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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国司法实践看刑事犯罪受害人保护机制的发展

2015-12-04靳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1期
关键词:受害人补偿犯罪

靳婷

传统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研究,是以“犯罪”和“罪犯”为核心进行的研究,较少关注受害人保护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权保护运动兴起,在刑法研究中引入了实证研究方法,各国逐渐开始重视保护受害人权益,通过专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单行法规,成立受害人保护机构,给予受害人以最大程度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偿。

欧洲作为受害人权益保护实践的先锋,早在1983年11月24日,就由欧洲理事会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通过了《欧洲暴力犯罪受害人补偿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of Victims of Violent Crimes),该公约于1988年1月2日生效。[1]公约规定遭受因故意暴力犯罪所直接引起的严重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人,以及其死后受养人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充分赔偿时,国家将给予补偿;即使加害人无法被起诉或者惩处,受害人也应当获得补偿。根据案件情况,补偿应当至少覆盖收入损失、医疗和住院费用、丧葬费用,以及受养人维持生活的费用。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补偿申请期间的指定、补偿金的减少或者拒绝、避免双重补偿、政府或者有权当局的补偿义务的取代等条款。公约规定,公约签字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步骤确保补偿方案的信息能够为潜在的申请人所获知。[2]联合国在1985年通过了《犯罪及权利滥用之受害人司法基本原则宣言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受害人是指个别或集体因违反会员国现行刑法或禁止滥用职权犯罪之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生理上或心理、情绪上之伤害或经济之损失或基本权利上之重大损害之人。不管加害人是否被发觉、逮捕、起诉或判罪或者加害人与受害人间有无亲属关系,犯罪受害人的权益都要受到保障。此外,犯罪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所扶养的人及为救助危难中之受害人而受伤害的人,都属于保护的对象。[3]

法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欧盟的重要成员国,在保护刑事受害人权益方面,一直遵循国际区际的条约规章,制定实施国内立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事受害人权利保护法律机制。目前在法国,受害人保护团体的数量高达150余个,协助司法部门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程序说明以及小型案件的调解。

一、案情简介

2007年8月的一个周六,在法国蒙彼利埃市(Montpellier),23岁的艾米丽和几位朋友吃完午饭回家。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停在了艾米丽所住公寓的门口,他对艾米丽说是新来的房客,忘记带钥匙了。于是,艾米丽用钥匙开了门,带他进了公寓。刚进门,该男子就把刀架在了她的脖子上,并威胁要杀死她。随后,该男子在他的住处强奸了她。事后,艾米丽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告诉她这是严重的犯罪并让她留好证据、不要洗澡,15分钟后警察到了现场,并让法医给她做了DNA鉴定,同时告诉她受害人权益保护协会的联系方式,让她可以进行有关问题的咨询和求助。第二天,检察官对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解释了后续会发生的情况。之后,艾米丽获得了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和支持。后来,该男子因强奸罪被判了12年监禁。[4]

本案中,艾米丽作为强奸罪的受害人,生理和心理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在第一时间向警察进行了报告,并在其指导下由医生进行了检查,这些既是对罪犯定罪量刑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也是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亟需的指导。案发后,受害人权益保护协会给她的心理支持和咨询,也是使她走出困境、面对新生活的关键。对此类犯罪的受害人,法国司法部专门制作了《受害人权益手册》,帮助受害人了解法律程序,尽快恢复生理和心理健康。[5]

对受害人的赔偿方面,我们来看如下案例。2013年,法国洛林大区的南希(Nancy)上诉法院判决补偿由于杀虫剂和除草剂致癌的农民。上诉法院民事庭的法官确认了2012年4月埃皮纳勒(Epinal)市受害人赔偿委员会(la Commission d'indemnisation des victimes d'infraction ,以下简称“CIVI”)赔付有关损失的决定。多米尼克(Dominique Marchal)是洛林大区默尔特摩泽尔省种植谷物的农民,2002年罹患骨髓增殖性的血液病。在埃皮纳勒社会保障案2006年的裁决中该病被认定为是一种职业病。原告律师弗朗索瓦(Francois Lafforgue)对本案结果非常满意,法院已经认识到了农药生产企业犯下的错误,对同期进行的涉及数百农民的30余件类似案件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最终赔付的数额将在专家审定后由上诉法院指令确认。[6]

