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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之特色实验教学平台体系建设

2015-12-09谭和平杨晓

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29期
关键词:培养模式

谭和平 杨晓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相应的实践教学平台。单一的实践教学平台,只能起到锻炼学生某一方面的操作能力,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是一种综合能力的培养,因此,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平台体系是法科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的关键。在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平台群的“互补拾遗”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法科学生的应用能力。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特色实验教学;平台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9-0036-02

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实践性教育。它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还需要学生从实践中吸取经验,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这样的人才不是仅仅在课堂听课、图书馆看书就能培养出来,也不是仅仅依赖网上获取的知识和信息就能培养出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各种实践教学,培养实务能力。如何才能培养出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呢?我们认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平台体系是关键。单一的实践教学平台,只能起到锻炼学生某一方面操作能力的作用,在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应当充分发生实践教学平台群的“互补拾遗”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法科学生的应用能力。

一、远程数字法庭——全程庭审的真实展现,将课堂建到法庭

(一)远程数字法庭建设的必要性

也许有同仁们会对建设远程数字法庭提出质疑:现在不是提出庭审公开吗?如此一来,在网络上不就可以获取庭审视频资料?还用得着花巨额资金建设数字法庭吗?从我们获取的信息来看,中级以上地方法院及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级法院建设有法院系统内部的数字系统,全国大部分的农村县级法院并没有建成庭审录播系统。即使是现已建成的法院庭审录播系统通常也不能挂外网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难以获取完整的庭审音像资料。况且,偶尔可以从网上看到一些庭审音像资料也往往是残缺不全的,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此外,学生搞了模拟法庭实训之后,其效果究竟怎样?往往就是指导老师说了算。学生们往往不了解自己究竟“演”得怎样?因此,学生们对自己的“辛勤劳动”成果无法进行自我评价。而远程数字法庭由于具有录播功能,学生自己的模拟实训情况完全可以真实地再现出来。学生们自己观看自己的“模拟实训视频”,就可以发现自身的缺陷与不足,进而快速地提高自身的庭审实务能力。

(二)远程数字法庭的基本功能

1.同步直播庭审现场。同步直播的主控开关设置在法院的审判庭,只要法院的主管人员将控制开关打开,即可让远在校园中的师生“亲临”现场。这样就避免了学生或法官来回奔波于法院与学院之间的旅途劳累之苦。此外,高校法学院系不少教师没有参与或很少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通过远程数字法庭,可以从“感观”上耳闻目睹、亲身体验庭审中法官、书记员及诉讼代理人的角色分工、地位与作用,从而把握庭审的基本程序。如此,“同步直播”既可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可为学生提供“模拟实训”的模板。

2.录播庭审全过程,获取丰富的教学案例。庭审录播功能由“多功能主控机”实现,既可自动录播,也可有选择性地录播。如此一来,庭审现场情况就可以被完整地记录下来。一个个的鲜活案例得以保存,日积月累就可以形成一个巨大的法律案例资源库。以后教师在上课时,就具有了充足的案源,就能够以图文并茂的教学手段使课堂变得更加生动有趣,实现教学效果“质的飞跃”。

(三)远程数字法庭的优越性

1.可以大大提高案例教学质量。从现有法学院系案例教学来看,大多的教师是“纸上谈兵”!即拿着一本案例教学书,选取一个百十来字或最长不过2000至3000字、简单得再也不能简单的案例,然后供学生分析讨论。这样的案例与现实相差甚远,既提不起学生学习的兴趣,还有可能会误导学生:案件实务太简单了,没有必要去浪费时间!只要拿到司法资格证自然就会办理业务了!然而,有了远程数字法庭保存的案例资料,则可实现案例教学的真实性、复杂性与趣味性。由此,案例教学的质量必然得到保证。

2.为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提供现场观摩学习的平台。从模拟法庭实训课来看,学生要找到某个模拟实训的案例并不难,往往是对庭审的基本程序感到“怯场”,也不知道庭审中书记员、法官通常是说些什么话、做些什么事。这是初次参加模拟法庭实训学生的基本心理。为解决此问题,有些学生甚至特地跑到法院再次去旁听庭审。因此,在初次模拟法庭实训时往往感到很吃力,甚至不知所从。进而导致实训课效果不理想。而我们有了远程数字法庭后,就可在教学过程中,提前一个星期安排学生观看庭审实况视频,书记员的一举一动,法官的一言一行,学生就都熟记于心了。

