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10-24侯旭平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权益农民工

侯旭平

(长沙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

侯旭平

(长沙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女性农民工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中权益难以获得保障的“弱中之弱”,她们多数就业于城市社会主流职业之外,其社会保障权益普遍受损,诱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上的误区,也有制度上的缺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维护女性农民工社保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分类分层地推进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女性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

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经济发展

一 研究背景

女性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影响,她们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工作超时得不到适当的休息、工资待遇偏低且经常被拖欠、社会保障欠缺、自身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难 以保障。由于女性农民工问题引起社会上很大的反响,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社保人士对其关注和研究。理论研究者也致力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如李强、孙树涵等教授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城镇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的学者主张建立新的相对独立的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对于推动加快解决女性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问题都有很大的作用[1]。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题目,在这一领域,国外与国内的体制环境差异相当大,以致相互之间很难理解。对多数国外研究者而言,他们一出生就处于一个已经完成城市化进程的社会环境之中,他们对这一问题缺乏切身的体会。在国外女性农民工统称为“弱势群体”,对弱势就业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分析弱势就业的变迁趋势;二是从社会共同价值和直接感官角度来定性分析弱势就业;三是探讨弱势就业及其可能造成的结果,包括经济贫困与福利损失、工作不满意程度以及另类就业形态等;四是分析弱势就业的流动与转换,包括弱势就业与充分就业之间的转换以及弱势就业不同层级或类型间的流动[2]。

二 女性农民工就业基本情况

全国妇联于2006年、2007年在国内10省、市、自治区做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农民工中,63.4%年龄小于30岁,表明女性农民工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50%以上未签署正式劳务合同,日工作9小时至10小时的占40%以上,日工作超过11小时的占24.8%以上。全国妇联的调查还显示,高强度劳动使女性农民工普遍缺乏休息时间,其中每周能休息2天左右的女性农民工不到5%,每月能休息4天左右的仅为34.2%。

(一)与男性农民工相比,女性农民工的处境更恶劣

由于生理性别的差异,女性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劳动报酬等方面都有特殊之处;由于社会性别的差异,女性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不同,在家庭和工作等方面的矛盾更加突出;由于心理性别的差异,女性农民工在适应能力、幸福指数等方面亦有很大的不同。《农村迁移工人在城市劳动力市场表现方面的性别差异》的课题报告中指出:在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女性农民工都比男性更不乐观。有43%的女性农民工表示自己经常“心情烦躁”,这一比例比男性农民工高5.5%。在通常情况下,女性农民工比男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低,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发现,女性农民工的月工资比男性明显偏低,平均月工资为910.78元,男性农民工则为1100.24元,二者相差近200元。

(二)与城市女工相比,进城女性农民工的处境更艰难女性农民工往往要靠自己或者同乡介绍才能获得就业信息,这样就业的途径就比较窄。调查资料显示,女性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渠道中,亲朋介绍的占47.2%,完全靠自己找工作的占36.3%,由当地政府或者学校有组织输出的占6.3%,用人单位直接到农村招工的占2.3%,中介机构介绍的占3.4%,参加本村包工队的占2%,其他途径的占2.5%.可见,亲友介绍与自己寻找机会是女性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要渠道[3]。但是在城市生活的居民即使同样没有工作,但是除了经人介绍以外,她们还可以去社保局进行失业登记,也可以利用社区的就业信息。具体如下表所示:

主要方面 表 现1 生育保险方面女性农民工没有生育保险,生育就意味着失去工作,失去工作就等于失去了生活的物质来源。2 失业保险方面城市的下岗女工在失业方面,可以享受失业保险。但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失业,将一无所有。3工伤和医疗社会保险方面进城女性农民工在城市主要从事一些非正式的职业或边缘职业,且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很少甚至没有。4 养老保险方面女性农民工难以享受与城市女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不同的企业中女性农民工的处境表现不一

在调查的36家不同性质、类型的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女性农民工只有9%。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女性农民工的参保率更低,几乎接近0,生育保险更是无从谈起。调查还反映,有40%以上的女性农民工没有享受过劳保用品。全总女工部曾经对全国18个省、132个市的2252家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调查,在女性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餐饮服务行业中,39.3%的女职工在经期被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劳动强度大的劳动;化工建材行业有29.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17.7%和10.4%的女职工在怀孕7个月以上的时候被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三 女性农民工权益缺失的主要问题

(一)工资待遇低,拖欠工资现象普遍存在

赚钱是女性农民工外出务工的主要原因,但在实际工作中,47.8%的女性农民工月平均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其中1000-1200元,占23.4%,1500-2000元的占14.4%,2000元以上的仅为7.5%。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进城农民工没有确定工资级别,报酬多少由用工单位决定,他们的报酬只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4]拖欠工资的情况比较普遍。在调查中发现,有40.6%的女工的工资被拖欠过;在有拖欠工资的现象中,经常拖欠的占45.8%,偶尔拖欠的占43.1%,不能如数发放的占11.1%。不少企业甚至在女工离开企业时也不能支付拖欠工资,有相当一部分女工多次索要也没有结果。这其中有的属于企业破产、雇主确实无钱可付的情况;有的则是故意拖欠、女工的血汗钱充作流转资金的情况,甚至是恃强赖账,无偿占有女工的劳动。

