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能源证书认证体系及其对我国低碳监管的启示——基于德国2009节能条例(EnEV2009)之规定*
2015-11-25王占洲
王占洲,林 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认识到节能减排是减少破坏环境的行之有效的手段①欧盟委员会于1992年9月颁布欧盟统一能效标识法规(92/75/EEC能源效率标识导则),要求生产商在其产品上标出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年耗能量等信息,使用户和消费者能够对不同品牌产品的能耗性进行比较。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制定于1972年。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经过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1996年德国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日本在1990年前就为提高工业生态标准做了许多努力,例如再生纸的推广和使用就始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目前在日本纸制品市场上,再生纸所占比率达60%。美国早在1976年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就能源消耗和污染标准进行严格、详细的限制,任何企业如有违规行为,该企业和政府执法部门都将面临非常大的社会压力,如果一家企业被判处违反节能、洁能法规,处罚将非常严历,要么倒闭垮台,要么常年承担清理污染责任而负担沉重。*。当前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向实际也就是这种环保理念或节能减排理念的进一步延续,低碳经济的核心内容——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同节能减排理念可以说是完全一致的,区别仅在于将原来主要施于产业领域的节能减排推向了全社会,并以此作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重要标准。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上确是具有先发优势,在低碳监管问题上也是如此,通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其不仅将传统监管方式有效地运用到对低碳经济市场的监管中,西方发达国家在能效监管方式的安排上特别注意监管相对人的范围的明晰、监管法律关系各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明确与平衡、监管程序的透明化以及社会化力量的参与,还根据当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风险的需要创新性地发展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低碳监管方式。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和推行低碳监管方面起步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故而,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低碳监管方式上的先进经验对推动我国低碳监管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典型做法如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报告机制、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机制等,已在低碳经济和低碳行政研究领域被学者们作了广泛的介绍,故笔者在此也不再做重复研究,而是着重介绍在低碳监管方式中具有代表性的且国内研究得较少的德国建筑能源证书认证体系,以及该认证体系对我国低碳监管的启示。
一、德国能源证书认证体系法律依据及其适用范围
1.德国能源证书的含义
德国建筑能源证书体系是针对建筑物的能耗和碳排放开展的低碳标准监管。低碳标准监管是欧美发达国家在低碳监管中采用较多的一种监管工具。一般来讲,标准监管是指通过设定和执行质量、结构、性能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来解决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监管工具。在过去这种监管工具被广泛地应用于职业健康与安全、消费品与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控制等社会性监管领域,政府监管主体可据此禁止销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确保产品、设备操作和管理的安全性。低碳标准监管则是通过设立能效和碳排放的强制性标准,一方面禁止不符合能效和碳排放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引导或强制对已经进入市场的不符合能效和碳排放标准的产品进行低碳改造。