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工作机制的思考
2015-10-28席文启
席文启
关于代表建议的分析,应该从一般性分类向研究性分析转变,从交办性分类向问题性研究转变,从就建议到建议向从建议到工作选题转变。我们需要的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综合分析机制,从而赋予它更深刻的内涵和更重要的功能。
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定权利,而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办理与答复,则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1]。进一步说,代表建议是代表反映群众意愿、回应社会关切的职责所在,是代表监督国家机关、促进改进工作的履职行为,也是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来说,办理好代表建议,既是对代表法定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也是对群众呼声的响应和负责,更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和反馈。因此,代表建议的提出与办理(简称代表建议工作),可以说事关重大,忽视不得。
那么,就现实情况来说,我们的代表建议提出与办理的状况如何呢?应该说,这些年来,我们的代表在努力,以便把建议提得针对性更强、质量更高;我们的人大机关在努力,以便把代表建议分析得更全面、交办的更准确、督办的更有效;我们的办理机关也在努力,以便把代表建议办理得更扎实、更有效。但是,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总体来说,代表建议的提出及其办理情况还不能令人满意,尤其是办理情况还不能令大多数代表和群众满意。在代表提出建议方面数量多、质量低的现象,在建议办理方面重形式、轻内容,重答复、轻办理的现象(也有人概括为避重就轻、避繁就简、避难就易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为了促进这种状况的改变,作者就北京地区的代表建议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一些地方代表建议工作的经验和问题,也包括一些研究成果中提出的改进代表建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工作的相关机制问题,谈些想法[2]。
一、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工作培训引导机制
我们现在对于代表如何提出建议,在代表履职这个大题目底下也有某种培训,对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也有某些地区开展了简单的培训,但却没有专门针对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的成系统的专门培训。我的想法是,应该对从提出建议、分析建议到办理建议、督办建议等涉及建议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制式培训,并通过培训引导与代表建议工作相关的各个环节,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正确操作,为全面改进建议工作奠定一个比较扎实的基础。
这件事情,要作为一个正式的工作机制加以建设,并使之制度化。其内容应该涵盖如下方面:代表建议及其办理的法律定位和社会意义;代表如何提出建议与答复办理结果;人大工作部门如何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综合与交办、督办;建议办理部门如何办理、如何与代表进行沟通并对代表进行答复等等。就是说,要把代表建议的提出、分析、交办、办理、督办等各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代表建议工作体系。而这个系统工程、这个工作体系的头一件事情就是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工作培训引导机制(包括必要的研讨环节)。
当然,现在这种培训引导工作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也在进行着。但是,存在着内容上不够完整、形式上不够统一、操作上不够规范、范围上不够普遍的问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开展这种培训,尤其是对建议办理部门或办理单位的培训还远未到位。显然,建立这样一个代表建议工作培训与引导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综合分析机制
代表提出建议之后,尤其是在代表大会期间大量建议收集汇总以后,需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对其进行分析和综合。一般地说,现在这个工作是由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部门承担的,而且分析质量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是,从整体上说,目前的建议分析工作水平还不够高,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主要问题在于只注意到建议的分门别类、交办的目标指向以及提供一些与此相关的统计数字等,还不能从对建议的分析与综合中提供给我们更多的东西。也就是说,对督办建议进行综合分析,这样一个机制是早就存在的,但是,对这项工作需要做较大幅度的改进与提升。
需要改进和提升的方面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是要从代表建议是对社会关切的反映这个角度重新认识代表建议,从而发现该地区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切身问题、代表反复反映而未能解决的难点问题等。代表建议分析人员应该把这些问题提炼出来,提供给有关方面做决策参考。比如说,对于北京城市病在各个方面的表现,早在十几年以前在代表建议中就反映出来了,但是并没有引起我们的警觉和注意,以至于没有能够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要从历年的代表建议中发现本地区社会关注的各种重大问题的变迁,从中发现这些问题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特别是它们与该地区国家机关工作重点变化之间的关联,从而认识我们工作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引出应有的教益,给出我们工作的方向。比如,北京这些年代表建议关注的方向比以前也是有较大变化的,教育让位于医疗、育婴让位于养老、城市发展让位于城市病治理等,这些变化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调整,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