在初审中,CIVI认为在1982年,农药生产企业并不知道他们产品中的苯会导致血液病。本案中涉及的20多种产品,主要是含苯的类杀虫剂和除草剂,由全球性的化工公司巴斯夫(BASF)和拜耳(BAYER)等七个企业生产。但这些产品在外包装上都缺乏有效的安全性说明和审慎的提醒,上诉法院的法官确认了农药和疾病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CIVI就是受害人赔偿申请的受理机构,它位于大审法院(le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内,成员包括2名法官(magistrat du siège)和1名受害人利益捍卫人士。该委员会的管辖权为确定给予某些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赔偿事宜,如赔偿严重人身伤害等;但受专门法律规定的赔偿,如恐怖主义、交通事故、打猎事故等,则不属该委员会管辖权范围。原则上,法国人在国外遭遇事故,当地政府会与法国领事馆联系。领事馆接到消息后,会立即通知其在法国的家人,与之商量是就地住院还是运送回国。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要向巴黎大审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国家赔偿时,法国公民、欧盟国家公民及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均可对发生在法国领土上的犯罪行为申请国家赔偿。但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犯罪行为,只有法国公民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1月13日,巴黎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法国政府也开始积极投入有关受害人保护的相关工作,开通免费的热线咨询电话,供受害人及家人使用。[7]

二、受害人保护中官方与民间组织的紧密合作

通常在法国,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后,警方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并将受害人协会的联络方式告知受害人,以便受害人获得相关的心理和经济支持。在各地的市政厅、法院,都会有免费的咨询机构,有关律师会对受害人提出诉讼程序方面的建议,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援助。 受害人可以向犯罪附近的宪兵队或警察局投诉,并向心理医生求助,也可以书面向检察官投诉法院审判中的不公行为与宪兵队或警察的渎职行为。在评估损害时,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是物理性伤害,需要专业的医师进行评估,例如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和休养的时间。如果受害人还遭受了物质损害,需要提供有关物品的发票和单据,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确认。如果损害是心理性的,同样也需要专业人士认定。如果受害人遭遇的是入室盗窃或交通事故,需要立即报案,以便获得保险。在符合CIVI要求的情况下,严重罪行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

此外,法国司法部与内政部为受害人提供了丰富的网络与书面资源,介绍了法律程序、受害人权益保障、赔偿申请与受害人协会联络方式等,政府在相关程序信息公开上扮演了相当积极的角色。[8]在各大审法院,有受害人援助办公室(Généralisation des bureaux d'aide aux victimes,以下简称“BAV”),负责引导和支持犯罪受害人,向其解释司法职能、提供赔偿方案。按照法国司法部的部署,在2015年,BAV将覆盖全法国和海外领地的所有大审法院。此外,司法部资助下的受害人援助协会(Les associations daide aux victimes),负责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2012年,该协会在全国有50余个办事处。法国受害人援助和调解协会(Institut National d'Aide aux Victimes et de Médiation,以下简称“INAVEM”),创立于1986年,旨在领导、协调和促进援助受害人的组织网络,并协调各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以方便受害人咨询地方组织。在欧洲层面,还有1999年成立的欧洲受害人支持协会(Victim Support Europe),它在欧洲理事会和联合国享有谘商地位。目前成员有40个国家和组织,为26个国家的受害人和证人提供支持和信息服务,旨在为欧洲受害人改善境遇,为其提供免费的诉讼、培训和认证志愿者。

总体而言,法国对受害人保护的原则是由司法部与民间的受害人协会共同商讨出的,包含免费诉讼、尊重隐私、尊重受害人自行决定,不会有政治、种族、文化与宗教上的歧视等。经费方面,法国政府对民间相关团体也有部分的补助。每年,政府和部分民间组织或公司,如家乐福、法国国家铁路部门等,会对受害人协会提供资金捐助。但即使如此,资金问题仍是法国受害人保护组织的一大挑战。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进受害人保护工作

二战前后,受害人保护政策与被害者学研究开始兴起。1963年新西兰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受害人补偿法,此后英国、澳洲、美国部分州以及加拿大等福利国家也陆续颁布相关法令,保护和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庭。除传统的受害人补偿方案外,许多国家也已经开始推动现代的受害人保护措施与方案,主要包括:(1)保障受害人在刑事诉讼协商协助;(2)设立受害人庇护所;(3)提供受害人职业训练工作场所服务;(4)采用受害人影响报告;(5)推动修复式司法方案等。[9]

上文提到的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犯罪及权利滥用之受害人司法基本原则宣言》,除了对“犯罪受害人”作了明确的界定外,还要求联合国成员国要为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提供经济上的补偿,对受害人补偿问题做了补偿专章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一是遭受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人,二是由于这种被害情况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扶养人。第13条规定,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人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人本国无法为受害人所遭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

