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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语言规范化研究

2015-11-26荷詹王镇

巢湖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庭审法官规范化

张 荷詹王镇

(1 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3 甘肃高级人民法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庭审语言规范化研究

张 荷1,2詹王镇3

(1 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3 甘肃高级人民法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当前,我国庭审语言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提高司法活动质量,增强法律实施权威性,为依法治国的实现打好基础,庭审语言的规范化势在必行。规范的庭审语言需要遵从准确、简洁、典雅三个方面的准则,通过采用多样化手段和措施提升庭审语言的整体水平。

庭审;语言;规范化

庭审活动需要通过语言来加以表达。我国自古以来,通过长期的古代司法实践形成自己独特庭审语言,它是语言学自身与社会文化融合的产物,它是从无到有,从笼统到具体,从模糊到准确,从随意到规范的过程。随着国外法律引进中国,我国司法语言也在与西方法律文化碰撞中裂变乃至升华。传统司法语言的表达粗略和失范在中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中需要规范化才能准确、明晰、得当,才可能体现司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迫切要求司法语言的规范化来解决司法实践中语言失范问题。

1 庭审语言规范的含义及其意义

庭审语言是一种机构性语言,机构性话语就是指发生在一种职业内部或在工作环境中的话语。“庭审语言又是一种‘现场即席话语’,即根植于某一时空,是动态的、变化的语言,而且说话人的语言受动机与目的驱使”[1]。庭审语言是有明确目的引导的语言。法官是要通过庭审来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庭审语言活动有严格的规约性和程序性,一切审判皆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

“法律语言规范化是指按照既定的标准使用表述法律意义的词汇、语法,逐步消灭不规范的现象,减少直至消灭法律意义的分歧,增加统一性的过程。”[2]法庭语言的规范指的是法官在法庭上使用音调、手势,姿态等规则来进行语言表达。法官使用规范的语言进行表达可以使当事人直观感受司法的公正、公平,同时又不失亲和力。

1.3.1 法律语言是区别原始社会与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

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法制水平的高低可以通过法律语言的水平来体现。庭审语言水平高的标准就是语言的规范性。法律语言的规范,不仅包括词语和句子的规范,还包括语体以及文本的结构等方面的规范。对于庭审语言而言就是庭审过程中以语言来表达的法律意义的规范。

1.3.2 法律语言规范化是法治的基础工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前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庭审语言规范化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庭审语言规范化为司法公正打好基础,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前提。语言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司法公正可以通过法庭语言来实现。

1.3.3 法律语言规范化可以为法学和语言学的繁荣和发展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与思路。

法律语言研究不仅要求懂法,而且要求懂语言学。语言只是表现形式,法律要以语言的规范形式表达它确定的内容。

2 庭审语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庭审语言整体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法院庭审语言中所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文明公正的形象,而且也妨碍了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所谓法律语言的失范是指在使用法律语言过程中违背其使用规范,没有约束。在法律语言的字、词、句,甚至段落、篇章都存在失范现象。庭审语言不规范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些法院没有对庭审语言问题足够重视,既没有庭审语言相关培训计划和活动,也缺乏庭审语言考核评比及相关的调研课题,使得法官放低了对自身庭审语言使用规范的要求。

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我国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但大部分基层法院一线审判人员为本地人口,因而在庭审中也以方言为主。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交流日益频繁,跨地域的经济商业活动增多,庭审中案件外地当事人和代理人因听不懂方言而造成庭审不顺,辩论不充分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直接影响。

在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无法正确理解甚至误解法律的专业术语。而部分审判员却频繁使用诸如“回避”、“自认”、“举证”等用语而没有对其进行相关解释和必要的说明,在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因无法理解相关法律术语导致庭审效果不尽人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的法官缺乏耐心,随意打断,甚至断章取义;有的语调不平稳,或快或慢,忽高忽低;有的态势古怪,表情不悦,语无伦次;有的使用诱导性或启发性的语言而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有的甚至和当事人拉家常,语言随便,缺乏严肃性和庄重性,这些都直接影响庭审的顺利有效公平进行。比方针对有的被告人不做问话回应,有的审判人员非常生气,随口就说出了如“屌丝”“装逼”等粗俗用语,这都是不当的。

通常社会语言中的 “好吗?”、“你提点建议吧!”、“请”等标记语言在庭审中缺失。这种缺失虽然显现了庭审语言的严肃和威慑,但有时候却使其他人员很难接受。在刑事庭审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所说一些支持性语言被法官制止。如:

公诉人问:被告,你是否收到某建筑商送的五十万元?