三是要把以上的分析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主题联系起来,从中发现我们应该确定的重要任务,也包括尚未引起注意的某些倾向性问题,以便运筹解决。比如,北京这些年就从代表建议和议案中发现和认识了北京发展中存在的不少问题,提炼并确定了人大工作的大部分议题,并通过依法履职推动了大部分问题的解决。就是说,代表建议与人大工作也是密切相关的,这里有民意的汇集与反映,有对人大工作的呼声与指向,我们应该从中发现和汲取群众的要求和智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代表建议与人大工作的密切联系,它是我们认识重大社会问题的重要来源,是选择人大常委会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彰显人大制度优越性的重要途径。
我总的想法是,关于代表建议的分析,应该从一般性分类向研究性分析转变,从交办性分类向问题性研究转变,从就建议到建议向从建议到工作选题转变。我们需要的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综合分析机制,从而赋予它更深刻的内涵和更重要的功能。
三、建立健全重点代表建议办理机制
重点代表建议办理机制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北京市人大过去有个传统,即每次在大会上确定若干代表建议(一般为10件左右)作为重点建议,要求有关方面重点办理,而且人大常委会也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督办。现在,在北京的许多区县人大也有这个机制,或者新建立了这个机制,比如平谷、昌平、通州、海淀等。从设立重点建议办理机制的实践来看,效果是好的。
在建立重点建议机制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由谁来遴选和确立重点建议?一种做法是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从大量的代表建议中筛选出若干件建议作为重点建议,提交主席团确定,在大会上就可以公布了。过去北京市人大就是这么做的。另一种是放在大会闭幕之后,由人大常委会主管代表建议工作的机构提出遴选意见,会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最后由主任会议确定。这两年平谷区人大就是这么做的。
二是确定重点建议依据什么原则?确定重点建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重点建议应该是建议的内容比较重要,涉及大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是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问题。比如,重点建议应该是提出该项建议的代表比较多,反映比较强烈,属于代表关心的热点问题,或者已经成为社会比较关切的问题。比如,建议本身属于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优质建议,是有关方面早就应该做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做的事情等。
三是确定重点建议以件数多少为宜?从北京市过去的实践来看,一般是每年确定10件;就现在北京区县人大的实践来看,大约在6~12件之间不等。我觉得,这个数量大体可以。因为太少了,不能形成推动建议办理的气氛,代表们也会有意见;太多了,办理和督办的力量都可能发生问题,不能保证办理质量。在这个问题上,不宜机械地按照代表建议总数的百分比安排,因为如果有数百件甚至上千件建议,安排10%就会是相当大的一个数量,重点就不成其为重点了。
四是重点建议的办理应该具有什么规格?依照现行做法,基本上是承办机关领导亲自牵头办理,人大常委会领导亲自牵头督办。如果重点建议数量比较多时,也可以在重点建议中再分层次,即除了领导层牵头办理和督办以外,也可以由承办部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领导亲自办理和督办。总之,重点建议办理务必办出一个比较好的效果。
这几个问题解决了,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重点建议办理机制了。
四、建立代表建议办理与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相结合的机制
现在,各级政府大多都有“为群众办实事”的做法,把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而政府以往又未曾顾及的事情或问题,列出单子,建立台账,一件一件地予以解决,这无疑是个好事。但是,现在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尽管以某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但总体来说,却缺少制度性、体制性的民意支撑;而且往往是人大还没有开会批准来年预算,政府就把办实事的项目公布出来了,这就在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缺陷。
如何保留这种方式,同时又改变这种状况呢?根据北京市平谷区的经验,把政府办实事项目的确定程序与代表建议的指向结合起来,把政府办实事项目建立在代表建议的基础上,无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不错的办法。平谷的具体做法是:政府在安排第二年为民办实事计划之前(一般是年底前两个月左右),召开代表座谈会就办实事项目征求代表意见,这是第一轮就此事与代表接触;政府根据代表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提出一个方案,在代表大会之前代表会前活动时发给各代表团讨论,这是第二轮与代表就此事进行接触;政府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之后,形成一个修正后的方案,在人代会上发给全体代表,再一次请代表提出意见,这是第三轮与代表就此事进行接触。此后该方案由政府最后确定。
最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建议政府把办实事项目的选择与代表建议相结合,把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放在代表大会之后,并把办实事项目的确定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相结合。对此,党委和政府都很认可,认为是一个很好的主意,是政府作为走向法治化的表现。具体做法是:政府根据代表在大会上提出的建议,结合其他方面的意见,会同人大相关部门,提出今年办实事的方案,经政府研究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然后由政府实施。
把政府为群众办实事与代表建议办理结合起来,并且形成一个正式的工作机制,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使得政府办实事项目的选择,有了比较坚实的民意基础;二是使得政府办实事项目的确定,有了制度性、体制性的合法程序;三是使得办实事项目的经费开支,也有了合法性许可。同时,代表建议,至少是部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也由此得到了加强和改进。
