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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成熟文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运用:明代清水江文书契纸样式简论——明代清水江文书研究之一*

2015-11-25

关键词:清水江徽州要件

林 芊

(贵州大学 历史系,贵州 贵阳 550025)

LIN Qian

(History Department,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25,China)

已发现的清水江文书主要产生自明代中后期,时间从1466年到1643年,前后历经了177年间。相对康熙以来存在的大量文书而言,区区13件的遗存的确令人费解。然而再现的这13件文书却是一件不可小覷的大事,它在少数民族地区文书利用、文书的历史文献所承载的文物属性、历史记载与历史研究方面都有承前启后和不可取代的学术研究价值。

一、明代清水江文书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既是本土明代文物,也是重要的明代历史文献

21世纪初再度受到重视的清水江文书已进入到政府组织的大规模收集整理与出版阶段,不仅表现在征集已深入到文书产生地做地毯式摸底调查,且在对遗存清水江文书地的广泛调研中已做到大致家底有数,更重要的是在文书整理、统一汇编与出版的规模与数量上,已启动了《清水江文书》各县分册的系统出版工程。然而至今从生产地征集到档案部门的文书主要还是清朝和民国时期,明代文书目前已披露的只有13件,如表1所示。

13件契约文书已是清水江流域明代成文纸质文献的稀世遗存,文物价值突出。清水江流域尤其是下游地区,自古以来生息着侗族和苗族,然而至今却没有留下多少同时代直接描述这一民族聚居区的成文文献。今天除极少量的碑刻残片外,几乎没有来自于该地区的明代纸质文献存留,而碑刻残片属于明代的也极为稀少①据今天研究者收集汇编资料,清水江流域明代碑刻共有6通,分别是天柱3通、锦屏2通、黎平县1通。*,因而发生在这一侗族和苗族聚集区的13件文书,尽管是用汉文书写,却是弥足珍贵的少数民族地区成文纸质历史文献。明代中后期历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太昌、天启、崇祯九朝,13件文书缺弘治、正德、隆庆、太昌四朝,若考虑到太昌朝仅1年时间似可忽略不计,那么13件契约文书可以视为明代中后期各朝遗存的代表性纸质文献。国内现存契约文书尽管公布了50万件以上[1],内中除敦煌文书、徽州文书和少量西夏文书中遗存有唐、宋及元契约外,其它则明代契约也不多见,如已出版的《福建民间文书》收载文书6 000余件,最早时间也只在明万历年间。因而上述明代13件文书所承载的文物属性在贵州已属珍贵,而在清水江流域的黔东南地区历史文献上则是稀世珍宝。

表1 明清水江文书概览

二、明代清水江契约文书契式是国内成熟文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运用

到目前为此,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已很深入且有许多成果,讨论的内容及问题涉及多方面,然而这13件明代文书则未受到注意,其中除有8件已通过出版物向社会公布外,进入学者研究视域并引用分析的仅1件①公开的8件文书3件收集在《贵州省档案馆馆藏珍品集粹》(一)(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中,5件收在高聪、谭洪沛主编的《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中;研究论文引用的1件见吴茂才、龙泽江《清代清水江下游天柱吴家塖苗族村落土地契约文书的调查与研究》(载《原生态》2011年第1期)一文。*,其余4件都还深藏在当地档案馆中;虽然也有吴茂才、龙泽江著《清代清水江下游天柱吴家塖苗族村落土地契约文书的调查与研究》与张海英著《从清水江文书看明清时期的天柱社会》两篇研究论文涉及明代,但关注点却在文书内容解读及社会背景分析,对契纸契式研究尚还没有开展。