被告人:喔,我记不清了。

法官:被告人,不要拐弯抹角,请直接回答是收了还是没有收?

正常的人际交往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交流的语言通常符合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然而在庭审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合作,甚至藐视法庭的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此时,法官则会违背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使用强制性话语。如法官:这份视频证言你可有异议?被告人:细声。法官:大声点,说话!

庭审中法官的倾向性语音或偏袒性语言,都会显得不公正。如法官问:“你老实交代,将犯罪情况讲一下。”这代表其就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实行了有罪推定原则,容易导致形成未审先定的主观臆断,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和不客观的。

3 庭审语言规范化建议

法庭语言的不规范的直接后果是使当事人怀疑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发言中就认为,法律语言的文体不统一、文风不统一、用语不统一、概念不统一等等“不统一”的问题非常突出,因而,统一既是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规范化的标准。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官庭审用语的规范:

基层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庭审用语的重要性,其文明规范的使用是实现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是法官庭审驾驭关键技能的展现,也是衡量干警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法官在庭审中要正确认识自身位置,维护司法人员的形象,保持中立,从而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益。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制定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庭审语言规范并监督实施,省级司法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来配合庭审语言政策的实施。

作为衡量法律语言是否规范的准则和尺度,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可以对于已生成和拟生成的法律语言的规范与否予以判断。该标准的建立可以促进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最终实现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规范一样,法律语言的规范标准过于概括或者过于具体都不利于实施。因此,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宋北平提出法律语言的规范标准应当具有准确、简明、典雅三个特征[3]。

准确是法律语言最本质的要求,法律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语言不仅要准确传达法律精神,符合语言使用规律,还要能够准确地表达说话者的确切含义,尽量避免使用那些可能造成歧义的词和语句,如“定金”和“订金”意思完全不同,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简明性作为古今中外公文语言的重要特征,包含“简”和“明”两层含义,即使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达明确丰富的含义,法律语言的简明性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司法文书的用词造句,叙事说明的语言表达上,还体现在语篇整体的连贯和简洁。对于可有可无,无用冗余的信息应当毫不吝惜地删除,从而达到语言的简明凝练,以简驭繁,通俗易懂。典雅则是法律语言的魅力的体现,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造就了博大精深的语言,法典中的语言不仅反映语言的丰富内涵,更应体现并传承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蕴和智慧,成为语言的经典。

目前,外国语以及少数民族语言在庭审中已有一定标准,但是庭审中方言没有规范的标准,容易导致无效沟通,变项剥夺不懂方言一方的诉讼权利,架空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对庭审中方言做出评判——即便于有效沟通为标准来约束法官方言的规范使用。

法官庭审中使用的言语需要与法庭的庄重威严环境相统一。要根据不同的审判庭,庭内人数的多少等来调控语音。尽可能平直调为主,毕竟庭审口语表达非儿戏,需要符合审判口语的严肃与庄严性的要求。语速不急不慢,避免当事人因过度紧张而表达不清,或因听不懂、听不见而无法回答问题。

法官庭审中使用中立语言有利于制造公平公开庭审氛围。庭审中法官职责是查明事实真相,因此其要让当事人充分阐述其观点,并鼓励当事人相互发问。当陈述不清,可以发问,但不能对某一当事人过多发问或倾向性发问避免引起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庭审中现场交际则应该尽量使用口头法律语言,因此法官需要掌握好口语表述的一些技巧,如口语的重音、语句组合和断句等方面的技巧,恰当的生动叙述和形象描绘,平实的口语风格,有利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彰显和实现。

“法律语言的规范,既不是以让法学家们感到舒服、惬意和过瘾为标准,也不是以让语言学家们高兴、满意为目的。规范也不是为了国家领导人高兴,规范更不是为了法律本身。规范是为了被法律规范的所有人,特别是广大的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学)教育的普通民众,规范是为了让法律更好地为被法律规范的所有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从而真正地实现法治。”[4]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首先是法律语言的大众化,以此类推,法官庭审语言的规范化就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大众化。

审:你对合议庭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谢谢!

