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探究
2015-12-08彭皓
彭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00)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探究
彭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00)
摘要: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职责。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但当前我国刑事执行存在重视不够、协调配合不到位、监督手段薄弱等问题,亟需检察机关从体制机制上予以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承载部门,刑事监所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监督工作。
(一)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的驻看守所检察室,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强化入所、出所监督,防止收押不符合关押条件的人员入所;二是加强留所服刑监督,驻所检察室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余刑在三个月留所服刑的规定,杜绝不符合留所服刑罪犯的产生。三是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和事故检察。驻看守所检察室要深入看守所开展安全检查,尤其要加强法定节假日前和“敏感”时期安全检查;四是加强看守所内执法等活动的巡察,驻所检察人员通过日夜巡查,深入被监管人生活、学习场所,深入监舍、查阅入所出所登记和各类审批手续,对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巡视等,并通过检察在押人员在押场所卫生、安全状况、伙食账簿等检察,充分运用约谈和检察信箱等载体了解监管情况,对在押中出现损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危及监管场所安全的情况坚决予以纠正。
(二)创新检察监督手段。为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构建卓有成效的监督方式体系,检察机关要积极开拓驻所检察工作新思路,探索创新发展新举措:一是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转变思维,大力运用现代高新技术,打造动态监督利器——监控录像硬盘存储系统,努力实现对公安看守所监控的所有图像“可看、可存、可管”,初步建成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多元化检察监督方式体系,走上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的新路;二是推行检察信箱进监舍,改变以往检察信箱的摆设地位,便于在押人员投递材料,畅通在押人员申诉控告渠道。
(三)强化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机关监所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执法检察工作。在检察中,要严把核查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辖区各派出所或者司法局下辖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执法档案、社区矫正情况等进行检察。通过数据核对、检察案卷、约谈社区矫正人员等多种形式开展执法检察工作,切实做好监督到位。在专项检察中,对于矫正档案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地约谈社区矫正人员,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对于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要及时向法院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监督刑罚依法执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重视不够。虽然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检察机关即将原内设机构监所监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但其班子构建仍是在监所检察基础上,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各项工作的开展基本满足于各项工作考核的需要,没有及时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进行深入研究,没有及时从根本上转变执法观念,致使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执行监督不到位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间的协调监督不到位。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作为整体行使着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责,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时要注重内部沟通协调,要加强刑事执行部门与其他内设机构监督的相互配合,能够形成合力,取得监督实效。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间的协调监督存在不畅通的问题。如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不诉、撤案等决定后,看守所和相关办案单位均未能及时通知监所部门,导致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监督可能缺位。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队伍有待增强。检察干警事多人少且年龄结构偏大的矛盾依然存在,阻碍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单就监内和监外工作而言,头绪多、内容繁冗是客观事实,而新法又将强制医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必要性审查及财产刑监督等纳入监所检察工作中,面对新挑战,仅靠优化内部人员结构、靠内部挖潜远远不能适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因此,要重视和解决监所人员问题,选派优秀年轻干警充实这支队伍迫在眉睫。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守住刑罚执行的最后一条底线,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切实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一)深化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认识。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精神,高度重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在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刑事执行监督部门要认真对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内容,积极创新监督手段,使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的工作职责落到实处,防止刑事执行监督虚化的情形发生。
(二)健全内设机构通报备案制度。检察机关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要求,健全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与其他内设机构之间对于改变强制措施、不诉、撤案等环节通报监所部门的备案制度,确保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改变诉讼环节或者终止诉讼等情形能够在第一时间予以掌握,从而实现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袁其国,强化权利保障有效实施刑事执行监督,人民检察,2014年第3期。
[2]曾志滨,刑事执行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强化减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为视角,中国司法,2015年第1期。
[3]李如林,敢于监督 善于监督全面推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民检察,2015年第12期。
作者简介:彭皓,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