建筑物能耗标准监管是通过立法确定建筑物的能效和碳排放标准,并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情况作出分类处理。对于新建筑实行准建许可,新建设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物的能效和碳排放标准,且应当取得监管机构的能耗合格证,否则不允许修建。对于已有建筑实行能耗和碳排放登记管理,要求建筑物业主向监管机构报告建筑物的能耗和碳排放情况,并制作颁发建筑物能源证书,该建筑物能源证书是业主出租或出售住宅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不符合能效和碳排放标准的现有建筑物实行鼓励节能改造,通过提供信贷、补贴等优惠措施引导建筑物所有人按照节能标准加以改造,但如果改造设计不符合节能标准则可能导致改造申请不被批准②这里所说的改造申请主要是指可能涉及到建筑物外墙和主体结构的改造才需要申请,通常的内部装潢一般不需要提出改造申请。*。在德国,建筑物能耗标准监管也被称之为“建筑能源证书认证体系”。
能源证书是指关于建筑物整体能效的证书。通过建筑物能源证书可以将建筑物的能源需求与消耗情况与参照建筑物的能源需求与消耗情况进行相互比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能够通过这种比较准确地掌握该建筑物的能源需求和消耗程度。以此为基础来影响当事人是否购买、租用或节能改造的决定,并由此进一步刺激公众的节能需求。根据欧盟准则和德国节能法及节能条例的规定,它必须包括三个重要的内容:关于建筑物整体能效的能源参数(包括能源需求参数与能源消耗参数)、与其它建筑物的比较值、节能改进建议(现代化建议)。
德国能源证书的思路最早源于1978年实施的热防护条例,其中规定了建筑墙体的最大允许传热系数、窗墙比、体型系数等指标作为控制建筑物的热能消耗的判断标准。尽管当时还未出现类似能源证书的形式,但能源证书通过设立具体标准限制建筑能耗的做法已初见雏形。在德国,建筑物能源消耗在整体能耗中占了比较大的比重,因而该限制建筑能耗的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不断地修改完善,在2002年颁布的节能条例(EnEV 2002,Energieeinsparverordnung 2002)中,德国通过控制单位节能的数量来控制建筑整体的能耗要求,并将上述限制建筑物能耗的做法命名为能源护照(Energiepass),要求节能条例规定的建筑物应当具有反映其能源需求或能源消耗的证明文件,能源护照从内容和形式上都与能源证书基本一致,可以说是早期的能源证书。在经过5年多的实践操作和进一步完善后,在2007年修订的节能条例2007(EnEv2007)中将能源护照修改为能源证书(Energieausweis),保留了能源护照的基本内容并完善了能源需求和消耗的计算程序。在2009年根据节能法2009修订的节能条例2009中,对能源证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之从能源证书的出具、运用、罚则等各方面都与节能法2009衔接起来,在其附件中对能源需求和能源消耗的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至此,能源证书成为除条例规定可不出具有能源证书的建筑物之外的其他建筑物都必须具备的证明文件,并且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向国家主管机关和对方当事人提供能源证书,否则将作为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
2.德国能源证书的法律依据
(1)欧盟准则
此为德国能源证书在欧盟层面的法律依据。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6日通过了2002/91/EG号关于建筑物能效的欧盟准则,也称为建筑物能源性能的指示,于2003年1月4日生效。该准则第1条要求建筑物制作能源证书。其第7条是“关于全部能效的证书”。在建筑物买卖或租赁时,建筑物所有人必须向买主或承租人出示整体能效的证书。能源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对于建筑群中的被设计单独用途的住房或单位的能源证书,在使用共同的暖气设备的情况下,将以所有建筑物的共同的能源证书为基础或者以该建筑群中具有可比性的其他住房的鉴定为基础。在关于建筑物整体能效的证书中必须具有介绍价值(如有效的合法的标准)和比较价值,以使消费者有可能对建筑物质的全部能效进行比较和判断。能源证书应当附加对整体能效低成本改造的介绍或建议。此外,对于总使用面积超过1 000m2的建筑物,如果该建筑物系用于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为多数人提供公共服务因而经常性有人进入,那么欧盟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其具有能源证书,证书最长为有效期亦为10年,而且公共建筑的能源证书必须在为公众展示在该建筑物中醒目的位置。
(2)德国节能法
