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为小微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5-12-16赵玉清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总机构为小微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本公司属于“营改增”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请问,本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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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总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分公司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赵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