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缴税
2015-12-16刘娟
6.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缴税
问 :我集团公司将一些单位使用过的汽车拟转让给其全资的子公司。请问,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应缴什么税?如果是有偿转让或无偿划转,在税收方面都有何区别?
耀华玻璃厂 刘娟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涉及的税种如下:
一、有偿转让使用过的汽车涉及的税种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等规定: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按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规定》(财税〔2014〕5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需要在此提醒注意的是,不能简单的把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归纳为:凡是购进固定资产时抵扣了进项税,则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购进固定资产时没有抵扣进项税,则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例如,有的企业2009年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票,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但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该企业使用后将其销售的,则不能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仍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又如,有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由于客观原因,如超过认证期限未能抵扣的,则企业使用后又销售的,也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不能以进项税未抵扣为由,采用简易办法纳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因此,企业使用过的汽车转让属于财产转让,应按照转让价格扣除使用过的汽车账面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转让使用过汽车要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及上述的规定,使用过的汽车转让合同或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无偿划转使用过的汽车应缴税种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或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贵公司将无偿划转使用过的汽车也要缴纳增值税。无偿划转使用过的汽车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但在笔者看来,无偿划转使用过的汽车不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笔者看来,集团公司将使用过的汽车无偿划转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应当不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关系,对于无偿划转资产属于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由于一方在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并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总体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按此规定,如确认集团公司收入的同时势必要确认子公司支出,在双方所得税率相同,无其他优惠政策等情况下,双方的税负是相等的,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此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以不作调整。
3.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企额。”企业无偿划转使用过的汽车,虽然是划转给了全资子公司,但因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是两个纳税人。其无偿划转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应按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印花税。
赵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