当前德国节能法反映了欧盟关于建筑物整体能效规则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实现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义务以及联邦政府气候和节能一体化纲要的目标。为此需要强化现有的规定,新节能法(EnEG2009)于2009年3月28日修订,2009年4月2日生效①自1976年以来节能法已经被三次修订。*。新节能法调整所有的建筑物外壳的绝热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和产业,此外还包括关于供暖或制冷等费用的分摊、持续节能的规则、以及监督和罚款等等。其第8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而最新的节能条例(EnEV2009)在27条(违法)直接援引了新节能法的处罚规定。
(3)德国节能条例
联邦政府作出了修订节能规定的决议,新节能条例(EnEV2009)于2009年4月29日公布,2009年10月1日生效。被视为新节能规定重要改革的有:新建筑和存量方面要求的提高、发电热储存的分级管理、根据DIN V 18500对住房建筑采用新的结算程序、通过政府检查员(Bezirksschornsteinfger)对随附义务(Nachrüstpflicht)和基本建筑技术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审核等等。在能源证书的样式上,EnEV2009版与EnEV2007版相比较没有大的变化,EnEV2007版能源证书的重要内容都得以保留。但在EnEV2009版能源证书的表格中今后还将详细反映循环能源系统的使用和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
新节能条例(EnEV2009)16~21条共5个条款规定了能源证书和完善能效的建议:第16条能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第17条能源证书的原则,第18条能源需求根据的列举,第19条能源消耗根据的列举,第20条,改善能效的建议,第21条现有建筑的签发资格。
3.能源证书体系的适用范围
根据节能规定(EnEV2009)第16条第1款之规定,适用能源证书情况包括:
(1)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在新建、改造和扩建时,能源证书是建筑物的公开合法的能源规划证明的组成部分,并且要依法向主管机构出示。
新建建筑物应依法向主管机构出示;
建筑物改造,如果根据节能规定(EnEV2009)第9条第2款之规定要对建筑物整体进行附加能源结算和年度基本能源需求调查;
扩大建筑物中需要供暖和制冷的房间的面积,且超过一半以上的,如果根据节能规定(EnEV2009)第9条第2款之规定要对建筑物整体进行附加能源结算和年度基本能源需求调查。
下列情况不适用能源证书:混合合同,例如住宿合同,以及关于使用休假房屋和公寓的合同;根据节能规定(EnEV2009)第1条第2款之规定,不属于节能规定适用范围的房屋;如果只是出售或出租不供暖或不制冷的房间,例如没有暖气的地下停车场、贮藏室或地下室;使用面积不足50 m2小建筑物。
(2)建筑物的出租或出售
出租建筑物、住房或其他固定的使用单位,或者在计划出售或出售建筑物时,出卖方或出租方应当基于自愿向潜在的买方或承租方出示能源证书的副本。这里所指的潜在的买方或承租方是指具有真实的购买或承租的意愿且具有成为买方或承租人的可以性的人。当然并不是人人都有权利审阅能源证书,如果仅仅是声称感兴趣,或者基于其他原因没有或者基本没作为买方来考虑的人,没有要求审阅能源证书的权利。而且即使是对潜在的买方或承租人,也应当是在其主动要求查看能源证书时,买方和承租人才具有向其出示能源证书的义务。
(3)公共建筑
被用于政府机构和公共设施的总使用面积超过1 000m2的,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因而经常性有人进入的建筑物,公共建筑的能源证书必须在为公众展示在该建筑物中醒目的位置。这种告知是公共建筑物所有人的义务。这也适用于通过政府机构租用场地的情况。自2009年7月1日公共建筑物的公示义务生效,建筑物所有人必须负责能源证书的展示和公示。按照节能规定(EnEV2009)第16条第3款之规定,典型的公共服务是指社会救济管理局和有明显办公时间的与之类似的城镇办公机构、劳动管理局、学校、大学以及诸如此类的机构。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公共机构在以前只是指那些私人实施公共的合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为,因而它主要是百货商店、零售商店、银行大楼以及用于私人服务的类似的建筑物。
不具有告知义务情况主要有:用于参观目的建筑物的开放(例如博物馆、文物建筑物等);在它提供的服务项目中不包括公共服务的内容,房间使用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例如通过协会使用健身房和体育场等。
二、能源证书的内容、签发资格及样式
1.能源证书的内容
在能源证书中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能源需求、能源消耗和能效改善建议
(1)能源需求
