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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语法律专用语中本体隐喻现象之思索

2015-10-27叶苏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专用本体容器

叶苏

1.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 2.同济大学

德语法律专用语中本体隐喻现象之思索

叶苏1,2

1.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 2.同济大学

隐喻不仅仅是一种特殊语言现象,它也影响着人类的思维及行为。隐喻存在于共同语及专用语中,在法律专用语中也能观察到大量隐喻现象。根据隐喻经典理论,隐喻分为本体隐喻、结构隐喻及方位隐喻,然而这一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以法律专用语中的本体隐喻为例探讨隐喻的细分。

本体隐喻 法律专用语 隐喻分类

一、导言

隐喻一词,源于希腊语“Metaphora”,最早在古希腊人们使用“隐喻”这一术语来表示诗人修饰诗句的手段,亚里士多德开拓了“替代理论”,他将隐喻其定义为“隐喻是对借来之词的使用,或者从种借来用于属,或者从属借来用于种,或者从属借来用于属,或者通过使用类比”。①隐喻是两个不同词汇层面的名称之间词义的转移。但是“替代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亚里士多德认为隐喻只存在于语言范畴,属于修辞学的研究范畴,它与逻辑行为及人类的认知过程无关。替代理论统治了学术界长达2000多年,一直是传统隐喻研究的理论基础。直到Lakoff和Johnson在20世纪80年代发表了《Metaphors we live by》(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一书,他们在书中提出隐喻不仅仅是语言世界中的一个特殊现象,主宰人类思维、行为的概念系统也是隐喻性的,隐喻机制在潜意识中影响人类的思维活动,与认知及逻辑思维活动紧密结合的隐喻现象成为了认知语言学研究的一个研究对象,Lakoff和Johnson将隐喻分为三类:结构隐喻、本体隐喻及方位隐喻。在法律专用语中可以观察到大量的隐喻现象,其中的许多实例根据隐喻的三分法可归入本体隐喻,然而由于这一分类方式的局限性及法律专用语概念的特点,需要我们对法律专用语中的本体隐喻分类做进一步的探索。

二、本体隐喻理论

本体隐喻简单而言就是将抽象的、模糊的思想、感情、心理活动、状态等无形的概念比喻成具体的、有形的实体。隐喻使用者的感知经验被物化成某一具体的物体,以此表达复杂的经验及抽象概念。在本体隐喻的范畴中,人们在潜意识里对涉及一些具体的、可通过触觉、视觉感知的物体进行了分门别类,本体隐喻可以简化对抽象概念的认知。本体隐喻的实例包括“容器隐喻“、”机器隐喻“、“物质隐喻”等,其中“容器隐喻“最具有代表性,它来源于人们对人体的感官认知,人是独立于周围环境的实体,人体可以被视为容器,有里外之分。人们将这种概念投射于人体以外的其他物体,如地域、视野,事件、心境等,使这些原本模糊的抽象概念有边界、可量化。人们视觉、触觉及听觉等感官能够感知的就是“容器之内”,反之则是“容器之外”。人们在客观世界中对“容器”的感知体验,如封闭性,容纳物质性等概念特征就被映射到了目标域,用容器的概念构建其他概念系统,通过这一隐喻理解抽象概念。例如在“Er kommt aus sich heraus.”这句表述中(表示他从某种情绪中恢复过来,通常指悲伤、痛苦等情绪),在例子中通过“aus”(从....中出来)这一表示空间的介词体现了“容器隐喻”,将人类心理情绪这一抽象概念物化成一个人们现实世界中可以感知的实物——容器,即“Psyche ist ein Gefäß“(心理是容器)。沉浸在心理情绪中就是在容器内部,而从某种心理情绪中缓解过来则是在容器外部。许多和心理情绪有关的表达都可以归入“容器隐喻”中,例如“Er ist in sich verschlossen.”(表示封闭自我)。

三、法律专用语中的隐喻现象

很长时间以来,人们认为隐喻只存在于文学、诗歌作品里,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交流的深入将专用语这一研究对象推上了语言学研究的前台。专用语领域中大量的隐喻现象引起了语言学家的关注,如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甚至是技术类专用语中都能观察到大量隐喻实例。“隐喻不仅出现在口语的专用语交际中,也出现在所谓的理论语言中,即专用语篇章中用来表述理论的书面语中。隐喻承担多重功能,如建构理论,教学、抒发情感、启智、训诂等”。②

法律专用语从句法、形态、词汇等角度出发具有专用语的普遍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对法律概念定义的准确性及效应性要求(Exaktheit und Wirkung)。语言学家通过大量观察分析发现,法律专用语中也存在大量的隐喻现象,特别是针对一些定义模糊的所谓“不确定的法律概念”(unbestimmte Rechtsbegriffe)。Creifelds将其定义为“内涵不固定,需要在法律的实际运用中视具体的案例而定的概念”。③这些概念的语义十分复杂,然而其“模糊性”及“不确定性”是这类法律概念固有的特征,是制定者故意为之,“不确定性”给了法律使用者较大的空间,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的案例对法律概念进行区分及具体化。例如,德国民法在总则中规定公民应该做到“Treu und Glauben”(诚意),这里的“Treu und Glauben”源于共同语中的一个固定习语,原来是指追求已婚女士的骑士偶尔可以在心上人家里度过一晚,但是在这晚骑士必须恪守礼则,不强迫对方,这个过程被称为“Schlaf auf Treu und Glauben”。在法律专用语中,“Treu und Glauben”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专业词典将其解释为“一个言行举止正派人的行为准则”,具体而言包括“禁止滥用法律”(Verbot von Rechtsmissbrauch),“禁止自相矛盾”(Verbot von Selbstwiderspruch)等。④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种隐喻,使用了人们对共同语中“Treu und Glauben”的理解来构建新的概念,用隐喻来解释隐喻,体现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及开放性,留给法律使用者在实践中极大的诠释空间。

