,并由五家保险企业共同成立共保体,承诺最高赔偿达4000万元。[3]
三、区域环境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排污权交易体系的缺陷
虽然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在全国发展较早,但真正顺利进展过的交易案例相对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制约了交易市场的发展:第一,地域性的特征。[4]由于目前排污权交易主要还处于试点阶段,江苏省内排污权交易也只局限在少数城市。由此,在试点地区,企业为了控制污染排放会面临较高的减排成本,而不同地区的同类企业发展则不存在此类环境约束,就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了试点区内企业减排的积极性。第二,环境监测技术的不足。[5]排污权交易的进行是建立在对不同企业的排污状况、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环境对污染排放的敏感性等多项检测指标的准确性基础上的,这就对目前的技术水平和检测设备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第三,行政的干预。江苏省地区已经成交的排污权交易多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同时,在总量设定、排污指标的分配以及交易价格的确定主要是由政府决定,抑制了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二) 绿色信贷发展受限
江苏省绿色信贷发展迅猛,但仍存在诸多限制因素与困难:第一,激励机制的缺乏。将环境信息纳入贷款资格的考虑范围,逐渐退出“两高一资”行业的贷款并对环保项目进行优惠性利率贷款等这些措施在短期内会缩小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相较于国外先进的绿色信贷发展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普遍缺乏财政补贴等相关激励机制,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动力不足。第二,信息共享机制的缺陷。虽然江苏省环保厅与人民银行共同推出了环评信息,并要求信息共享,但两部门并未正式建立实时的信息沟通平台,地区间的信息联动机制也并未实现。这不仅使得金融机构在信息的获取上缺乏主动性,在信息的质量上也难保证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及全面性。第三,缺乏必要的人才和知识储备。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起步较晚,专业的金融机构环评人员缺乏。目前商业银行在实践过程中仍然主要是基层信贷人员负责环评信息进行审核和处理,同时,银行业也缺乏对环境信息的准确认识,信贷政策缺乏标准的准入机制,这些都会限制绿色信贷的深入发展。第四,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绿色信贷的发展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惩处条例,由此会产生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短期的经营指标,违背绿色信贷的贷款要求,将贷款流向对环境产生污染但收益丰厚行业的行为。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不足首先体现为企业参保的主动性不强。虽然已有不少企业参与投保,但是企业主动投保的意愿不强。这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内部相对薄弱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因为缺乏完善的责任认定机制。因为资源环境的“公共性”,极易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其次,地域发展不均衡。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及推行主要集中在苏南地区,而在苏中及苏南地区还未有效开展起来。这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发展更具优势的苏南地区拥有更多的资源,还因为苏中及苏北地区政府具有更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苏中及苏北地区集聚更多的化工及造纸等高污染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显著。事实上,在苏北大部分地区面临着比苏南地区更为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水污染状况十分堪忧。
(四) 环境金融产品不足,环保投融资效率低下
目前,国际上优秀的环境金融产品种类较多,主要有碳金融、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基金、天气衍生品、巨灾风险产品等,这些创新产品使得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更加灵活的结合起来。[6]然而,江苏省地区环境金融发展的形式较为单一。不仅如此,由于多种原因的限制,环保投融资的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目前环保资金主要投入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然而现实中,城镇生活排污以及农用排污在污染源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次,环保投入总量不足,虽然国家及地区历年的环保投入总量都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环保投入额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国际上先进的经验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据统计,2012年江苏省地区环保投入占地区GDP的比重只有1.03%,低于国际水平的3%;最后,社会资本参与不足。市场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多方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目前政府仍是地区环保投资主体,而排污费用也是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不仅不利于企业及个人等国内外社会资本参与,还造成了环保资金的不足。
(五) 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
我国环境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配套的法制基础还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目前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停留在针对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源进行行政罚款的手段。由于企业受到罚款的金额往往小于超排带来的收益,再加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存在的“放任”现象,这种单一的方法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约束是非常有限的。第二,缺少依托市场机制有效保护环境的立法基础。目前我国针对超排、依托市场机制治理环境的体系仍缺乏配套的法制基础,并未具体施行对违反规范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得市场机制的运行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同时也不能有效保证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实施。第三,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乏。截至目前,江苏省在环境保护信息的披露上仍存在不足,重点污染企业的具体污染状况以及分地区具体的污染情况仍然披露有限,这就使得公众监督的效力难以保证。这些因素都限制了江苏省地区环境金融的有效发展。
四、促进区域环境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大力推广排污权交易
首先,可以大力推广排污权抵(质)押贷款。[7]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将商业银行引入这一市场,企业可以通过将有偿取得或分配的有限的排污指标抵押或者质押给银行以获取信用贷款,这一制度通过赋予排污指标信用价值进一步推动了排污指标在市场间的流动。其次,加快技术创新,积极构建上中下游一体的动态水质监测系统。可以建立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的监测手段。一方面,通过对企业的排污系统安装实时监测系统监测不同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对同一水系的上中下游积极构建一体化的动态水质监测系统,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时有效地确定水系中主要的污染区域,更加准确的确定区域排污总量。