(二)劳动条件差,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女工难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和休假待遇。按《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法定节日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实际上,一般私营企业都不能按规定安排职工的休息和休假。私营企业一般都采取计件工资,这往往模糊了正常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界限。按照规定,应“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照顾”,“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温、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但私营企业一般都很少考虑这些对女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

(三)社会保障缺失,伤、病、老问题得不到解决

对女性农民工而言,工伤保险应该排在第一位。女性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工伤问题表现得最为突出。据深圳的一项调查,仅深圳七家医院的统计,1998年平均每天有31人因工伤致残,平均每4天有一人因工伤死亡。这一年1万多伤残的农民工,多数在出院后不久就都退回农村去了。2004年深圳劳动部门对5920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厂的调查中发现,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有3108家,占53.5%,防护设施不合格的2577家,占43.5%。长期在这种厂里劳动,其结果必然是中毒受害。在深圳500多万农民工中,女性占大部分。过度劳累、中毒等原因使35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工体力不支,不能胜任工作。

至于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全是为城市市民身份的职工设计的制度。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7%的雇主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93.4%的雇主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100%的雇主没有为女工办理生育保险。北京“浙江村”的农民工为自己办起了廉价的、低水平的医疗诊所,却遭到政府的限制和取缔。

(四)教育权缺乏,女性农民工及其子女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一般来说,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要交纳三部分费用:学杂费、借读费和赞助费(又叫教育补偿金)。其中学杂费和普通的学生标准一致,而借读费和赞助费却是按照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制定和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对于家庭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销。目前,在全国各种不同类型的适龄儿童中,女性农民工子女的失学和辍学问题依然较为严峻。2000年进行的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女性农民工子女的失学率达到4.8%,高于全国儿童的相应比例(3.3%)。农民工子女不能适龄入学表现尤为突出,4.6%的6周岁儿童没有入学接受教育;较高比例的女性农民工子女不能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15.4%的农民工子女离开了学校。

(五)性骚扰问题较为突出

在一些私营企业中,调戏和猥亵女工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雇主甚至利用女工的弱势地位对其进行性骚扰和性强暴。从调查的情况看,有20.0%的女工“承认”受过某种方式的性骚扰,考虑到有些女工不愿意承认的情况,实际比例可能会更高一些。在性骚扰的来源方面,本企业男职工占18.31%,雇主和管理人员占35.21%,外界流氓占35.2%,其他占11.3%。有25.4%的女工承认自己有过婚外性行为,其中大部分都是受胁迫所为。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性骚扰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方面的“官司”很难打赢;即使“打赢”了,也会落下一个不好的“名声”,从而受到社会歧视。因此,很多女工即使受到骚扰或强暴,也不愿诉诸法律,而是自认吃亏。女性农民工人格尊严受侵犯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受害妇女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那些骚扰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 女性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根源

(一)部分企业经营者素质较低,过分追逐己方利益

调查显示,56.5%的女性农民工从未接受过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只有60.6%的人表示所在单位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仅有47.2%的女性农民工反映所在单位能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8.3%的人反映本单位女性农民工在孕期不能得到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女性的生理、生育、照顾家庭以及退休时间比男性早都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这样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大幅度降低。因此,用人单位在男女农民工相比较之下一般不会录用女性农民工。

(二)女性农民工法律法规意识还不够

据问卷抽查显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平均仅为29%,其中女性农民工为25%。当劳动争议发生时,8.1%的人选择默默忍受而不求助,30.5%的人选择找亲戚、朋友、老乡帮忙,19.2%的人选择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34.9%的人选择寻找法律援助,4.2%的人选择找工会帮忙。这些数据明显表明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强,无法使用农民工保障法律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得不到保障。

(三)女性农民工的诸多严重问题,尚未得到社会的有效关注

受传统家庭“重男轻女”思想的束缚,许多农村家庭对于男孩和女孩的教育重视程度和投资不同,对于女孩子的教育投资少。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课题组2006年对大连、重庆、上海、武汉和深圳五城市的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从受教育程度来看,男女两类样本中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比例都是最高的,达一半以上,除此而外,男性受教育程度为“高中”的比例最高,达22%;而在女性样本中,“小学”与“高中”分别各占13%左右。女性样本中,小学的比例比男性高将近5%,而高中的比例比男性低10个百分点。而在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从受教育年限来看,男女性的受教育时间分别为9.42年与9.04年,通常都仅仅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阶段[6]。

(四)女性农民工流动性强,缺乏组织依托,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至2009年的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变动过工作的占52.3%,变动过一次工作岗位的占16.2%,变动过两次工作岗位的占17.7%,变动过三次及以上工作岗位的占13.8%。就劳动合同期限而言,66.4%为一年,9%为两年,9.8%是三年或以上,14.8%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这组指标客观地反映了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这是造成女性农民工流动性很强的主要原因。而农民工的流动性太强,一般是享受不到工龄带来的好处的。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女性能享受到的一些福利,她们可能也是享受不到的,比如“三八妇女节”,女性农民工可能没有休息,也没有赠送礼物的福利。

