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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5-11-25张利娅

企业导报 2015年21期
关键词:费改税环境保护

张利娅

摘 要:本文在界定环境税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和改革建议,推动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税;费改税

一、环境税概述

(一)环境税的定义。关于环境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国际能源机构(IEA)和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给出了一致定义,认为环境税是各国政府针对特定的、与环境相关的税基,强制无偿征收的一切税收。而与环境相关的税基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污染产品、以及监测的(或估算的)污染排放物等。因此,我们可将环境税定义成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征收的具有调节污染破坏行为的各个税种及相关税收措施的总称。该定义属于“全口径”的环境税,既包括各个独立的环境税种,也包括一般性税种中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措施。

(二)环境税的特点。 环境税除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区别于其他税种的特征。第一,环境税的税基会随着环境税制度的有效实施而不断减小。环境税的有效实施会改变人们的经济行为,使人们减少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从而减小环境税的税基。第二,环境税的征税范围较广。据OECD和

EEA的数据库资料显示,OECD国家总共实施了375项不同的环境税收,其中环境税和能源产品税有150种,机动车辆税有

125种,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税有50种,此外还有许多具有针对性的小税种。第三,环境税征收管理的技术性较强。环境税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系统,包括科学的环境标准制度、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与核算方法、严密的征收管理程序以及专业的技术人员等。

(三)环境税的分类。根据课税对象和付费原则的不同,可将环境税分为三类:一是自然资源税,即国家为了保护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体现了“使用者付费”原则;二是污染排放税,即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污染物种类的不同,其还可以设置不同的税目,污染排放税的计税依据是污染物的排放量,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三是污染产品税,其是针对产生污染的产品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污染产品的数量或价格,体现了“使用者付费”原则。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构建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我国现有的环境税收体系缺乏整体上的设计,现行与环境相关的税种还仅限于对原有税收制度的修补和调整,缺乏相互之间的联系性和协调配合。从总体上来看,环境税费收入规模偏低,调控力度较弱,环境保护作用较小。我国的环境税费收入大约仅占税收总收入的4.62%,占GDP的0.72%,与环境税制相对完善的OECD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从税制构成来看,缺少针对污染排放的独立税种。从环保角度出发,对污染物排放征收的独立税在环境税收体系中应具有主体地位,而我国目前没有开征。污染排放税的缺位,导致我国环境政策存在着制度性缺失,进一步弱化了税收的环保作用。

(二)相关税种对环保的激励作用不足。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相关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资源税等,这些税种在设立之初一般不是为了环境保护,因此,激励作用较小。现行的资源税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而设置的,没有充分考虑节约资源的目的,存在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过低等问题,没能充分发挥资源保护的作用。调节和引导人们消费行为的消费税,环保功能也较弱,税率设置过低,覆盖的污染物范围较小,未将杀虫剂、包装物材料、塑料袋等污染品纳入征税范围,极大地限制了消费税的环保作用。

(三)环境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调整和完善。为了促进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我国实施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相互之间缺乏配合,激励作用不足,甚至还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相悖的措施。

(四)排污收费制度难以满足污染治理的需要。2003年7

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虽然在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仍是以“费”的名义对污染物排放征收费用,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权威性、举证责任倒置、征收率不足等。由于排污费自身的强制力不够,征收难以保障,其在实施过程中就难以达到实施税收手段所达到的环保效果。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的政策建议

(一)推行“费改税”,适时开征独立的环境税。 针对排污费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可对部分重点污染物实行“费改税”,即开征污染排放税。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全部的“费改税”,进一步扩大污染排放税的征税范围。目前,我国宜将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这三类污染物纳入污染排放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废气还可以设置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二级税目。污染排放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向自然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实际监测(或测算)的排放量,具体可参照排污收费的经验。在税率设计上,可借鉴国外实施环境税的先进经验,既要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又可设置差别税率,增强税收的调节功能。

(二)完善现行的环境税制度。一是完善资源税。在重新定位资源税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湿地、海洋、森林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同时继续优化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将“从量计征”全部改为“从价计征”,与资源的内在价值挂钩。二是调整消费税,增强消费税的环保功能。首先,将杀虫剂、塑料袋、包装材料等污染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其次,提高消费税的税率水平,并根据应税消费品的污染度和能源消耗度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的形式,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三是优化与环保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要取消不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消除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环保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为鼓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开发新能源等,我国应制定形式多样的、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可采取加速折旧和税收抵免等形式,从而很好地配合我国环境税的实施。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首先,应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我国环境税的实施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法》等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法的部分内容已经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正。其次,我国应建立绿色政绩考核制度。传统的政绩考核方法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而不顾环境资源的承受力,盲目招商引资,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因此,应实行绿色GDP考核制度,把保护环境的公共责任转向政府内部,从而迫使地方政府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再次,应促进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各自的长处,以便更好的实施环境税。

参考文献:

[1] 葛察忠等:《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

[2] 苏明等:《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财政研究》,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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