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话语分析看我国宪法意识的变迁
2015-11-05郑夏蕾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宪法意识的变化轨迹和趋势反映了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一方面,社会变迁推动了宪法观念的重构与更新,另一方面,宪法话语框架也在不断定义着社会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宪法话语的宣示、指引意义对我国社会观念的塑造和引导产生了巨大作用,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在这一意义上,宪法意识的变迁呈现了法治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发展过程。
关键词:话语分析;宪法意识;宪法事例;社会变迁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3-0129-04
一、我国宪法话语变迁的特征
宪法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引起不同程度或高或低、或集中、或广泛、或持续的社会关注。宪法话语是宪法意识的呈现,不同时期的宪法话语所显现出的不同面貌。反映了时代特色和社会需求的宪法意识的特征。
一方面,宪法议题的关注程度在公共话语场域中有明显的起伏、回落之演变,呈现出周期性特征。在这种周期性特征的背后,事实上反映出话语框架和意识形态的变化。话语构造了话题,它控制着一个话题能被有意义地谈论和追问的方法:它还影响着各种观念被投入实践和被用来规范他人行为的方式。正是由于话语“采纳”了某些特定方式谈论一个话题,限定一种可接受的和可理解的方法,所以,由于限定,话语也排除、限制和约束了其他的言谈方式——与该话题有关的行为方式和建构有关其知识的方式,因而,意义是在话语范围内被建构的。这一影响最为明显的表现之一是,过去30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基本政治话语的主导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毛泽东的宪法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流政治理念成为宪法议题中长期集中关注的焦点。
另一方面,不同周期的宪法议题经由不同的问题话语架构会产生不同的制度反应和政策行动。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是社会的现实变迁造成了不同时期的社会结构的紧张关系。例如,自1997年开始,“依法治国”、“宪法监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成为主导话语,人们呼吁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及执政方式的法制化,这反映出了政治结构上的紧张,冈此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正式确立为治国方略。又例如“非典”时期引发了广泛的、深刻的社会关系的紧张,凸显了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时缺失预警应急机制的问题,因此2004年宪法中相应修改了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障”与“人权”条款。
二、学术话语中的宪法意识变迁
学术话语其本身相对稳定和连续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具体的转折时期并不如政策话语和传媒话语那样反映迅速和明显。但我们只要注意到话语所形成的聚合效应,就仍然可以识别出其在研究视角和主题上的一些转换。
1.1979-1989年宪法学术法语的发展轨迹
这一时期,我国宪法研究集中在宪法草案的讨论和1982年新宪法颁布后的实施问题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维护权威”等话语基本囊括了这一时期与新宪法连结的主要修辞。从宪法话语上看,“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壁垒分明,“四项基本原则”、“马列主义”是宪法话语的主要特色。从内容上看,此时的宪法研究基本都是从政治角度去阐释某种宏观的宪法制度,呈现的是一种宪法对于政治的工具性意义。关于外国宪法的研究最早主要集中在前苏联和美国,并逐渐向日本、德国宪法转变。这反映在1982年颁布新宪法之前,学界尝试对各国宪法经验进行借鉴和参考的努力;在此之后,研究视野则转向宪法理论、体系发展较为完善,适合作为参考的大陆法系方向。这一时期内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研究小高峰:1982-1983年和1988年,原因是宪法修改活动引起学术界的相关讨论增加,但这种现象并未出现后期延续性,可见这一时期学术研究主要依附于一时的政治及立法的现实需求。
2.1990-1999年宪法学术法语的发展轨迹
随着宪法的修改确认了经济制度的变化,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经济权利成为宪法热点议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法上的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使得宪法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得到深入的认识和讨论。这一时期,我们还迎来了香港回归、澳门回归、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关于宪法与国家结构形式、“一国两制”、“经济特区”的研究奠定了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此外,“保障人权”进入宪法,意味着宪法的角色、功能在认识上发生了重大转变,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重要价值得到体现。此时的一个明显的研究高峰时期是1999年,原因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引起1998年“依法治国”、“宪法至上”、“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话题在宪法学界猛增,最终于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而达到讨论的顶点。这一时期学术话语的解释框架有所变化:宪法的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和以公民权利为重心的权利本位理念开始出现,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宪法理念开始重构。
3.2000-2014年宪法学术法语的发展轨迹
