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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震对程朱理欲观形成原因的归结

2015-11-12甄晓英

关键词:戴震天理理学

甄晓英

摘 要:程朱理学将理欲看作是对立的两极,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对立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戴震深入探究了理学理欲观形成的原因。他认为理学存在着理的实体化、欲的泛化、意识形态化等特征。戴震对理学理欲观的批判具有学术思想批判与意识形态批判双重意义。

关键词:戴震;理欲观;天理;理学

中图分类号:B24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0-0051-02

宋明理学之所以将理欲看作是对立的两极,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对立论,造成“以理杀人”的严重后果,原因在于理学存在着理的实体化、欲的泛化、理学意识形态化。在清代思想家戴震这里,“理”不再具有本体地位,“理”不是宋儒那里具有先验性和超越性的范畴,而是代表着事物自身的规律或必然性。这种改造的意义在于,否认人心中先验地具有规定其行为之价值取向的道德原则,避免了个人以随心所欲的“意见”取代普遍性的道德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戴震所批判的程朱理学,实际上是末流和意识形态化的程朱理学。

一、理的实体化

在程朱理学中,作为最高范畴的“理”或“天理”,涵义丰富。“理”是天地万物得以存在的本体依据,也是伦理道德所以可能的形上根据。“理”代表着原因、理由和依据,也意味着规律、规则和必然。朱熹说:“宇宙之间,一理而已。”“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钱穆解释说:“天地仅是个皮壳,不是在皮壳中长出一番道理,乃是由这道理长成这皮壳。”[1]作为万物存在的本体,“理”是形而上之道,相比于形而下器而言具有本质优先性和绝对至上性,不受具体时空条件的限制,故谓之“天理”或“太极”。

朱熹用“理一分殊”来说明天理与具体事物的关系。朱熹的“理一分殊”,“理一”是就本体而言的,指事物的规律、规则和必然;“分殊”则是就流行和禀赋而言的,指万事万物各自的“理”是不同的。所以朱熹说:“固是有理,如舟只可行之于水,车只可行之于陆。”“花瓶便有花瓶底道理,书灯便有书灯底道理。水之润下,火之炎上……都有性,都有理。人若用之,又著顺它理始得。”在程朱理学这里,“天理”内在于人心,是主体先验的道德理性,也叫性体,伦理道德之所以可能和必然,根据就在于“天理”。朱熹说:“凡物有心而其中必虚,……人心亦然。只这些虚处,便包藏许多道理,……推广得来,盖天盖地,莫不由此。此所以为人心之妙欤!理在人心,是之谓性。……心是神明之舍,为一身之主宰;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于天而具于心者。”朱熹夸大“理”的绝对至上性,意味着道德理性原则高于人的现实利益,普遍伦理原则高于个体感性欲求[2]。

戴震批判理学的出发点,便是对宇宙万物的本原提出新解。戴震认为,宇宙万物的本原不是被宋明理学实体化、绝对化的“道”或“理”,而是物质性的实体及其运动,或曰阴阳五行之气。“天地间百物生生,无非推本阴阳。”[3]“气化流行,生生不息,是故谓之道。《易》曰:‘一阴一阳之谓道。《洪范》曰:‘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行亦道之通称。阴阳五行,道之实体也。”阴阳五行之气是天地万物存在的本体,阴阳五行变化之“道”是现实世界运行的规律和法则。戴震指出:“天道,阴阳五行而已矣;人物之性,咸分于道,成其各殊者而已矣。”“在气化曰阴阳,曰五行,而阴阳五行之成化也,杂糅万变,是以及其流形,不特品物不同,虽一类之中,又复不同。”事物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就是在运动变化的形成的,“道”则是客观世界运动变化的本体。所以戴震说:“凡天之文,地之义,人之纪,分则得其专,合则得其和。分也者,道之条理也;合也者,道之统会也。”生生不已的宇宙是井井有条的,宇宙并没有一个能够超出万事万物之上的永恒法则。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独特的道理,这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必然性,认识事物之理也就是认识事物的内在必然性。理不是超越客观事物的实体,而是事物本身的属性;不是主观精神的产物,而是客观事物的固有规定[4]。理学家的错误在于,他们把理视为超越于阴阳气化、日用常行的独立存在物,被认为是宇宙的统一法则和一切价值的根源。

戴震揭示了理学中“理”由事物之理演变为实体之理,并相沿成习的认识轨迹:“举凡天地、人物、事为,求其必然不可易,理至明显也。从而尊大之,不徒曰天地、人物、事为之理,而转其语曰“理无不在”,视之‘如有物焉,将使学者皓首茫然,求其物不得。非《六经》、孔、孟之言难知也,传注相承,童而习之,不复致思也。”“(朱熹)转其所指为神识者以指理,故视理“如有物焉”,……于是冥心求理,谓‘一本万殊。”宋儒有见于事物之“理”,但把它予以夸大,并从事物中抽离出来,独立为实体,从而背离了“理”的原义。戴震用考据的方法取消了“理”在宋儒中的本体地位,消解了“理”被宋儒赋予的先验性和超越性,把“理”还原为事物自身的规律或必然性,客观存在的事物或现象本身的某种特征或性质。正是基于这种理解,他才说:“古人所谓理,未有如后儒之所谓理者矣。”