法国作为欧洲理事会的成员,从1970年代起,就积极参与相关公约的制定和批准。1983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洲暴力犯罪受害人补偿公约》,1988年起生效,使用公共基金补偿受害人。1989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暴力受害人的决议》,1998年通过了《维也纳行动计划》,2001年通过了《欧盟犯罪受害人决议》(2001 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on the Standing of Victims in Criminal Pproceedings)。2005年12月,联合国起草《为犯罪、滥用暴力和恐怖主义受害人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UN Convention on Justice and Support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草案,要求缔约国在受害人无法从加害人或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时,应致力于向遭受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由于这种侵害情况造成死亡或身心残障的受害人家属,特别是受扶养人补偿,并鼓励创立、加强、扩展国家、区域或地方性的受害人补偿基金,而且可以考虑通过一般收入、特殊税收、罚款、私人捐赠或其他途径来筹集资金,在跨越国境的犯罪案件中,发生犯罪的国家应根据互惠原则对外国当事人进行补偿。2010年,联合国进一步提出了《为犯罪和权力滥用的受害人提供支持和正义的公约》(UN Convention on Justice and Support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害人的赔偿、公正待遇、国家间合作等问题。[10]

2012年10月,欧盟通过《犯罪受害人支持和保护最低权利指令》(Establishing Minimum Standards on the Rights, 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Crime),2015年11月16日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实施。这项指令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将受害者受益于该指令的所有权利赋予了已故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并将非婚的亲密伙伴关系纳入其中;对性暴力犯罪和亲密关系暴力犯罪的受害者,要求提供庇护场所和专家咨询服务;要求对受害者进行单独评估,以便确定他们是否会受到二次伤害或诉讼期间的恐吓,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全面保护;受害者有权获得不起诉、终止审判和刑事控诉性质等问题的信息;在新建的法院中必须有受害者和家人独立的等候区等。[11]

四、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就开始实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犯罪被害人补偿的范围、程序、保护措施和保护机构及职责范围,是台湾地区被害人保护政策的基础。2013年该法及其实施细则又进行了全面修订,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以救援协助、安全保护、补偿损失、心理辅导、协助诉讼及教育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体系。

相比之下,在内地的刑事司法实践领域,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却还有很多空白。由于刑事犯罪,导致经济困境的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判决,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救助。可喜的是,近年来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在我国理论和实践部门逐渐受到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也已经纳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笔者认为在对被害人救助方面,首先要充分学习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此领域有益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适当扩大传统意义上犯罪被害人的范围,涵盖受犯罪影响的直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扶养人等,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被害人救助政策。在救助原则方面,要确立公平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在救助数额限制内,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救助金。其次,被害人的损失是罪犯造成的,需要由罪犯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国家提供的救助只是一种补充。最后,囿于国情,对被害人的救助要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主,如果已经获得保险赔付则不再获得国家救助。在救助金的来源方面,可以是司法机关筹集,如刑事罚金、服刑期间劳动改造创造的价值;也可以是政府拨款,由财政部门专门拨付相关款项予以支持;最后需要依靠社会捐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通过网络媒体的作用,唤起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从而保护弱势的受害人权益。

注释:

[1]Se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of Victims of Violent Crimes”, https://rm.coe.int/CoERMPublicCommonSearchServices/DisplayDCTMContent?documentId=0900001680079751, 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日。

[2]吴啟铮:《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国际司法准则与跨国法律框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11期。

[3]See UN: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 http://www.un.org/documents/ga/res/40/a40r034.htm, 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日。

[4]See “Trois victimes de viol racontent leur bataille judiciaire”, http://www.elle.fr/Societe/Les-enquetes/Trois-victimes-de-viol-racontent-leur-bataille-judiciaire-2251236, 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日。

[5]See “Les droits des victims”, http://www.justice.gouv.fr/publication/guide_victimes.pdf, 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日。

[6]See “Pesticides toxiques : l'Etat condamné à indemniser un agriculteur”, http://www.leparisien.fr/environnement/pesticides-toxiques-l-etat-condamne-a-indemniser-un-agriculteur-21-03-2013-2659549.php#xtref=https%3A%2F%2Fwww.google.fr%2F, 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日。

[7]参见法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justice.gouv.fr/la-garde-des-sceaux-10016/attentats-du-13-novembre-2015-28465.html, 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6日。

[8]参看法国司法部网站“帮助被害人”专题, http://www.justice.gouv.fr/aide-aux-victimes-10044/,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日。

[9]黄翠纹:《妇幼安全政策分析》,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版,第19页。

[10]同上,第30页。

[11]See “Rights of the victim”, http://ec.europa.eu/justice/criminal/victims/rights/index_en.htm,访问日期: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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