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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及其解决途径研究

2015-11-17陈玖雯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15期
关键词:解决途径著作权

陈玖雯

[摘要]伴随着视频分享网站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侵权的问题频频发生,制约了视频分享网站的健康发展。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各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视频分享网站大多败诉。为了解决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文从立法、网站自身、网站服务商和著作权人等角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090-02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的运营模式大致是: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网络信息分享平台,用于上传和下载视频;网络用户将视频上传到这个平台里共享与交流;广告商提供广告资源;视频观众在线观看视频或者通过应用网站的专门程序将视频下载观看。视频分享网站通过视频观众对视频的观看和下载获得高访问量、提高点击率由此来赚取广告费用。

2007年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开始在我国出现,此后,案件数量持续快速上升。

二、诉讼败局原因分析

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视频分享网站败诉率惊人,结合《条例》22条之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改变”上传作品的认定

对于《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改变”,每个法院作出不同的法律解释。在慈文公司诉我乐网案中,法院表示原告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作品的片头前屏幕上显示了“56.com”的标志,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改变了涉案作品的内容,判定我乐网未改变上传作品。而在华夏树人公司诉优酷网的案例中,涉案的三个电子出版物的播放中,播放屏幕右上角均显示了“优酷网”三个字的标记,视频播放前有一小段优酷网自行添加的“youku.com优酷网”黑屏。法院认为上述标识具有指示视频文件来源的作用,由此判定优酷网改变了上传的电子出版物。法院对此项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了视频分享网站败诉风险的增加。

(二)“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的“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其实质含义可以等同于主观明知或应知。

1.如果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的流行音乐、电影和电视作品侵权,则可认定网站对此主观上明知或应知。比如在北京新传在线公司就土豆网未经其许可播放其独享传播权的电影《疯狂的石头》一事诉上海土豆网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拍摄电影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耗费巨大,这决定了电影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免费在网络上公布其作品,也不可能授权提供他人免费的网络视频来源。《疯狂的石头》是较热门的影片,被告应当认识到必然存在版权问题。

2.如果权利人已通知视频分享网站删除侵权视频,网站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应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在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公司就侵犯著作财产权一事诉广州千钧网络科技公司与北京我乐信息科技公司案中,被告于2008年4月18日收到原告在4月16日发出的通知,要求被告删除被侵权作品。但被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行为,而是放任侵权行为延续到5月13日。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视频分享网站“未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应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目前,绝大多数视频分享网站都符合此项免责条件。网站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予以公开。

(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认定

对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判断,要看网站获取的利益与侵权行为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视频分享网站通常依赖于免费的流媒体视频服务吸引广告投资中获利。以慈文公司诉我乐网案为例,尽管网站在涉案作品旁边显示了一则广告,但并不能就认定我乐网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因为被告的广告收入往往是由广告商预先支付的,与涉案作品存在与否没有直接联系,且原告也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因此只凭广告收入是不能认定我乐网从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是否通过侵权视频“吸引”了消费者要综合考虑侵权视频页面与其他网页上的广告数量差距、点击数量差距、广告收入与视频文件的关系等,如果侵权视频存在明显收益优势,则该差距很可能就是“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

三、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从法律层面看

通过立法对视频分享网站行为进行规制。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视频分享网站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便擅自上传他人作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服务器,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这些行为不仅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很大侵害,而且严重影响了网站盈利模式的形成和传统电视业的发展。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制视频网站的行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会受到很严重的惩罚,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甚至造成其所运营的公司破产,所以纠纷很少。

(二)从视频分享网站自身看

1.视频网站应完善其经营模式。美国的视频分享网站出现较早,且上传的视频多为网络用户原创,而我国的用户原创视频很少。CNNIC指出,由于各大视频网站需要靠质量更好的视频内容来获得高访问量以赚取广告费用,致使获取网络视频版权的价格大大提高,加大了运营成本;而网站的广告收益较低,其他盈利模式短期内无法培养成熟,所以整个行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由于在此类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我国法院判处的赔偿金额较低,比起花费高价去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视频分享网站宁可冒侵权风险。所以,视频分享网站应完善自身经营模式,探索新的盈利方式以获得发展。除传统的广告收益外,还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开通一些收费娱乐服务,以减少来自著作权领域的法律风险,既满足广大用户的需要,又可为自己带来收益。endprint

2.视频网站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视频分享网站都会对自己的网站进行布局规划,对上传至本网站的视频进行分类,归人到相应的栏目下。大多数情况下,视频网站会区别开原创视频和非原创视频。视频网站靠影视作品吸引用户,也理应对用户分享的视频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发现著作权问题。比如院线最新上映的电影,正常情况下制作方是不会提供免费在线播放的,因为这必然会导致其票房收入的巨大损失,此时视频分享网站应当意识到必然存在著作权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实现对该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三)使用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加强技术研究,使用技术手段,可以促进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有:通过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如“口令”、“身份验证”等来加强客户端的数据访问管理,保护网络的知识产权;利用加密、防火墙及其他计算机安全技术,保护网络信息资源,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赋予不同用户不同权限,用户按其权限访问不同的信息资源,防止非法用户入侵,避免知识产权遭到盗用。知识产权人可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有:电子认证技术,包括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控制他人访问的技术,可以采取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网络追踪系统等。

(四)建立共享管理体制

许多国家设有集体管理组织,通常这些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我国在2004年也根据《著作权法》制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施行。建立共享协调机构,可以便于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行使权利,便于使用者使用作品,同时在著作权纠纷发生时可以及时进行沟通调解,协商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诉讼的发生。

(五)网站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实现合理利益分享

为了实现“双赢”,网站服务商可以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决定各自的利益分享。许多视频网站与版权方建立了合作关系,例如,2008年9月,土豆网率先推出了“黑豆”高清频道,通过版权合作,一次性引入了上万部正版影视作品。这是视频分享网站与著作权方进行合作的例子,此外,网站也在积极探求其他合作模式。德云社、优酷网与支付宝的成功合作的案例也可作为参考。郭德纲为更好地推广传统民间艺术,因而与优酷网达成协议:网络用户若想在优酷网上观看郭德纲的《济公传》,只需要通过支付宝支付10元钱便可在线观看。这些合作模式都值得借鉴与发展,通过多样的版权合作,视频分享网站有望解决困扰其多年的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侵权纠纷。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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