(二)加速发展绿色信贷
首先,要构建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从法律角度明确银行和企业对环境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强化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对商业银行忽略并虚假评估企业环境信息的情况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时追究至个人。同时,对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信贷提供差额补贴并对积极将资金撤离污染企业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提高信息沟通机制的有效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有必要建立起联动及时的交流平台。最后,商业银行要在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上要突出对环保理念的重视,加强专业人员储备。
(三)加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责任认定制度,加强企业参与保险的意识。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与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在对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上,可以向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寻求帮助以准确判定环境污染企业应承担的责任,除此之外,在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形式上除了传统的赔偿罚款外还可以辅以具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责任。通过这两种方法,可以对企业形成实际有效的约束力,显著提高企业参与保险的主动性。其次,均衡地域之间环境金融的发展。这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政府首先要树立坚定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同时加大对苏中及苏北地区环境金融发展的财政支持。
(四)推动地方环境金融发展与创新,提高环保投融资效率
首先,可以建立由市场和政府均衡作用的专项环保基金公司,在将将环保资金投入需要融资的通过环境审批的企业和项目,的同时将剩余资金在市场上灵活投资,改变原有的专项基金主要由政府牵头并以捐赠和排污费为主要来源的限制,提高了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上市或者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更好的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扩大环保资金规模。其次,可以推动BOT、TOT等项目融资方式,将大型污水治理基础设施等耗时长、耗费大的项目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将专业性更强的私人资金投入到项目中,健全环保项目融资体系的同时还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最后,在利用市场将各方资本引入环保项目时,也要注意对投资者经济利益的保护,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
(五) 建立配套完善的环境污染治理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新兴环境金融工具的法律地位,为环境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8]比如,可以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确定为一项基本制度并由国务院对其具体交易细则进行详细的规范,那么对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高效、健康的市场是大有裨益的。其次,要强化对各种违反环境保护行为的惩罚条例,明确各方的环境责任。不仅如此,为了加强惩处条例的有效性,在对不同级别的污染及违反情况下要设置合理有效的惩处标准,提高这一条例的有效性。最后,还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方在与环保相关的信息上的披露义务,提高公众的参与力度。
(六)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首先,政府要明确自身职责范围,从以前的主导者逐渐转变为辅佐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督者。比如,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政府可以确定地区排污总量、制定相关的交易制度并对企业的环境信息的审核确定标准的等,但在排污权交易的价格以及排污权的分配上要充分依靠市场的作用。其次,政府要加强自身环保意识,提高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关系的认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环保事业的影响。最后,环境金融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尤其是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财政的有力支持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及社会各方对环保项目投入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 夏菊子)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Finance: A Case Study of Jiangsu Province
SUN Dan-lu
China is pay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regional environmental finance, which faces some obstacles in its development. Taking Jiangsu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here are deficiencies in the system of emission trading as well as restrictions in implementing green-credit policy and other problems. In light of these problem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we should promote emission trading actively, accelerate the promotion of green-credit policy as well as the optim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enha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efficiency, establish a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law and regulation, increase financial support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finance.
environmental finance; area; Jiangsu Province; emission right; green-credit policy
F830
A
1671-9255(2015)01-0025-04
2015-03-06
孙丹璐(1990- ),女,江苏丹阳人,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10.13685/j.cnki.abc. 000100
网络出版时间:2015-03-17 17:23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242.Z.20150318.0904.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