通过对清水江流域13件文书的观察发现,虽然文书立契时间前后相距177年,但在契式上各件契约特征具有一致性,应当是清水江流域相对稳定成熟的契式。稳定成熟的契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契约的要件化程度上,稳定成熟的契式都满足了标准契约的各种要件;一方面在使用契约的时间上,即在相对长期时间内一个地区契约都有相对稳定的契式。在中国古代契约研究中,人们一致认为,明代徽州契约呈现出的契约要件化程度表明其已是古代中国成熟的契约样式。据法学家武树臣对徽州宋元至明清时期的契式契纸研究,确认到明时期,徽州契约纸在宋代已固定化,成为了中国契纸的样板[2]。为此有学者总结徽州契要件的书写顺序是:立契人→成契理由→交易标的→买受人→交易价格→税契过割→权利瑕疵担保→上手契处理→立契时间→契末署押→契末批领。既然明代徽州契可以视为中国契式的成熟标志,那么以此为标准,从时间上和要件化程度上来观察明代清水江流域契约文书,即可判别其文书成熟与否。下面引两份文书为分析材料加以印证。

例契1:

一处板竹楹脚田,计种两斗五升,至口口

(本合同上钤有官府的三方印记。文书来源:《贵州省档案馆馆藏珍品集粹》(一),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页。)②明代清水江文书格式起文均为顶格书写,不空格。*

对该件契约的“要件化程度”进行分析,其契纸内要件书写序次为:立契人(永安乡口口口口口口口细仔口)→成契理由(口口六年回籍寻认产业)→交易标的(当官退出前后田地)→权利瑕疵担保(就憑里老邻右人等)→买受人(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种)→交易价格→税契过割(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口口口送纳)→上手契处理→立契时间(成化二年八月初口口口)→契末署押(情愿立写口同人粟文海、粟文江……)→契末批领(合同、批管、合同文书上钤有官府四方印记)。

例契2:

立合约胡贵、胡绅、张国安、袁正良、肖得正、肖得元、粟启职、曾仕元、杨天辉、王才、杨胜佩、曾自通、龙玉章、刘文高、杨子才、欧玉春、肖议志、杨昌厷、周应甫、刘老四、白文明、罗子美、白文雄、杨光富、杨光早、杨昌佐、周世荣、郑子荣等,系邛水司属瓦寨店头、调洞、晓洞、长吉、

机寨、赤溪、瓦窑、半坡、雪洞、上中甫、米白家、坪城地。天启元年(1621)我六洞与边方良苗一十二寨共七洞二十一人为首,设立瓦寨开场,每洞当艮(银)五拾两共庆大戏。其有五洞边方路程写(险)远,上下夫于(役)拖累,瓦寨洞内是以各洞商议,决凭司镇交界头人,议定写立合约各执一张。公设二、七场,其有米斗、猪牛经纪百长,一概付与洞内伦(轮)流充当。俟(以)后上下大公于十二名之名,之内瓦寨、店头共当夫二十,其有十二名;之外七洞均派充当,其有米斗、猪牛经纪,设在瓦寨七户胡、梁、周、杨、杨、杨、郑、易、肖等世代永远照料管理。外洞不得异言。当场立此合约一纸,交与胡、梁、周、杨、杨、杨、羞(郑)、易、肖子孙永远存照为据

钦加暗(按)察使司衔、统领湖南诚字全军、贵州补用道镇远府正堂黄为。

崇祯四年袁正良三月十六日 代笔

(文书来源:贵州省三穗县档案局官网图片版。)

对该件契约的“要件化程度”进行分析,其契纸内要件的书写序次为:立契人(胡贵、胡绅)→成契理由(设立瓦寨开场)→交易标的(公设二、七场,其有米斗、猪牛经纪百长,一概付与洞内伦(轮)流充当)→权利瑕疵(凭司镇交界头)→买受人(交与胡、梁、周、杨、杨、杨、羞(郑)、易、肖子孙永远存照为据)→交易价格→税契过割(不存在)→契末署押(钦加暗(按)察使司衔、统领湖南诚字全军、贵州补用道镇远府正堂黄为。)→契末批领(盖有官印二通)立契时间(崇祯四年)

例契1与例契2两件文书比较显示,第一,从“要件化程度”方面看,两件文书同时都具备了成熟契约文书的基本要件。须要指出的是例契2因为不存在“税契过割”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整个契纸要件程度的完整性。第二,从时间上看,两件文书立契时间分别为1466和1631年,间隔了165年,例契2除立契“时间要件”的序次稍有错位外,其余文书书写形式没有变化,两件契约文书“要件化程度”高度一致。

