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亮剑 哪些干部要当心乌纱帽?
2015-10-29
新规亮剑 哪些干部要当心乌纱帽?
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将5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详细列明领导干部或被“调岗”的1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本次新规可谓条条关联着官员的“乌纱帽”。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其中,任期届满离任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对于健康原因调整这一渠道,《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近年来一些针对官员职务调整的公开消息中,不乏干部因个人健康原因进行人事调整的例子。中组部负责人表示,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
5类干部新加入问责行列
在干部“下”的6种渠道中,这份新规还将5类情况纳入官员问责的行列,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等。
其实,对于官员的问责,中办、国办曾在2009年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7种情形。按照中组部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本次在已有问责事项的基础上新增5类情形,主要是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
观察可见,在新增的5类问责情形中,一些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指向性较强。例如,十八大后一些地区和单位出现腐败串案、窝案,甚至“塌方式腐败”,一个地区或单位接连出现官员落马的情况也备受关注。而根据本次新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将被问责。再如,观察十八大后落马高官的腐败渠道,在中央巡视组列出的“问题清单”中,产生于官员配偶、子女等“身边人腐败”的现象都较为突出。而按照此次新规,官员对配偶、子女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将被问责。
对官员问责的方式,新规依旧延续了2009年规定中的5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0类干部当心“乌纱帽”
这则近3000字的文件,用较大篇幅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解释称:“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决定”“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等10项。中组部负责人表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
《规定》不仅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还明确了调整程序和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规定》还明确,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防范问题官员违规复出
对于领导干部“调下”之后的复出甚至提拔问题,相较于以往规定,本次出台的新规有着更为详细的明确规定。此前,对于干部“调下”之后复出的规定,多是只针对因问责被免职的官员。例如,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014年初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
此次出台的新规充实了干部“下”的情形和渠道,对于“调下”干部的再度“调上复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按照新规,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