这一时期宪法话语的数量呈现出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爆炸式”增长。从内容上来看,宪法的实践性、社会性研究显著增加,出现了大量宪法对于政治、经济、社会的作用和功能的研究。以宪法上的公民权利为视角的宪法议题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热点,除了劳动权、财产权、平等权、受教育权、生命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较为典型的宪法权利,还有由此延伸出的生存权,如“住房权”、“信访权”等新兴权利问题。由于宪法所涉及到的公民权利范围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社会发展这个领域还在不断拓展,公民权利也不断成为宪法话语的最主要来源之一。而且,宪法事例研究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宪法与公民权利领域的结合,例如,宪法话语中刑事领域人权的研究显著增加就与“躲猫猫”这一热点宪法事例的出现有关:私有财产权的热议则与房屋拆迁事件紧密相连。此外,互联网的发展对此时宪法话语的增长和宪法意识的传播具有关键作用,互联网使得宪法议题能够便捷快速地交流、讨论,从而促成对某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关注。例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首先就是以视频文件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之后,“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了《“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一文,该文陆续引起了数位学者的争论,在网上形成了观点交锋,从而成为当年宪法事例的一个典型。同时,宪法事例作为社会热点事件大多都是通过网络的快速传播而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直接推动了社会宪法意识的提高。例如,年度“十大宪法事例”就是以网民投票参与评选出来的,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后,又使得社会关注进一步升级。
三、宪法事例中的宪法意识变迁
1.宪法事例中的社会关注与宪法意识
我们不会自动地将任何一种现状都确认为是一种“有问题”的状况。能够被确认为问题状况的,首先是出自于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然后由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此经历了主观感知、体验,进而进行责任归因的过程,从而才会出现积极改变现状的行动。而在一个群体分化的多元社会中,使用何种标准来测量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直接关系到问题是否会被确认。这个比较标准,从更深层分析,则主要受制于权力和利益因素,这种影响尤其能够在法律领域中得以直接体现——国家权力首先维护哪个群体的利益,就决定了不同群体合法权益的理想标准,以及其与现实状况的差距程度。在“孙志刚案”中,这一问题的出现就是以维护城市市民、本地居民、常住人口利益作为其比较标准而加以确认的。在这种视角下,城市中的外来人口、流动人口被归因为许多问题如社会治安环境混乱的责任者,而市民群体则成为需要受到特别保护的社会问题的受害人。于是,收容遣送制度就是在这种标准下合理、合法地一直存在着,从而导致了孙志刚惨案的发生。直到这一事件被媒体披露,孙志刚才被确认为是合法地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这种权利被侵害才被确认为是一种违法存在的事实。此后,这一状况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人们并由此进一步认识到了政府对于维护这种权益所应负有的责任,这一事件的状况才最终被确认为是“有问题”的。而人们认识到这种问题不是出自于公民自身时,他们才被确认为是问题的受害者而不再是责任者。同样,有关就业平等权的“身高歧视案”以及“乙肝歧视案”中,问题的出现是以维护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利益作为比较标准加以确认的。只有当公民从维护个人基本权利出发,认识到其享有社会经济权利、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就业权、平等权等等基本人权,而国家对尊重(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消极防御权)和保障(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积极受益权)人权应承担责任时,种种就业歧视的现象才被认为是种“问题”。
那么,这些事件在被确认为一种“问题状况”之后,又是如何成为“宪法问题”的呢?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维护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终极关怀。“孙志刚案”中,普通外出打工者无故被送入收容站并殴打致死;“躲猫猫”事件中,被羁押者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我们遗憾地看到,在这些事件中,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作为人的尊严丧失殆尽。当这些事件发生了严重后果,且危及到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受到关注时,它们才成为一种“问题”,并且是“宪法问题”而受到重视,这是问题状况被确认并与宪法相连接的一个重要因素。
尽数历年宪法事例,可以总结出,一个事件、一种状况被确认为“宪法问题”的关键在于“违宪”的“宣称”。这种“宣称违宪”的行为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来自于当事人自身,例如“身高歧视案”、“乙肝歧视案”和“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违宪案”等,公民主张自己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援引宪法规定,通过宣称对方“违宪”作为维权依据和手段,是宪法意识水平明显提升的标志。第二种是出自当事人之外的他者,主要包括学者、传媒和社会舆论。“孙志刚案”发生后,虽然其悲惨经历通过传媒报道而成为新闻热点,但直到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以及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之后,这一案件的关注点才转向对法律法规的审视。
