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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都是“被害的”?

2015-11-28李秋生

中华魂 2015年12期
关键词:推卸责任法律条文铁杆

文/李秋生

贪官都是“被害的”?

文/李秋生

不久前一期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探讨了一个问题:好多贪官在受审时都追悔莫及,说自己是被朋友拉下水的,是被女人祸害的,对于这种现象应该如何认识,如何评价?

在打“虎”灭“蝇”如火如荼的当下,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值得议论一下的话题。因为这个问题具有警世意义。

首先我们要界定一下,贪官都是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且是“久经考验”的人,他们在台上时,前呼后拥的人认为他们是“高明”“正确”的人,他们也自认为不是一般的人,是“超人”,“真理的化身”。如今出事了,下马了,落魄了,他们却来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一下子变成了容易被欺骗的人,这是人们坚决不能认同的。

其次我们要重温一段毛泽东语录,“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鸡蛋因得适当的温度而变化为鸡子,但温度不能使石头变为鸡子”。他们难道是外星人,不适合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哲学论断?

还有我们要研读一下他们提拔晋升时的考察报告,哪一个不是“德才兼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这些都白纸黑字地打印在他们的档案里,像他们这类人是那么容易被人骗被人耍被人害的吗?恐怕连他们自己也不会相信。

如今,他们即使到了“黄河”,也不死心,还在一个劲地表演,还在一个劲地把责任朝别人身上推,不从主观上找原因,专从客观上出情况,实际上是一种死不认错、死不认账、死不悔改的表现。

值得探寻的是,为什么他们都会不约而同地采取这种避重就轻的“回避战术”?

应该说,这与他们的从政经验有关。他们以往在台上不知说了多少假话,这些假话非但对他们没有丝毫影响,反而对他们帮助很大,使得他们获得重视,平步青云,官运亨通。

应该说,这与他们的本质有关。一切为我,极度自私是一切贪官的核心本质和共同特性。在他们春风得意时,他们与他们的“铁杆朋友” 肝胆相照,与他们的“红颜知己”血肉相连,一旦东窗事发,为了保全自己,包括保全自己最后一点“名誉”,给自己脸上蒙上一层遮丑的薄纱,他们便一股脑儿地推卸责任,全部推到“铁杆朋友” “红颜知己”身上,把别人说成是教唆犯,而把自己扮演成“被侮辱被迫害的人”。

应该说,这与我们的法律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制建设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这一点有目共睹。但一些法律条文确实还不够细致,还不够完善,弹性空间比较大,这就很容易使违法现象滋生。倘若我们的法律条文周密严格,规定详细,贪污受贿者推卸责任要加重处罚,谁还敢胡乱妄言呢?

毫无疑义的是,他们是“混进革命队伍”的人,而且是进一步“混到领导岗位”的人。这说明,我们一些地方的用人标准有问题,或者说是考察有问题。有关领导有关部门需要反省。而且仅仅是反省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追究责任制,这样才会杜绝反省不断,失误不断。

对这些贪官严惩不贷是必须的,如果他们落马后还进一步作秀表演,也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我们的有关法律如果能更加细致,明确贪污受贿者犯法后违背客观事实,把责任推卸给他人,以诽谤罪论处。可能贪官们就不敢再这么矫情卖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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