上述文书还只是属于事务性文书,从清代清水江流域文书看,该地区契约文书的主体是买卖契约。买卖契约成熟与否,决定这一地区文书的实际使用状况。下面是两件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

例契3:

本人祖业管耕一处土名石榴山冲旷野荒地一冲,请中问到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穗传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议值价钱,吴王保、吴艮保名下银壹两柒钱,吴老二、吴老关名下一股银壹两柒钱,一共参两四钱,整入手回家应用去讫外。其荒地东抵石榴山,南抵大王坡,西北抵溪,四至分明。断粮(根)浚卖,任从买主子孙开荒修砌管业,再不干买主之事,亦无房族弟男子侄争论,二家各不许憣悔,如有一人先行憣悔者,甘罚生金三两,白水牛一只入官公用,仍旧成交。恐今人信难憑,立此父卖子绝文约永远子孙收照用者。

吴王保名下多银参钱正。

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 立约 人 吴王保⌒堂亲龙阳保っ

同弟 吴艮保 ⌒

同侄 吴老二 ╂ 吴老关╂

同男 吴老先 α

引进中尚金台╂

中证 龙传勇⌒

寨老 龙传亮⌒

代笔人 陆国用——

同见人 陆进银ノ杨正富ィ

吴王保、吴艮保共(出)画字(钱)一钱七分

吴老二、吴老关、吴老先共(出)画字(钱)一钱七分

龙祥保(领)画字(钱)一钱整。

天理人心永远子孙收执用者

(契末署押每个名字后的符号是署名者的画押。文书来源:贵州民族文化宫编 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第99页。)

该件契约契纸内要件的书写序次为:立契人(本人)→成契理由(分祖业管耕)→交易标的(荒地一冲)→(请中,三面言定)→买受人(民人龙穗传)→交易价格(参两四钱)→税契过割→权利瑕疵(四至、断卖)→上手契处理→立契时间(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契末署押(堂亲、出卖人等众人)→契末批领(盖有官印二方)。

例契4:

立卖山契人杨后昊、杨后富、钦口口口口时岁

凶荒缺食度日。兄弟叔侄商议,意愿将祖禁山场牛(?)岭斗高山洞口口口山地头欲行出卖。无人承受,请中在内启到黄田八甲生员吴学林近口口买为业,三面议作山价银九呈(成)银玖两正。其银是叔侄亲领处讫。其山冲口口林禁当任后开垦为田,不得生端童(争)论异言。袒如有此口执约口罪口口立此卖契为照。计开四抵,上抵本主塘冲凹,右抵十口大芒冲吴学皋山,左自荇菜塘抵谢家山界。横抵高山斗大芒山界,下抵水凹冲吴学忠田坎上。

崇祯十年六月十九日 立卖契人:杨后富、杨后昊、杨后、杨后、杨后伟、杨后钦、杨伯成、杨伯明、杨伯圣、杨老(?)、杨伯祯

引进人:吴守明、吴加伊、口廷松

代 笔:杨伯运

永远管业

(文书来源:贵州省天柱县档案馆藏。)

该件契约纸内要件的书写序次为:立契人(杨后昊等人)→成契理由(缺食度日)→交易标的(祖禁山场)→(请中,三面言定)→买受人(吴学林近)→交易价格(银玖两正)→税契过割→权利瑕疵(四至、断卖)→上手契处理→立契时间(崇祯十年六月十九日)→契末署押(杨后富)→契末批领(盖有官印二通)。

例契4与例契3性质一样,都是出卖“祖业”的买卖契。从土地买卖产生的田契的形式看,虽然两件契约立契时间相隔了81年,但两者在契纸要件的程度化方面及书法格式上完全一至。需要说明的是,从全部要件的要求看,例契4与例契3都没有“税契过割”、“上手契处理”等环节,但并非是例契4与例契3的要件缺失,首先该出卖标的物为“荒地一冲”,不存在承担赋税责任,其次是该出卖标的物系初次出售,没有因转卖而存在的上手契问题,故不影响契纸要件程度化的完整。土地买卖契约也与事务文书一样,虽然产生于不同时间,却有高度的一致性。由此而言,上引各类型契约显示出的标准化程度,标志着清水江流域契约是成熟的契纸契式。

