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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2015-11-27吴东香

经济师 2015年10期

吴东香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民的财产也日益增多,涉及财产继承权公证的业务也与日俱增。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程序众多,专业要求程度高、利益面广。因此,公证员在日常的继承权公证办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相关事实和行为的认定、审查、判断,以确保真正实现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 证据核实 亲属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97-02

一、继承权公证概述

(一)继承权公证的概念

继承制度是规范如何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目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对应到公证领域,继承权公证也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

(二)继承权公证的现状

较之于西方,我国的公证制度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慢。2005年我国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我国的公证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仍有很大的空间。而作为公证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权公证在实务过程中也常面临各种新的挑战和风险。当前我国不仅尚未确立统一完备的继承权公证制度,而且实务中出现的众多问题也缺乏一个较为成熟、统一的操作依据。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目前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继承法》及其解释、《婚姻法》及其解释、《物权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然而上述法律对继承权公证的相关规定较为宽泛含糊,对实务的具体操作很难起到指导性作用,甚至可能出現新法和旧法互相矛盾冲突。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实务中往往出现各种新的问题。由于法律自身存在的滞后性特征,导致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很容易陷入无所适从的情景。以《继承法》为例,《继承法》及其意见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而《婚姻法》于2001年作了重大修改,《物权法》则是2007年实施,对于许多问题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依据,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立法机关至今未作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司法解释,这使公证机构无所适从,典型例子就是转继承。在权威解释出台之前,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很有可能被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

除此之外,我国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显现,道德观念受到强烈冲击,在继承权公证领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失信的违法成本极低,在实务中会出现当事人编造被继承人死亡事实、隐瞒被继承人子女数量、冒名顶替继承人等情况,不仅侵害了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还加剧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使之成为受害者。

二、继承权公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当前公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不断涌现的各种新型挑战,导致公证员在具体实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认定难

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及其死亡时间是继承活动的核心和开始,同时也是确立相关法律关系的依据。

在实务公证过程中,出现被继承人死亡久远,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无据可查不给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此时继承权公证很可能就无法继续展开。

(二)亲属关系难以证明与核实

当前我国已逐渐变成一个陌生人社会。过去,公证机构在核实证明材料时多采用调查相关的人事档案或户籍档案,也可通过走访的方式了解与核查有关情况。但是随着人事、户籍制度管理的弱化以及社会人员快速的流动性,基层人民政府因不了解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也就无法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而对公证机构而言,传统的核实查证方法也已不太能适应当前高速发展变化的社会。

(三)财产认定有难度

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在继承权公证领域的反映之一就是继承人的财产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除此之外,由于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如房改房,在继承权公证实务中也存在办证无依据等难题。

(四)证据材料核实力度不够

《公证法》中并没有规定公证机构的独立调查权。因此,公证机构在调查取证时没有法律上的强力支持和保障。在此种背景之下,公证机构往往采取发调查函这种单一的形式来核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导致公证活动的可靠性打了折扣,公证的公信力面临挑战。

三、继承权公证实务中存在问题之思考

针对目前继承权公证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完善法律体系

在现行公证法律体系中,必须完善和强化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使公证员在调查核实证据的活动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另外要大力加强对作假证者的惩罚力度,加大造假的法律成本,从而减少造假现象的出现。

(二)完善信息查询体系,提高核实取证水平

随着科技的进步,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适当的引进科技手段,尽量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录音、录像的手段,以获取更为真实可靠的证据。针对实务过程中出现的证据材料无法核实的情况,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快捷、有效、完整的公民信息查询系统。

(三)深化同行业的业务合作

在信息社会,作为同行,公证机构应该互相加强交流合作。不同地区的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很可能出现不同的新的情况,深化同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不仅有利于提升公证员自我的法律素养,同时也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总结

面对日新月异的时代变化,公证在未来会面对越来越多的挑战,我们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难以处理的困难,但我们不可一推了之,要认真对待,积极为当事人出主意、想办法,在本地区多与其他部门如民政局、银行、派出所等加强联系,积极宣传公证知识,取得这些部门和单位的理解,请求他们配合。继承权公证作为基本公证之一,在现实中起到预防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稳定的重要作用,办好继承权公证,也是对每个公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把握好每次办理公证的机会,努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办证效率和办证能力,以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对群众负责,让群众放心。

参考文献:

[1] 江晓亮.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7

[2] 蔡煜.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中国公证,2009(06)

[3] 陈黎红.关于继承权公证的法律缺陷及对策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27)

[4] 吴永萍.继承公证中的证据核实.中国公证,2007(11)

(作者单位:莆田市学园公证处 福建莆田 351100)

(责编: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