法律专用语中使用较多的是本体隐喻。例如将法律这一无形的抽象概念比喻成有生命力的物质,“Das Recht erwächst.”(法律在成长),“das Recht erlöschen”(废除法律)等。根据Lakoff及Johnson理论分类出的本体隐喻中最有代表性的“容器隐喻“在法律专用语中可以找到大量实例,例如“Innerhalb der rechtlichen Grenzen”(在法律的界限之内),在这一例子中,通过介词“innerhalb”(在....之内),或是通过“Grenze”(界限)来表达隐藏的本体隐喻机制,即“Gesetze/Rechtesind Behälter.”。使用人们对在客观世界中对“容器”这一实物的感官经验来搭建法律这一抽象概念系统,通过概念映射,赋予法律这一抽象概念与“容器”有关的特性,如三维性、边界性,可视性、可触摸性等,帮助非法律专业人士更好的理解这一概念。

四、法律专用语中本体隐喻之分类

隐喻决定了人类的思维及行为,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隐喻的形式十分复杂多变,Lakoff及Johnson的隐喻三分法是否能涵盖所有的隐喻机制?同时隐喻存在的篇章特点、语言特点是否能催生不同的隐喻变体?以法律专用语中出现的本体隐喻而言,有学者对Lakoff及Johnson的分类提出了质疑,Baldauf认为,隐喻三分法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按照Lakoff及Johnson的理论划分出的同一隐喻类别中实际存在大量的隐喻变体,所谓的统一类别其实是“异质”(heterogen)的类别。⑤以法律专用语中的“机器隐喻”为例,即“Staat ist Maschine”(国家是机器),把国家比喻机器,机器在运转时表现出“均匀度”(Gleichförmigkeit)及规律性(Regelmäßigkeit),这两种机器特征通过隐喻机制映射到“国家”这一概念中,“均匀度”说明了国家保障公民权益的公平性,而“规律性”则说明了国家在执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有序性。除了这两种显著的机器特征之外,“机器隐喻”还映射了其他诸多的机器特征,如工作效率水平、内部机制、驱动力、工作状态等,如果在分析隐喻机制时我们只关注机器这一源域的单个特征映射,那么“国家是机器”无疑应该归属于本体隐喻的范畴。然而有学者认为,在“国家是机器“的隐喻中更多地映射了源域中机器与组成零件的关系,零件内部关系,机器与制造商及使用者的关系等。也就是说,隐喻机制映射的并非单个独立、恒定不变的源域概念特征,而是映射了一种互动关系(Interaktion),在“国家”这一具体概念中,就是“公民-国家”、“执政者-国家”,“国家内部各个管理执政部门之间”等等的互动关系,这些互动关系的参与者构成了“国家”这一法律概念存在的客观现实,因此,如“国家”这类法律术语的隐喻带有一定的社会性,其概念内涵随着客观现实的变化也会随之发生变迁。正如Stollberg-Rilinger提出的观点,法律专用语有别于其他专用语,其中的隐喻具有一定的历史特征,通过隐喻建构的新概念内涵并非恒定不变,它受客观历史条件变化的影响,一方面传承着传统的概念理解,另一方面接受客观世界变化而带来的概念内涵变迁。⑥综上所述,Lakoff及Johnson对本体隐喻的划分标准只是一个粗略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分,以“国家是机器”这一隐喻为例,我们应根据其社会性的特点,将其细分出来,归入“社会性本体隐喻”中。

五、总结

Lakoff及Johnson的隐喻理论将隐喻现象推向了语言学研究的前沿平台,隐喻现象不仅存在于共同语中,专用语中(如法律专用语)同样能观察到大量隐喻现象,隐喻可以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然而,Lakoff及Johnson对隐喻的三分法极为笼统,以德语法律专用语中的本体隐喻为例,根据其社会性的特点可以细分出社会性本体隐喻现象,除此之外,是否还能细分出其他的本体隐喻类别?这种细分标准是否适用于除了法律专用语之外的其他专用语?这些考量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分析。

[1]Aristoteles.Poetik,Griechisch/Deutsch[M].Stuttgart:Reclam.1982:1457.

[2]Lakoff,George/Johnson,Mark.Metaphors we live by. Chicago[M].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1980:25.

[3]Creifelds.Rechtswörterbuch.16.Aufl[M].München:Beck. 2000:283.

[4]Köbler,Gerhard.Juristisches Wörterbuch.Für Studium und Ausbildung[M].München:Franz Vahlen.2002:491.

[5]Baldauf,Christa.Metapher und Kognition.Grundlagen einer neuen Theorie der Alltagsmetapher.Frankfurt a.M:Peter Lang.1997:82.

[6]Stollberg-Rilinger,Barbara.Der Staat als Maschine. Zur politischen Metaphorik des absoluten Fürstenstaats[M]. Berlin:Duncker und Humblot.2010:13.

★2015年上海理工大学“精品本科”教学改革重点资助项目:《以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的“德语(科技)”培养方案综合改革》及2015年上海市教委本科重点课程《综合德语》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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