三、与徽州文书的比较分析表明,明代清水江契约文书是国内成熟文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运用

实际上,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契约成熟性在与徽州契比较中也能得到印证。明代清水江契约的立契时间不同,然而契约式基本一致,只是成熟契约的一个方面,若以徽州契比照清水江流域内的明代契约,同样也可看到两者的高度一至性特征。本文上一节所引研究公认,明代徽州契可以视为中国契式的成熟标志。这里不妨引徽州契与清水江契约比较,以观察两者是否存在差异。首先我们从契约内在的“要件程度化”方面进行观察。

微州文书例契:

三四都立契人王良用,今承祖买受山一号坐满本都四保,土名竹园朝山。其山所立四至东至坳头及路、西至姚家湾头、南至山脚、北至降。在山松木竹并山骨尽数立契,出卖在城马五大房为业,三面言定时值纹银六两五钱正。其价并契当日两相交过明白,来历不明卖人成(承)当,不干买人之事。今□有凭,立此卖契为照。

天启五年七月初十日立契人王良用 号(押)依口代笔人 谢大乾 号(押)

崇祯四年取回。

(文书来源:刘伯明《徽州文书》第二集,【0011】,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契中文字“价银五两正”处钤有红印一方。文书来源:吴才茂、龙泽江《清代清水江下游天柱吴家塖苗族村落土地契约文书的调查与研究》,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1期。)

用不着再做烦琐的契纸契式要件一一比对分析,两件例契已很清晰明白地显示出在契式上的一致性特征。它们确证了明代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已经使用的是标准契式。

上面主要是从文书契纸要件书写的标准化看其成熟性。再从契纸书写格式细节处观察其成熟性。徽州学著名学者阿凤利用徽州文书与福建文书资料,侧重对文书中的立契人、中人、代书人等的书写格式研究,得出两点通例:第一,到了明代洪武后,徽州土地买卖文书皇帝年号抬头顶格书写年号渐成定式;第二,署押序次分别为立契时间、立卖契人、同卖人、主盟人、中见人、代书人[3]。清水江明代文书无一不是抬头顶格书写皇帝年号;从署押环节的序次看也与徽州契相一致,如上引例契3的署押序次分别为:时间(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立卖契人(吴王保)→同卖人(同弟、同侄、同男)→主盟人(引进中人)→中见人寨老等→代书人陆国用。例契3署押序次的各环节竟然与阿凤所列徽州契署押通例的样式完全相同。如果再作细微分析仍然看到在许多细枝末节上清水江文书与徽州契式也居然惊人的一致。如立契人画押时都居然采用“画十字”①自晋、唐以一来凡立契画押,实行了画指节的方式。就是把当事人的一个手指(通常是中指),从指甲到指根的关节全部临摹画下来,这就出现了一个手指的影像,影像上的三个横线,分别代表了画押人的三个指节。后来后简化为画“十”字。参见田涛:《千年契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4页。*;表1所列成化二年、嘉靖二十五年、崇祯十六年3件合同契,在契尾均采用书写成半书的“同×××为照”的“合墨”契;甚至清水江文书中许多语句都与徽州文书一样。这些类同显然不能用是一种巧合来解释,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从一开始,清水江流域就是将成熟契式引用于日常生活之中。

鉴于明代清水江文书与徽州文书在书写格式上的一至性,将其文书契式纳入到全国性通用文书系统范畴内当是无疑异的。由此可以说,在还没有找到清水江流域发生时间更早且其书写格式也与通用文书系统不同的文书,即自发的本土性原生文书之前,目前已有的清水江文书大都不过是明代普通文书的移用。

四、明代清水江文书是清代乃至民国时期该流域内少数民族使用契约文书的模版

上述13件文书是清水江流域现存最早的契约文书,因而其文书版式及书写样式对后来的文书有示范性,可以说是后来文书的模版。将流域内明清两代文书进行比较,其明代文书的模版特性便能充分地显示出来。

首先举其相同性质文书作典型比较。前引“成化二年吐退坐住屯田及转批合同”契约是一件由官府裁判文书,清康熙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吐退粮田”契也是一件官府裁判文书,两者内容、事件性质与立契环境完全一至。康熙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立契内容如下:

