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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

2016-05-20邓艺伟

2016年13期
关键词:费改税社会保险费

邓艺伟

摘 要:社会保障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协调一致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的缴费制筹集社保基金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寻找新的社保基金筹集模式是一大要事。笔者分析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再次,指出了如果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将会面临的困难;最后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费改税

一、引言

目前我国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模式是缴费制,是否将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变为征缴社会保障税,在理论界一直是个热门话题。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对公民征缴社会保障税来筹措社会保障基金,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各国家征缴社会保障税的成功案例都可以可以分析得出: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良性税收,它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的一种典范,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取之于民终而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良好的筹资选择。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管理方式还不是很成熟,社保费率过高,覆盖面窄,社保基金的征、管、用相混杂,监管机制欠缺成熟,社会保障基金的不按流程的私自挪用及挤占贪污现象常有出现。缴费制的弊端日益暴露,以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基金与缴费制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一)社会保障税能减轻公民负担并扩大社保覆盖面

新加坡的公积金比例高达40%,德国和法国的社保缴费率在40%以上,而美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仅在20%左右。所以,如果我国成功的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便能适当降低现有的过高的社会保障费率,减轻公民负担。其次,《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社保费,而对个体户、农民工等未做要求,这一部分人在社保范围之外。如果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向公民征收社保基金,可以扩大社保基金的覆盖面与来源渠道。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能降低成本并提高统筹层次

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障税会降低筹集成本,方便社保基金征收与开支各自独立的预算和管理,避免社保费监督权与征管重合的缺陷。社保基金径直进入财政预算可以凭借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更公正的规范管理,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征收、开支、管理、使用四个环节的协调有序,规范合法。社会保障机构,财政,税务等系统相互制衡,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而且,采用社会保障税能够克服社保基金因各省、市、自治区因费率不一而导致的统筹层次低的弊端。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健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在2014年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3/2014:将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到实处》,建议“中国未来应积极推进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改革,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建议费改税的目标是规范政府征收方式,健全财税体制。当下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低,间接税相对于直接税比重过大。作为目的性明确的直接税的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使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更合理。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面临的困难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虽然在理论研究上具有迫切必要性,但社会保障税在中国的设立如果付诸实践还是面临一系列困难的:

(一)目前中国没有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存在不同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规定。统一的税收制度要求各地区间应该有相同的保障税率,但是这样就难免带来社保基金的不稳定,待遇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的地区矛盾。其次是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城镇居民的社保覆盖面已经达到90%,农村仅2%。在社保支出占比方面,城镇居民的社保支出占比达到89%,反观农村仅11%。城乡社会保障水平之间的巨大差异无疑会对公平社保收入的实现差生巨大阻碍。如何平衡好税收统一性的本质特征与社保需求纷繁多样化之间的差异,将是我国必要去攻克的一个难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当前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矛盾

当前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收支模式是我国特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个人账户的私有性很强,属于私人财产。假设我国变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那么税收的公共性本质特征就会和现在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形成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现如今以国家的能力是无法承受社会保险模式的巨大转制代价,再加上过去落下的养老保险欠账问题以及政府对个人账户所有者保障没有落实的诚信危机,一旦社会统筹这一块变成征缴社会保障税,当前的国家财力有些力不从心。

(三)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从征收社会保障税目的来讲,中国开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对社会资本的首次自然分配造成的个体差异进行调节,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状况。但如果从税的特性来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得表现出税负公平与量能负担原则。从社会保障的受益来看,由于高收入群体拥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社会保障所带来的福利对他们来说也相对较小,同时从税收占收入比例来看,无疑低收入群体的负担更重一些。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是大部分人仍是低收入者,他们虽然想要享有社会保障为其带来的福利,却不愿意面对收入减少的尴尬事实。如何在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间的公平和效率问题间找到平衡点无疑也将是一个难题。

四、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

(一)根据我国国情循序渐进,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没有经济的支撑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当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缺乏协调性,地区情况差异较大,人口较多等问题仍然存在,社会保障体制仍不完善。社会保障税模式的开设以及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循序渐进。在初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时,由于地区差异的影响,在实现税率基本相同的前提情况下,允许各别省份地区在社会保障税率方面存在一定微小的差异。但伴随日后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提高,应在全国统一税率。

(二)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现在我国某些社会保险项目比如说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模式一方面展示了社会保险保障性强、社会协调互济、分散个体风险的特点,又强调了对公民的激励作用和公民的自我保障责任意识,是权衡了公平和效率、国家责任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因为社会保障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返还性明显,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依旧需把社会保障税同统账结合进行连接。

(三)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谈及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避免需要注意贯彻公平第一的基本原则。但是人们都知道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一味的追求公平原则只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在保证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追求更高的效率性,在二者之前达到一个统一协调的平衡点。具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所确保的公平必须是绝大部分人的公平,既要满足相同纳税能力人缴纳相同税款的公平,又要保证不同收入群体缴纳与其收入水平相当的税款的公平,实现辩证的统一。(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陶醉.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4(5):39-40.

[2] 杨向东.社会保障“费改税”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3(28):9-12.

[3] David Marsland.Welfare or Welfare State Basingstoke:Macmillan,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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