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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本土化之路

2015-11-28陈进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5年16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委托人信托

文/陈进 编辑/白琳

家族信托本土化之路

文/陈进 编辑/白琳

国内已有机构推出家族信托产品,但囿于法律环境的限制,当前的家族信托还是以现金管理为主,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还有一定的距离。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又称家族财富管理信托,是指个人为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全部或部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财富管理模式,受益人一般为家族成员。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和信托制度结合的产物。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资产的隔离保护、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和合理的税务筹划等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优势

一是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定制化”。实现“定制化”的财富管理是高净值客户选择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财务需求和风险偏好、资产规模及配置情况以及家族的经营业务情况等,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分配方式,如“年满18周岁”、“上大学”、“结婚”、“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必要情况下,还可以设置保护人、监察人等,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大程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和信托财产的安全(见图1)。

二是财产的安全隔离和保护。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但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而且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以及受托管理的其他委托人的财产,因而可以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见图2)。当委托人面临婚姻变故、财务危机和法律诉讼等其他任何变故时,均不影响已经设立信托的财产的独立存在和传承。

三是税务筹划与合理节税。税收因素在家族信托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遗产征收遗产税,经过合理设计的家族信托可以减少一定的遗产税,最大限度地保留家族财富,这也是国外家族信托盛行的原因之一。

四是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既包括境内资产配置,也包括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通过捕捉利率、经济周期和政策差异等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帮助客户实现全方位的财富保全和合理的资产配置。

国外家族信托发展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指奴隶经主人解放而取得自由权的人,恩主对解放自由人的遗产有继承权)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解放自由人和外来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的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在美国,家族信托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初是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许多州的法律变得更灵活,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容易,富裕阶层更容易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享誉世界的洛克菲勒家族(Rockefeller)、肯尼迪家族(Kennedy)、班克罗夫特家族(Bancroft)等全球资产大亨都通过信托的方式来管理家族财产,成就了家族财富的恒久基业。现如今,家族信托并不专属于顶级富豪,一般富裕家庭也可以使用家族信托来规划财产传承。

国外家族信托之所以受到欢迎,一方面与国外信托制度较为成熟和完善有关,英美法系中信托所有权的双重结构更是为其发展提供了天然优势,并且国外的信托基本是以公益信托和民事信托为主,家族财富管理信托是民事信托的主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与国外的税收机制有关,高额的遗产税、赠与税和房产税等是促使人们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财富传承的动因。

图1 家族信托的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

图2 家族信托财产隔离的实现

图3 离岸家族信托的基本架构

图4 境内家族信托的基本架构

我国家族信托实践

信托在国内起步较晚,具有信托本源意义的家族信托更是在近两年才受到关注并有所发展。但是,在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的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特别是采用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香港,家族信托的使用非常普遍。例如,台湾的王永庆、香港的李嘉诚、邵逸夫等都通过精心设计的、复杂的家族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和传承。受制于法律、税收和制度等限制,国内的许多企业家最开始也是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见图3),如SOHO中国的潘石屹、玖龙纸业的张茵、龙湖地产的吴亚军等。对境外家族信托的设立地而言,比较受欢迎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等。BVI在资产保护、信托私密性与税务筹划上都具有显著的优势;开曼群岛和卢森堡具有发达的基金市场、稳定灵活的监管制度和税收制度。

2012年9月,平安信托在国内发行第一单家族信托,由此拉开了家族信托在中国本土化发展的序幕(见图4)。截至目前,平安信托、北京信托、外贸信托、中信信托、长安信托等都已经推出了家族财富管理信托产品(见附表),其他多家信托公司也在酝酿相关的产品。

各家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在客户来源、组织架构、家族信托产品方案设计等方面各有特色,但纳入家族信托的资产类型仍以现金为主。在日后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纳入债券、股权等金融资产,未来还有可能将未上市的企业股权、房地产等都纳入家族信托。

总体上看,信托公司多采取与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的方式,在许多项目中,信托公司实际上只是充当通道的角色。多数家族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仅仅是资金,并且投资标的也多是信托公司自己的信托产品。家族信托的目的变成可以获得稳定、长期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与真正意义上的以财富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家族信托还有一定的距离。

家族信托模式

我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主要是作为理财方式的信托产品。从本质上看,信托可以作为一种理财的方式,但不应仅局限于理财。家族信托并非独立的信托产品,而是通过信托安排为家族财富的管理和传承提供服务的总称。根据个性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针对超高净值客户的个性化、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和专门针对高净值客户某一领域需求的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根据信托财产类型不同,可以分为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艺术收藏品信托以及事务管理信托。根据发挥职能的不同,可以分为家族财富传承信托、家族企业股权信托、子女教育信托、遗产信托和离婚信托等。

家族财富传承信托

信托特有的财产隔离与财产保护可以有效保护财产的安全,而且可以通过个性化的设计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例如,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联合推出的“家业恒昌张氏家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中,委托人为北京昌平的张老先生夫妇,老夫妇出资5000万元设立了该信托,受益人为其两个孙子及其“直系血亲后代非配偶继承人”。信托财产主要由北京信托投资于稳健的金融资产进行稳健的保值和增值,在两个孩子考入高中之后才开始分配,并视学业、家业和生育后代情况予以奖励。为了避免儿媳改嫁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受益人一旦“改姓”或发生未对生父、祖父母进行祭扫等行为便自动丧失张氏家族信托的受益权。