本司管辖乌潭等上四寨,杨童等下四寨头人欧宇太、欧贵吾、欧起吾、欧秀华、欧德楚、欧卿明、杨起贵、欧用吾、杨付明、欧才交、胜泰、欧文榜、欧祖宝、杨正国,并八寨众民等,为吐退粮田以专耕纳。

情因本司所辖密、帮、岑、孟四寨,先年被贼兵高李二家杀掳逃窜远去,所遗粮田蒙本司责令各寨众民招人佃种,田【坵】分租,完纳钱粮己经一十八年矣。其小里、绞边、丘团、六寨分顶孟寨本色粮一十二石,又岑图寨粮一半七斗五升;新寨、八寨分顶密寨本色粮一十二石,又岑图寨粮一半七斗五升。今新寨、八寨众民自愿将顶密寨、岑图二寨共本色粮一十二石七斗五升,上凭本司父亲老爷,吐退□还密寨招回本土之民欧友中、欧起蛟、欧起云、欧玉还、欧玉林、欧德明、欧太云等承顶耕纳。其密寨、岑图之田原系干田薄地,三年两不逢收,历来有粮无差,自退之后,凡有公务照依旧例并不派累密寨之民,逐年只帮新寨、八寨奏销眼【银】四钱可也。如日后子孙倘有丈田或造粮册之费,照粮起派不得遗累系八寨之民,其过往送差人夫,八寨并不送到密寨。

一退永远,并无异言,今恐人信难凭,立此吐退,子孙永远存照。

新化长官司正堂欧阳 验记

原 差 金良弼

凭 中 君聘二老爷

相乾八老爷

欧才科 亲笔

康熙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立

(文书来源:龙令洌:《粮田吐退契》辑校,载《贵州档案》2008年第3期。引用时对文字断句稍有改动。)

从契式的格式要件化程度分析,该契纸的书写格式为:立契人(本司管辖乌潭等上四寨)→成契理(今新寨、八寨众民自愿将顶纳岑图二寨共本色粮一十二石七斗五升)→交易标的(吐退所遗粮田)→权利瑕疵担(上凭本司父亲老爷)→买受人(密寨招回本土之民欧友中等)→交易价格(无)→立契时间(康熙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契末署押(吐退头人欧宇太等)→契末批领(新化长官司正堂欧阳、验记)。将此契约与“成化二年吐退坐住屯田及转批合同”契约比较,两者时间上相距223年,但契纸契式中的要件化程度近乎一至,显然康熙时期的契约依照了明代的契纸式样。

以明朝文书为契式模版同样也体现在卖地契中。下面是一件康熙三十三年岁二月二十七日卖田契:

立卖田契人潘庚保囗囗叁二人兄弟,今因家下要银度日,无从得处,兄弟夫妻商议,情愿将到自己分上祖业水田,圡(土)□岩洞脚田,大小叁坵,计禾叁拾边,载粮叁升柒合伍勺整,(欲)行出卖,无人承就,请中在内问到潘岩明承买为业,凭中,三面议定田价足色纹银柒两整,其银潘庚保□三人亲领用度,不欠分厘,其田付与潘岩明永远管业,在后再无异言憣悔,如有悔者,罚契内一半。一卖一了,二买二休,如有房亲兄弟言论,酒食昼字□□,不明在与卖主向前理落,不干得业人之事,之上凭清天,下凭地福,□今不古,立此卖田契存照。

(文书来源:张新民《天柱文书》第一辑第四册,卷十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1月,第108页。)

