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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2015-12-16李之文

财会通讯 2015年4期
关键词:房款借记损益

上期纳税问题解答

1.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 :本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根据营业税的规定,预售房屋于收到预收房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但本人在作账务处理时,对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费未计入当期损益。请问:1.公司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费究竟应当如何会计处理?2.公司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费是否于缴纳当期予以税前扣除?

众合房地产开发公司 李之文

答:根据“收入成本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预收房款未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即使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但在会计处理上,对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费应当不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预收房款转入收入时,才能将原缴纳的营业税费确认为损益。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费直接在“应交税费”科目反映,即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在预收款转入收入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但如此处理,会造成企业一段时期内“应交税费”科目期末数为负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周期一般都较长,几年未能实现销售收入的相当普遍,倘若企业既有正常销售计征营业税,又有按预收款计征营业税,还有多交营业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税的情形,如果按照上述做法,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所以,还有一种作法就是对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费通过“递延税款”这一过渡科目进行处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款缴纳的营业税费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在当期所得税汇算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说明第二十五条规定:“‘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范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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