家族企业股权信托

股权结构稳定是企业稳健运行与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股东会成员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股权造成重大影响。通过设立信托,以家族信托持有公司股权可以有效维护公司股权的稳定。2012年,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与丈夫蔡奎离婚,但并未影响到龙湖地产的股权结构和运营情况,这就得益于其提前通过家族信托方式对股权进行了分割和安排。

子女教育信托

子女教育是家庭财产管理和分配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更是如此。子女教育信托是家族信托产品中专门针对子女教育的产品,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女教育信托。信托公司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在满足委托人支付子女教育经费目的的同时,还可以实现投资收益。

遗产信托

遗产信托是非常古老的信托,西方国家许多高净值人士选择遗嘱信托作为身后财产的规划方式,即将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成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受托人)在自己百年后,依照遗嘱内容执行信托相关事宜。一方面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分配财产,防止他人侵占;另一方面还可以对遗产进行管理运作,避免继承人任意挥霍财产,以致未来生活无法保证;再则,在征收高额遗产税的国家,还可以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目前在中国,遗产信托并不多见。较为典型的当属2003年12月香港艺人梅艳芳病逝时设立的遗产信托。梅艳芳将其近亿元的遗产转移到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信托基金,信托公司每月按照嘱托支付7万元生活费给其母亲,一直持续到其母去世。虽然其母希望直接得到这笔钱,甚至采用了诉讼的方式,但最终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梅艳芳遗嘱有效,财产继续由信托公司管理。

离婚信托

离婚时,最重要的问题是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通常情况下,离婚后孩子由母亲负责抚养,分给母亲的家庭财产再加上子女抚养费,会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但如果母亲不善于理财,很可能还未等到子女成人,财产就已经所剩无几。通过信托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将赡养费或其他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投资理财,收益划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定期向收益人支付生活费,并负担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费用支出。

设立家族信托应注意的问题

信托特有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优势,决定了其可以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绝佳工具。然而,家族信托对于国内多数高净值客户而言,仍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再加上目前国内有关家族信托的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尚不完善,作为家族信托发展根本的信用机制也尚未完全建立,信托公司的综合财富管理能力仍有待提升,以至于家族信托业务在国内发展缓慢,已有的业务也仅限于简单的资金信托。因此,高净值客户在选择设立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是家族财产的保护和传承,而非财富的增值、保值。高净值客户目前投资信托产品更多是为了财富的增值,获取投资收益。从本质上说,尽管财富增值是家族信托可以实现的功能,但绝不应该是家族信托的核心。家族信托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其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使家族财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传承下去。只有对家族信托有了正确的认识,才可以很好地利用这种财富传承工具。

其次,国内开展家族信托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家族信托的大规模发展仍有待于法律、税收制度的完善。我国《信托法》第3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国内开展的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范畴,因此,设立家族信托并没有原则性或实质性的障碍。但是《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归属和信托登记的规定不够明确,对于信托登记制度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实践中的信托绝大多数为资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归属的要求并不强烈。而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不仅仅涉及资金,还包括其他动产、不动产、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艺术品等等,作为典型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家族信托存续期限长、规模大、涉及面也较广,其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还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

再次,设立家族信托时,更应看重信托公司的资产配置和综合资产管理能力。家族信托涉及的财产形式多样,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设计,要求信托公司必须有较强的财产管理和资产配置能力。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的融资类业务更多类似于销售理财产品,客户基本是通过预期收益率的高低来选择信托公司。家族信托提供的是专业化、定制化的一揽子综合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公司收取的是管理费。高净值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不应仅依靠预期收益率作为选择信托公司的依据,而是应当侧重于信托公司的资产配置与资产管理能力以及社会信誉、企业文化等,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和传承。

附表 市场上的家族财富管理信托产品

最后,如果设立境外家族信托,需要综合考虑、慎重选择。高净值客户出于资产保护和转移、避税和遗产规划等其他目的,可以选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时,设立地的选择是关键,通常应当考虑设立地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税收制度、政府环境的稳定性以及金融环境等多重因素。此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情况,选择恰当的受托人,必要时可以选择国内的金融机构充当保护人,以确保财产的安全。目前,国内整体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备,高净值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通过引入保护人、对受托人的权利予以限制以及明确受托人的更换等安排,弥补信用的不足。某种意义上,也是逐步建立和培育信用文化、完善信用机制。

家族信托之所有受到青睐,在于其独特的魅力。国内已有机构推出家族信托产品,但囿于法律环境的限制,当前的家族信托还是以现金管理为主,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还有一定的距离。从长远来看,我国家族信托市场前景广阔。信托财产转移和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将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信托公司资产配置能力的提升和社会信用机制的培育将是家族信托大规模发展的基本前提。

作者单位: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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