将此件卖地契与前引明代“天启元年闰二月初十日潘合孙卖地”比较,其书写格式要件完全一致。一致的原因不外是清代文书完全依照了明代文书模版进行书写。

其次,从另一种角度也能证实清水江流域清代文书大都是以明代文书为模版。史达宁曾引徽州明崇祯年间卖契程式与清水江流域清雍正时锦屏平鳌卖山场契约进行典型比对,罗列出两者具有的共同特征,进而指出清代清水江流域买卖契约文书与徽州、四川文书的程式基本相同[4]。尽管有研究者也曾指出清代文书与明代文书没有直接和“承袭”关系,如程泽时以清水江锦屏县清代佃山契与徽州同类性质文书的比较,认为徽州文书对清水江文书没有直接影响,并作出结论说“清水江佃山契具有地域原生性”[5]。而上引史达宁论文以徽州租佃契(佃山契)与锦屏契的比较分析认为,租佃契约“也兼具全国租佃的普遍特征与贵州地方特色”,其差异之处(地方特色)在于土地登记和赋税交割的记载上[4]39,45。两者似乎发现了清水江文书的特殊性。细查两文的用意,程泽时是针对文书所内涵的经济利益内容表述与相应的法律责任内表述而言,并不是对契式的书写程式着眼,文书内容性质的差异不足以说明是契约契式的差异;史达宁则更多是从契式要件化程度指出清水江文书要件的缺失,如土地登记和赋税交割等要件,其实某些要件的缺失不是契式格式化的缺失,仅因立契内容差异所至,至于清水江文书在土地登记和赋税交割的记载这部分内容缺失的原因,拟另文阐述。显然两人发现的差异并不损害明代文书的模版性质。

至于有清一代至民国时期民间通行的清水江文书契式及书写基本一致①清水江文书在清末与民国时期,实用新形式的官版契纸登记,其契纸则与民间非官版契纸不尽一致。*,已是现在研究者的共识。如倪宁抽取了由张新民主编的《天柱文书》中709件土地买卖文书,归纳出清代清水江文书的书写格式呈现九个方面的序次特征,即土地持有者姓名、卖田原因、意愿、标的物及特性、交易程式、交易后续事宜、买卖双方责权、补充说明(习咒语或表明意愿的声明)、署押及官方认可。发现除局部变化因涉及内容造成的要件上的缺失差异外,契式上没有什么变化[6]。又据王宗勋对清至民国时期3 967份山林契约分析,对其书写程式构成作了一个概括:“一般都有主题、立契人、出卖山林土地契约的原因、山林土地来源、山林土地的地名和范围、买主、价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介人和书契人、立契时间和执契人方面的内容。”[7]由此可以断言,自明中期到民国时,尽管有明、清至民国易代的政治大变化,但明代的契纸就是清至民国时期契纸的模版。

五、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入开发是契约文书要件化成熟的主因

清水江文书与国内徽州文书、福建文书、巴县文书、石仓文书及新近发掘出来的太行文书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是产生于少数民族地区,并且在明代还是国家“边疆”地区。因而研究清水江文书不仅要知道少数民族地区何时运用国家内地成熟的契纸契式,还须知道促成使用的原因,也相应的须有一个特别视角,即国家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对文书利用的影响。宏观上讲,国家大规模地在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推行“王化”或“内地化”过程是促成契约文书流行的政策力量①国家大规模地在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内地化”过程是如何影响文书流行,2011年张新民在《在苗疆发现历史》一文中,对这一历史进程及特征有详尽分析。*,本文侧重于从契约运用的微观方面揭示这一过程的大概路径。

所谓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王化”或“内地化”,简约地讲就是当朝“中央政府”通过政治或军事方式,将还未纳入到中央政府行政管辖区的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到行政体系内,也即民族地区行政化建置过程。表1所列13件文书的地理分布特征有明显的国家在民族地区行政化建置走向的趋势。如果以历史时间为经,地理空间为纬,那么文书构成了一幅行政地理的时空图。从13件文书发现的地理分布看,1件来自于今三穗县雪洞镇瓦寨小新村,7件来自于今天柱县,其中4件来自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其余分别是竹林乡梅花村、地湖乡岩古村、远口镇黄田村;锦屏县明代文书有5件,全部来自于该县敦寨镇司九南村。这种地缘分布不是偶然的,它在历史时间与地理空间上与国家行政化建置制度化走向趋势密切联系。从地理空间上看,上述地区处于贵州境内清水江下游南北两岸,虽然原住民在明代文献中称之为“峒苗”,其实都是以侗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从历史时间上看,自元代起中央政府即一直致力于在该地区推行“王化”政策,形成从今天贵州境内的清水江下游东、北两方向清水江中游地区推行“王化”的行进态势[8],即由今三穗、天柱、黎平向清水江中游的和南岸的锦屏县等“生苗界”地区延伸的过程。“王化”以两轮驱动形式展开,一方面以设立卫所(堡)的“军屯化”方式进入,另一方面将其进驻地区逐渐行政“土司化”,所谓行政“土司化”就是将行政权交由当地土著上层自行管理。两轮驱动的痕迹清晰地留在了契约文书上。天柱所见坌处镇抱塘村“成化二年吐退坐住屯田及转批合同”文书内有地名“永安乡”及“里长”,表明行政上已有完整的明代乡、里、甲制度;三穗雪洞镇所见“崇祯四年文书”所书瓦寨地方,自元代即设有邛水县,至明代是邛水长官司核心地区之一,成化八年又在瓦寨所在地筑荡洞堡[9];锦屏所见司九南文书产生地,在元即设有亮寨和新化蛮夷军民长官司,明代属黎平军民府,至明永乐十一年已各编户一里[10]。洪武二十五年时已设有新化亮寨守御千户所。对应文书的地理分布完全显示,文书使用地区在历史时间与地理空间上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化过程相互重合,也即文书流行地区与国家行政建置在空间与时间上重合。

