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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中四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的立法比较

2015-12-05刘鹏启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权利

邵 月 刘鹏启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2.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2011 年《世界残疾报告》指出,目前世界人口的15%带有某种形式残疾,约超过10 亿人。据《全球疾病负担》调查,估计有0.95 亿0——14 岁儿童带有残疾,占全球儿童总数的5.1%,其中患有严重残疾的儿童总数达到0.13 亿,占全球儿童总数的0.7%[1]。世界残疾人生存状况并不乐观,在进行政策规划时经常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即使现有一些政策和标准也没有得以具体实施,这种不健全的政策和标准是导致世界残疾人生存障碍的主要因素。残疾学生不仅享有公民的基本人权,还应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比如体育教育权利、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及优先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体育知情权利、在遭受到体育侵害时有控诉的权利等[2]。本文选取立法最具代表性的美国、英国、日本和中国进行研究,总结各国在保障残疾学生平等体育权利时有关立法方面的一些成熟经验和教训,完善保护我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并提出一些建议,促进其体育权利保护的公平与公正。

1 残疾学生的体育权利国际公约

20 世纪80 年代以后是残疾人体育的大发展时期。1984 年,第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在美国举行,1989 年国际残疾人奥委会成立,1983 年至1992 年被联合国确定为“残疾人十年”。《残疾人机会平等标准规则》在1993 年获得通过,其中规定残疾人具有体育参与权利,残疾人体育的蓬勃发展得到保障,残疾人体育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体育活动频度增加,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1995 年,国家性残疾人体育组织已达30 多个,但是没有被国际体育组织一视同仁,残疾人的运动会通常与正常人的运动会分开,国际奥委会在1985 年时仍然不允许国际残疾人奥运会使用“Olympics(奥林匹克)”一词,必须加上前缀“para-”,成为“Paralympics(残奥会)”。《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在2006 年获得通过,至2007 年签署国达80 多个,公约第三十条第五款对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问题规定:“缔约国应当鼓励残疾人充分参加各级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残疾人可以使用旅游、娱乐和体育场所组织和参加残疾人体育活动;残疾儿童在学校系统有平等机会参加游戏、娱乐和体育活动;残疾人可以获得体育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服务”[3]。这项国际公约的签署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保障了残疾人的体育权利。

2 美、英、日、中四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

2.1 美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

美国第一部禁止歧视残疾人的专门法是1973年颁布的《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该法第504条规定:“残疾学生不能因为残疾受到歧视,歧视残疾人属于违法行为。残疾人具有接受体育教育权利和参加学校各项体育活动的权利”[4]。《残障儿童教育法案》在1975 年颁布,2004 年在其基础上多次修订又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 with Disbilities Education Act),旨在保障所有残疾儿童有权参加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包括体育教育。《残疾人教育法》对体育进行了定义,包括体能、基本运动技能、水上运动、舞蹈、个人和集体项目的比赛、特殊体育、适应体育及机能发展等,并进一步规定,接受免费公共教育的残疾儿童必须接受体育教育,公立教育机构向残疾学生提供体育教育,并提供体育比赛在内的课外活动,由合格教师授课。《残疾人教育法》还设计了短期的适应体育项目(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脚踝扭伤、骨折和肌肉拉伤时,常规体育无法进行等情况,这种独特的体能运动有助于伤病的康复。还有一种适用情况是,具有轻微健康疾病(哮喘、糖尿病)的一些学生,他们无法完成常规体育,但又未达到特殊教育资格,需要在进行体育教育活动时给予一些特殊照顾,也可以参加这种适应体育项目。对于特殊体育的教师资格,美国残疾人体育和娱乐联合会曾经为适应体育教师建立了国家标准,设立了国家级资格证书考试,可自愿参加适应体育教师资格考试获得资格。

2.2 英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

英国对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更加突出“平等”特点。1981 年,英国政府制定了《教育法》,其中将体育教育列为对残疾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基本需求,并规定本地区残疾学生的体育教育由地方教育机构负责,1992 年实施国家体育课程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生尽可能参加常规体育课,1995 年,对国家体育课程标准进行了修订后,残疾学生可以不按标准实施弹性体育教学,同年制定《残疾歧视法》,要求区别对待残疾人的行为属于违法,2001 年制定的《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法》是对1995 年《残疾歧视法》的一个延伸,是针对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和16 岁以后教育、培训或其他教育服务方面的维权,2010 年《平等法》的颁布足以证明英国政府坚决维护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决心,该法沿袭1999 年修订的国家课程标准融合教育理念,规定残疾学生体育教育内容按照课程融合三原则制定,即设定适宜的学习难度、兼顾学生多元学习需求和帮助学生克服在学习和测评方面的困难[5]。