二、高校仲裁分庭——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提升的“战场”、学生感受仲裁业务的重要平台

(一)高校仲裁分庭建设的必要性

从现有高校各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来看,往往都较重视法庭诉讼业务,而对仲裁业务的实训开展得较少。这主要是由二者程序上的相似性造成的。不少教师认为没有开设此种实践教学的必要。但是,仲裁与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它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高校建立仲裁分庭对于弥补学生仲裁业务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在高校建立仲裁分庭可以为法学院系提供更多的“庭审现场”,可以为教师与学生提供现场学习机会。同时,由于仲裁员的资质要求之一是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高校教师,因此,大部分高校教师可以“仲裁员”的身份亲自参与案件审理。

再者,如果高校设有仲裁分庭的话,相当一部分仲裁案件就可在该分庭审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案件的完整资料就可以保存在高校法学院系。这样一来,仲裁分庭就可为“案例研究室”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案件资料,以供教师、学生们研讨。

(二)高校仲裁分庭的特色

1.高校高度的参与性。将仲裁庭建在法学院系,一旦有本院教师作为仲裁员的情况,就可将案件审理放在本院系;同时,如果本院系开设有法庭速录课,且学生具备有较高的速录员水平的话,还可让学生现场进行记录,提升学生的实战能力与水平,以及学习的积极性与上进心,扩大法科学生的影响力。

2.案件来源的稳定性与专向性。如果在本院系建立了仲裁庭,则学院的案件教学就有了稳定的案件来源,通常只要征求双方的同意,就可将案卷的各项材料进行复印保存。办案的全过程材料就可全部地展现在师生面前。而且,仲裁案件都是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都具有金额大、案情复杂的特点。

三、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桥梁”

(一)建设的必要性

1.社会有此需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不少教师同时具备司法实务从业资格;更重要的是,高校教师通常有份独立的、稳定的、较高的收入,不以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为从事法律业务的最终目的,因此,他们往往以追求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为宗旨。基于上述因素,社会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有着较高的信用度,迫切希望他们能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其应有的力量。

2.学生有此需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尤其是大三以上学生,他们学习了几年专业知识以后,大多数学生都有早日接触案例实务的“心理冲动”,但苦于没有资质难以从事法律实务,更苦于没有“师傅”的言传身教,难以真正接触到法律案例。而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正可以实现学生的这一愿望,他们可以在老师的带领下,办理真实的案件,如代写法律文书、协助调查取证,甚至出庭应诉。

(二)中心的教学功能

1.为高校部分没有取得司法资格证的教师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司法资格证的法律援助中心成员在中心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出庭处理相关法律业务。

2.为大三以上学生,尤其是通过了司法资格证的学生,提供法务实践的平台。中心在接待咨询时,可以由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接待员,同时,在教师接受委托或指派进行法律援助时,可以带领部分学生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这样一来,学生办理案件的实务能力就会大幅度上升。

(三)中心建设的瓶颈

如何平衡参与法律援助教师的利益问题是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难点。尽管高校教师有一定的收入,但是高校法学教师没有法定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这种援助带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而高校教师法律援助工作就目前而言也只能是建立在教师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那么,如何调动高校法学教师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就成为了建设此中心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此一来,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就成为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基石。如果要求援助教师还得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补贴援助工作开支,则使得该工作纯粹变成了一种压力。因为,国家给予的案件补贴金额有限,因此中心所在高校每年也得拿出一定的资金才能使工作顺利进行。此外给予参与援助工作的教师以其他激励措施也是必要的,如:在职称评定中可将参与援助工作作为加分项;以实践教学课时的形式,给予带领学生参加援助案件的教师一定的课时津贴,等等。

总而言之,这几个平台既各有自身的特色与优势,又各有自身的局限性,如果能充分地发挥其各自的优势与作用,高校法科院系必将能全面地、综合地培养出具有较强应用能力、较高业务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2]王曦.普通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架构[J].教育与职业,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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