国家与“边疆”少数民族关系在契约文书上也能反映出来。契约文书上附着的各要件实际上是国家相应制度在契纸上的反应,换句话说,成熟规范文书的使用必然是国家制度强化的结果。首先,13件文书产生时间内该地区土司实质上已流官化。据《明实录》载,永乐七年九月在亮寨、新化等十三蛮夷长官司设流官、吏目各一员[11]。这一政策留存了文书的表述文字上,如嘉靖三十五年“吴王保石榴山冲荒地卖契”书写有“民人”概念:“本人祖业管耕一处土名石榴山冲旷野荒地一冲,请中问到亮寨司九南寨民人……。”所谓民人,官方文献解释说“中书省奏:播州宣慰司土地既入版图,即国王民”[11]10。“王民”即文契中的“民人”,官方的文献中也有表述为“民丁”如《明实录》“景泰五年四月辛卯”记载有“尚贵州镇远府邛水长官司副长官袁铨并总甲、小旗、民丁人等……”[11]382“民人”或“民丁”与区别于后来文书中常见的“土民”,在于是否为流官与土官治理,前者是流官治理的民众;在徽州文书中也书写为“民人”。契纸上书写的“民人”显然是国家行政制度内的“编户民”在文书上的体现。此外,清水江流域还有远在国家行政“编户民”范围外的居民,即官方文献中所称之“生苗”。于是清水江流域形成了“民人”“土民”“生苗”3种身份属性。就此而言,文书涉及的各土司已非彼土司了,亮寨和新化蛮夷长官司行政上已有完整的里甲制度,其民人已是国家的编户。而作为民人其土地在名义上是耕种国家土地,因而必然有赋税,上述明代契约凡涉及土地买卖,文书中都明确标注了赋额。因而有学者将其命名为土司契约是欠准确的①高聪、谭洪沛就将编辑出版的清水江文书定义为土司文书,如书冠名为《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对应文书的地理分布,显示文书使用地区也与土司归顺国家在时间与空间上重合。

同时,明代清水江文书的要件化也必然是国家制度的结果。如在“成化二年吐退坐住屯田及转批合同”契约中,第一要件表明事主身份在永安乡,即是国家里甲制度在文书上的体现,而所判决的是屯田荒地的归属则是国家土地制度的体现;三穗瓦寨崇祯四年契约文书主旨是“设立瓦寨开场”,所议定“其有米斗、猪牛经纪百长,一概付与洞内伦(轮)流充当”,其米斗、猪牛经纪百长皆是明朝市场管理制度在契纸上的反映;上述明代契约凡涉及土地买卖皆写明了载税,显然是国家赋税制度在文书中的强调。

通过对上述文书内容的细微分析,其显示出的种种特征足以表明,中央政府在将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纳入国家行政版图的同时,一套成熟的契约文书制度也在这里推行;无论订立契约内容各不同相,但相应的国家制度必然成为立契文书的基本要件。因此可以说,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发程度是决定契约文书要件化程度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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