在“理欲”问题上,戴震对宋明理学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改造,突出表现在全面取消了“理”的独立性,把它从人的内心转移到客观存在的事物上。这种改造的意义在于,否认人心中先验地具有规定其行为之价值取向的道德原则,避免了个人以随心所欲的“意见”取代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并以此为依据而肆意损害他人[5]。

二、欲的泛化

在理学中,“欲”并不单纯指一种纯粹的出于本能需要的欲望,而一种伦理学含义。理学家们所说的“欲”,都不是针对人的一般的、满足生存需要的物质需求,恰恰相反,合理的物质需求并不违背“天理”的规定。只有当这种物质需求变成人极力追求的个人享受时,它才属于“欲”的范围,才具有被道德哲学关注的价值。然而,理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欲的泛化和禁欲主义倾向。欲的泛化与程朱思想中范畴的内在歧义性密切相关。朱熹对“欲”、“人欲”范畴的使用并非一贯,有时甚至前后矛盾。有时候,他将人欲与天理对立,从负面意义上理解人欲,例如他说:“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途判矣。”“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人只有天理、人欲两途,不是天理,便是人欲。”“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心私且邪。”有时候他又将人欲理解为合理的自然欲望,例如他说:“天理人欲分数有多少。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此寡欲,则是合不当如此者,如私欲之类。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但亦是合当如此者。”“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同时,程朱理学在理论上的确存在着禁欲主义倾向。二程明确提出天理、人欲绝对对立的思想。程颢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蔽于人欲,则忘天理也。”程颐说:“甚矣,欲之害人也。人之为不善,欲诱之也。诱之而不知,则至于天理灭而不知返。”“灭私欲,则天理明矣。”“人心莫不有知,惟蔽于人欲,则忘天理也。”[6]他们强调,“天理”代表群体利益,应予提倡;“人欲”代表个体利益,应予否定。服从天理,则“无往而不善”;心有“所向”,便是不善。他们提出“寡欲”、“灭欲”的主张,力求以此实现个体道德人格的完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种严苛之论,就是在这种理论指引下提出来的。朱熹进一步发挥了二程的思想,认为要严格区分天理和人欲。他说:“人只有个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天理人欲常相对。”“一心之中,二者不容并立,而其相去之间,不能以毫发,出于此,则入乎彼,出乎彼,则入于此矣。”“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在朱熹看来,天理和人欲势不两立,此消彼长。对于人欲决不可姑息迁就,要坚决克服,使得天理能够持存,这就是所谓“存天理,灭人欲”。朱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和支持人的感性欲求,但他的总体思想倾向是强调尽可能减低个人的感性欲求,维护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

三、理学的意识形态化

戴震所批判的程朱理学,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化的程朱理学。清代人所领会的程朱理学已经不再是一种学术思想,而是一种意识形态,其原本丰富的理论内涵大为消退,而其作为国家权力工具的功用则日益凸显。我们在批判程朱理学时,如果不分清程朱理学所具有的二重性,就会把学術思想与意识形态混淆起来[7]。

封建统治者对程朱理学极尽歪曲利用和片面发挥之能事,由此导致封建礼教大行其道,禁欲主义泛滥成灾,民众的生存意志和创造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发展困难重重。人们对程朱理学已然十分厌烦和痛恨,但科举考试却离不开《四书章句集注》[8]。戴震所说的“今虽至愚之人,悖戾恣睢,其处断一事,责诘一人,莫不辄曰理者”,指的就是意识形态化的程朱理学。戴震批判的是这些假借程朱理学之名维护统治阶层利益的“普遍永恒之理”。理学“理欲之辨的初衷是想规劝统治者心术端正,以利社会和谐和道德教化。但事实上却是统治者顺手接过来,使理欲道德规范转变成政治奴役的残杀工具。戴震对程朱理学理欲观的批判,落实在对理学末流和意识形态化的理学之批判上。后人分析戴震对程朱理学理欲观的批判时,往往从纯粹学术的角度,认为戴震对程朱理学是误读,忽视了戴震对程朱理学批判的政治意图。这是没有正确理解戴震思想主旨的表现。

参考文献:

〔1〕钱穆.朱子新学案[M].成都:巴蜀书社,1986.

〔2〕李振纲.戴震对理学的批判改造[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

〔3〕戴震.戴震全书(卷六)[M].合肥:黄山书社,1995.

〔4〕张立文.理(戴震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5〕吴宣德.戴震“理欲”说对宋明理学的继承与改造[J].哲学与文化(台湾),2001,(5).

〔6〕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王世光.学术与政治之间——论戴震对程朱理欲观的批评[J].中州学刊,2002,(2).

〔8〕李士金.朱熹关于“存天理、灭人欲”的哲学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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