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2015-12-18唐迎弟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41
唐迎弟(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41)
涉及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唐迎弟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41)
【摘要】非公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健康发展对经济健康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但非公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因监管不到位、意识不强等因素,其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成为检察机关当前急需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庐阳区为例,分析研究涉及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案情,是寻求预防涉及非公企业职务犯罪对策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企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法人总数的90%以上,民间资本、投资以及税收均占全国企业的60%以上,提供的就业占全国非农就业的85%以上,约占全国GDP总额的2/3。目前,庐阳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总数已达16583户,注册非公企业13428户。截止2012年底,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民营企业达110家,占规模以上企业的85.3%;全年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缴国税20.87亿元,占全区国税收入38.06亿元的55%,实缴地税15.74亿元,占全区国税收入16.69亿元的94.13%,可见,非公经济已成为庐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其健康发展对全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但是,少数非公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由于内部监管措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企业本身和企业管理人员中出现了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不但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利益,而且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如何防止和杜绝这类犯罪的发生,已成为检察机关当前急需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庐阳区2011年至2014年查办的涉及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犯罪特点和原因,就检察机关在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和服务非公企业发展等方面谈些粗浅看法。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查办的案件来看,非公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公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二是非公企业的负责人或者业务人员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法利益,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以及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犯罪,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2011年至2014年,我院查办的涉及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案53件,其中挪用资金案件3件,职务侵占案件12件,行贿案件8件,单位行贿案件10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1件,受贿案件19件(涉案行贿方多为非公企业)。分析当前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多样化
企业职务犯罪人员不仅有财务人员,还有保管员、销售员、保险理赔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近几年,企业负责人犯罪数量有所增加。其中挪用资金案件人员多为财务人员和能够接触业务款项岗位人员,职务侵占案件人员较为多元化,多为能够接触款项或者与报销款项相关岗位的人员。从犯罪手段看,不仅有传统的犯罪手段,如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挪用资金,还有利用办公软件伪造银行对账单配合伪造印
章进而挪用资金的现代犯罪手段。如我院办理的朱某某挪用单位千万款项的案件中,多是利用办公软件伪造银行对账单、伪造印章等手段。
(二)发案领域集中,工程建设、土地拆迁频发案
大量的职务犯罪集中在公共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市场竞争大的部门和行业。从查办案件看,工程建设和土地拆迁领域涉及的案件约65%。如我院查办的庐江系列案件、庐阳产业园系列案件涉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和拆迁补偿问题。在庐阳产业园案件中,多名行贿人为将违章建筑纳入拆迁补偿范围,拉拢、腐蚀、向基层公务人员行贿;安徽某交通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黄某某利用经手工程款的便利,挪用20余万工程款偿还个人债务,后又采取虚构业务的方式将挪用的20余万元工程款予以报销平账,涉嫌职务侵占。
(三)企业职务犯罪人员多为管理人员,经手业务款项或者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
在涉案的近60家行贿单位中,行贿人涉及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实际经营管理人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超过90%,这些人员在单位或企业掌握着企业的人事、财务和生产经营大权,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从查办案件看,接受贿赂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为局长、科长、村居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拆迁办负责人等。
(四)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行贿比重大
涉及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除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行贿案件外,还有受贿案件,而在这些受贿案件中又涉及企业行贿(因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较高,仅有少部分以单位行贿罪立案,但实质上未立案的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行为)。非公企业以单位名义行贿,谋取单位利益,行贿资金公款化的趋势明显。近几年单位行贿数量上升,在立案查办的案件中,行贿行为数量增加且90%为单位行贿。在查办的案件中,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近60家,而以单位行贿罪立案的仅10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仅为16.7%,其余多因未达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未立案。同时,行贿资金呈现公款化趋势,部分单位专门有业务招待费用一项,将行贿资金计入业务招待中,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名义行贿,我院办理的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合肥某置业公司、汪某某和王某某单位行贿案件,就是两个单位的负责人共同决定以单位资金行贿。
(五)行贿方式更隐蔽,“曲线行贿”成主流
为了更好地隐藏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公职人员的警戒心,以人情往来为名,将行贿行为和基于亲情、友情的交往馈赠相混淆,利用节假日、生日宴、婚宴等特殊时机行贿,或者利用他人进行行贿,通过他人转交行贿等方式逐渐增多。如我院办理的汪某某、王某某单位行贿案中,汪和王为感谢盛某某在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帮助,以给盛某某儿子结婚送贺礼为由,送给盛某某2万元现金;我院办理的庐阳工业园徐某某受贿案中,行贿单位负责人沈某某通过基层工作人员杨某某送给徐某某2万元现金。
二、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当前,非公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犯不止,而且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体制尚未完全成熟,制度也不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缺乏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某些经营者信奉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幻想一夜暴富,法制意识淡薄,对法的认识不足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律意识淡薄
90年代后期的几年,受产能过剩、冗员过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相继展开,即通过拍卖、承包等方式,将国有部分企业转为民间经营或进行重组,同时精简人员,节省开支。
不少公司企业负责人重工作业绩,轻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培养。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与自身职务有关的职务犯罪等法律规定不了解,遵章守纪意识差,从而由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而发展到触犯刑律。有些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任人为亲,不讲法律和制度,一旦出了问题,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无法为司法机关及时破案提供重要线索。有的出于家丑不外传的思想,发案不报、瞒案不报时有发生。
(二)企业管理松散,制度不规范
如本市某数码企业的专柜店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销售合同、虚报销售报表等方式,骗取专柜发货然后私自转卖,将转卖所得款80余万购买彩票等花销。从该案的案发过程和作案手段分析,该企业在销售管理、记账、日结账、盘存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导致作案半年后才被发现,致使80余万货款无法追回。再如我院办理的朱某某挪用千万公款和资金案,作为单位的出纳会计,竟然能够同时拿到提取单位资金所需要的法人印鉴章、财务章和出纳印签章作案,以致单位资金被挪用数百万元。上述案件本质上是企业领导缺乏法制意识,更缺乏将国家法律与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的能力,从而导致制度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给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
