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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及产品检疫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2015-12-09李菊芬李存金

云南畜牧兽医 2015年3期
关键词:产地检疫畜禽

李菊芬,李存金

(1.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楚雄 675000;2.楚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 楚雄 675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开放,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以及民主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日益频繁,而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又频频发生。做好动检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重要。实践证明,动检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疫病的发生相对要少。由于近年来,国内外媒体对世界各国口蹄疫、禽流感和疯牛病引发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大量报道,使社会各界“谈疫色变”。非典等疫情来源于动物的猜测,以及结核、狂犬病等危及人类生命健康的人畜共患病不断发生,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一旦有疫病发生,消费者对畜禽产品的卫生与安全会产生怀疑,不仅本地区可能出现“恐肉风波”,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也会受到干扰。畜禽养殖、畜产品的出口、加工、销售以及饲料、兽药、旅游和餐饮等相关产业都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如果动物疫情不能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还有可能危及改革开放以来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好局面,影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总之,做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是保证消费者食肉安全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生产秩序正常的保证。

1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有少数检疫人员的检疫技术水平低

检疫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低,尤其是村级防检员,达不到一定的专业水准,在进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中,看不出问题,作出错误的结论,最终导致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前几年楚雄市某村兽医就因专业技术水平不过关,错把一类传染病当作普通感冒来对待,致使该疫病在局部地区传开,给当地畜牧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1.2 有少数检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检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乡、村级检疫员较为多见。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屠宰检疫过程中,不按检疫操作规程检疫,不割不看就往胴体上盖章,只收费不检疫;二是出卖空白《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根本不到场检疫,只是填写检疫合格证的部分项目内容,留出“日期”栏,让个体户自己填写;三是以权谋私,因人施检,因人收费,对人不对事;四是责任心差,工作拖拉,无故离岗,执法不严。

1.3 动检设施不健全,人员难到位

产地检疫工作难以到位,如乡镇的集市、活畜交易场所和屠宰场建设简陋,难于适应动检工作需要。另外,我国的产地检疫工作是实行报检制度,主要由村级防检员完成。造成检疫工作难以到位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动检工作不受时间限制,不论白天、黑夜防检员必须随到随检,而村级防检员的工资待遇低,难以做到。另一方面从事活畜交易的人员住地分散,法律知识缺乏,疫病知识甚少,认为开据合格证既花时间又花钱,很不愿意。因此,双方就出现了前面所讲的出卖空白《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导致产地检疫率低、漏检等现象。

1.4 动检工作激励机制不健全

动物检疫工作激励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检疫人员的责、权、利不明确,奖惩不分明,未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没能充分调动广大检疫人员(防检员)的积极性。

2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主要工作措施

2.1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在检疫工作中,必须掌握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了解与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精通国家规定的各项检疫方法和技术,并能熟练、准确操作各种仪器设备,不出具“人情证”、“违心证”;不以权谋私,请吃受贿,出具“私心证”,更不能借手中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应出证而不出证。只能对事不对人,抱着既对消费者负责,也对生产经营者负责的态度,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绝不偏私。对个别农户和经营户,无合格证或无强制免疫耳标,需做补检和补免后才准上市交易,工作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2 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建设

检疫工作开展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和畜牧业的发展,关系到畜牧系统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关系到能否适应新时期动检工作的需要。形势所需,应尽快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过硬、原则性强、有正义感、不畏权势、乐于奉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人员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一个有生机、有活力、行为规范、管理科学稳定的动物检疫执法体系,才能对所检动物及其产品判定准确,处理得当,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2.1 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管理

动物检疫人员分布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次和环节,并且独立执法的占多数,每个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动检部门的形象。针对这一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对象复杂的局面,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尤为重要。为此,各级有必要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一套完善的动检人员选任、考核、奖罚、培训、晋级、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动检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有人抓、有章可循、步伐统一、协调行动。

2.2.2 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的培训

动检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检疫人员必须有重科学、重技术、重事实的思想,按检疫规程进行检疫,使用先进的检测设备,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才能真正确定被检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健康还是染疫。否则有可能产生漏检或错检的情况,有损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检疫人员也许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总之,不论漏检还是错检,都应坚决杜绝。为了使动检工作更加切实、可靠,必须大力开展执法队伍的系统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全面地掌握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掌握执法和办案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对检疫技术标准深入学习和领会,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

2.2.3 加强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

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变成“无法无天”。因此,必须对执法不严、不公、不依法办事的检疫员进行批评教育,对经常或严重违纪违规的检疫员作下岗处理,技术不合格者不任用。从职业道德、工作成果和专业技术等方面考核检疫员,评定其工作实绩,实行奖优罚劣,举贤除庸的竞争机制,使执法人员能自觉树立公仆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2.3 建立健全机构,加大工作力度

2.3.1 建立健全机构,使人员、仪器设备等配置到位

动检工作因人少事多,抽不出太多的人力来查处市场和餐馆的违章案件,致使出现定点屠宰场外宰杀家畜、注水肉、合格肉中掺进自己收购加工的廉价病害肉等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会因仪器设备不到位而出现漏检或错检的情况。因此,只有根据本地区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防疫状况及检疫要求等,合理配置人员、化验设备、办公设施,才能使动检工作全面开展,严格把关,不留死角。

2.3.2 加大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点)建设

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点)建设是牲畜交易检疫管理和屠宰检疫管理的硬件建设,场址选择和场内布局要科学、合理。建场时应遵循既保证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质量,又不污染环境,便于检疫管理的原则。这也是严把检疫关,不让病害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上市,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证消费者食肉安全的关键。

2.3.3 加大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力度

首先是除对主要负责产地检疫工作的村级防检员加强技术培训、监督管理外,还应解决工资待遇,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基层动检工作的正常运行;其次是要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积极争取领导的理解支持;第三是要加强对外调畜禽种苗专业户的管理,外购种苗时必须向当地检疫部门汇报,禁止到疫区购买,购回种苗时必须持有当地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和消毒证;第四是要加强对活畜禽经纪人的法律和疫病知识培训。产地检疫是为防止畜禽疫病进入流通领域,在畜禽离开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工作。只有搞好产地检疫工作,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2.4 寓服务意识于执法之中

畜牧兽医系统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上代表政府行使各项畜牧兽医法规职能,下关系到广大养殖、生产、经营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寓服务于执法中,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如果遇到生猪贩运户因各种特殊原因,半夜才把生猪运到乡(镇)兽医站要求开据《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值班人员不能因为是半夜就对生猪贩运户的检疫工作置之不理,让他们等到天亮,由于生猪批发时间是下半夜,如果让他们等到天亮,就赶不上当夜的批发屠宰。生猪由于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受惊吓不采食而减少重量,如遇到拉运生猪的数量又多,互相挤压,运输路程又远,会因耽误的时间久挤压而死亡,给他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动检人员应该树立服务意识,贯彻服务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长期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只有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有效措施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人民关注,才能对被检动物及其产品做到判定准确,处理得当,使动物检疫工作更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有效防止畜禽疫病传播,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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