在能源证书中,能源需求是通过基本能源需求和能源需求表现出来。这些说明是通过计算被查明的。其提供的数值是以建筑材料(确切地说是建筑基础数据)为基础和基于标准的边界条件来计算的,例如标准的气候数据、明确的使用状况、标准的室内温度、室内的热采集等等。从而能够不依赖于使用状况和天气情况来分析建筑物的能源质量。特别是由于标准化的边界条件的存在,允许报送的数值中含有非基于实际能源消耗的结论。
基本能源需求反映了建筑物的整体能源效率。它不仅要考虑能源的最终使用,还要考虑所谓的能源的前期环节,即各种能源(如重油、煤气、电、可再生能源等等)的勘测、开采、分发、转换等环节。较小的数值反映了较小的能源需求和较高的能源效率,也意味着爱护资源和环境的能源使用方式。此外,它还能够自动地将建筑物的能源需求与碳排放联系起来说明。
最终能源需求是根据技术规则计算的、每年必需的暖气、空气调节和热水供应等方面需要的能源数量。这是根据标准气候和标准使用条件不计算的,也是建筑物能源效率的数值和它的技术基础。最终能源需求是一个能源数量值,是在考虑到能源损失的标准条件下必须供应的能源数量,而标准的室内温度、热水需求和必需的空气调节等是可以被确证的。较小的数值反映了较小的能源需求和较高的能源效率。如图1所示。
图1 德国建筑物能耗要求系数
(2)能源消耗
能源消耗值是通过计算明确的,其根据建筑物的暖气和热水供应(以取暖费用规定为依据)以及其它适合的消耗数据来计算的。该数值只反映建筑物整体的能源消耗而不针对单独的房间或使用单位。在确定暖气的能源消耗时要考虑气候因素,特定的局部的数据要同德国的平均消耗值进行折算,所以,不能因为一个特殊的寒冷冬天的高能源消耗就对建筑物作出不利的评价。能源消耗值表明了建筑物的能源质量和供暖条件,较小的数值反映了较小的消耗额,但对将来可期望的消耗结论是不可靠的,尤其是各个单独的住宅单位的消耗是有很大区别的,因为其依赖于建筑物的位置、各自的用途和个体的状况等等。如图2所示。
图2 建筑物供暖能耗常数
(3)改善能效的建议
如果可能存在对建筑物的能源状况进行经济的改善的措施,能源证书的签发者应当在能源证书中附带为建筑物所有人作出简单的、可理解的、专业的改善指点(现代化建议)。进一步的指点可以从联邦交通部、建设部、城市规划部与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共同确定的公开出版物或者他们授权的第三方处补充获取。如现代化建议是不可能的,签发人应当在签发能源证书时将此情况告知所有权人。
2.能源证书的签发资格
有些联邦州规定新建筑的签发资格,该义务是基于各州根据节能法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现有建筑物的签发资格,现在建筑物的制作能源证书和现代化建议的签发资格是根据节能条例(EnEV2009)第21条规定联邦适用规则确定的,其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现有建筑物的签发及资格表
3.能源证书的样式(格式文件)
根据节能条例(EnEV2009),调查建筑物的可计算的能源需要的计算程序分为住宅建筑物和非住宅建筑物。随着节能条例(EnEV2009)的适用,为住宅建筑物提供了两种结算方式以供选择,一种是为人们所熟悉的根据由德国工业标准(DIN)V4106-6和V4701-10结合来的德国工业标准(DIN)EN832制定的结算程序,即月结算程序;另一种是新采用的程序是根据德国工业标准(DIN)V18599制定的。非住宅建筑物是根据德国工业标准(DIN)V18599 1~10规定的程序来结算。对于现有建筑物必须为建筑物的申请考虑修改的或更确切地说是附加的边界条件,其规定在节能条例(EnEV)的附件3第8段中。
能源证书由节能条例(EnEV2009)的附件6~10作出了明确规定,分别针对住宅建筑物和非住宅建筑物。
(1)住宅建筑能源证书
住宅建筑能源证书一般包括4页,第1页是建筑物的基本情况,第2页是建筑物的能源需求计算,第3页是住宅建筑能源证书能耗需求,第4页是能源证书的说明。这4页是必须具备的。如果签发人认为该建筑物存在能效改造的可能,其应当提供能效改进建议,此时应有第5页建筑物现代化建议。基于篇幅原因不能全部展示,图3展示的是第3页住宅建筑能源证书能耗需求。
(2)非住宅能源证书
非住宅建筑能源证书一般包括7页,第1页是建筑物的基本情况,第2页是建筑物的能源需求计算,第3页是住宅建筑能源证书能耗需求,第4页是能源证书的说明,第5页是建筑物能源需求公示,第6页是建筑物能源消耗公示。这6页是非住宅建筑能源证书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果签发人认为该建筑物存在能效改造的可能,其应当提供能效改进建议,此时应有第7页建筑物现代化建议。基于篇幅原因,下面展示第2页证书样式(图4)。
图3 德国住宅建筑能源证书示例
三、德国能源认证体系的启示
能源证书认证体系在德国取得了显著的成功。目前已经在欧盟内部广泛推广,其在运行中所显示出的一些好的经验对于我国的低碳监管而言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1.多种监管方式的系统整合
在能源证书监管体系中采取了多种监管方式,既有信息监管也有准入监管、标准监管等等,多种监管方式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高效的监管体系。
图4 德国非住宅建筑能源证书