2.3 日本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

日本《体育振兴法》1961 年颁布,但是日本律师协会认为,在《体育振兴法》中,体育法律体系缺少纲领性法律,无法保护竞技公正、运动员权益和残疾人体育权利,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时隔50 年后,2011 年第78 号法律《体育基本法》颁布,《体育基本法》对《体育振兴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要考虑残疾的种类和程度,让残疾人自主并积极地从事体育活动。”“在体育活动中均要采用公正适当的行为,不能有歧视态度和行为。”《体育基本法》规定人人享有参与体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嘲笑和歧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尊重每一个人”的原则。《体育基本法》的颁布使日本体育法系更加完整,是日本体育政策制定的依据,起着指导性作用,是一部基础性和纲领性的体育法律[6]。

2.4 中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培养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体育法》规定:残疾人体育活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应对残疾学生实行优惠,学校应为残疾学生组织适当的体育活动[7],1995 年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出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也要广泛开展,1998 年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规定,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要特别重视对残疾学生的体育工作,增强残疾学生体质,每天进行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2001-2010 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要关注残疾人体育,2006 年,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在纲要中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发展规划,同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要求,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或者特教学校就读,应同普通学生一样,具有接受德、智、体、美教育的权利,2002 年,我国制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其中要求开设保健康复体育课程,针对普通高校的残疾大学生,2007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要求残疾学生日常体育活动必须在各个学校开展,2008 年,在《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进一步重申要增强残疾人体质,《残疾人保障法》也与同年颁布,号召帮助残疾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健身,并具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009 年,《全民健身条例》指出全民健身应充分考虑学生群体和残疾人群体的特殊需求[8]。

3 美、英、日、中四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的立法比较分析

美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立法没有单独立法,属于教育系列法的一部分,《残疾人教育法》是美国一项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体育教育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残疾学生体育维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美国还把法院的各项判例作为保障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重要依据。《残疾人教育法》对适应体育的基本目标、运动项目和范围、体育资源配置、师资培养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对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保护细致入微,面面俱到。美国《康复法》规定了残疾学生体育权利被侵犯时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英国主要从反歧视的角度立法,对体育运动服务提供者进行规制,消除残疾人体育侵权,体育维权没有直接提出特殊体育教育,而是隐含在相关法律中,在学校中对残疾学生进行体育教育时,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法规具有弹性规定,体育教师可以根据残疾学生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和选择授课形式。不过由于基本教学目标和范围没有限定,残疾学生体育权利受侵害的行为很难避免,当残疾学生体育权受到侵害时,英国《平等法》规定此类涉及残疾学生的歧视案例,将提交特别法庭进行诉讼,向学校追究教育补偿。日本体育法体系比较完整,其体育法制建设已远远领先于我国,日本《体育基本法》里增加了残疾人体育的内容,给予残疾人更多的人文关怀,认为国家是体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地方必须配合国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体育团体对于体育纠纷,应迅速适当地努力加以解决。我国主要通过行政立法手段制定专项法律保障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充分实现,从法律行文来看,我国残疾学生体育维权的救济更倾向与行政救济,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残疾人可向其组织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9]。

4 完善我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保护残疾学生体育权利的普通法和不同位阶行政法规名目繁多,执行时面临法律适用困惑,我国法律修订应进一步明确残疾学生体育权保障的法律选择,以减少法律适用选择的矛盾。还应该建立各部门明确的职责范围、协调和管理机制、以及报告途径。美国针对残疾学生设立了国家体育事务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特殊体育教育教师资格的标准,组织考核对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在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制定《残疾学生体育管理条例》,对特殊体育的课程评价标准要进一步明确,明确特殊体育教师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要进一步明确学校残疾学生特殊体育教育的经费来源等,还可以建立一个国家数据库,收集残疾学生的相关资料,在残疾学生遭遇体育侵权时,除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仲裁外,还可以考虑向残疾学生建立第三方渠道,方便他们对将要实施和有必要推行的残疾学生人权和法律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

[1]世界残疾报告摘要[EB/OL]:http://www.cpc2008.org.cn/content/content_30373424.htm,2011-12-23

[2]刘永风,汤卫东,何金,等.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0,93(3):17-20.

[3]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EB/OL]:http://www.un.org/chinese/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htm

[4]Rehabilitation Act[EB/OL]:http://www.access-board.gov/about/laws/ada.htm#Text,2008-09-25.

[5]韩松,李勇勤.国际适应体育研究评述[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31(11):1448-1451.

[6]范威,宋剑英.日本2011《体育基本法》解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46(3):38-42.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EB/OL]:http://www.cpc2008.org.cn/content/2007 - 02/07/content _30007861.htm

[8]全民健身条例[EB/OL]:http://www.cpc2008.org.cn/content/2009-09/11/content_30256077.htm

[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EB/OL]:http://www.cpc2008.org.cn/content/2007 - 02/03/content _300076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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