五、健全科学合理的代表建议交办机制
现在代表办理中的有些问题与代表建议交办环节不尽合理、不够到位有关。比如,应该由A部门办理的交给了B部门,应该由C部门牵头办理的却交给了B部门去牵头,提出这个建议明明与E部门有关联,而它正是因为自己解决不了才委托代表提出来的,却又交回去叫它办理(即所谓问题“回娘家”现象),等等,不一而足。交办不合理、不到位的结果,就是交而不办或交而难办。所以,科学合理地交办建议,理应是建议办理中首当其冲的一个重要环节,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建立科学合理的代表建议交办机制,涉及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交办要准确。这就要求建议交办者一要了解建议提出人的办理意图(代表建议表格中应该设有建议办理单位的指向栏目),二要熟悉国家机关各个部门的职责功能,三要知道牵扯多部门的建议哪一个部门是关键所在等。而要做到这些,需要人大常委会主管工作机构与办理机关主管机构之间很好地进行沟通和研究,甚至必要时需要预先与建议提出者和拟办理者进行沟通或交换意见,千万不要图省事,简单化地望文生义,一交了之。
二是责任要明确。由单一部门承办的建议责任比较明确,不容易发生歧义。但是,牵扯到需要多部门协作办理的建议,就比较复杂。这就需要明确建议办理牵头单位和牵头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而且还要明确协同单位或配合单位的具体责任,有些比较复杂的事情可能还需要明确一位高层领导负责协调。
三是层级要提升。即要提高交办层级。交办方应该由人大常委会领导亲自到场,领办方应该由各国家机关负责人分别带队,下属各个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带领办理人员到场。防止科员代替科长、科长代替处长、处长代替局长等层层代替现象的发生。实际上,代替开会代替不了领导领会精神,代替不了领导应该担负的责任。这样,事情在还没有开始时就已经发生了偏差,接下来工作不到位就是很难避免的了。
四是规模要扩大。这里指的是交办会应该扩大到部分建议领衔代表参加,特别是重点建议的领衔代表。要让提出建议的代表知道他提出的建议交给了谁去办理,他有什么想法找谁联系。而且,通过这样一个场合,至少可以安排提出建议的部分代表与办理建议的部门或单位之间建立沟通交流关系,以利于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是程序要合理。一般地说,应该有这样几道交办程序,即人大常委会主管工作机构与承办机关主管工作机构沟通会商形成交办方案后,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然后再召开具有一定层级和规模的交办会议进行交办。
六、建立代表建议及其办理公开机制
对于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的公开问题,已经有不少基层人大(比如北京的朝阳区、平谷区等)开始实施了。北京市人大在2015年也已开始实施。我觉得,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应该在各级人大建立代表建议及其办理的公开机制。
这件事情相对于其他机制的建立来说,比较简单。一是公开范围。对于代表建议,除了建议提出者要求保密(在建议表格设计上可以设有就此征求建议提出者意见的栏目)和涉及机密事项的以外,均可以、也应该实行公开。二是公开方式。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三是公开程度。举凡代表提出的建议文本、交办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及代表意见情况,应该实行全程公开。
这样做好处很多,一是对于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交办质量、建议办理质量、人大督办质量都是一种监督,有助于从各个环节提高建议工作的质量。二是这种监督是具有社会性、开放性的全方位监督,对于彰显人大代表反映群众呼声和国家机关回应社会关切,都会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三是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优势,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宣传作用。
七、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全过程与代表沟通机制
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与建议提出代表进行沟通,是办理好建议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措施。如果沟通得好,现在办理过程中的有些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建议承办方与建议提出方之间的密切沟通机制。
根据北京昌平、通州等地区的经验,应该把与代表的沟通贯穿建议办理的全过程,包括办前沟通、办中沟通、办后沟通这三个环节。
办前沟通。主要是了解代表提出此项建议的初衷、背景和希望达到的目标,以便制订可行的办理方案。经过研究,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达不到代表提出建议的初衷,应该进一步与代表就能够达到的目标进行协商,以求双方尽可能地就办理方向和目标达成一致。在办前沟通过程中,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就问题所在,与代表共同进行进一步的现场调查或实地勘察。
办中沟通。主要是把办理过程中的进展程度、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让代表及时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办理过程中发生事前没有预料到的一些情况,这对于原定办理结果会产生影响,也需要及时与代表进行沟通;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原来的办理方案,更需要让代表第一时间知情,以便进行协商。有的时候,提出建议的代表还需要与委托提出建议的下一级代表或相关群众进行沟通协商。
办后沟通。主要是就办理结果与代表进行初步沟通,征求代表的意见,就是否需要补充办理,询问代表的想法等。这是在正式答复代表之前所进行的沟通。在这之后,就可以正式就办理结果对代表进行答复了。
如果建议办理的全过程一直与代表保持沟通,建议办理者与建议提出者心是往一块儿想的,劲是往一块儿使的,我想这个最后答复就不成其为问题了。
八、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经费保障机制