从要求能源证书所反映的内容及其使用来看,其采用了强制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式。首先,节能条例规定了强制信息披露的载体,即要求在能源证书上必须直观地反映建筑物的能源需求值、能源消耗值及其计算方式,使得即使是不具有建筑节能专业知识的关系人也能够通过该信息直接掌握建筑物的能源需求和消耗情况。此外还要求能源证书上必须载有能源需求和能源消耗的比较值,也即参照建筑物的能源需求和能源消耗常数值,通过这种比较即使是不具有建筑节能专业知识的关系人也能够据此了解建筑物的能源效率状况,包括与同类建意思表示,并向建筑物所有人提出要求其出示能源证书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提供能源证书。三是公共建筑物的能源证书公示义务,即被用于政府机构和公共设施的总使用面积超过1 000m2的,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因而经常性有人进入的建筑物,公共建筑的能源证书必须在为公众展示在该建筑物中醒目的位置。第三,节能条例规定了不履行该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罚则,行为人故意地或轻率地不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不及时提供能源证书的,可能被处以15 000欧元以内的罚款。筑物正常能源需求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差距。其次,节能条例规定了强制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向联邦政府主管机关提供能源证书,即新建建筑物以及对既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时,建筑物所有人应当提供能源证书,主管机关根据能源证书所载能源需求和能源消耗的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新建或改、扩建的要求,并以此为据作出是否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决定。二是向准买方或承租方出示能源证书,即在建筑物买卖或租赁合同签署之前,向建筑物所有人明确表达了购买或租赁的
从申请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时出示能源证书的结果来看,能源证书也具有标准监管的功能。对于新建或改、扩建而言,能源需求和能源消耗值是一项明显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该项条件也就不可获得新建或改、扩建资格。对此,节能条例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对新建住宅建筑应设计为,暖气、热水供应、空气调节和制冷的年度初始能源需求不得违反相同的几何学、建筑物使用面积和效果的参考建筑物的年度初始需求,其规定在附件1表格1规定的技术参考说明。对新建非住宅建筑应设计为,根据公认的技术规则将热传输环绕面积(包括接缝)密封得坚固且不透风。卧式窗户、落地窗和屋顶窗之外的接缝透气性必须符合附件4Nr1的要求。根据第1、2项规定检查密度,可根据第3条3项和第4条3项对空气密度的证明做必需的计算,如果遵守附件4Nr2的要求。”对建筑物改、扩建的技术要求如“对建筑物围绕供暖或制冷房间进行的改建或扩建,相关联的使用面积最低15和最高50平方米时,涉及到的室外建筑部分应当设计为,其不得违背附件3规定的热传输系数。”是否符合这些条件也就意味着是否符合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的基本要求,相应地这些条件也就作为了一项基本标准对建筑物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能否进入市场进行了限制。
从出售或出租建筑物时出示能源证书的情况来看,能源证书也具有准入监管的功能。建筑物所有人向准买方或准承租人出示能源证书实际也就是向其全面的展示该建筑物的整体能源效率,同时,因为标准建筑物能源需求和能源消耗常数的存在,又使得准买方或准承租人能够对两者进行深入的比较,从而发现目标建筑物与标准建筑物之间的能源效率差距,并影响准买方或准承租人的最终决定。当然这里所指的能源证书的准入监管功能不完全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准入监管,因为此时并非由政府监管机构来限制建筑所有人进入市场,而通过准买方或准承租人拒绝买受或租赁的行为到达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准入监管同样的效果,即在实际结果上使能源效率低下的建筑物不进入到买卖或租赁市场。
2.监管方式能够充分发挥能源证书监管体系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
