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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兽药市场监管措施及对策

2015-12-09刘绍忠

云南畜牧兽医 2015年3期
关键词:假劣经营户管理条例

刘绍忠,金 涛

(1.师宗县兽药饲料监察所,云南 师宗 655700;2.师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师宗 655700)

兽药、饲料作为畜牧业生产中的投入品,在畜牧业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因此,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各种制售假劣兽药、饲料的违法行为,避免假劣兽药、饲料流入市场,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1 师宗县兽药、饲料经营市场现状

师宗县共有兽药GSP认证经营户29户、饲料经营企业202户,经营地点分布于全县10个乡(镇、街道)23个集市。经营户点多面广、布局分散、产品种类繁杂,经营者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饲料经营从业门槛低(不需要行政许可)。部分不法商贩直接到农村向农户兜售假劣、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近年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对全县兽药、饲料的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兽药GMP后续动态监管制度,各兽药经营户严格按照兽药GSP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兽药、饲料进销台账记录。严格实行兽药、饲料产品准入备案制度和质量承诺制度,做到制度上墙,使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得到提升。强化《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兽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营和使用违禁、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监督抽检力度,2012年兽药、饲料合格率78%、2013年为84%、2014年为90%,全县兽药、饲料合格率稳步提高。加大兽药、饲料打假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兽药、饲料监管走向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存在问题

2.1 进货渠道混乱,涉及面广

由于物流发达,部分经营户从网上直接订购兽药产品,有的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货,一些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直接向经营户以及养殖户送货上门。不法经营随意性大、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溯源难度大。给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源头控制监管难度加大,难以抵制假劣兽药、饲料的入侵。

2.2 对兽药、饲料法律、法规认识不够

对《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虽然已进行过多次,也向兽药、饲料经营户和规模养殖户印发过很多兽药、饲料知识的宣传资料,但经营和养殖从业人员的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还需增强,对假劣兽药、饲料的识别能力有待提高。许多经营户对假劣兽药、饲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经营。

2.3 监管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

兽药、饲料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兽药、饲料管理不够规范,未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格局,制假售假的源头堵不死,致使基层市场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二是监管队伍力量薄弱,检测手段落后,设施设备差,缺乏快速的兽药、饲料检测设备,监督抽检的兽药、饲料样品要送到市级检测,检测时间过长,等结果出来,兽药、饲料已全部售完。三是没有经费投入,师宗县的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已开展多年,由于财政部门未将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纳入财政预算,没有管理、采样、处理、宣传培训等费用,也没有购置仪器、试剂等必备的专项资金。尽管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看似责任落实到位,但没有资金保障,使得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最终难以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由于缺乏监管资金,既制约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又不能及时对疑问的兽药、饲料产品进行采样取证,特别是养殖户与经营户之间发生的兽药、饲料质量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这些都与日益扩大的市场和日趋隐蔽的违法行为极不相称。

2.4 兽药标签不规范,问题突出

兽药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随意更改产品说明书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需求什么,企业就写什么,夸大疗效,包治百病,延误疫病防治,给基层监管带来难度。另外一些科研院所研制生产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试制产品销售也较为普遍。由于采取隐蔽的销售方式,无购销和出入库记录,查处难度较大,严重扰乱了兽药经营秩序。

3 对策及建议

3.1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兽药、饲料备案准入制度

针对目前兽药、饲料进货渠道多,来源广,难以监管的情况,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一是建立兽药、饲料准入制度。凡进入师宗县销售的兽药、饲料,其生产厂家和供货商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市。二是建立健全兽药、饲料购销台账制度,做到产品可追溯。

3.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检批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兽药、饲料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保持高压态势。增加兽药、饲料监督抽检频次,同时应缩短检测时间,以便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兽药、饲料及时查处。

3.3 加强兽药、饲料法律法规的宣传

强化《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兽药、饲料相关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养殖户、经营人员的素质,增强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自觉抵制制假售假行为,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3.4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源头监管

在监督检查中,对假劣兽药、饲料要追根溯源,省、市要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三级联动机制。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监管,堵死假劣兽药、饲料生产和销售源头,根除假劣兽药、饲料对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的危害。

3.5 加大兽药、饲料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要加大对假劣、不合格的兽药、饲料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要严厉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经营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严查重处。

3.6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大投入

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兽药、饲料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加大投入,保障其质量安全,政府应将其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开支提供经费保障。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不断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经费的投入,保障兽药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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