然而,状况被确认为“有问题”后,仅仅被社会所感知,被传媒和学界所注意仍然是不够的。“孙志刚案”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并公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同年6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2003年8月1日前完成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宣传宪法事件”及其他一系列拆迁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建设部也于12月3日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同年,全国近20个省市修改了有关拆迁的法规,提出了“补偿金不落实不得拆迁”、“拆迁中不得动粗”等多项倾向于保护被拆迁群体的要求。这些行动表明,自此,“问题状况”被国家最高规格的政策文件、报告等予以确认。用建构论的术语来说,问题获得合法化的权威认可并被纳入体制化轨道上。而这一点对于问题的解决具有关键意义。
2.宪法事例的制度反应与宪法意识
问题过程指的是某一特定的问题状况和问题人群,按照某种问题框架的方式,不断地被“问题化”的过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事件——关注。其实,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不难找出较之前文例举的个案更恶劣、更严重的事件,它们即使也曾在媒体上曝光过,却都没有达到被“高度关注”的程度。这说明,某一特定事件能够成为被“关注”到的触发性事件,确实需要被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否则难以浮出水面、成为焦点,甚至会被有意地掩盖,不了了之。而这种关注的“高度”从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权力介入的程度。例如,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中,尽管由于发生断指事件而引起了舆论的升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后,仍然发布了宣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报告,直到“中央媒体的深度介入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公开表态”,浦东新区政府组成新的联合调查组着手案件调查,并在10月26日发布了新的调查结论,才承认执法机关在该事件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确认之前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启动相应问责程序。
(2)动员——聚合。问题仅仅引起“高度”关注是不够的,还必须达到广泛、集中、持续的效果。只有这样才会使得事件能够作为一个过程展开,并且逐步升级,最终形成“聚合效应”而受到社会凝视,从而才能进入问题建构的第二个阶段。在此阶段中,通过传媒的舆论动员、政治或者行政系统的组织动员,以及各相关社会人士、民间力量的纷纷涌入,开展活动,从而不断推动着事件的发展和问题的进程。“彭水诗”案中,当事人先是被立案侦查、传讯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并进入了,审查起诉程序,而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而在此过程中,国内外媒体纷纷对此作出了评论,南方新闻网、新浪网发表了《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等数篇相关报道。在舆论对彭水地方政府十分不利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快被释放,并得到了道歉和赔偿。这些现象义可以社会学的一个经典论断予以说明:面临群体外压力时,群体内整合程度就会提高。话语动员和聚合的效应就在于此,
(3)话语——意识呈现。事实或事件本身并不产生话语,通过特定话语框架对事件进行不同角度的诠释才使得事实获得不同层面的意义。这就是问题建构的第三个阶段。掌握话语权的政府、学者专家通过对问题进行合法化解释及合理化论证活动,传媒通过报道行为不断对问题进行个案的呈现、再现活动,为问题的走向奠定了话语方向。以“孙志刚案”为典型,各级政府机构均提出落实执政为民、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话语来提出问题的对策,学者们从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出发进一步探讨问题的性质和深层原因,大众传媒则以苦难叙事的手法和平民视角不断深入挖掘背后的故事予以报道……于是,问题的话语框架由此建构并得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伸。
(4)制度化反应——政策行动。热点宪法事例大都成功引起了制度化反应和维权的公共政策行动。“躲猫猫”事件引发了全国性一系列整顿监狱安全工作的专项活动,发现了更多权益损害的事实,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得到凸显;“孙志刚案”终结了主要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收容遣送制度,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关注,户籍管理制度方面有了新的改善;“乙肝歧视案”后,许多省份取消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这些事例大大推动了公民宪法权利维护问题的制度化进程。南此我们可以看到:宪法问题被建构的方式及其程度,对于问题的处理和解决程度以及方式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问题无法得到成功的建构,就难以获得及时的处理和解决。特定问题能够被关注、被建构成为问题甚至上升到政策层面,则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置予问题以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并且关注行动操作上的技术性。
四、宪法话语框架的进一步解读:社会变迁与宪法意识
1.权力视角——政治体制改革与宪法意识变迁