将社会力量引入能源证书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能源证书监管体系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是德国能源证书认证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其自身监管低碳化的表现。政府监管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专业化,这也是政府监管相对于其他市场调整模式的优势之所在。在传统监管环境中,政府监管的专业化主要依靠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自身的专业化来实现。客观地讲,在传统监管模式下这种方式也是可行的,因为监管对象集中单一,从而对监管人员的数量没有太高的要求,但是在低碳监管环境中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因为低碳监管的目的决定了低碳监管是个社会化的问题,不可能仅凭一些大型的企业工厂的节能减排就能达到,以建筑物节能减排为例来看,单个建筑物的节能减排量可能并不大,但当成千上万个建筑物的节能减排量累计在一起时就是个绝对无法忽视的数字了。当然,要完成这样的监管任务也是一项巨量的工作,传统监管模式无法解决,因为不可能提供如此之多的监管人员,即便是有这么多监管人员,对于监管目的达成也是不经济的,同时也是不符合低碳基本要求的。在德国的能源证书论证体系中就是通过将社会力量引入能源证书监管体系、发挥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了低碳化的监管。
首先,将现有建筑物能源证书的制作签发权授予建筑能源领域的专业人员。能源条例将现有建筑物能源证书的制作签发权与专业技术资格联系在一起,其在第21条专门规定了现有建筑物能源证书的签发资格,只要符合该条规定条件就可以享有签发能源证书的权利。当然权利和义务也是一致的,一方面,专业人员通过签发能源证书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每签发一份能源证书签发人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收取数十欧元乃至更多的费用,因而签发权的授予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该领域的专业人员获得了一个资源丰富的市场,保守估计通过签发能源证书可直接收取的费用就应当在百亿欧元以上,还不包括由此带动为之服务的其它相关产业的效益,而且能源证书的有效期只有10年,期满之后必须制作新的能源证书。为此,在德国已经围绕现有建筑物能源证书的制作签发产生了许多专业认证机构,而且一些权威的认证机构还将此项业务推广了德国之外。例如,德国权威性认证机构DEKRA公司国际认证部总裁Thomas Koschitzki在2009年为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城开御园项目颁发了能源证书。据称,这是中国第一张住宅类能源证书[4]。另一方面,专业人员制作签发现有建筑物能源证书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能源条例第27条第2款第3项规定了,只要签发人对所有权人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理由,就不能以之作为自己计算能源需求或能源消耗的基础,否则,可对其处以15 000欧元以内的罚款。能源条例第27条第2款第4项还规定,不具有现有建筑物能源证书的制作签发资格的人违法制作签发能源证书,可对其处以15 000欧元以内的罚款。通过将现有建筑物能源证书的制作签发权授予建筑能源领域的专业人员,监管机构实际是签发权与签发责任同时交给了建筑能源领域的专业人员,而这些专业人员要想从能源证书的制作签发中持续获取利益,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因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就必定存在竞争,建筑所有人虽然必须要制作能源证书,但其对签发人也具有可选择性,其只可能选择那些能够为其带来利益最大化的签发人,也就是那些既能够准确地测算出建筑物的能源需求或能源消耗值,也能够为建筑物所有人提出合理的低成本的能效完善建议的签发人。当然,要做到这一点,签发人必须达到高度的专业化,而且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其次,通过能源证书建筑物的买受人和承租人也能对提高建筑物的能效水平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建筑物的买受人和承租人来讲,能源证书就是一个建筑物能源效率的展示平台,通过能源证书买受人和承租人可以适时掌握建筑物的能源需求值和能源消耗值、建筑内部供暖或制冷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建筑的基本信息、建筑外维护结构导热系数的综合值、计算方式、采暖、热水、通风、空调设备的能效系数、建筑全年一次性能源需求量、建筑对全年不同种类能源的能量需求数值(不同种类能源包括电、煤、重油等)等等。由此,还可以进一步推算使用该建筑物在能源方面的支出。在德国,建筑物的整体使用支出中能源支出占了较大的比例,因而在同等条件下,低能耗高能效的建筑物比的高能耗低能效建筑物更容易被买受人和承租人接受。在这里,特别要强调是在同等条件下,也就是在除能源效率之外的其他条件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能效的高低才会左右买受人和承租人的选择,毕竟买受人和承租人的第一选择是建筑物而不是能效。这也就解释了最近一份研究对能源证书作用的质疑。其认为能源证书在不动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发挥的作用有限,因为潜在的承租人和买受人很少询问能源证书,他们更多地关注屋顶、窗户和暖气状况的可见特征[5]。我们认为,这并不影响通过能源证书建筑物使买受人和承租人对提高建筑物的能效水平发挥积极的作用。毕竟,即使在不动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都还有相当比例的买受人和承租人要求建筑物所有人提供能源证书,这种压力对建筑物所有人来讲已经足够促使其完善其建筑物的能效状况,因为能效状况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其在出售或出租时的收益。