有些建议的办理花不了多少钱,可能就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是,有些建议的办理是需要花费较多经费的。对于后者来说,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代表大会产生的代表建议发生在预算批准之后,在预算中并没有预留这笔费用。这样,这些建议办理就成了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根据北京石景山、海淀等地的经验,就是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给代表建议的办理预留一笔经费。实践证明,这对于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是一个有力的支撑。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经费保障机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这笔经费的额度以多少为宜?一是需要考虑本地区财政状况,二是可以参考近三年代表建议办理开支的平均数额,三是可以以前一个年度办理建议的花费数额为基础,以后逐年适当有所增加。目前,石景山区为每年2000万,海淀区为每年4000万。
其次,这笔经费怎么使用?在代表建议项目汇总之后,应将建议办理所需经费进行概算,看所留经费与所需经费是否大致相符。然后按照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决定使用方式:一是如果基本够用,剩下的就是具体安排问题了;二是如果经费有缺口而且缺口较大,可以将建议办理项目按照重要程度和缓急程度进行排序,先办重要的和急需的,再考虑其余,有些可以安排到来年办理;三是如果这项经费当年使用不完,可以转到来年滚动使用。当然,对于按照什么原则对建议项目进行排序,以及怎样进行排序,政府与人大常委会应该共同商议决定。
九、 建立健全代表建议督办、问责机制
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离不开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可以说,督办代表建议,既是代表建议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现在的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比起以往来力度是有所加强的,但是总体来说,仍然存在偏弱、偏虚的问题,督办实效仍需进一步加强。建立健全代表建议督办和问责机制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措施。
作为代表建议的督办主体,应该包括人大主任会议、代表建议主管部门、各专门委员会(或各工作委员会),也应该包括相关代表,也可以组织相关代表成立年度性或者专项性的代表建议督办小组。一般来说,人大可以分层进行督办。比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建议,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重要建议,代表建议主管部门统筹督办建议进度等。
就督办程序而言,一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该及时听取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了解建议办理的总体情况,研究决定对哪些项目需要进行复查补办,并指定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形式进行督办。二是一段时间后,可以再听取复查补办情况报告,决定是否需要再采取相应督办措施。三是最后由常委会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主管部门的建议办理报告,并进行审议。四是由常委会(或者主管部门)向大会提交建议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接受大会监督。
就督办方式而言,对需要督办的建议,一是由人大办事机构向相关承办部门发出督办意见书,限期办理。二是由主任会议发出督办意见书,限期办理。三是由主任会议约见办理不力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并责令其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需要问责。四是需要采取问责措施并实施处罚的,应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办理代表建议,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只要建议合理、可办、能办就应该办理,而且应该办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办理不好,特别是经过反复督办仍然办理不好,那就应当追问责任。当然不是代表提出的任何建议都要求马上办理到位,办不到位就要问责。采取问责措施要有依据,要有道理,要讲程序。
十、建立代表建议台账与办理终结机制
代表建议办理,应该有始有终,不能没完没了。要设立合理可行的代表建议办理终结机制,包括已经办理结束而且有关方面比较满意的建议,也包括因为情况变化不需要再进行办理或者不能够再办理的建议,都应该经过一定程序宣告办理终结。
为了开展这项工作,应该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的台账制度。交办方要有台账,领办方也要有台账。凡是上了台账的代表建议,应该有立有销,立销手续完备。
台账上属于今年的建议,但由于各种情况今年不能办理,或者办理不完,可以转到来年办理,并说明原因。这样,也可以很清晰地知道建议是什么时间提出的,为什么当年没有办理或办理工作没有完成。
台账还应该设立每项建议提出的次数及时间(代表建议表格上应该设立相关栏目,要求代表填写);对于同一个建议,可能是同一个代表连续几年重复提出的,也可能是由不同代表同时或者前后重复提出的,对于这些数据在台账上应该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来。这些数据对于分析和综合代表建议中所包含的各种信息会很有帮助。
十一、建立代表建议工作质量评估机制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一个系统,一般来说,对这个系统进行评估,可以有不同维度和不同方式。
从评估的内容角度说。可以有三个维度。一是对代表建议质量的评估。代表建议有的质量比较高,也有的质量不够高,这是客观存在。当然,评价建议质量高低应该有一定标准,包括涉及问题的重要程度、提出建议的可行性程度、有关方面办理结果情况及其产生效益的高低、社会反响的大小等。二是对建议办理质量的评估。包括办理效果、办理速度、社会反映、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等。三是需要督办的建议,也应该有对督办质量的评估。
从评估的方式说。可以有多种。一是单项评估。就提出建议的质量或建议办理的质量进行单项评估。二是综合评估。比如,以一件代表建议工作的完整个案为维度,包括建议质量、办理质量、社会反响等,进行抽样式评估。三是比较评估。比如,可以以代表建议办理比较集中的若干部门或单位(俗称办理大户)为维度,进行比较式评估。
