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教协同创新模式对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启示
2015-11-27许硕,李靖
许 硕,李 靖
(1.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130041;2. 中国科学院 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吉林 长春130022)
自20世纪末高等教育扩张和政府科研机构改革推向深入以来,我国的大学与政府科研机构均实现了各自的跨越发展,分别积累了规模庞大的科教资源。然而,由于条块分割和同质竞争,导致二者难以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更是无法构建协同创新的有效模式。
本文拟在分析、借鉴国际科教协同培养研究生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尝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与科研机构协同创新网络,在体制机制设计上打破教育、科研主体之间的藩篱,以期实现真正意义上深层次的科教融合,进而有效地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整体质量的快速提升。
一、国外科研机构与大学的主要科教协同创新模式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科研均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时期,特别是在二战后得到高速发展。根据各国教育、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的不同特色,其科教协同创新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1]。在此,我们就美国、欧陆和日本三种科教协同创新的典型模式分析归纳如下:
(一)美国模式
研究生教育单轨制促进科教融合。美国的研究生教育采用“单轨制”,即研究型大学是研究生培养的主体单位,也是唯一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2]。美国的研究机构并不独立地承担研究生教育的职责和功能,其研究生均需通过大学招收和管理。美国的科研机构在政府的政策指引和非盈利性组织统筹协调管理下,与大学建立了密不可分的合作关系,真正实现了“科教融合”,形成了利益与理念相统一的联合体,围绕共同的发展目标,共同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不同类型的美国科研机构与大学合作的方式可以分为如下几种[3]:一是通过各种资助方式和研究基金全力支持各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二是通过以巴特尔纪念研究院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等中间机构作串联,在研究型大学的整体协调之下深入参与大学的研究生培养[4],甚至还有科研机构整体与研究型大学相融合如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委托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管理;三是有实力的大型科研机构通过开办研究生院,并最终办成了研究型的学院、大学,直接进行研究生培养,如洛克菲勒大学就是由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演变而成的培养研究生的研究型大学;四是企业科研机构通过“企业-大学”联合中心的模式,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侧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研究生教育模式,贝尔实验室与大学的合作即是其代表之一[5]。
(二)欧陆模式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陆发达国家,其科研体系呈现出大学与科研机构并重的态势[6]。在大学以外,建立了强大的公共研究机构,如德国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协会以及法国的国家科研中心[7]。德国、法国的科教协同创新模式有三个特点:
(1)国家层面通过设立协调机构,完善共同研究体制,打造“科教协同”的科教共同体。2004年,法国成立了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其主要工作就是统一协调大学与科研机构的研究与教育工作[8]。德国也设立了类似的联邦教育研究部。
(2)政府通过特定政策确保大学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单位。尽管德国、法国的研究机构在科研领域所占的比重很大,但是其在研究生教育领域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只能通过与大学合作培养研究生。例如德国的相关制度规定大学以外的研究机构都没有聘任教授副教授的权力。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要想取得教授头衔,就必须与大学开展合作,承担相应的研究生教学和科研指导等培养工作。德国还规定,只有研究型的高校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研究型大学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9]。
(3)科研机构与大学功能定位互补,自治合作。以德国马普学会为例,其下属的80多个科研机构以四种形式与大学开展合作:一是参与大学“卓越倡议”计划,共同培养优秀博士;二是鼓励科研机构与大学双聘人员,加快人员双向流动;三是与德国大学联盟以及其他教育组织联合成立了马普国际研究院,开展留学生培养合作;四是与美因茨大学联合设立美因茨马普研究生中心,马普学会的研究员在学位授予委员会中拥有与大学教授同样的席位[10]。
(三)日本模式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政府以“大学共同利用机构”的形式,推动科研机构成立研究生院大学进行研究生培养[11]。1988年日本修改《国立学校设置法》,大学共同利用机构取得了与大学基本同等的地位,特许招收研究生和授予学位。同年日本成立了综合研究研究生院大学(SOKODAI),由分布在日本各地的21个国立研究机构联合组成大学共同利用机构[12]。各研究机构既是独立的研究机构法人,又是研究生培养单位。
综合研究研究生院大学不同于一般大学,是一所具有网络组织结构、多法人的研究生院大学。研究机构是大学的基本单位,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独立的研究机构法人,又是综合研究研究生院大学的一个科系[13]。这种研究生教育形式20 世纪90年代在日本推广开来,先后成立了北路先端技术研究生院大学、奈良先端科学技术研究生院大学、政策研究生院大学等机构,一种崭新的科研机构培养研究生的模式在日本建立起来。
上述三种科教协同创新模式归纳见表1所列。
表1 国外三种科教协同创新模式的特点对比
二、国外科教协同创新模式的特点与经验
国外科教协同创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但更依赖于大学、科研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自主组合和自治,依赖自身的体制机制更新与完善,是一种较强的治理模式。综合分析,国外科教协同创新具有其成功经验。
(一)科教协同创新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内生性合作行为
科教协同创新源自于大学和科研机构自身的发展需求,双方的合作是自发自觉的,往往建立优势互补、双赢互利的基础上。大学与科研机构在科研分工中也有明显不同,大学的“面”更广,学科覆盖面广,更注重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学科综合优势和基础研究优势。科研机构的“点”更强,科研机构往往专注于某一领域或方向的突破,更关注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科研专业性。大学和科研机构先分析自身的优势与特色,再选择合适的“科教结合、协同创新”目标和主体。
(二)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科教协同创新中求同存异
由于定位和需求不同,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科教协同创新中往往表现出求同存异的合作行为。科教协同创新模式有助于大学更好地发挥自身教育优势和学科综合优势,凸显办学特色,促进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化、专业化运行;同时,又有助于大学向科研机构“借力”,提高自身的综合创新能力、吸引优秀人才,始终立足科学前沿培养创新型人才。大学侧重于“出人才”,紧密围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主线,充分依托科研机构的平台、项目和优秀人才优势,立足于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根本任务。科研机构则立足于“出成果”,专注于集成科研机构的前沿科研和大学的多学科交叉、基础研究优势,研究生培养的规范化、专业化任务则委托大学主导。