(五)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措施落实缺位

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在制定社会政策时仍然多向城市倾斜,在各种政策上倾向于保护城市居民的利益,而不重视女性农民工的利益,这就使得女性农民工在城市里一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当女性农民工遇到生活困难时57.7%的人从自家人那里得到帮助,65.8%的人得到亲朋好友的帮助,33.2%的人得到同事的帮助,16.5%的人得到打工单位的帮助,1.7%的人得到当地居民的帮助,3%的人得到当地居委会和政府的帮助[6]。政府提供社会保护的有限性使女性农民工只能依靠自己与亲朋好友及同乡。另外由于在对待农民工方面,政府往往更多的是从维护城镇居民的利益出发,实施的主要是管治、限制、防范为主的政策。

五 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完善与健全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女性农民工管理与服务工作思想的根本转变

在公共产品提供和政府服务上,实现由面向城镇户籍人口向覆盖包括女性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常住人口的转变。当前,女性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城市公共产品、政府的服务要素涉及广大农民工。在管理体制上,实现由以治安为主的防范式管理向以政府主导的服务式管理转变。要完善对女性农民工的管理,变应急式管理为日常式管理。需要改革日前的管理体制。在女性农民工进城就业较多的城市和地区,建立由政府或政府综合部门牵头、多部门参加对进城农民工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为完善管理、强化服务创造必要的组织保障,实现从治安防范式管理向综合服务式管理的转变,把工作重点放在为女性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上。

(二)完善女性农民工权益的若干保护机制、手段和程序

一是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民工转化为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体制障碍。二是要探索符合女性农民工特点和需求的保险方式,使社会保障逐步扩展到进城农民工。三是要建立以各级妇联为中心的妇女维权保障网络。建立由政府、公安、司法、劳动部门、经委、商委、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妇女维权保障网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职能的划分。四是要适应女性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新情况,制定或修改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维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等,虽然这些法律发挥了一定的保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但存在很多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该从“女性农民工”的特定角度,着眼于其“女性”和“农民工”的双重身份,为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7]。确定男性农民工与女性农民工同工同酬;规定女性农民工在孕期、经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避免在此期间受到不公正待遇;在涉及女性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应体现适当的倾斜——对侵害女性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查处。

(三)完善正式就业渠道,防范女性农民工就业风险

正式就业渠道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主要措施。政府一方面要完善正式就业渠道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渠道,扩大正式就业渠道的供给,以满足各层次就业者的需要,同时,加强民间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加强对非正式就业渠道的引导,建立企业用工的信息公开制度,便于核实相应就业信息的真实程度,降低由于就业信息缺乏或不准确而导致的风险。妇联、劳动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有效途径,加强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建立培训机构提供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女性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完善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提高女性农民工的整体素养,改善她们的生存状态。第一,政府应扩大义务教育的范围和年限,以提高女性农民工的文化素质。第二,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以提高她们的谋生技能。在职业教育中重视基本劳动技能的培养,建立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衔接的良好渠道,淡化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区别,完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第三,针对全社会加强普法教育。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女性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加强企业主的法律意识,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秩序井然的社会氛围,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关心弱势群体、尊重女性农民工的整体环境。

(五)建立和发展女性农民工维权机构

成立由妇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司法部门等单位组成的女性农民工维权中心。主要为女性农民工提供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募集社会资金,以帮助解决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培育行业性或地区性女性农民工自治组织。通过自治组织监督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政策的实施,以增加女性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渠道,建立和发展社会工作机构。我国已开始出现为女性农民工群体服务的非盈利的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自治组织等社会工作性质的机构,但尚处于初级阶段,不仅数量少,而且其资金、服务与被服务人数均有限,这些机构或由农民工自发形成,或由关注农民工生存和权益状况的机构或社会人士组织。然而,它们在为农民工提供专业救助和指导等事项上已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大力支持和鼓励这类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同时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其中。

[1]陈樨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06:72-80.

[2]许杏彬.论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D].湖南大学,2004: 122-125.

[3]刘晓莉.女农民工生存状况透视[N].中国改革报,2005-11-29.

[4]王瑜.维护农民工权益应关注四大“关节点”[N].工人日报,2004-11-14.

[5]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6-17.

[6]徐磊.关于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若干思考[J].商业经济,2010,(11):17-19.

[7]张风华.曾一帆.社会性别理论视野中的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侵害及其应对——以武汉市为例[J].社会主义研究, 2007,(5):57-48.

(责任编校:张京华)

DF52

A

1673-2219(2015)02-0137-04

2014-12-04

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B011);长沙市科技局项目“长株潭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绩效工资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K1205068)。

侯旭平(1972-),女,湖南湘阴人,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

猜你喜欢

权益农民工
一纸契约保权益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值得期待
“保”权益 “解”民忧
2021年就地过年农民工达8 700多万
“点对点”帮2万名农民工返岗
以农民工欠薪案“两清零”倒逼发案量下降
漫话权益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对农民工不想留城不必大惊小怪