(三)追逐利益,权钱交易
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行贿行为的数量大,约60家企业涉案。不得不说利益驱动是企业行贿犯
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公司、企业为达到经济利益,主动、频繁拉拢和腐蚀官员;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对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立案标准和刑罚处罚方面都有较大差异,行贿人为规避法律惩处,往往以单位名义行贿。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目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参与者将追逐利益放在首位,为此不惜违背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不找市场找市长”,通过金钱寻找权利寻租空间,谋取竞争优势,从而获得更大利润。作为掌权者,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利诱下,出租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最终达到权钱交易。
(四)法律制裁轻刑化,重打击公职人员轻打击企业人员
三、加强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近年来,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检《关于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规定精神,积极探索在非公企业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今年,我院又联手区工商联共同开展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签署了《关于开展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共同加强对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纳入预防视野,拓宽预防领域,通过构建以院职务犯罪预防科为龙头、有关业务科室参与的预防网络,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当前开展非公经济职务犯罪预防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让非公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是确保各项改革事业既生机蓬勃又井然有序的必然要求。其中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行政,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给非公企业创造健康、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引导非公企业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杜绝“不找市场找市长”的做法。
(二)立足检察职能,与区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发展
首先,检察机关要树立服务理念,按照最高检的要求,积极探索在非公企业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服务工作大局的观念。检察机关应有重点、有选择地与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意愿,积极向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比如民行部门要经常深入非公有制企业,侧重在经济合同、劳动报酬纠纷等方面开展法律服务;刑检部门要深入非公有制企业,有针对性地就交通肇事、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容易发生的刑事犯罪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教育;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容易出现的职务犯罪方式进行宣传,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企业的重要助手,承担着宣传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职责,在推动企业廉政文化建设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携手工商联,同纪委、审计等部门一起,通过召开联席会、法制教育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廉洁法制教育,提高非公企业员工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其廉洁守法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另一方面,从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非公企业老总入手加强法制教育力度,将非公企业纳入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三)以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为平台,开展检企共建,多措并举,将非公企业纳入预防体系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是基础,宣传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无论是渎职侵权还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索贿、受贿,非公企业家都是受害者。检察机关要协助企业开展法制教育,提高非公企业家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受理非公企业的投诉、举报和控告,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公企业的“吃、拿、卡、要”等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注重预防分析。对于每年查办的案件,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向发案单位提出
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亡羊补牢,堵塞漏洞,巩固打击和预防效果,有效地将办案资源转化为预防资源。
(四)加大对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惩防并举
(责任编辑:孙雯)
非公企业犯罪中行贿所占比重最大,而行贿又是受贿之源,行贿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资源配置。“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在现实中带来了消极社会影响。从查办的行贿犯罪数据看,行贿犯罪案件立案数少、起诉率低、判决轻缓,要做到惩防并举,必须首先改变执法观念,重视打击行贿犯罪的意义。加大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力度,绝不意味着放松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减少和遏制贿赂犯罪不仅需要严厉惩治受贿罪,同样需要严惩行贿罪。要充分认识贿赂犯罪的对合性,惩治行贿、受贿犯罪不能顾此失彼,要统筹兼顾、“两手抓”。要充分运用办案成果,开展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在打击行贿犯罪的同时,要全力维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防止出现“查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情况;适时在发案企业开展一次案件剖析会,宣讲一堂法制课,召开一次座谈会,发出一份建议书,搞好一次回访考察这“五个一”活动,使法律监督达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效果。
(五)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
行贿个人或单位被法院判决后,其行贿行为将被录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行贿个人或单位将会进入“黑名单”,在参加招投标等活动中会受到限制或者一票否决。目前,仅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的单位可进行查询,随着行贿行为的增多,建议日后增加对行贿行为(尚未构罪,但其行贿行为在受贿案件的生效判决中已经确认)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询,以促进市场机制的有序规范运行。且这一系统的应用成本低、作用大,可使行贿犯罪行为为此付出代价,自食苦果,这在客观上也是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者的保护,可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Analysis of Duty Crime Related to Non-public Enterprises and Countermeasures
Tang Yingdi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Luyang District of Hefei, Hefei Anhui 230041)
【Abstract】Nowadays, non-public enterprises play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whose healthy development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the healthy and stable economic boost. However,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non-public enterprises, due to weak supervision and less consciousness, the duty crimes occurs frequently, which becomes an urgent problem for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deal with.This article, taking Luyang district as an example, makes a research on the duty crimes involving non-public enterprises, and tries to seek some effective paths to prevent the duty crimes.
【Keywords】non-public enterprises; duty crime; prevention measure
【作者简介】唐迎弟(1980-),女,安徽砀山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法律硕士。
【收稿日期】2015-04-29
【文章编号】1671-5101(2015)04-0052-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F7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