(三)科教协同创新需要政府的宏观政策供给与保障
美国和欧洲国家均只允许大学和研究生院等教育机构具有学位授予权,在政策上引导科研机构主动与大学加强合作,日本也不允许科研机构单独授予学位。为了确保大学与科研机构深度的科教结合,消除隔膜,法国政府采取了完善其共同研究体制这一措施。通过共建混合研究单位和联合研究所等形式,为其确立共同的目标,并将其相互之间的利益进行实质性的捆绑,促进大学与科研机构的结合。德国、法国对大学和科研机构宏观管理指导机构统一设立,从组织制度上避免了研究型大学与政府科研机构的科教活动由于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管理,缺乏统筹规划而形成组织壁垒的弊端。
(四)科教协同创新要紧紧抓住体制机制创新这个关键
大学与科研机构所开展的活动是相互补充,而又有一定交叉,甚至是相互竞争的。科教协同创新是从根本上的体制机制创新,包括人才与成果共享机制、科教结合与协同攻关机制以及大平台管理机制等等,以此不断完善和保障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和目标协同性。科教协同创新要求有效整合大学、科研机构和各个科教单元、社会单元的力量和资源,促进优质资源的全面共享,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推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相融合,推动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
(五)各类社会创新单元广泛参与科教协同创新
当今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证明,政府科研机构在科研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持续下降,企业越来越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大学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因此,科教协同创新必须逐步拓展到校企合作。1975年,美国政府推出了旨在促使大学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教育”的政策,鼓励共同培养研究生。斯坦福大学及其企业伙伴的“协作教育”模式是最为成功的典型,直接孕育了硅谷的诞生。
三、对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大力倡导大学与科研机构开展“科教结合、协同创新”。我国科研机构、大学也在积极吸纳国外科教协同创新模式的特点,推进自身的科教融合探索。然而,从我国大学与科研机构协同创新的实践来看,这些合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科教协同创新模式的分析,本文认为国外几种科教协同创新模式,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深化是十分有益的。
(一)教育理念变革:强调合作与开放
科教协同创新模式是一种开放的科教理念。我国的大学、科研机构长期各自为政,实行封闭式的“办学”、“办所”模式,造成科技和教育资源有效融合率低下的局面。实行科教协同创新,有助于打破科教单元之间的藩篱,实行科教紧密融合的开放式办学和科研合作。2011年以来,“协同创新”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路径选择被正式推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单元开始探索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网络,促进资源共享。但是,从整体来看,这种合作关系比较松散,紧密度较低,合作时间较短,培养质量不高,文化差异较大,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尤其是科研机构与大学之间,其目标定位和评价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合作的基础不牢固。科教结合过程中往往还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其组织性、系统性、规模效益较低。这些都是科教协同创新模式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从更加宏观的视角,更加开放的视野,打造国家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综合体。欧美相关国家的研究生教育的参与方是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非营利机构、企业等单元,各单元在政府的引导之下,紧密联系,形成了“协同创新综合体”[14]。我国亦需要探索以学术共同体(科教共同体)的形式,建设若干科教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大学-科研机构”的深度融合,并以此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
(二)教育体制变革:实现以研究型大学为主体的单轨制
我国的研究生教育采用双轨制,大学与科研机构各自相对独立地承办研究生教育,都具有学位授予权。而由于条块分割,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相对来说并不紧密,各自为战甚至相互竞争的情况十分严重。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参照欧美国家,确定研究型大学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主体单位,也是唯一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实施研究生教育的单轨制,科研机构不再独立承担研究生教育的职责和功能。在这一体系下,有利于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形成科研机构、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创新单元均深入参与研究生教育的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格局。
(三)管理理念变革:实现以科研机构与大学等多方互动的多元治理
科教协同创新模式不同于行政指令的点对点合作,而是一种“多元的科教协同治理模式”。政府对科教协同创新要更多地采用政策引导和合同管理,促使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等单元结合成目标愿景统一、利益捆绑结合的“学术共同体”。多元合作模式的基本条件是优势互补、共享共赢,这种管理体制实现了从管理向治理的跃进。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科研机构等单元尽管不是教育的主体,但是其参与程度高,参与自主性强,参与的话语权与目标利益诉求可以通过合理的治理反馈渠道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在这一治理结构下,由于主体明确,分工明晰,各参与方的定位都非常准确,可以确保各方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激发各参与方最大的积极性与能力。近年来,多中心的治理理论在国内公共事务领域获得了专家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由政府管制向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也是科教协同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路径之一。
(四)政府推动变革:通过合作获取政府政策、制度的支持保障
欧美国家政府对于建设科教创新协同综合体非常重视,并视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府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科研经费投入、官产学研相结合等方面的管理给予全方位的扶持。综合体成员彼此之间求同存异,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共同为提升科技创新效率、培养研究生做出贡献。只有建立了紧密联系的协同创新综合体,各独立单元各自无法解决的问题才能够得到顺利解决。比如,我国科研机构研究生的教育政策、经济与就业等方面的保障不强,研究生培养的针对性、应用性不强等问题,纯粹依靠科研机构是难以解决的。但是,一旦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推动大学与科研院所建立起协同创新综合体,各创新单元之间广泛合作和深度融合的一系列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我国整体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效率就可以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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