再次,提高建筑物所有人能效改造的积极性。在此实际也是体现了命令式监管与激励式监管的结合。命令式监管主要体现在通过能源证书进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一方面符合节能条例规定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都已纳入能耗和碳排放标准监控体系,不仅在报批时需要有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新的能源标准方可开工,在建过程也要由专业人士及鉴定专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以避免出现建成后才发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结果。因为建筑物一旦完成,再对其进行改造,必然导致成本大幅增加的结果。另一方面对现有建筑物也以能源证书作为进入买卖和租赁市场的必要前提,不具有能源证书而进入买卖和租赁市场将被作为违法行为予处罚。激励式监管主要体现在能效改进建议和节能改造鼓励制度。一方面,能源证书的签发在制作能源证书时,只要存在对建筑物实施节能改造的可能性,签发人就有义务为建筑物所有人提出合理的低成本的具有可行性的改进建议,而且,如果产生了改进建筑物能效的新技术或新措施,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发展部与联邦经济技术部还会将其公布在他们共同认定的或者他们委托的出版物上。另一方面,对建筑物节能改造则采取积极的引导和鼓励制度。德国在2000年就已经成立了德国能源代理处(dena,Deutsche Energie Agentur)。它是由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BMVBS,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Arbeit)、德国联邦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部(BMWi,Bundesministerium für Verkehr-,Bau-und Wohnungswesen)和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能安全部(BMU,Bundesministerium für Umwelt,Naturschutz und Reaktorsicherheit)共同出资50%,复兴信贷银行集团(KfW,Kreditanstalt für Wiederaufbau)出资50%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就是:推广宣传能源证书;提供低息的国家贷款资助个人以及企业进行节能改造;给采用好的节能设备的个人或者企业以一定的资金奖励;培训能源证书的专业咨询人员,并且制定考试制度选拔此类人员等。德国政府鼓励建筑物所有人对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其节能改造可由银行给予低息贷款支持,联邦政府再补贴银行。一旦改造后的建筑物达到CO2减排指标,业主还款的本金还可免除15%。德国全国有3 900万套住宅,其中有75%建于1979年之前。2001—2005年,仅实现建筑物的CO2减排标准,联邦政府为贷款补贴支付了15亿欧元。2006—2009年达40亿欧元。截止2006年,全德国已有500万套住宅改造获得优惠贷款,所产生的碳减排达400万吨[6]。
综上可以看出,能源证书认证体系所采用的监管方式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使各方都能够从中受益,从而充分发挥了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能性,同时也极大地提高的监管的效率。
3.监管方式有利于监管机构主要致力于核心监管事项
监管机构将现有建筑物能源证书的签发权授予了建筑能源领域的专业人员,同时也将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转移给了这些专业人员,而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核心监管事项:一是能源需求与能源消耗常数(参照建筑物的比较值)的设定,这种参照建筑物的比较值也就是监管机构所认可的同类建筑物能源效率的标准值,监管机构以其作为当事人判断建筑物能源效率处于何种状况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值也不是永久不变的,它需要根据气候变化的情况、科技水平的发展情况等等作出必要的调整。在节能条例中它可以以附件的形式作出规定,并在修订节能条例时对这些附件同时作出修订。