从评估的组织形式说。一是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管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代表,组成代表建议工作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二是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管工作机构牵头,由建议提出方、建议交办方、建议办理方、建议督办方、新闻媒体等单位组成联合评估组,进行评估。
从评估结果的运用说。可以用于总结代表建议提出的经验,对提出较高质量建议的代表进行表彰以资鼓励,并作为对代表提出建议进行培训的案例;可以用于总结建议办理工作的经验,对建议办理重视程度高、办理速度快,尤其是办理效果好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和经验推广,作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建议办理工作的示范和榜样。无疑,这些评估结果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代表建议工作都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以上所说关于代表建议工作的诸种机制,不是哪一个个人头脑里凭空想出来的,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广大群众实践中的生动创造。应该说,这些机制总合在一起,基本上构建成了一个关于代表建议工作的比较全面的系统。它们基本上把代表建议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包括进来了。如果各地都能够把这些机制建立健全起来,并按照它们进行操作,那我们的代表建议工作就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和进展。当然,代表建议工作的实践在发展中,关于代表建议工作的理念和经验也在发展中。所以,这个机制系统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但愿我们能够在代表建议工作的实践中创造更多更新的经验和理念,并不断形成新的机制和制度,以便我们把代表的事情办得更好,把人民的事情办得更好。
注释:
[1]据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军在《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题研究》(载《人大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3期)一文中的考证,代表建议问题的历史有如下述。1954年宪法中没有代表建议的提法,而只有议案一说。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习仲勋同志《关于审查四个法律案的几点说明》中讲道:“过去全国人大每次开会时,代表们都提出大量的提案。从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问题很多并不是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按照草案的规定,这类意见今后还可以提出,只是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的专门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像提案要有30名代表附议,也不限于会议期间才能提出,不但简化了处理的手续,而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更方便了。至于不叫提案,这是为了同现在规定的需要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约束性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加以区别。”就是说,代表建议是从代表议案当中分离出来的不属于大会权限的那些反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的代表书面言论。随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也沿袭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思路,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代表议案中分离出来,另行做了规定。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代表建议的法律定位还可参见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代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
[2]本文参考了刘军文章《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题研究》(载《人大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3期),张清文章《议案建议工作在推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载同上刊2009年第1期),王华宁文章《重视人大代表建议,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载《人大研究》2014年第1期),董健文章《督办代表建议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载同上刊2010年第2期),臧必飞文章《办理代表建议不宜直接问责》(载同上刊2012年第7期),张维炜文章《8576件督办建议,用成效说话》(载《中国人大》2015年第2期),昌平人大常委会课题组文章《代表议案、建议督办机制研究》(载《人大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2008》,红旗出版社2008年出版),吕跃进文章《关于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工作质量评估机制的思考》,张文山文章《不断推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出与办理工作机制的健全完善》,关成启文章《人大代表建议的提出与办理机制研究》,冯熙文章《关于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办理机制创新研究》(均载《人大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2012》,北京市人大研究会内部交流文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文章《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调研报告》(载《重庆人大调研》2014年第6期)等。另外,还参考了在北京市人大研究会于2014年秋组织的关于代表建议工作研讨会上刘军、吴元增、费文勇等人的发言稿。在此,一并致谢。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