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代表职务无需决定但应公告
2015-10-28魏殿余
人大研究 2015年4期
魏殿余
关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法律规定一直不很明确。1994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青海省关于如何办理暂停代表职务手续的询问中指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不必办理法律手续,可以在代表大会、代表团或常委会会议上对暂停代表职务予以宣布。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暂停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报告。根据上述规定,对暂停代表职务作出决定,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另外,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法定事实出现后的确定后果,只需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是否出现了法定的事实情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报告即可,人大或其常委会无权也无必要审查是否要暂停代表职务并作出决定。
但由于代表职务的国家属性,其执行与否关系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可能影响到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因此,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以及恢复执行代表职务,应当让社会和有关单位、人员知晓。常委会应当就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的范围可视情况而定,但至少要通知到代表所在的选区、选举单位、代表小组和代表本人。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