1978年,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通过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状况的现实策略来恢复人民对社会主义及国家政权的信仰、进而强化政治体制的合法性。这种要求反映在1982年宪法中,就是对个体经济合法地位的恢复。此后,由于个体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得到了宪法的认可,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和活力被充分释放,以至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超出了改革的设想。这一变化,使得宪法之前的规定明显脱离现实,并且妨碍了改革的前进。一方面由于个体经济直接推动了私营企业的出现和壮大,引发了意识形态的争论;另一方面,宪法禁止土地使用权买卖的规定在实践中也被突破:1987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的地方性法规,并且年底又出现了全国第一次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活动。于是在此情形下1988年的第一次修宪势在必行:第11条增加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第10条14款补充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意味着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从此被宪法确认为具有合法地位的经济成分。“入宪”无疑是种政策信号,它向社会表明了执政党决心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但是随后1989年的政治风波又激发了意识形态上的激烈争论。邓小平作出了判断和应对方案:“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判断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这明确了1993年我国第二次修宪活动的三个任务:确认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序言,指示了经济体制的转型;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确立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制度形式,这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生活的控制,肯定了自1978年以来在不断进行实践探索的农村改革;“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被修改为“国营经济”,微妙地暗示了国有企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的两分实践。这些都使得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更加迅猛,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非公有制的比例迅速上升再次引发对改革的政治方向的担忧;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由于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腐败等问题越来越严重,执政党必须对是否继续改革、如何改革进行决策。1993年的修宪正是对这一问题的政治回应。首先“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入宪,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战略;与此配套进行调整的是所有制和分配制度,以及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也进一步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显示出我国将继续向前推进经济改革的战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改革一直循沿的是“先发展后规范”的策略,呈现出政策先行的宪法变迁模式;但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宪法在意识形态和社会发展规划方面具有其重要性和特殊性。执政党已然认识到,宪政和法治建设是执政党实现有效转型、能够进行社会动员和整合、主导社会发展方向、巩固自身执政基础的的必要条件。
2.权利视角——权益保护与宪法意识变迁
贯穿整个90年代至今,政治方面的“稳定”话语与经济方面的“发展”话语共同构成了意识形态的基本话语框架。集中概括为两句话即是“稳定压倒一切”和“发展就是硬道理”。我们不否认这套话语在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具有的合理价值,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这种策略的片面性和危害性在于稳定不求和谐,发展不求公正,带来的是社会结构性的失调。随着国民生产总值连年的高速增长,贫富差距却在不断扩大;伴随着精英阶层和各种强势集团的形成,一个规模巨大的底层弱势群体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反映在宪法话语中,就体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缺失,尤其是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公民采用极端的方式捍卫权利的社会事件,进一步凸显了社会矛盾。由此,我国国家治理理念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一系列新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提出是突出的标志。2000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提出;之后,执政党又不断推出一系列“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直到把“建设和谐社会”确立为治国安邦的基本目标。伴随着这一立场的转变,宪法话语框架也随之转变。无论是学术话语还是政策话语,公正、和谐成为了新时期的基本修辞用语。宪法话语的这种变化反映了更深层的宪法意识变迁。以前我们将宪法的主要功能定位为社会控制,而在现代中国,宪法的功能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生活的开放性发展,更多地表现为社会协调,通过这种社会协调的作用来对社会基本财富进行公平分配,不仅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对政府的正当性期望,同时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这些变化意味着宪法将作为一种积极的社会协调机制而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公正的根本手段。
作者简介:郑夏蕾,女,1988年生,湖北黄冈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