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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政府不是监督关系

2015-10-28李红录

人大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主席团乡镇政府人大代表

李红录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认为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对人大制度不熟悉,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在某种意义上混淆了乡镇人大与乡镇人大主席。为此,有必要厘清三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选举罢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执行,选举产生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监督乡镇政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乡镇人大的决议,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与乡镇理论上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其次,是乡镇人大与乡镇人大主席的关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及副主席一至二人,由乡镇人大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要在会议期间向代表报告工作。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与乡镇人大主席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三,是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没有法定的监督职权,只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其法定主要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二是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是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联系和服务人大代表,作为个体没有法定职权,相应也没有对乡镇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

综上所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也没有乡镇人大委托授予的监督权,主要职责是会议期间通过主席团组织代表集体行使职权,闭会期间通过代表小组服务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与乡镇政府之间没有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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