审:是否申请回避?

被:是。

审:谁?

被:没有。

审:被告人某XX,你知不知道什么叫申请回避?

被:我不懂。

审:我讲一讲什么是回避吧。

在这个审判片段中,显然被告人对于“回避”这个法言法语是不明白的,而法官解释是恰当的,同时满足了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和大众化要求。法律语言的大众化不仅有助于民众了解法律,同时还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遵守法律。庭审语言作为法官在法庭上的语言表达方式时时体现着法官的审判理念,表达着司法公正,直接关系着审判工作的质量。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法官的审判语言就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在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的前提下,有必要使用普通民众理解的语言,从而能够确保不懂法的当事人维护与保障自己的权利。

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细节”,对于庭审语言来说,其语言规范化就是细节。具体来说,就是:

3.5.1 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组织法官相互点评,从而帮助主审法官发现自身在平时的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3.5.2 加强庭审语言学习培训及相关课题研究,提高法官法学理论素质和语言文字水平。

对司法人员的语言应提出高要求,积极组织庭审语言方面的培训,提高其语言技能,组织集体观摩学习庭审语言的成功典范;寻找相关语言培训机构,由专业人士开展相应的语言指导;加强普通话语音训练、词汇和语法的规范等方面培训学习,针对本地方言所造成的普通话中的错误发音、错误语法,进行了现场点评和纠正,并使之通过培训普通话标准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组织对法律语言语法规则、评价规则方面的课题开展研究,培育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方向的专业人才。

3.5.3 法官要提高对庭审语言的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树立危机意识,提高责任感,加强自身修养,促使审判人员自觉学习,不断学习提高审判语言的使用能力。

3.5.4 语言专家参加庭审

语言的使用会影响法律的实质正义,法院应充分认识语言失范问题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探索让语言专家参加庭审活动。相对于西方国家,在中国的法庭听证会今天仍然缺乏语言专家参与的重要性的认知。可以考虑建立庭审语言专家库,定期召开庭审语言研讨会,交流经验。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法律作用愈来愈大。法律正确实施离不开法律语言的精确表达。司法语言规范化是一个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命题。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待法律语言学,我们要多研究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学,通过加强司法语言的规范化研究,加深司法人员对法律语言的认识,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

在法院日常审判管理中,应当逐步加强对庭审语言与法官考核挂钩,在技能比赛、庭审观摩中加大庭审用语项目的权重,每年对于优秀法官予以表彰奖励;可以考虑把对庭审语言的水平考察纳入司法考试中;可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庭审各阶段和特殊情况处理情形的基本用语语库,要求审判人员反复练习;推出庭审忌语,克服庭审中有失公允的语音语调。认真解决庭审用语方面审判人员工作作风问题,践行司法为民,扎实改进工作作风。唯有努力钻研,不断进取,法官庭审语言能力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

4 结束语

庭审语言的规范化工作是审判得以正确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目前庭审语言规范化方面问题较多,这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统一及正确实施。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要求,庭审语言规范化尤其迫切,需要法律人和语言学者的积极参与。法律的语言规范化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提高法律人对法律语言,乃至庭审语言的认知,有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为高层次依法治国打好基础。

[1]顾曰国.顾曰国语言学海外自选集[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111-112.

[2]李克.法治前行,呼唤加强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1):14.

[3]宋北平.从失范到规范:法律语言的发展之路[N].检察日报,2010-07-22.

[4]廖美珍.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J].修辞学习,2008,(5):36.

STUDY ON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OURT LANGUAGE

ZHANG He1,2ZHAN Wang-zhen3
(1 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Anhui 241003)
(2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2488)
(3 Gansu Higher People's Court,Lanzhou Gansu 730070)

Presently,there are too many problems in the use of court language in our country.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judicial activities,enhance the authority of law enforcement,and lay a good foundation for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it is imperative to standardize the court language.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ourt language needs to follow three rules:precision, concision and elegance.Only through various means and measures can the overall level of the court language be upgraded.

court;language;standardization

H102

A

1672-2868(2015)05-0097-04

2015-06-30

安徽师范大学校级人才培育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2rcpy021)

张荷(1978-),女,安徽凤阳人。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话语分析。

责任编辑:杨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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