例如,节能条例附件1规定的是住宅建筑物的基本要求,附件2规定的非住宅建筑物的基本要求,其中都明确规定了具体能源需求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二是监管当事人是否依法提供或展示能源证书,对故意地或轻率地不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不及时提供能源证书的行为人处以罚款。对而且这一监管也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了不同的监管强度,特定情况下,监管主体还无需主动介入。例如,在出售或出租时,并不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必须主动提供能源证书,而是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既需要对方主动提出查阅能源证书的要求,又对查阅资格作出了限定,必须是明确表达了购买或承租意愿的人才有权提出查阅能源证书。通过这些限制性规定,为监管机构的介入设置了前提,即潜在的购买人或承租人需要追究建筑物所有人不提供能源证书的责任时,才需要监管机构介入。这样做实际是将主动权交给了当事人自己,由其自己决定是否需要对不依法提供能源证书的行为追究责任。这样做的优点就在于,加强了能源证书认证体系中当事人的参与度,提高了其参与建筑物能效监督的热情,同时也使监管机构不用承担过度繁杂的工作。既有建筑物能源证书的出示是能源证书监管中所占比例最大的部分,如果完全由监管机构来主动监管,以现有监管主体的规模根本不可能实现,而如果为此扩大规模直至适合主动介入的需要,其又不适用低碳监管的宗旨,故而此种安排极大地提高了能源证书认证体系的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提供的数据是正确的。其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必须保证提供的数据是真实的,如果是能源证书的签发人自己调查到相关数据,其也必须保证其真实性①能源条例(EnEV2009)第17条第5款规定“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第18条第1款第1项或第2款第1项结合附件1、2和附件3Nr8,或者根据第19条第1款第1、3项、第2款第1或3项和第3款第1项来准备签发能源证书所要求的数据。所有权人必须保证其根据第1句提供的数据是真实的。签发人可以不以所有权人提供的数据作为他们计算的基础,只要对其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理由。倘使能源证书的签发人自己调查到相关数据,适用第2句之规定。”*,否则可对其处以15 000欧元以内的罚款。此外,签发人对所有权人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理由时,如仍以其作为他们计算的基础,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处以15 000欧元以内的罚款。能源证书认证体系的监管方式也主要是配合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核心监管事项的权责安排。
[1]Anlage 6(zu §16),Muster Energieausweis Wohngeb?ude(EnEV2009)[EB/OL].2013-11-25.http://www.enevonline.org/enev_2009_volltext/enev2009_090318_anlage_06_energieausweis_wohngebaeude.pdf.
[2]Anlage 10(zu § 20)Muster Modernisierungsempfehlungen(EnEV2009)[EB/OL].2013-11-25.http://www.enevonline.org/enev_2009_volltext/enev2009_090318_anlage_10_energieausweis_modernisierungsempfehlungen.pdf.
[3]Anlage 7(zu§16)Muster Energieausweis Nichtwohngeb?ude(EnEV2009)[EB/OL].2013-11-25.http://www.enev-online.org/enev_2009_volltext/enev2009_090318_anlage_07_energieausweis_nichtwohngebaeude.pdf.
[4]中国第一张住宅类能源证书在南京颁发[EB/OL].2013-9-25.http://www.wall21.cn/finance_2306_details_32081.aspx.
[5]Eine Welt voller zuhause[EB/OL].2013-11-8.http://www.immowelt.de/?campaign=Go-Image&kw=immo%20welt&_s_ref=2Lqzh19DS&creative=8563232467&extcid=sem-googlegoogle-image-search-genau_meine_welt.
[6]侯冰洋,张颖.德国建筑“能源证书”简介[J].建筑学报,2008(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