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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之外,可否另行要求教育费

2014-04-29

伴侣 2014年12期
关键词:教育费时向抚养费

问:

我与前夫李某离婚时,双方对8岁儿子李小(化名)的抚养问题约定是:“婚生之子由我抚养,李某每月10日前支付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抚养费可酌情增加。”2013年初至2014年上半年,已经读初中的儿子李小与班里多数同学一样,先后参加了英语、数学(普通)补课学习班,共花费补课费4800余元,我要求李某支付2400元。李某认为,《婚姻法》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教育费。既然自己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中已经包括了教育费,再要求额外给付没有道理。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是规定了“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即使抚养费包括教育费,也不能因此“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健是,要求应有一定的合理性。你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难免已经实际承担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而李小的补习班费用支出属于普通的、必要的、合理的教育费用。李某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李小的实际教育需求。对此,你可根据李某的实际支付能力,与李某协商解决。若不成,可以以李小的名義通过诉讼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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